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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世界经济增速放缓,全球经济失衡的背景下,中国目前正经历发展模式转型以及市场化改革,在转型经济背景下,我国在成长中的金融信用面临严峻挑战,金融行业出现的严重的信用缺失,为金融信用资源的供给造成了巨大的困难,同时使交易成本显著提高,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造成极大的影响。本文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运用博弈论的分析工具,通过一个案例模式,对我国金融行业信用缺失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信用危机的制度策略。
关键词:金融信用;信用缺失;法律制度;博弈论;
金融是我国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活动的良好运转依赖于社会信用的保证。目前为止,占我国金融信用主导地位的是银行信用,因此,本文中论述的金融信用主要以银行信用为主。银行信用主要是指在面对社会中各种经济主体时,银行和各个经济主体都要互相兑现承诺。银行信用有国家和政权作为担保,它的信用背后或直接或间接都有国家和政府信用支撑。因此,无论是个人信用还是企业信用,都可以在本质上看做是银行信用的整合。
一、银行与融资企业的博弈
无规矩不成方圆,金融管理制度的加强是对金融信用缺失的最好解决办法。制度在外生规则下会自行组织,然而制度化可以是客观主体的别有用心的设计,这会改变博弈形式。因此这些制度会被提到法律层面上来,而法律是不会轻易被人为改变的,它遵守着一定的客观规律。因此法律在金融信用缺失的博弈中占有一定的主导地位。
本文以某个融资企业为案例,对银行与融资企业的博弈进行分析。首先,融资企业的行为有两个情况:守信用或不守信用;融资企业在贷款到期时有两个选择:一次性偿还本金并付清利息,或者选择违约。而银行对融资企业的行为能够做出的选择也只有两种:监督或者不监督。融资企业守信用的概率为P1,不守信用的概率就是1-P1,银行监督的概率是P2,不监督的概率是1-P2。
其次,融资企业为了达到获得贷款的目的,可能对自己的资信情况进行了包装和粉饰,包装粉饰的成本设为C1。
再次,银行为了确保融资企业具有还款能力,对融资企业进行调查,并对该企业的资信行为进行监督,这个调查监督的成本设为C2。若银行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融资企业的不守信行为,会得到上级单位的奖励,设为R1。若银行未经过调查,而企业又发生了不守信的行为,银行会受到上级单位的惩罚,设为C3。
最后,融资企业通过贷款获得的正常收益为R2,而因不守信而获得的额外收益为R3。同时,因为不守信而受到的惩罚为C4。
假设银行贷款提供的贷款本金是A,利息为r。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四种博弈组合:(监督,守信用);(监督,不守信用);(不监督;守信用);(不监督。不守信用)。根据这个结果,进行收益权衡,得出下列矩阵:
银行
监督 不监督
融资企业 守信用 (R2,r-C2) (R2,r)
不守信用 (R2-C1-C4,r-C2+R1) (R2+R3-C1,-A-C3)
由上表可知,融资企业在守信用的情况下的收益是:
B1=R2
融资企业在不守信用的情况的收益是:
為使融资企业守信用的收益大于不守信用的收益,即,
得出
可得出结论,银行需要监督的概率设定和融资企业包装造假成本及因为不守信而受到的惩罚力度相关。融资企业包装造假成本越高,融资企业因为不守信而受到的惩罚力度越大,银行需要进行监督的概率就越小,也就是银行监督成本就越小,融资企业不守信用的概率就越小。
二、金融信用缺失的原因的博弈论分析
根据上文对融资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博弈进行的论述,本文基于博弈论将从以下几点分析现如今我国金融信用缺失的原因。
1.金融合约约束力的失效
市场经济中,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联系的纽带本质上依赖于合同也就是契约,因此,某种程度上说,市场经济也就是契约经济。契约的执行依靠信用,市场经济的基础就是信用,各个利益主体根据市场规则遵守合同,从而保证市场经济能够健康发展。金融信用缺失的成因无论是什么,最终都会落实到金融合约的失效,因此,从博弈论角度看,这从本质上就是非合作博弈。这种非合作博弈既包括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
在完全信息博弈中,契约是完备的,签署契约的双方都能够遇见到契约期内发生的事情,并且自愿遵守契约条款,然而由于人的理性有限,不能够将未来所有可能发生的事都预见到,因此现实中的合同和契约基本上都是不完备的,现实中许多违约现象都是由这些没有预见到的事情也就是契约不完备造成的。因此现实生活中需要通过契约以外的制度安排来约束金融交易中各个利益个体的行为和决策,同时避免金融市场的秩序发生混乱。
2.合约以外的制度安排的约束力失效
目前,我国的经济正处在转型的特殊时期,经济体制上的一些特性使得国有银行和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没有十分彻底,同时,政府对自身的职能定位也存在一些问题,加上政府的有限理性,造成金融业的信用风险的产生,也使得政府的监管力度大大降低。随着政府改革的深化,这些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在金融信用缺失中,并非所有权不清,而是控制权及相应的责任缺乏法律规定,对于市场行为主体的规则,法律有很大的作用空间,通过法律规范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对破坏市场信用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即运用法律规范控制叠加在微观主体的技术控制之上,既发挥市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作用,也在此基础上体现国家的干预功能。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多部金融法律法规,然而还没有建立起非常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期待对金融企业的产权问题以及公共信息方面的公开化和准市场化进一步的立法完善,以有效的促进法律部门对金融信用的监管,为金融活动提供信用保障。
三、总结
综上所述,根据博弈论的模型和分析,我们了解,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许多金融政策和法律依然不够完备,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期早日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何静,郑洁. 基于三方博弈的农产品物流金融信用风险研究[J]. 中国农学通报,2014,08:68-74.
