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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一个特殊的群体。随着我国人口老年化的来临,全社会的养老保险问题就变得十分的突出,而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又是这个问题中较为特殊的一个部分。跨地区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是目前我国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的结症。文章试着从当前我国税收的角度去分析跨省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提供一种新的思考角度和方法。
关键词:农民工;跨地区;转移;接续;分税制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10)12-0068-01
1问题的提出
有关跨区域统筹地区或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转移问题,郑功成提出了在“缴费期间,农民工跨地区统筹地区或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流动时,其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的80 %和个人缴费全部资金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文章试着从税收的角度去分析,在目前税制政策下去研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
基于研究需要,文章把跨地区农民工的“跨地区”设定为“跨省”这个层次上的农民工,跨地区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的研究的对象是指农民工的输出地和农民工务工地是在不同的省或直辖市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的研究。
2目前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金的税制
税收是政府为实现职能(提供公共产品)而向社会成员筹集的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征税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公共品的供给。根据目前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企业所得税是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源,具体的办法是由中央统一征收,再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给地方政府。目前中央与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普遍是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目前,我国对农民工实行的养老保险的办法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目前对农民工实施的养老保险按照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体系,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进行缴费。具体的是农民工养老保险设置两个账户: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农民工个人缴纳工资的8%进入个人账户,农民工的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总工资的20%进入农民工个人的统筹账户。如果农民工因工作或其它的原因要异地转移或流动,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关系或是转移,或是退保。目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能转移的是多在层级较低(比如同一个市、县或已建立了全省或直辖市养老保险关系统筹了的)行政辖区内,而省与省之间的转移还没有建立。对于因工作或其它原因要跨省转移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目前还没有能够转移的方法,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统筹最高层级是省或直辖市这一级。因此跨省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异地转移要么是继续在原来工作地继续缴费,直到最少缴费满15年为止。要么退保。根据前文对农民工退保原因的概述,农民工多数选择退保。农民工退保的金额只能是农民工自己个人账户上的8%积累,而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养老保险所缴纳的农民工个人统筹账户里的20%统筹资金因投保年限不够,不能转移,能够转移的也只转移12%留在当地。
3目前税制下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可行性
分析
依据前文的分析,企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所缴纳的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是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部分予以扣除的。中央对企业所得税这部分的扣除,用意很明显,就是在政策上给予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予以支持。按照这个逻辑,也可以认为这是中央在财政上给以农民工间接性的养老保险金的补贴——虽然国家税收不仅仅属于农民工群体。因为如果中央对企业这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所征收的税按照中央与地方分配企业所得税的方法,大部分(60%)是要缴纳到中央国库里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有义务为全体公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目前我国财政现状和实际国情,为每个公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还不符合实际情况,但也不能作为借口让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处于目前这种“想保保不了,想退不划算”的情形。在目前国家财政不能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投入资金的情况下,也可以使农民工不退保,同时让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在转移接续成为可能。理由如下:?譹?訛农民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是作为企业管理费用扣除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譺?訛企业所得税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享税,其分配比例是中央占60%,地方占40%;?譻?訛国家征税的目的就是为公民提供公共需要和公共物品。
有上面的事实理由,可做如下分析:假如农民工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为1000元,如果企业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一是要面对劳动法的惩罚,这且不论;二是国家税收机关要对用人单位这1000元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目前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需向国家缴纳1000×25%=250的企业所得税;国家征收到的这250企业所得税按照目前一般的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分配比例60%:40%,那么中央应占有60%×250=150,而地方政府应为250×40%=100但是目前按照《决定》规定,农民工不满15年退保只能提取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而企业为其缴纳的统筹账户里的资金是不能取出,只能留给农民工输入地政府,进入当地政府社会养老基本保险资金中。按照前面的分析,企业为农民工缴纳1000元社会养老保险金,如果农民工退保,这1000元都纳入到农民工输入地的社会养老基本保险资金中去。按照经济学原理,激励了农民工输入地政府对农民工退保的正激励,即希望农民工退保。从分析实际情况来看,这与中央希望农民工参保的初衷是相违的。不仅如此,农民工的退保变成了中央对农民工输入地政府实行了实际的输入地政府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即本该作为中央对用人单位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那部分因为农民工的退保而被农民工输入地政府按照《决定》转移到其社会养老保险基本保险资金里去了,变成了中央对农民工输入地政府的间接补贴。由于农民工输入地本身就比农民工输出地经济条件好,本来希望通过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来缩小不同地域省份之间的收入差距,实际情况却在拉大不同地区省份之间的差距。这显然有违中央政府初衷的。
4结语
为了能够转变目前农民工输入地政府对农民工退保的正向激励,遏制当前农民工的“退保潮”,特别是激励农民工投保不退保,最终建立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于目前我国的现行税制下和国务院要在全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规划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有现实可操作的可能,为尽快解决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文章提出以下建议:
①在不改变现行城乡二元养老保险体系的情况下,农民工到输入地劳务按照当地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当农民工返回户籍所在地时,其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②农民工转移其社会养老保险时,一是转移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二是要转移其统筹账户中按照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属于中央税收的那部分,作为中央对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转移到农民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中,这样既提高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金的层次,激励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易于接纳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同时也有利于调节东部、中部和西部之间的地域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为建立全国性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黄黎若莲.中国农民工问题与社会保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 吴利群,杨春玲.中国税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农民工;跨地区;转移;接续;分税制
