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科法学研究生的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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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学研究生招生门槛的降低催生了“非法科法学研究生”这一特殊的研究生群体,而对他们的培养尚未引起人们的重视。为了确保人才培养的质量,针对目前这一群体培养中存在的问题与成因,必须进一步深化法学教学改革,革新教学理念,真正做到“因材施教”,才能从根本上提高这一群体的培养质量,更好的满足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
  关键词:非法科法学研究生 培养 法学教学理念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法学教育在我国呈急剧膨胀之势,法学研究生的招生门槛也大大降低。凡是具备大学专科学历的人员不论其以前学习什么专业,都可以跨专业报考法学硕士研究生(当然,仍有个别学校对某些专业有特殊限制)。因此,很多以前非法学专业的学生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进入一些政法院系,从而在我国形成了这样一种特殊的研究生群体——非法科法学研究生[1]。无疑,这一群体的出现为我国法学教育注入了一股新鲜的血液,但是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法学研究生整体素质下降等,对此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一、非法科法学研究生的特点及其培养现状
  目前,非法科法学研究生在我国法学研究生教育中已普遍存在且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对此不能不引起笔者的关注。这一群体的特点是,虽然他们以前的专业不是法学但对法学有着浓厚的学习兴趣,同时也掌握了一些初步的法律知识而且对于其所报考的专业也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但是由于他们并未接受系统的法学本科教育,因此从整体上看法学基础相对薄弱,法学素养仍显欠缺,可以说是“半道出家”。这也是制约他们研究生阶段学习的主要因素。据笔者了解,虽然他们大多数具有法律大专学历或者自学了本科阶段的核心课程,但是在研究生课程的学习中仍深感力不从心,远不及科班出身的学生得心应手。当然,他们也具有相对的比较优势,那就是知识面较广,视野开阔,甚至部分学生也具有较为丰富的社会阅历或者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够从法律之外洞见法律的缺陷和不足,这于专业学习和法学研究而言无疑具有重要的促进价值,毕竟法律是一门典型的解决人事争议和调整社会关系的应用性学科。目前,对这一群体的培养基本上沿袭普通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并没有照顾到他们的个性特点和特殊需要,因材施教这一基本的教育原则在这里被束之高阁。显然,作为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初衷都没有得到实现,以致造成教育资源的严重浪费。
  二、非法科法学研究生培养之问题与成因
  当前,非法科法学研究生在我国法学研究生中已占有相当比例,而对于他们的培养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应当看到,他们与科班出身的学生有着较大的差别,因此,在培养模式上不应搞“一刀切”,而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因材施教。如果仅仅以适合于科班出身本科生的那一套培养体制和方法去对付他们,那么结果必然导致培养质量的下降。
  (一)非法科法学研究生培养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笔者对我国非法科法学研究生培养现状的考察,笔者发现目前绝大多数院系在培养模式并没有给予他们足够的重视和考虑其特殊需求,许多导师在培养的过程中也很少给予应有的重视。如果这种体制继续下去,则必然导致当初的招生目的[2]无法实现,这不能不说是我们法学教育的一大失败。反之,如果引导得法、培养得当,很可能会造就一大批高水平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精英人才。凡事都有两面性,非法科学子进入法学研究生行列也不例外。如能针对他们的特殊需要和群体特点合理引导,这必将为中国的法学教育的繁荣作出重大的贡献,反之则会影响整个中国法学教育的质量和声誉,而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近年来法学研究生整体素质普遍下降,这已是不争的事实,相当数量的法学研究生就业难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因此,面对这一现实,我们必须努力寻找问题的解决之道。
  (二)非法科法学研究生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
  1.没有把好准入关。法学研究生的招生理应非常严格,必须要有较高的淘汰比例,这样才能确保将真正优秀的学生选拔进来。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招生门槛降低,什么人都可以考,但相应的考核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由于考试具有一定的技巧性,必然就带有某种投机性,因此不能充分的体现一个人的综合素质。有人说,“考研就是考英语”,甚至于一名优秀的高中生,若果允许报考的话,只要他具备相当的英语水平要想跨入研究生的大门,不是没有可能!特别是对人文社会科学而言,这确实具有一定的道理。虽然目前在复试阶段实行加试和面试制度,但是要求太低,加试达到只要及格线就可以了。笔者以为,研究生招生是选拔优秀的本科生从事研究性学习,其应该达到一个优秀本科生的程度才算合格,同时还应加强考生法学素养和专业基础的考察,这样才能从源头上保证招生的质量。
