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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为推进煤炭行业结构调整,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了总量调控、关小上大、有进有退、产能置换的基本原则,把煤炭发展的指导思想由新建为主、整合为辅,调整为整合为主、新建为辅;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将关闭范围由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扩大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发展规划、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进一步规范了煤炭资源整合的有关原则,坚持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明确“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项目。通过以上措施,促进了煤炭有序供应。
2007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环境总体良好。从国际看,世界经济增长速度虽然放缓,但仍处于较快区间。国际经济环境也存在不确定性,尤其是国际能源资源价格高位波动、全球经济失衡矛盾突出、贸易保护主义加剧、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趋紧、地缘政治形势更加复杂。从国内看,我国正处于较快发展阶段。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和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近年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有所加强,有条件实现平稳较快发展。
从煤炭需求看,2007年随着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落实“十一五”规划,还将继续保持增长,但随着宏观调控成效的进一步显现,加快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发展循环经济,高耗能产品的过快增长进一步受到抑制,社会各方面的节能效果愈益明显,需求增幅将进一步回落。预测煤炭需求25亿吨左右。
从煤矿产能看,全国现有煤矿核定生产能力23.5亿吨/年。目前全国在建矿井规模8亿吨/年左右,将在未来几年内陆续投产。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但由于基础薄弱,仍不稳定,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煤炭生产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从煤炭运输看,2007年还将保持稳定增长。大秦线通过改造,2007年运能将再增加5000万吨,达到3亿吨,但其他运煤线路在短期内不会有明显增加。2007年秦皇岛等北方七港煤炭通过能力将达到5亿吨以上。分地区看,华东由于大秦线和秦皇岛港运能增加,需求能够得到较好保证,而中西部地区新增资源、运力有限,加上三峡船闸继续施工等影响,还会处于偏紧状态。
(二)
2007年是推进煤炭订货改革的关键性一年。在巩固前两年成果的基础上,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关于推进体制改革和创新,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的要求,着力解决煤炭订货领域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不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突出问题,朝着建立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煤炭市场体系迈出新的步伐。2007年应突出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将保障重点与公平竞争相结合。保障重点不能加剧垄断,鼓励竞争也不能失于过度,要探索两者结合的有效形式。
二是按照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的总目标,推进煤炭、电力上下游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转换,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根据上述基本思路和原则,确定2007年煤炭订货改革要点是:
(一)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简化铁路运力配置框架
(1)区分跨省区和省区内煤炭产运需衔接。对省区内衔接,由产煤省区政府根据统一的改革原则和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和推进。对跨省区衔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铁路、交通等部门组织研究煤炭生产、需求和运输总量及分布,制定下达铁路运力配置框架方案。(2)凡不具备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六证”的非法煤矿,一律不得组织煤炭生产和销售。煤炭生产、运销和用户企业不得收购非法煤矿的产品。否则,一经发现要依法取消煤炭生产、经营资格。(3)继续将居民生活、电力、钢铁(有色)、化肥(化工)行业用煤和煤炭出口作为跨省区配置运力的重点。上述行业中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条件和审批(核准)规定的企业,不分所有制、不分隶属关系,均可以参加供需衔接。(4)确定2007年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调控目标为7.38亿吨,其中居民生活3390万吨,电力5.31亿吨,钢铁及有色7850万吨,化肥及化工2090万吨。简化铁路运力配置框架方案,按铁路局、限制口下达,不再具体分解到矿点和用户。
(二)依法规范购销关系,企业自主签订合同
