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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传统社会中有一些礼法规定,许多都是对男女之间的行为举止进行限制的,如男女分合食问题,本文对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男女 礼法 分食
中图分类号:K23文献标识码:A
《汉书》卷九十二《游侠传》在叙述“游侠”搂护的故事时,说其有位故人吕公,无子,最后归于护。搂护对老人悉心照料,文中对此有这样的描述“护身与吕公、妻与吕妪同食”。然而,这样的描写却让我们联想到了一个问题,即汉代的男女分合食问题。另在成都市郊出土的汉代画像砖上,也有一幅乐图,在其右上方,一男一妇正席地而坐,两人一边饮酒,一边观赏舞蹈。中间有两案,案上有尊、孟,尊、孟中有酒勺。此处的场景也不禁让我们围绕男女分合式现象产生疑问与兴趣。本文对汉代男女分合食这一问题进行一些考辨。
我们知道,在传统社会中有许多严格的礼法规定,他们中的许多都是对于男女之间行为举止进行限制的。饮食方面对男女的礼法要求也有记载。《礼记·内则》中就提到:“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礼记·曲礼上》中亦有:“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同器而食。父子不同席。”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到关于男女分合食问题的一些规定,但我们同时也可以看到,这样的说法有一定的矛盾之处。前者说男女七岁便不同食;而根据后者的叙述,则似乎是女子出嫁之后,在兄弟姊妹之间才实行这种分食制度。而这样看来,《礼记·内则》中所说的七岁男女,应该是普遍意义上的各家男女幼童。所以说,笔者以为,所谓的男女分合食问题,似乎是与男女间关系的亲疏有一定关系的。
让我们回到《汉书》卷九十二《游侠传》的原文。显然,从人物关系上看,吕公仅是楼护的一个故人,而非亲人,即又一层自然的主客关系在这里。所以,这里所体现出来的男女分食,是否具有普遍的代表性;或者说这种男女不同食的表现,所适用的范围又是如何呢?是包括夫妻在内,还是夫妻同食,但当有客人、外人在时便采取分食的方式?这就是我们以下将要讨论的问题。
分合食其实是一种先秦以来就一直存在的制度。应该来说,它的最早实施实际上是一种等级制度的具体表现。在当时进餐时,身份地位不同的人所使用的餐具及吃的食物也不能相同,因此他们采用了分餐制。现在出土的汉墓壁画、画像石和画像砖中,我们常可以看见席地而坐,一人一案的宴饮场景;出土的实物中,也有一张张低矮的小食案。而关于男女分合食,不仅有等级的因素,似乎更重要的是男女之大妨的性禁忌的缘故。
我们可以看到,在《仪礼》十七篇之中,几乎所有的大型礼制,如士相见、士冠、乡饮、朝觐等,都是男女分开举行仪式的,也就是说,一个节目由男方(主、宾)举行完毕,再由妇方(主、宾)再举行,很少有男宾与女主人共同举行的。从这里可以看出,在礼制上,由于主客身份的区别,男女不同食是客观存在的现象。这在讲求“男女授受不亲”的当时,也可以说是一种性禁忌。而实际上前文所提到的“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同器而食。父子不同席。”也可以用主客之别来解释——在传统社会,嫁出的女子便要“从夫”,算是别家的人,回家省亲的身份自然也变成了“客”,因此即便是兄弟姊妹,也是不便合食的。
但是在笔者看来,关于分合食的意义可以以两种方式来理解:其一是不同席、不同案,既是分席而食,自然饮食器具也是不共用的;其二则是分餐,即将食物分盛于每人的食器之中,并不共用同一份器皿,而饮宴者还是同几而坐的。前面讨论的“不同食”自然是情况是分席而食的情况。
那么夫妻间关于饭食礼仪的规定又是如何的呢?以前一种分席分案的方式来理解是否适用呢?难道夫妻单独在一起吃饭也是不坐在一起的吗?《通典》卷四十八《礼典》有载:“范汪祀礼云:‘凡夫妇者皆同席,贵贱同也。’”这里说,夫妻间并不存在着什么等级的区别,而所谓“性禁忌”用在夫妻间似乎更说不通,所以夫妻间按理是可以同席的。《朱子语类》卷八十八《礼五·大戴礼》也提到:“生时男女异席,祭祀亦合异席。今夫妇同席,如何?’曰:‘夫妇同牢而食’。”而在《仪礼·士昏礼》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传统婚礼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合卺”。《礼记·昏义》亦载:“妇至,婿揖妇以入,共牢而食,合卺而酳,所以合体同尊卑以亲之也。”所谓“合卺”,就是指夫妻相对而共食一套餐。这似乎可以表明,在日常生活中夫妻还是共食的。
