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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笔者承办一批销售假药案的关联案件。这批案件的发现起因于当地一名购药者的举报。侦查机关顺藤摸瓜,查获多个销售假药的上家。这些案件有自身独特的特点,也反映出网络销售药品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网络销售假药犯罪行为就会呈泛滥之势,会有更多的病人深受其害。
一、网络销售假药案件的特点及反映出的问题
网络销售假药相比于利用实体店销售假药等方式有其独特之处,同时,这种销售假药的方式也将代替传统方式成为假药流通的重要渠道,因此,观察研究这种新兴的售假途径对于以后的惩治与预防都有着重要意义。
1.这些店主均是在淘宝上开设网店,部分店主没有任何销售药品的资质和相关医药知识背景。他们把药品当成普通商品,什么热销就卖什么.因此,他们在销售热销药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畅销药品。2.有药品销售资质的店主在自己经营的实体店内并不敢摆放假药销售,而只敢在网上销售,实质是为了躲避审查。
2、网店如同其他正常网店一样,大张旗鼓的进行诱惑性宣传,还有多种促销手段。所以,部分店主销售额较大。从犯罪后果来说,受害群体更为广泛,危害极大。在网络购物蓬勃兴起的背景之下,网络会成为消费者的基本生活手段。然而,网络受众群体广、传播速度快,不受时空和地域限制的特点,与传统制售假药犯罪相比,一旦被制售假药行为人利用作为犯罪手段,可以想象,受害者会更为之多,造成的后果会更为之严重,社会影响更加恶劣。
3、假药的说明书中均表明生产地属于香港等地,对部分迷信大陆之外国家和地区的药品的消费者具有很强的诱惑性。
4、药品本身虽然没有治疗效果,但具有止痛成分,消费者服用后能立即见效,因而,更能吸引不明真相的被害人长期购买该类药品。
5,公检法在司法过程中对对该类案件如何量刑存在较大分歧,容易引发当事人家属的不理解,引发上访事件的发生。目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为罪行较轻。这样该类案件公安机关不报捕,检察机关偏向于量缓刑,但法院却认为要从严处罚,不仅判了较重实刑,并在电视台上播放庭审过程,引起被告人家属的误解,认为是有人故意打击报复自己家庭,不断上访、闹访。对该类犯罪的查处和预防产生了不良影响.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以上问题的存在有着背后的原因,有的是利益驱使,有的是相关部门重视程度不够,跟不上现实的条件环境的变化。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较多,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 销售假药者看到互联网覆盖面广、隐蔽性强、不易监管等特点,大肆设立网站,销售假冒、违禁药品.在利益诱惑面前,部分经营实体药店的店主也将不敢在实体店里销售的假药拿到网上销售.他们很清楚自己行为的性质,但在看到网络销售的诸多”好处”后,仍然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
2,经营网站的电商为利益所驱动,钻管理的漏洞,对网销假药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给钱就可以开设网站销售,对于店主销售的是不是假药劣药,完全不管不顾。如果管得多,开网站的人少了,自己利益反而受损。同时,目前没有明确电商的义务责任,及违反后的惩治后果。所以,电商自然不会自己给自己找麻烦。
3,目前的行政管理方式严重滞后。现有的行政管理部门是针对实体药店而设立,具有严格的执法地理范围,一般不得过问辖区外的售药行为,管理的对象也只是辖区内的实体商户。这种针对实体店的条块管理方式在面对虚拟的网络空间时,几乎无所作为,束手无措,因为按照现行行政管理方式进行管辖权的分析,几乎找不到对网销行为有管辖权的部门。
4,消费者对网购的药品警惕性不高。销售假药的网站通过精心设计的宣传广告吸引迷惑消费者,使得消费者完全失去戒心,加之假药含有止痛等成分,表面上看有一定“疗效”,使得消费者更加信以为真,继续购买假药。消费者对药品这种特殊商品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随意从网上购买,轻易相信药物具有疗效,上当受骗却浑然不觉。
5,新刑法对销售假药降低的入罪门槛,即只要销售假药,不管销售多少,不管有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均构成犯罪。但新刑法没有对如何量刑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公检法对法条的理解出现不同步,有的机关认为该罪降低入罪标准,即使加大销售假药行为的处罚力度,因此,应当量刑偏重,有的机关则认为新的量刑细则没有出台,在量刑上还应当遵守老的量刑惯例,特别是对于没有造成明显社会危害性的,虽然要入罪,但还应该从轻处理。因而,在执法过程中容易造成当事人的不理解甚至是误会。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
网络销售假药来势凶猛,因其具有受众群体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所以造成危害也较传统的销售假药方式来得严重,因此必须迅速找到方法,既要解决眼前网络销售假药泛滥的标,又要放眼长远,找到治本的方法。