(1)运力配置框架方案下达后,由供需双方企业在一月以内,自主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衔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影响供需双方年度生产计划安排和运力落实。(2)供需衔接必须以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终端消费企业为主体;坚持以发煤、收款煤矿为供方,接煤、付款厂家为需方签订合同;坚持尊重和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任何部门、机构和单位不得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签订合同。(3)供需衔接以框架方案为依据,结合2006年合同执行情况以及2007年供需双方生产能力和需求等,衔接资源、协商价格,依法签订买卖合同。(四)在框架方案范围内,支持煤矿优化用户结构,支持用户优化资源结构。不论新老矿井、新老机组、新老用户,一律公平参加衔接。供需双方企业应根据产品结构和实际需求签订合同,严禁签订虚假合同。
(三)完善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供需双方企业协商定价
(1)继续坚持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方向,由供需双方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协商确定价格。(2)坚持以质论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基本原则,对长期大宗合同可自愿协商价格优惠。(3)继续实施并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政策,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为电力竞价上网奠定基础。
(四)以提高运输效率为核心,优化运力配置
(1)继续由煤炭行业协会协助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煤炭买卖合同。对供需双方企业自主签订的合同,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和调整。(2)铁道部、交通部集中组织有关铁路局、港口审查落实运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负责督促协调。(3)铁路、交通部门审查落实运力,必须以供需双方已经签订的完整有效的合同为基础,以运力框架方案为依据,结合2006年实际完成情况进行配置,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向产业政策鼓励和符合项目审批(核准)规定的企业倾斜;向符合准入条件和节能降耗、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好的企业倾斜;向上年合同兑现率高的企业倾斜;向中长期合同倾斜;向单笔在20万吨以上的大宗合同倾斜;向运力增长的重点线路和大客户、战略装车点倾斜;向签订快、及时提交合同的企业倾斜。集中审查落实运力结束后,一律不再预留运力。(4)对衔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铁路、交通等部门予以协调。
(三)
目前,2007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的原则、政策和框架方案已经下达,供需双方已经开始衔接。为引导各方面做好衔接工作,我再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认清形势,自觉地适应和支持改革。经过近年来的不断改革,目前在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供需双方自主衔接资源、协商定价的新机制已基本确立。这次下达的运力配置框架更加原则,同时,明确重点行业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都具有衔接资格,其目的就是要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使形成比较充分的公平竞争格局。供需双方企业都是公平的市场主体,在资源、运力约束的条件下,要依靠自身优势来赢得持续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希望各企业认清形势,抓住机遇,积极主动的开展衔接,以实际行动适应改革、支持改革。
第二,把握原则要求,加快衔接进度。考虑供需双方衔接工作量比较大,这次确定供需双方自框架文件下达之日期,衔接时间为一个月。在此期间,供需双方可自愿选择各种衔接方式,核心是把合同签订下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企业自主购销。一个月后,将统一收集汇总合同,组织审查落实运力。对推诿扯皮,致使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的,一律不预留运力。对由于纠缠扯皮,使正常生产和运输受到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审查落实运力,必须以供需双方签订的完整有效的合同为基础。因此,各企业必须按照衔接时间的统一安排,抓紧时间,确保衔接进度。
在供需衔接中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煤矿可以优化用户,用户也可以优化煤矿。但是供需双方必须根据自己的生产能力、产品结构和实际需求,实事求是地签订合同,不得脱离实际,签订虚假合同。
第三,落实企业定价自主权,搞好价格协商。对这次发布的煤炭价格政策,各方面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执行。所有煤炭产品,不论品种、用途,一律按照市场形成机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协商的基本原则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以质论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对长期大宗合同可协商实行优惠。希望供需双方企业严格执行这次确定的煤炭价格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以务实的态度,加强协商合作,实现互利共赢。这里强调,协商定价的自主权,要真正落实到煤矿和厂家,各地、各集团公司一律不得非法干预,结成价格联盟。
第四,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煤炭、电力、冶金等行业协会及牵头单位,要从维护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服从宏观调控,支持订货改革,促进供需衔接。要重点做好宣传改革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协助政府引导、督促企业按照市场原则依法签订合同,加快衔接进度。