说到夫妻相对而共食一套餐,不禁想到一个词——“对食”。“对食”是用来描写古代宦官生活的一个词,一般指宦官与宫女结成“对食夫妻”,也就是后来所说的 “菜户夫妻”。“对食”一词的记载最早见于《汉书》卷九十七《外戚传·孝成赵皇后传》:“房与宫对食。”其后有注:“应劭曰:‘宫人自相与为夫妇名对食,甚相妒忌也。’”令笔者感兴趣的是“对食”这个词。尚不知这个词的具体起源,但从字面组成来看,似乎是指宫人结伴想对共食,故才称“对食”。而“对食”又是指这样的一种夫妻形式,既然连宫人都如此行事,也许这可以作为汉代夫妻合食为一种普遍现象的旁证。当然,这种说法仅为一种不成熟的猜测。
但是,我们熟知的“举案齐眉”的那段佳话却又让人产生了新的疑问。《后汉书》卷八十三《逸民列传·梁鸿传》载:“(梁鸿)每归,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下转第92页)(上接第84页)这里的“案”上面就放着梁鸿自己的一份食物。可以由此推测,梁鸿与其妻孟光是分餐而食的。但是,由于梁鸿为东汉时期的人,而在独尊儒术的年代,孟光此举也因为表现出对丈夫全心全意的尊崇,被当作“三从四德”的典型,甚至具有使孟光跻身于《列女传》的模范作用。这种范例实际上在男女登记之间,已经划分了尊卑的等级界限。所以,他们行为是否于西汉和以前的礼制相符,还是有待探讨的。再如,我们都知道,日本的许多民族习俗,都是在唐代时逐渐由中国文化流传演变而形成的,日本的风俗习惯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文化习俗的反映。在《重修福建台湾府》卷十九《杂记·外岛·日本》中有这样的记载:“(倭人)食用漆器,父子、夫妇不同席”。这句描述表明,在日本的习俗中,夫妻饮宴是不同席的。但这亦存在一个问题,即中国文化毕竟是在唐代才大规模输入日本,这已在汉代以后很多年,并且,日本男尊女卑的等级差异较中国更大,所以日本的这一习俗也并不能全面的说明汉代的问题。而还有一种可能则是,之所以中国的文献中会有这样的记载的存在,正是由于其与中国的习惯有差别。
我们知道,作为文章中的语句,它的存在一般都是为了表现作者的某种思想态度。正如《隋书》卷四十九《牛弘传》中的一段记载:“炀帝尝引(牛弘)入帐,对皇后赐以同席饮食。其礼遇亲重如此。”以赐予对皇后“同席饮食”这一违背一般理智的描述,表现隋炀帝对牛弘的信任和礼遇。至于《游侠传》中“护身与吕公、妻与吕妪同食”这句话,描写主人公与吕公共食,其妻与吕公妻共食,正可以表明主人公不违礼制,没有与吕公之妻共食,这在汉代独尊儒术以后的思想环境中,确实是值得肯定的行为,所以汉书作者才会特地的加以描叙。
综合以上的分析,笔者得出的初步推测是:在汉代,由于主客、亲疏关系的差别,再加上男女之大妨的性禁忌,女性是不能与男性外客同席、甚至不能在同一场合一起饭食的。为了照顾到这种形态,男性集体与女性集体便在公开场合分席而食,夫妻也自然而然的被分隔开来。这种状况甚至一直延续之后世,即便到了清末民初,在戏院看戏还分男席、女席,男女看客是分开来坐的,即使是夫妻也不例外,这自是于场合有很大的关系的。但如若是一家一夫一妻这种形态环境下,夫妻二人一般来说还是合食的。不论这种合食是否采取分餐制,至少夫妻应该是同席,或者同倚一几的。
最后想说的是,笔者在本文中提出的一些资料还有待探究,所以仅能在此提出这样的一种推测,还期待以后能用更多丰富的材料的证明和商榷。
注释
赵荣光,谢定源.饮食文化概论.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6.
礼记.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
利前.我国历史上的分餐制.知识窗,2003(5).
通典.中华书局,1988.
朱子语类.中华书局,1981.
仪礼·士昏礼.“赞答拜,受爵,再酳如初,无従,三酳用卺,亦如之。”“尊于房户之东,无玄酒,篚在南,实四爵合卺。”“赞答拜,受爵,再酳如初,无従,三酳用卺,亦如之。”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
汉书.中华书局,2000.
后汉书.中华书局,1994.
列女传.梁鸿妻孟光,荆钗布裙.江苏古籍出版社,2003.
重修福建台湾府.台湾中央研究院《瀚典》数据库.
隋书.中华书局,1973.