1,当务之急是要以互联网搜索引擎为重点监测对象,以投诉举报信息为重点线索,组织对网上售药行为进行排查。通过有效的行动,侦破一批网上销售假药的大案要案,惩治一批网络销售假药的组织和个人,整顿、关闭、曝光一批违法售药网站,有效遏制网上销售假药与违法售药活动的高发势头。各地网信部门应集中力量清理网上非法售药信息,依法严格查处非法售药网站。药品安全是民心工程,打击网上非法售药行动是正义行动,任何人都没有任何理由反对和抵触,任何网站只要存在销售假药或非法售药行为,一律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关闭;对服务器在境外、传播虚假违法药品信息的,采取封堵措施;加强巡查监视,防止违法网站死灰复燃。
3,国家相关部门应联合召集主要门户网站、搜索引擎和电商平台开会,对整治网上非法售药提出要求,要求自查网站内容,自觉清除违法发布的药品销售广告信息和非法商户。要求网站搜索引擎要注意前置合法售药网站信息;制订专项制度,组织专门人员严格审查把关售药网站的广告链接、弹窗、页面和商户,不为非法售药网站提供传播渠道;对于发布非法药品销售广告的网站,有关部门将坚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并关闭相关频道、板块。
4,要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网上药品交易规范化水平,认真研究互联网药品交易发展状况、经营模式、存在问题和监管难点等,建立更加科学、严格的网上药品交易监管制度,净化网上售药环境,促进互联网药品交易市场健康规范发展。还要健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对网上售药的联合监管和执法效能,实现对网上售药监管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
5,通过加大网上安全购药的宣传、引导和警示力度,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形成自觉抵制非法网站药品的社会氛围,营造互联网药品正当交易的良好环境。
6,公检法应充分进行沟通,在该类案件的司法力度上达成共识,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如何量刑公检法三家应取得一致的看法,努力避免该来案件在查办中出现轻重不一,造成当事人的不解和误会,阻碍对该类犯罪的进一步查处.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网络销售假药犯罪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为此,相关部门既要做好网售前审查、网售中的抽查,而公检法在查办该类案件的同时,也要做到司法力度一致,快速顺利查办该类案件,做到惩前毖后,有效遏制网售假药现象的泛滥。
(作者通讯地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1;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1;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000)
一、网络销售假药案件的特点及反映出的问题
网络销售假药相比于利用实体店销售假药等方式有其独特之处,同时,这种销售假药的方式也将代替传统方式成为假药流通的重要渠道,因此,观察研究这种新兴的售假途径对于以后的惩治与预防都有着重要意义。
1.这些店主均是在淘宝上开设网店,部分店主没有任何销售药品的资质和相关医药知识背景。他们把药品当成普通商品,什么热销就卖什么.因此,他们在销售热销药品的同时,还销售其他畅销药品。2.有药品销售资质的店主在自己经营的实体店内并不敢摆放假药销售,而只敢在网上销售,实质是为了躲避审查。
2、网店如同其他正常网店一样,大张旗鼓的进行诱惑性宣传,还有多种促销手段。所以,部分店主销售额较大。从犯罪后果来说,受害群体更为广泛,危害极大。在网络购物蓬勃兴起的背景之下,网络会成为消费者的基本生活手段。然而,网络受众群体广、传播速度快,不受时空和地域限制的特点,与传统制售假药犯罪相比,一旦被制售假药行为人利用作为犯罪手段,可以想象,受害者会更为之多,造成的后果会更为之严重,社会影响更加恶劣。
3、假药的说明书中均表明生产地属于香港等地,对部分迷信大陆之外国家和地区的药品的消费者具有很强的诱惑性。
4、药品本身虽然没有治疗效果,但具有止痛成分,消费者服用后能立即见效,因而,更能吸引不明真相的被害人长期购买该类药品。
5,公检法在司法过程中对对该类案件如何量刑存在较大分歧,容易引发当事人家属的不理解,引发上访事件的发生。目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认为罪行较轻。这样该类案件公安机关不报捕,检察机关偏向于量缓刑,但法院却认为要从严处罚,不仅判了较重实刑,并在电视台上播放庭审过程,引起被告人家属的误解,认为是有人故意打击报复自己家庭,不断上访、闹访。对该类犯罪的查处和预防产生了不良影响.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以上问题的存在有着背后的原因,有的是利益驱使,有的是相关部门重视程度不够,跟不上现实的条件环境的变化。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较多,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 销售假药者看到互联网覆盖面广、隐蔽性强、不易监管等特点,大肆设立网站,销售假冒、违禁药品.在利益诱惑面前,部分经营实体药店的店主也将不敢在实体店里销售的假药拿到网上销售.他们很清楚自己行为的性质,但在看到网络销售的诸多”好处”后,仍然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