此外,对于产煤省(区、市)内的煤炭产运需衔接,省(区、市)经济运行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这次会议确定的原则和要求,搞好组织实施工作。
(摘自在2007年煤炭产运需衔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为推进煤炭行业结构调整,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了总量调控、关小上大、有进有退、产能置换的基本原则,把煤炭发展的指导思想由新建为主、整合为辅,调整为整合为主、新建为辅;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将关闭范围由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扩大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发展规划、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进一步规范了煤炭资源整合的有关原则,坚持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劣;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明确“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项目。通过以上措施,促进了煤炭有序供应。
2007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环境总体良好。从国际看,世界经济增长速度虽然放缓,但仍处于较快区间。国际经济环境也存在不确定性,尤其是国际能源资源价格高位波动、全球经济失衡矛盾突出、贸易保护主义加剧、主要经济体货币政策趋紧、地缘政治形势更加复杂。从国内看,我国正处于较快发展阶段。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和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近年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有所加强,有条件实现平稳较快发展。
从煤炭需求看,2007年随着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落实“十一五”规划,还将继续保持增长,但随着宏观调控成效的进一步显现,加快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发展循环经济,高耗能产品的过快增长进一步受到抑制,社会各方面的节能效果愈益明显,需求增幅将进一步回落。预测煤炭需求25亿吨左右。
从煤矿产能看,全国现有煤矿核定生产能力23.5亿吨/年。目前全国在建矿井规模8亿吨/年左右,将在未来几年内陆续投产。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有所好转,但由于基础薄弱,仍不稳定,安全事故的发生对煤炭生产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从煤炭运输看,2007年还将保持稳定增长。大秦线通过改造,2007年运能将再增加5000万吨,达到3亿吨,但其他运煤线路在短期内不会有明显增加。2007年秦皇岛等北方七港煤炭通过能力将达到5亿吨以上。分地区看,华东由于大秦线和秦皇岛港运能增加,需求能够得到较好保证,而中西部地区新增资源、运力有限,加上三峡船闸继续施工等影响,还会处于偏紧状态。
(二)
2007年是推进煤炭订货改革的关键性一年。在巩固前两年成果的基础上,必须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关于推进体制改革和创新,建立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体制机制的要求,着力解决煤炭订货领域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不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突出问题,朝着建立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煤炭市场体系迈出新的步伐。2007年应突出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将保障重点与公平竞争相结合。保障重点不能加剧垄断,鼓励竞争也不能失于过度,要探索两者结合的有效形式。
二是按照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的总目标,推进煤炭、电力上下游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转换,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根据上述基本思路和原则,确定2007年煤炭订货改革要点是:
(一)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简化铁路运力配置框架
(1)区分跨省区和省区内煤炭产运需衔接。对省区内衔接,由产煤省区政府根据统一的改革原则和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和推进。对跨省区衔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铁路、交通等部门组织研究煤炭生产、需求和运输总量及分布,制定下达铁路运力配置框架方案。(2)凡不具备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等“六证”的非法煤矿,一律不得组织煤炭生产和销售。煤炭生产、运销和用户企业不得收购非法煤矿的产品。否则,一经发现要依法取消煤炭生产、经营资格。(3)继续将居民生活、电力、钢铁(有色)、化肥(化工)行业用煤和煤炭出口作为跨省区配置运力的重点。上述行业中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条件和审批(核准)规定的企业,不分所有制、不分隶属关系,均可以参加供需衔接。(4)确定2007年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调控目标为7.38亿吨,其中居民生活3390万吨,电力5.31亿吨,钢铁及有色7850万吨,化肥及化工2090万吨。简化铁路运力配置框架方案,按铁路局、限制口下达,不再具体分解到矿点和用户。
(二)依法规范购销关系,企业自主签订合同