任骋.中国民间禁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关键词男女 礼法 分食
中图分类号:K23文献标识码:A
《汉书》卷九十二《游侠传》在叙述“游侠”搂护的故事时,说其有位故人吕公,无子,最后归于护。搂护对老人悉心照料,文中对此有这样的描述“护身与吕公、妻与吕妪同食”。然而,这样的描写却让我们联想到了一个问题,即汉代的男女分合食问题。另在成都市郊出土的汉代画像砖上,也有一幅乐图,在其右上方,一男一妇正席地而坐,两人一边饮酒,一边观赏舞蹈。中间有两案,案上有尊、孟,尊、孟中有酒勺。此处的场景也不禁让我们围绕男女分合式现象产生疑问与兴趣。本文对汉代男女分合食这一问题进行一些考辨。
我们知道,在传统社会中有许多严格的礼法规定,他们中的许多都是对于男女之间行为举止进行限制的。饮食方面对男女的礼法要求也有记载。《礼记·内则》中就提到:“七年,男女不同席,不共食。”《礼记·曲礼上》中亦有:“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同器而食。父子不同席。”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到关于男女分合食问题的一些规定,但我们同时也可以看到,这样的说法有一定的矛盾之处。前者说男女七岁便不同食;而根据后者的叙述,则似乎是女子出嫁之后,在兄弟姊妹之间才实行这种分食制度。而这样看来,《礼记·内则》中所说的七岁男女,应该是普遍意义上的各家男女幼童。所以说,笔者以为,所谓的男女分合食问题,似乎是与男女间关系的亲疏有一定关系的。
让我们回到《汉书》卷九十二《游侠传》的原文。显然,从人物关系上看,吕公仅是楼护的一个故人,而非亲人,即又一层自然的主客关系在这里。所以,这里所体现出来的男女分食,是否具有普遍的代表性;或者说这种男女不同食的表现,所适用的范围又是如何呢?是包括夫妻在内,还是夫妻同食,但当有客人、外人在时便采取分食的方式?这就是我们以下将要讨论的问题。
分合食其实是一种先秦以来就一直存在的制度。应该来说,它的最早实施实际上是一种等级制度的具体表现。在当时进餐时,身份地位不同的人所使用的餐具及吃的食物也不能相同,因此他们采用了分餐制。现在出土的汉墓壁画、画像石和画像砖中,我们常可以看见席地而坐,一人一案的宴饮场景;出土的实物中,也有一张张低矮的小食案。而关于男女分合食,不仅有等级的因素,似乎更重要的是男女之大妨的性禁忌的缘故。
我们可以看到,在《仪礼》十七篇之中,几乎所有的大型礼制,如士相见、士冠、乡饮、朝觐等,都是男女分开举行仪式的,也就是说,一个节目由男方(主、宾)举行完毕,再由妇方(主、宾)再举行,很少有男宾与女主人共同举行的。从这里可以看出,在礼制上,由于主客身份的区别,男女不同食是客观存在的现象。这在讲求“男女授受不亲”的当时,也可以说是一种性禁忌。而实际上前文所提到的“姑姊妹女子,子已嫁而反,兄弟弗与同席而坐,弗与同器而食。父子不同席。”也可以用主客之别来解释——在传统社会,嫁出的女子便要“从夫”,算是别家的人,回家省亲的身份自然也变成了“客”,因此即便是兄弟姊妹,也是不便合食的。
但是在笔者看来,关于分合食的意义可以以两种方式来理解:其一是不同席、不同案,既是分席而食,自然饮食器具也是不共用的;其二则是分餐,即将食物分盛于每人的食器之中,并不共用同一份器皿,而饮宴者还是同几而坐的。前面讨论的“不同食”自然是情况是分席而食的情况。
那么夫妻间关于饭食礼仪的规定又是如何的呢?以前一种分席分案的方式来理解是否适用呢?难道夫妻单独在一起吃饭也是不坐在一起的吗?《通典》卷四十八《礼典》有载:“范汪祀礼云:‘凡夫妇者皆同席,贵贱同也。’”这里说,夫妻间并不存在着什么等级的区别,而所谓“性禁忌”用在夫妻间似乎更说不通,所以夫妻间按理是可以同席的。《朱子语类》卷八十八《礼五·大戴礼》也提到:“生时男女异席,祭祀亦合异席。今夫妇同席,如何?’曰:‘夫妇同牢而食’。”而在《仪礼·士昏礼》的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到,传统婚礼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合卺”。《礼记·昏义》亦载:“妇至,婿揖妇以入,共牢而食,合卺而酳,所以合体同尊卑以亲之也。”所谓“合卺”,就是指夫妻相对而共食一套餐。这似乎可以表明,在日常生活中夫妻还是共食的。