2,经营网站的电商为利益所驱动,钻管理的漏洞,对网销假药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给钱就可以开设网站销售,对于店主销售的是不是假药劣药,完全不管不顾。如果管得多,开网站的人少了,自己利益反而受损。同时,目前没有明确电商的义务责任,及违反后的惩治后果。所以,电商自然不会自己给自己找麻烦。
3,目前的行政管理方式严重滞后。现有的行政管理部门是针对实体药店而设立,具有严格的执法地理范围,一般不得过问辖区外的售药行为,管理的对象也只是辖区内的实体商户。这种针对实体店的条块管理方式在面对虚拟的网络空间时,几乎无所作为,束手无措,因为按照现行行政管理方式进行管辖权的分析,几乎找不到对网销行为有管辖权的部门。
4,消费者对网购的药品警惕性不高。销售假药的网站通过精心设计的宣传广告吸引迷惑消费者,使得消费者完全失去戒心,加之假药含有止痛等成分,表面上看有一定“疗效”,使得消费者更加信以为真,继续购买假药。消费者对药品这种特殊商品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和警惕,随意从网上购买,轻易相信药物具有疗效,上当受骗却浑然不觉。
5,新刑法对销售假药降低的入罪门槛,即只要销售假药,不管销售多少,不管有没有造成明显的危害后果,均构成犯罪。但新刑法没有对如何量刑做出明确规定,因此,公检法对法条的理解出现不同步,有的机关认为该罪降低入罪标准,即使加大销售假药行为的处罚力度,因此,应当量刑偏重,有的机关则认为新的量刑细则没有出台,在量刑上还应当遵守老的量刑惯例,特别是对于没有造成明显社会危害性的,虽然要入罪,但还应该从轻处理。因而,在执法过程中容易造成当事人的不理解甚至是误会。
三、解决问题的办法。
网络销售假药来势凶猛,因其具有受众群体广、传播速度快等特点,所以造成危害也较传统的销售假药方式来得严重,因此必须迅速找到方法,既要解决眼前网络销售假药泛滥的标,又要放眼长远,找到治本的方法。
1,当务之急是要以互联网搜索引擎为重点监测对象,以投诉举报信息为重点线索,组织对网上售药行为进行排查。通过有效的行动,侦破一批网上销售假药的大案要案,惩治一批网络销售假药的组织和个人,整顿、关闭、曝光一批违法售药网站,有效遏制网上销售假药与违法售药活动的高发势头。各地网信部门应集中力量清理网上非法售药信息,依法严格查处非法售药网站。药品安全是民心工程,打击网上非法售药行动是正义行动,任何人都没有任何理由反对和抵触,任何网站只要存在销售假药或非法售药行为,一律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坚决依法关闭;对服务器在境外、传播虚假违法药品信息的,采取封堵措施;加强巡查监视,防止违法网站死灰复燃。
3,国家相关部门应联合召集主要门户网站、搜索引擎和电商平台开会,对整治网上非法售药提出要求,要求自查网站内容,自觉清除违法发布的药品销售广告信息和非法商户。要求网站搜索引擎要注意前置合法售药网站信息;制订专项制度,组织专门人员严格审查把关售药网站的广告链接、弹窗、页面和商户,不为非法售药网站提供传播渠道;对于发布非法药品销售广告的网站,有关部门将坚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并关闭相关频道、板块。
4,要完善监管制度,提升网上药品交易规范化水平,认真研究互联网药品交易发展状况、经营模式、存在问题和监管难点等,建立更加科学、严格的网上药品交易监管制度,净化网上售药环境,促进互联网药品交易市场健康规范发展。还要健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对网上售药的联合监管和执法效能,实现对网上售药监管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
5,通过加大网上安全购药的宣传、引导和警示力度,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形成自觉抵制非法网站药品的社会氛围,营造互联网药品正当交易的良好环境。
6,公检法应充分进行沟通,在该类案件的司法力度上达成共识,采取何种强制措施,如何量刑公检法三家应取得一致的看法,努力避免该来案件在查办中出现轻重不一,造成当事人的不解和误会,阻碍对该类犯罪的进一步查处.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网络销售假药犯罪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为此,相关部门既要做好网售前审查、网售中的抽查,而公检法在查办该类案件的同时,也要做到司法力度一致,快速顺利查办该类案件,做到惩前毖后,有效遏制网售假药现象的泛滥。
(作者通讯地址: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1;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301;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江苏 南通 22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