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财务公开的监督主体应该是单位负责人及其领导下的内控制度各环节。会计工作的监督仅依靠会计人员、注册会计师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力量还不够,必须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会计法》赋予了任何人及单位都有权检举违法会计行为,说明财务公开的监督客体完全可以扩展到全社会,即社会公众。这一点由上市公司已经率先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