[2]福建南平银监分局课题组,陈树福. P2P网络借贷监管的效益与路径——基于演化博弈论视角的研究[J]. 金融监管研究,2014,07:23-39.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作者姓名:
赵雪莹,年龄:32,性别:女,工作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经济学,公司法。
关键词:金融信用;信用缺失;法律制度;博弈论;
金融是我国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活动的良好运转依赖于社会信用的保证。目前为止,占我国金融信用主导地位的是银行信用,因此,本文中论述的金融信用主要以银行信用为主。银行信用主要是指在面对社会中各种经济主体时,银行和各个经济主体都要互相兑现承诺。银行信用有国家和政权作为担保,它的信用背后或直接或间接都有国家和政府信用支撑。因此,无论是个人信用还是企业信用,都可以在本质上看做是银行信用的整合。
一、银行与融资企业的博弈
无规矩不成方圆,金融管理制度的加强是对金融信用缺失的最好解决办法。制度在外生规则下会自行组织,然而制度化可以是客观主体的别有用心的设计,这会改变博弈形式。因此这些制度会被提到法律层面上来,而法律是不会轻易被人为改变的,它遵守着一定的客观规律。因此法律在金融信用缺失的博弈中占有一定的主导地位。
本文以某个融资企业为案例,对银行与融资企业的博弈进行分析。首先,融资企业的行为有两个情况:守信用或不守信用;融资企业在贷款到期时有两个选择:一次性偿还本金并付清利息,或者选择违约。而银行对融资企业的行为能够做出的选择也只有两种:监督或者不监督。融资企业守信用的概率为P1,不守信用的概率就是1-P1,银行监督的概率是P2,不监督的概率是1-P2。
其次,融资企业为了达到获得贷款的目的,可能对自己的资信情况进行了包装和粉饰,包装粉饰的成本设为C1。
再次,银行为了确保融资企业具有还款能力,对融资企业进行调查,并对该企业的资信行为进行监督,这个调查监督的成本设为C2。若银行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融资企业的不守信行为,会得到上级单位的奖励,设为R1。若银行未经过调查,而企业又发生了不守信的行为,银行会受到上级单位的惩罚,设为C3。
最后,融资企业通过贷款获得的正常收益为R2,而因不守信而获得的额外收益为R3。同时,因为不守信而受到的惩罚为C4。
假设银行贷款提供的贷款本金是A,利息为r。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四种博弈组合:(监督,守信用);(监督,不守信用);(不监督;守信用);(不监督。不守信用)。根据这个结果,进行收益权衡,得出下列矩阵:
银行
监督 不监督
融资企业 守信用 (R2,r-C2) (R2,r)
不守信用 (R2-C1-C4,r-C2+R1) (R2+R3-C1,-A-C3)
由上表可知,融资企业在守信用的情况下的收益是:
B1=R2
融资企业在不守信用的情况的收益是:
為使融资企业守信用的收益大于不守信用的收益,即,
得出
可得出结论,银行需要监督的概率设定和融资企业包装造假成本及因为不守信而受到的惩罚力度相关。融资企业包装造假成本越高,融资企业因为不守信而受到的惩罚力度越大,银行需要进行监督的概率就越小,也就是银行监督成本就越小,融资企业不守信用的概率就越小。
二、金融信用缺失的原因的博弈论分析
根据上文对融资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博弈进行的论述,本文基于博弈论将从以下几点分析现如今我国金融信用缺失的原因。
1.金融合约约束力的失效
市场经济中,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经济联系的纽带本质上依赖于合同也就是契约,因此,某种程度上说,市场经济也就是契约经济。契约的执行依靠信用,市场经济的基础就是信用,各个利益主体根据市场规则遵守合同,从而保证市场经济能够健康发展。金融信用缺失的成因无论是什么,最终都会落实到金融合约的失效,因此,从博弈论角度看,这从本质上就是非合作博弈。这种非合作博弈既包括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
在完全信息博弈中,契约是完备的,签署契约的双方都能够遇见到契约期内发生的事情,并且自愿遵守契约条款,然而由于人的理性有限,不能够将未来所有可能发生的事都预见到,因此现实中的合同和契约基本上都是不完备的,现实中许多违约现象都是由这些没有预见到的事情也就是契约不完备造成的。因此现实生活中需要通过契约以外的制度安排来约束金融交易中各个利益个体的行为和决策,同时避免金融市场的秩序发生混乱。
2.合约以外的制度安排的约束力失效
目前,我国的经济正处在转型的特殊时期,经济体制上的一些特性使得国有银行和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没有十分彻底,同时,政府对自身的职能定位也存在一些问题,加上政府的有限理性,造成金融业的信用风险的产生,也使得政府的监管力度大大降低。随着政府改革的深化,这些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在金融信用缺失中,并非所有权不清,而是控制权及相应的责任缺乏法律规定,对于市场行为主体的规则,法律有很大的作用空间,通过法律规范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对破坏市场信用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即运用法律规范控制叠加在微观主体的技术控制之上,既发挥市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作用,也在此基础上体现国家的干预功能。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多部金融法律法规,然而还没有建立起非常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期待对金融企业的产权问题以及公共信息方面的公开化和准市场化进一步的立法完善,以有效的促进法律部门对金融信用的监管,为金融活动提供信用保障。
三、总结
综上所述,根据博弈论的模型和分析,我们了解,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许多金融政策和法律依然不够完备,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期早日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何静,郑洁. 基于三方博弈的农产品物流金融信用风险研究[J]. 中国农学通报,2014,08:68-74.
[2]福建南平银监分局课题组,陈树福. P2P网络借贷监管的效益与路径——基于演化博弈论视角的研究[J]. 金融监管研究,2014,07:23-39.
[3]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作者姓名:
赵雪莹,年龄:32,性别:女,工作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经济学,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