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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言
中国是典型的农业社会,农民权利保障、农村法制建设是党和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农民的人身自由权自古有之,从中国东周战国庄子的《逍遥游》到汉朝郑玄的《周礼》等名篇早已为“自由”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农村的发展速度远比城市来的缓慢,但是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农村的逐渐普及,现实生活中怎样才能切实保障农民人身自由权益不受侵害,受到侵害时如何才能及时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权益,引起了人们的诸多关注。然而在现今法律条文中虽已较为详尽的规定了人身自由权利,但程序性条款不足,制约了发挥实际保障合法权益的作用。本文主要通过解读农民人身自由权和分析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中现存问题来提出几点农民人身自由权法律保障的建议。
二、农民人身自由权的概述
农民作为公民的主体之一,当然享有宪法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人身自由,又称为身体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与法律规定的绝对权相比人身自由权是一种相对权,是宪法确立的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受自己的自由支配且不受非法侵犯和拘束的权利,是对行为个体在社会中享受和行使权利最本质的前提,“自由”是法律最高的价值目标。也是宪法精神的核心价值。我国现行《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重点阐述了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或剥夺。在公法域空间,权力主体依法履行职责在法定权限与程序内运用权力,以限制公权力滥用、非法侵害私权利及社会公益。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从而保障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功能能够得以实现,保障法所设定的权利义务调整功能得以实现。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而且他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三、当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1.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任何人的行为和活动都受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农民法律权利缺失的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农村立法滞后,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一些凸显问题没有有效的法律适用,存在立法上的空窗。以至于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领导干部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其次,立法层次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欠缺有效的上位法,法律法规的内容规范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差难以发挥法律的强制功能。另外,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法律法规没有适时修改,难以适应客观需求。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立法存在层次和时差,因而要对立法活动进行及时审查和监督,对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进行整理、编纂及清理。[1]
2.农民权利意识较薄弱
在农村社会集体环境中,人们主观上认为运用法律手段打官司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即使是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愿以息事宁人的方式消极对待。为行使人身自由权设定了主观障碍。其次,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农民的法治观念普遍不强,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不高,认为法律跟自己没有多大关系,都是当权者该考虑的问题,法制教育自然得不到很好的发展。另外,中国人历来憧憬“和谐”,讲求“仁爱”,因而举整个社会关系而一概家庭化之,务使其情益亲,其义益重。[2]以农村最为表现突出社会关系的集体化、家庭化的交往模式,如果过分注重情义公权力很有可能被滥用,势必侵犯公民自主的人身自由权利,造成乱法枉法等不法后果。这些都是阻碍了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的原因。
四、农民人身自由权法律保障的想法
在现有的关于人身自由权限制的条款基础上反思宪法规定所存在的缺陷和空白,加强我国宪法中人身自由权有关条款和部门法中相关规定的建议,加强农村的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和执法。结合农村实际情况,保障农民人身自由权不受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其次,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弘扬法治精神、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不断提高农村法治和水平。把法制宣传教育同农业、农村、农民的具体情况紧密联系起来,增强群众知法、信法、守法的积极性、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尽最大努力发挥人民法院在推进农村依法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3]为我国农民的人身自由权保护提供保障。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漫长而艰巨的任务,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更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促进农村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制观念。通过社会主义农村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民人身自由权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張文显.《法理学》,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
[2]许章润.《梁漱溟论中国人的人生态度与法律生活》[J],《中外法学》,1988年,第6期.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是典型的农业社会,农民权利保障、农村法制建设是党和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农民的人身自由权自古有之,从中国东周战国庄子的《逍遥游》到汉朝郑玄的《周礼》等名篇早已为“自由”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农村的发展速度远比城市来的缓慢,但是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农村的逐渐普及,现实生活中怎样才能切实保障农民人身自由权益不受侵害,受到侵害时如何才能及时通过法律手段保障权益,引起了人们的诸多关注。然而在现今法律条文中虽已较为详尽的规定了人身自由权利,但程序性条款不足,制约了发挥实际保障合法权益的作用。本文主要通过解读农民人身自由权和分析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中现存问题来提出几点农民人身自由权法律保障的建议。
二、农民人身自由权的概述
农民作为公民的主体之一,当然享有宪法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基本权利。人身自由,又称为身体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包括生命权、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与法律规定的绝对权相比人身自由权是一种相对权,是宪法确立的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和行动受自己的自由支配且不受非法侵犯和拘束的权利,是对行为个体在社会中享受和行使权利最本质的前提,“自由”是法律最高的价值目标。也是宪法精神的核心价值。我国现行《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重点阐述了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逮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或剥夺。在公法域空间,权力主体依法履行职责在法定权限与程序内运用权力,以限制公权力滥用、非法侵害私权利及社会公益。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从而保障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功能能够得以实现,保障法所设定的权利义务调整功能得以实现。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也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而且他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三、当前我国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1.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任何人的行为和活动都受既定法律规则的约束。农民法律权利缺失的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农村立法滞后,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一些凸显问题没有有效的法律适用,存在立法上的空窗。以至于广大农民群众和基层领导干部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其次,立法层次停留在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欠缺有效的上位法,法律法规的内容规范性、适用性、可操作性差难以发挥法律的强制功能。另外,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法律法规没有适时修改,难以适应客观需求。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立法存在层次和时差,因而要对立法活动进行及时审查和监督,对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律文件进行整理、编纂及清理。[1]
2.农民权利意识较薄弱
在农村社会集体环境中,人们主观上认为运用法律手段打官司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即使是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愿以息事宁人的方式消极对待。为行使人身自由权设定了主观障碍。其次,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农民的法治观念普遍不强,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不高,认为法律跟自己没有多大关系,都是当权者该考虑的问题,法制教育自然得不到很好的发展。另外,中国人历来憧憬“和谐”,讲求“仁爱”,因而举整个社会关系而一概家庭化之,务使其情益亲,其义益重。[2]以农村最为表现突出社会关系的集体化、家庭化的交往模式,如果过分注重情义公权力很有可能被滥用,势必侵犯公民自主的人身自由权利,造成乱法枉法等不法后果。这些都是阻碍了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的原因。
四、农民人身自由权法律保障的想法
在现有的关于人身自由权限制的条款基础上反思宪法规定所存在的缺陷和空白,加强我国宪法中人身自由权有关条款和部门法中相关规定的建议,加强农村的立法工作,完善立法和执法。结合农村实际情况,保障农民人身自由权不受非法限制、妨碍或剥夺,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其次,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弘扬法治精神、强化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不断提高农村法治和水平。把法制宣传教育同农业、农村、农民的具体情况紧密联系起来,增强群众知法、信法、守法的积极性、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尽最大努力发挥人民法院在推进农村依法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3]为我国农民的人身自由权保护提供保障。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漫长而艰巨的任务,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更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促进农村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增强基层干部法制观念。通过社会主义农村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国农民人身自由权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張文显.《法理学》,3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1.
[2]许章润.《梁漱溟论中国人的人生态度与法律生活》[J],《中外法学》,1988年,第6期.
[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