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民事合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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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讲究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社会。和谐社会并非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而是各种矛盾和冲突能够被化解尤其是能够在法律体制内化解的社会。建立起畅通有效的冲突解决机制,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民事合意制度的建立完善,将有助于社会纠纷解决的彻底性,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从而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 General Secretary Hu Jintao pointed out: The socialist harmonious society we want to build is a society that emphasizes democracy and the rule of law, fairness and justice, honesty and fraternity, vitality, stability and order, and harmony between man and nature. A harmonious society is not a society without conflicts of interest, but a society in which conflicts and conflicts can be dissolved, especially in the legal system. Establishing a smooth and effective conflict resolution mechanism and properly coordinating the interests of all partie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 establishment and perfection of the civil consensual system will contribute to the thoroughness of solving social disputes and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dispute resolution so as to promote the establishment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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