中图分类号:F84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10)12-0068-01
1问题的提出
有关跨区域统筹地区或在不同的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转移问题,郑功成提出了在“缴费期间,农民工跨地区统筹地区或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流动时,其养老保险企业缴费的80 %和个人缴费全部资金随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文章试着从税收的角度去分析,在目前税制政策下去研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
基于研究需要,文章把跨地区农民工的“跨地区”设定为“跨省”这个层次上的农民工,跨地区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的研究的对象是指农民工的输出地和农民工务工地是在不同的省或直辖市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的研究。
2目前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金的税制
税收是政府为实现职能(提供公共产品)而向社会成员筹集的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征税来满足社会公共需求和公共品的供给。根据目前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企业所得税是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源,具体的办法是由中央统一征收,再按照一定的比例返还给地方政府。目前中央与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普遍是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
目前,我国对农民工实行的养老保险的办法是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目前对农民工实施的养老保险按照将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体系,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进行缴费。具体的是农民工养老保险设置两个账户:个人账户和统筹账户,农民工个人缴纳工资的8%进入个人账户,农民工的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总工资的20%进入农民工个人的统筹账户。如果农民工因工作或其它的原因要异地转移或流动,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关系或是转移,或是退保。目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能转移的是多在层级较低(比如同一个市、县或已建立了全省或直辖市养老保险关系统筹了的)行政辖区内,而省与省之间的转移还没有建立。对于因工作或其它原因要跨省转移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目前还没有能够转移的方法,主要原因是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统筹最高层级是省或直辖市这一级。因此跨省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异地转移要么是继续在原来工作地继续缴费,直到最少缴费满15年为止。要么退保。根据前文对农民工退保原因的概述,农民工多数选择退保。农民工退保的金额只能是农民工自己个人账户上的8%积累,而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养老保险所缴纳的农民工个人统筹账户里的20%统筹资金因投保年限不够,不能转移,能够转移的也只转移12%留在当地。
3目前税制下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的可行性
分析
依据前文的分析,企业用人单位为农民工所缴纳的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是作为企业所得税扣除部分予以扣除的。中央对企业所得税这部分的扣除,用意很明显,就是在政策上给予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予以支持。按照这个逻辑,也可以认为这是中央在财政上给以农民工间接性的养老保险金的补贴——虽然国家税收不仅仅属于农民工群体。因为如果中央对企业这部分征收企业所得税,那么所征收的税按照中央与地方分配企业所得税的方法,大部分(60%)是要缴纳到中央国库里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家有义务为全体公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目前我国财政现状和实际国情,为每个公民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还不符合实际情况,但也不能作为借口让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处于目前这种“想保保不了,想退不划算”的情形。在目前国家财政不能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投入资金的情况下,也可以使农民工不退保,同时让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在转移接续成为可能。理由如下:?譹?訛农民工所在的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是作为企业管理费用扣除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譺?訛企业所得税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享税,其分配比例是中央占60%,地方占40%;?譻?訛国家征税的目的就是为公民提供公共需要和公共物品。
有上面的事实理由,可做如下分析:假如农民工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为1000元,如果企业不为农民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一是要面对劳动法的惩罚,这且不论;二是国家税收机关要对用人单位这1000元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目前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需向国家缴纳1000×25%=250的企业所得税;国家征收到的这250企业所得税按照目前一般的中央与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分配比例60%:40%,那么中央应占有60%×250=150,而地方政府应为250×40%=100但是目前按照《决定》规定,农民工不满15年退保只能提取个人账户中的资金,而企业为其缴纳的统筹账户里的资金是不能取出,只能留给农民工输入地政府,进入当地政府社会养老基本保险资金中。按照前面的分析,企业为农民工缴纳1000元社会养老保险金,如果农民工退保,这1000元都纳入到农民工输入地的社会养老基本保险资金中去。按照经济学原理,激励了农民工输入地政府对农民工退保的正激励,即希望农民工退保。从分析实际情况来看,这与中央希望农民工参保的初衷是相违的。不仅如此,农民工的退保变成了中央对农民工输入地政府实行了实际的输入地政府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即本该作为中央对用人单位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那部分因为农民工的退保而被农民工输入地政府按照《决定》转移到其社会养老保险基本保险资金里去了,变成了中央对农民工输入地政府的间接补贴。由于农民工输入地本身就比农民工输出地经济条件好,本来希望通过为农民工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来缩小不同地域省份之间的收入差距,实际情况却在拉大不同地区省份之间的差距。这显然有违中央政府初衷的。
4结语
为了能够转变目前农民工输入地政府对农民工退保的正向激励,遏制当前农民工的“退保潮”,特别是激励农民工投保不退保,最终建立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于目前我国的现行税制下和国务院要在全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规划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具有现实可操作的可能,为尽快解决农民工的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文章提出以下建议:
①在不改变现行城乡二元养老保险体系的情况下,农民工到输入地劳务按照当地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纳,当农民工返回户籍所在地时,其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②农民工转移其社会养老保险时,一是转移其个人账户的资金,二是要转移其统筹账户中按照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属于中央税收的那部分,作为中央对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补贴转移到农民工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中,这样既提高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金的层次,激励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易于接纳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同时也有利于调节东部、中部和西部之间的地域社会保障水平的差距,为建立全国性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 郑功成,黄黎若莲.中国农民工问题与社会保护[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2] 吴利群,杨春玲.中国税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