(1)运力配置框架方案下达后,由供需双方企业在一月以内,自主采取各种方式进行衔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影响供需双方年度生产计划安排和运力落实。(2)供需衔接必须以煤炭生产企业和煤炭终端消费企业为主体;坚持以发煤、收款煤矿为供方,接煤、付款厂家为需方签订合同;坚持尊重和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任何部门、机构和单位不得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签订合同。(3)供需衔接以框架方案为依据,结合2006年合同执行情况以及2007年供需双方生产能力和需求等,衔接资源、协商价格,依法签订买卖合同。(四)在框架方案范围内,支持煤矿优化用户结构,支持用户优化资源结构。不论新老矿井、新老机组、新老用户,一律公平参加衔接。供需双方企业应根据产品结构和实际需求签订合同,严禁签订虚假合同。
(三)完善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供需双方企业协商定价
(1)继续坚持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方向,由供需双方企业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协商确定价格。(2)坚持以质论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的基本原则,对长期大宗合同可自愿协商价格优惠。(3)继续实施并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政策,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为电力竞价上网奠定基础。
(四)以提高运输效率为核心,优化运力配置
(1)继续由煤炭行业协会协助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煤炭买卖合同。对供需双方企业自主签订的合同,任何单位和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和调整。(2)铁道部、交通部集中组织有关铁路局、港口审查落实运力,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负责督促协调。(3)铁路、交通部门审查落实运力,必须以供需双方已经签订的完整有效的合同为基础,以运力框架方案为依据,结合2006年实际完成情况进行配置,坚持以下基本原则:向产业政策鼓励和符合项目审批(核准)规定的企业倾斜;向符合准入条件和节能降耗、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好的企业倾斜;向上年合同兑现率高的企业倾斜;向中长期合同倾斜;向单笔在20万吨以上的大宗合同倾斜;向运力增长的重点线路和大客户、战略装车点倾斜;向签订快、及时提交合同的企业倾斜。集中审查落实运力结束后,一律不再预留运力。(4)对衔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铁路、交通等部门予以协调。
(三)
目前,2007年跨省区煤炭产运需衔接的原则、政策和框架方案已经下达,供需双方已经开始衔接。为引导各方面做好衔接工作,我再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认清形势,自觉地适应和支持改革。经过近年来的不断改革,目前在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供需双方自主衔接资源、协商定价的新机制已基本确立。这次下达的运力配置框架更加原则,同时,明确重点行业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都具有衔接资格,其目的就是要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使形成比较充分的公平竞争格局。供需双方企业都是公平的市场主体,在资源、运力约束的条件下,要依靠自身优势来赢得持续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希望各企业认清形势,抓住机遇,积极主动的开展衔接,以实际行动适应改革、支持改革。
第二,把握原则要求,加快衔接进度。考虑供需双方衔接工作量比较大,这次确定供需双方自框架文件下达之日期,衔接时间为一个月。在此期间,供需双方可自愿选择各种衔接方式,核心是把合同签订下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涉企业自主购销。一个月后,将统一收集汇总合同,组织审查落实运力。对推诿扯皮,致使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的,一律不预留运力。对由于纠缠扯皮,使正常生产和运输受到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审查落实运力,必须以供需双方签订的完整有效的合同为基础。因此,各企业必须按照衔接时间的统一安排,抓紧时间,确保衔接进度。
在供需衔接中要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煤矿可以优化用户,用户也可以优化煤矿。但是供需双方必须根据自己的生产能力、产品结构和实际需求,实事求是地签订合同,不得脱离实际,签订虚假合同。
第三,落实企业定价自主权,搞好价格协商。对这次发布的煤炭价格政策,各方面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执行。所有煤炭产品,不论品种、用途,一律按照市场形成机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协商的基本原则是以市场供求为基础,以质论价、同质同价、优质优价,对长期大宗合同可协商实行优惠。希望供需双方企业严格执行这次确定的煤炭价格政策,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生产经营、市场需求等实际情况,以务实的态度,加强协商合作,实现互利共赢。这里强调,协商定价的自主权,要真正落实到煤矿和厂家,各地、各集团公司一律不得非法干预,结成价格联盟。
第四,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行为。煤炭、电力、冶金等行业协会及牵头单位,要从维护国家利益的大局出发,服从宏观调控,支持订货改革,促进供需衔接。要重点做好宣传改革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协助政府引导、督促企业按照市场原则依法签订合同,加快衔接进度。
此外,对于产煤省(区、市)内的煤炭产运需衔接,省(区、市)经济运行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这次会议确定的原则和要求,搞好组织实施工作。
(摘自在2007年煤炭产运需衔接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