  2.培养目标不明。通俗的说,就是跟着感觉走!虽然各个学校都有明文的规定,但是很不统一,“个性”过分张扬。即使有些学校的规定还不错,但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各位导师也是各取所好,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根本视而不见。因此,非法科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到底是什么?是培养职业法律人(法官、检察官、律师),还是培养法学研究人员(法学家),甚或还有第三条道路(如政府官员、企业法务人员等)?还是要搞所谓的兼顾论?所有这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还有非法科法学研究生和法学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有没有区别?如果有,区别又在哪里?更进一步追问,我们的法学研究生教育是走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之路?是职业教育还是通识教育?对于诸如此类的问题都需要我们法学教育者认真思考,给出明确的答案。
  3.培养模式僵化。现有的法学研究生教育,在培养模式惯于搞一刀切,没有注意到非法科法学研究生与法学研究生的群体差异。由于非法科学生以前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和法律思维训练,虽然其有幸跨入法学研究生的行列,但其法学基础仍然十分薄弱,法律素养更是不敢恭维。针对这一问题,有些院系是采取了一些措施,如通过开设补修课来弥补这一缺陷。但是从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效果不好,因为这种课程是让学生自己去跟本科生旁听,而且学校又没有为他们创造足够的条件,使这一本不健全的措施落空,从而留下教育的空白。即使严格实施也难收其效,因为这种课程设置没有充分考虑到研究生的学习特点[3]。这必然要求学校为他们量身定做,开设真正能满足他们需要的专门补修课,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決问题。   三、提高非法科法学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主要对策
  (一)严把准入关,建立严格的人才选拔机制
  为了确保非法科研究生的培养质量,首先要把好准入关,从源头上将具有相当的法律知识积累和一定的研究能力、真正志业于法学研究的考生选拔进来。为了确保将真正适合做研究的人选拔进来,必须建立严格的人才选拔机制,以此确保非法科考生具有与法科考生相当的知识积累和研究能力。具体而言,应通过复试阶段的加试和面试对非法科考生的专业基础和研究能力进行严格、全面的考察。考生的复试成绩由加试和面试两部分构成,前者应当占40%且单科平均分不得低于75分(采用百分制计分),面试占60%,由此得出其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35-50%),再根据其初始成绩计算出最终成绩,据此决定是否录取。总之,只有加大复试环节以及复试中的加试的比重,才能从根本上提高整个研究生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明确培养目标,建立科学合理的培养体制
  考虑到非法科法学研究生的专业背景较为多元、社会阅历较为丰富、法律专业基础较为薄弱、群体心理相对复杂等特殊因素,对他们的培养不应照搬法科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模式,而应当建立科学合理、适应其个性特点的新型培养体制。为此,首先应明确其培养目标不是普通法律职业人才,而是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高端人才。在此,尤其要强调其复合性,结合其原有的专业背景,寻找一个恰当的切入点,实现原有专业与法律专业的巧妙结合,从而既使其原有的专业优势得到了充分的发挥,又能运用相关的法律理论和技能解决相关领域的一些具体法律问题。而应用性是法律专业对法学人才培养的本质要求,因为法学乃“经世致用”之学。因此,为了培养社会真正需要的人才,必须建立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体制,高度重视学生法律实践技术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惟此,才能真正彰显法律的生命和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三)革新教学理念,真正做到“因材施教”
  观念是行动的先导,观念的变革常常会引起整个体制的变革和模式的革命。非法科法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的提高,首先也得从革新教学观念做起,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学观,充分尊重非法科法学研究生的个性特点和心理需求,本着对他们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提高他们的学习能力、研究能力和职业技能为核心组织教学活动,真正做到因材施教,把他们培养成具有坚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良好的法律伦理和职业道德、专业素质精良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高端人才。
  总之,只有不断深化法学教学改革,改革非法科法学研究生的培养模式,才能从根本上提高非法科法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更好的满足社会对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重庆市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大项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建构与改革”(项目编号:YJG110101)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1]本文所谓“非法科法学研究生”有其特定的含義,是指没有接受过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在读法学研究生。同时,不包括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2]当初,各大政法院系放开非法科学生报考法学研究生的目的是为了“不拘一格降人才”,将更加优秀的人才选拔进法学研究生的队伍,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高端法律人才。
  [3]研究生的学习特点是既要掌握扎实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又要在此基础上有所提升,提出自己的见解并进行系统的论证,这一点与本科生的学习有很大的不同,后者重在掌握双基知识和人文素养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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