说到夫妻相对而共食一套餐,不禁想到一个词——“对食”。“对食”是用来描写古代宦官生活的一个词,一般指宦官与宫女结成“对食夫妻”,也就是后来所说的 “菜户夫妻”。“对食”一词的记载最早见于《汉书》卷九十七《外戚传·孝成赵皇后传》:“房与宫对食。”其后有注:“应劭曰:‘宫人自相与为夫妇名对食,甚相妒忌也。’”令笔者感兴趣的是“对食”这个词。尚不知这个词的具体起源,但从字面组成来看,似乎是指宫人结伴想对共食,故才称“对食”。而“对食”又是指这样的一种夫妻形式,既然连宫人都如此行事,也许这可以作为汉代夫妻合食为一种普遍现象的旁证。当然,这种说法仅为一种不成熟的猜测。
但是,我们熟知的“举案齐眉”的那段佳话却又让人产生了新的疑问。《后汉书》卷八十三《逸民列传·梁鸿传》载:“(梁鸿)每归,妻为具食,不敢于鸿前仰视,举案齐眉。”(下转第92页)(上接第84页)这里的“案”上面就放着梁鸿自己的一份食物。可以由此推测,梁鸿与其妻孟光是分餐而食的。但是,由于梁鸿为东汉时期的人,而在独尊儒术的年代,孟光此举也因为表现出对丈夫全心全意的尊崇,被当作“三从四德”的典型,甚至具有使孟光跻身于《列女传》的模范作用。这种范例实际上在男女登记之间,已经划分了尊卑的等级界限。所以,他们行为是否于西汉和以前的礼制相符,还是有待探讨的。再如,我们都知道,日本的许多民族习俗,都是在唐代时逐渐由中国文化流传演变而形成的,日本的风俗习惯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文化习俗的反映。在《重修福建台湾府》卷十九《杂记·外岛·日本》中有这样的记载:“(倭人)食用漆器,父子、夫妇不同席”。这句描述表明,在日本的习俗中,夫妻饮宴是不同席的。但这亦存在一个问题,即中国文化毕竟是在唐代才大规模输入日本,这已在汉代以后很多年,并且,日本男尊女卑的等级差异较中国更大,所以日本的这一习俗也并不能全面的说明汉代的问题。而还有一种可能则是,之所以中国的文献中会有这样的记载的存在,正是由于其与中国的习惯有差别。
我们知道,作为文章中的语句,它的存在一般都是为了表现作者的某种思想态度。正如《隋书》卷四十九《牛弘传》中的一段记载:“炀帝尝引(牛弘)入帐,对皇后赐以同席饮食。其礼遇亲重如此。”以赐予对皇后“同席饮食”这一违背一般理智的描述,表现隋炀帝对牛弘的信任和礼遇。至于《游侠传》中“护身与吕公、妻与吕妪同食”这句话,描写主人公与吕公共食,其妻与吕公妻共食,正可以表明主人公不违礼制,没有与吕公之妻共食,这在汉代独尊儒术以后的思想环境中,确实是值得肯定的行为,所以汉书作者才会特地的加以描叙。
综合以上的分析,笔者得出的初步推测是:在汉代,由于主客、亲疏关系的差别,再加上男女之大妨的性禁忌,女性是不能与男性外客同席、甚至不能在同一场合一起饭食的。为了照顾到这种形态,男性集体与女性集体便在公开场合分席而食,夫妻也自然而然的被分隔开来。这种状况甚至一直延续之后世,即便到了清末民初,在戏院看戏还分男席、女席,男女看客是分开来坐的,即使是夫妻也不例外,这自是于场合有很大的关系的。但如若是一家一夫一妻这种形态环境下,夫妻二人一般来说还是合食的。不论这种合食是否采取分餐制,至少夫妻应该是同席,或者同倚一几的。
最后想说的是,笔者在本文中提出的一些资料还有待探究,所以仅能在此提出这样的一种推测,还期待以后能用更多丰富的材料的证明和商榷。
注释
赵荣光,谢定源.饮食文化概论.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6.
礼记.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
利前.我国历史上的分餐制.知识窗,2003(5).
通典.中华书局,1988.
朱子语类.中华书局,1981.
仪礼·士昏礼.“赞答拜,受爵,再酳如初,无従,三酳用卺,亦如之。”“尊于房户之东,无玄酒,篚在南,实四爵合卺。”“赞答拜,受爵,再酳如初,无従,三酳用卺,亦如之。”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
汉书.中华书局,2000.
后汉书.中华书局,1994.
列女传.梁鸿妻孟光,荆钗布裙.江苏古籍出版社,2003.
重修福建台湾府.台湾中央研究院《瀚典》数据库.
隋书.中华书局,1973.
任骋.中国民间禁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