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中意思表示解释原则的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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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民法典》;意思表示解释原则;实践应用
  自《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关于意思表示解释原则以及在实践中具体适用的讨论越来越多。《民法典》并未对《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有关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作出修改。最新版修订的本科民法教材采用大篇幅讲解了意思表示的相关内容。争论的焦点在于《民法典》再次肯定了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分类以及具体的解释方法。
  一、意思表示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
  (一)意思表示解释对法律规范的影响
  《民法典》尚未颁行之时,《民法总则》的一大亮点就是规定了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以及意思表示解释的分类,这是我国民法制度的一大创新,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现象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将更好地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更好地维护我国法律的公平正义。
  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规定于《民法总则》之中,将会对社会生活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通过该解释原则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交易规则,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构建完善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进行解释,有利于维护交易双方的正当权益,促进交易进行,保护交易安全。
  (二)意思表示解释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意思表示解释的问题,如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交易秩序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若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利益,则有可能不利于保护交易秩序,对交易秩序产生消极影响;若一味维护交易秩序,则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合法利益,有违社会的基本原则,更有违立法宗旨。
  意思表示解释立法化有利于解决上述矛盾,在两者之间实现一种平衡,在交易一方有违交易规则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公民从事交易行为时,交易一方已经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而另一方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之时,则侧重于维护交易安全。
  二、意思表示解释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现状
  (一)意思表示解释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适用
  刘某第一次来到特里尔,晚饭过后来到一家酒吧打发时间。突然,他看到不久前认识的朋友安吉出现在餐厅门口,便站起来举手跟安吉打招呼。与此同时,酒吧的老板正在拍卖红酒,按照當地的交易习惯,当有人举手时便可被认为是购买的要约。此时除了刘某以外,并没有其他人举手示意,于是酒吧老板将这几桶葡萄酒拍给了刘某。此时,该如何判定酒吧老板和刘某的买卖合同关系呢?
  当有证据证明表意人的“内心意思”表示与外在的表示行为的“客观含义”不一致的时候,意思表示是按照表意人的内心效果意思还是按照外在表示行为的客观含义发生法律效果呢?这是意思表示解释的核心所在。
  在解释这种行为的时候,需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从表意人的角度出发来解释,则该意思表示所承认的是表意人内心真实的意思。与此相反,如果从对方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则该意思表示所承认的便是表意人所为的外在表示行为的客观含义。我们可以将这两种情况分别称之为自然解释原则和规范解释原则。
  自然解释原则是指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的具体内容以作出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为标准,优先保护表意人的利益。与之对应,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并未充分得到保护。这种解释原则在下面两种情况下是合理的:第一,如果除了表意人以外没有其他需要保护的人;第二,虽然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需要受到保护,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不需要或者不值得被保护的除外。该原则主要适用于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情形中,在该情形中,只有表意人的内心真意才是最主要的。例如在遗嘱案件当中,对于遗嘱内容存有的争议、如何确定遗嘱的效力归属等问题,便涉及到意思表示解释原则的适用问题,此种情形应当采用自然解释的原则,以探究立遗嘱人的内心真意为标准,来断定遗嘱的效力,而不应以遗嘱人立遗嘱时表现出来的客观含义为标准。就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而言,除了需要充分考虑表意人的利益,还需要考虑对方当事人利益。但在个别案件中,意思表示的对方当事人不需要或者不值得被保护。如表意人表示出来的客观行为与其真实的内心意思不相符,而此时表意受领人明知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思,不会因为表意人的客观行为产生信赖利益,表意受领人此时基于表意人客观行为所为的特定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规范解释原则是指意思表示的内容以表示人的外在表示的客观含义为标准,优先保护的是表意受领人的利益,也就是说保护的是表意受领人对外的合理信赖利益。该原则主要适用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中,采用的是作为一个假想的“理性受领人”的视角来评价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表意受领人的实际理解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理性受领人站在表意受领人的角度该如何作出回应。申言之,在该情形中,表示人的内心真意与其所表现出的客观含义不一致时,除了表示人的表示行为本身,对方当事人没有其他的途径获得表示人的内心真意,并且此时对方当事人也不知道表示人的内心真意。对方当事人只能通过表示人的外在表示行为获得表示人的意思,并对此产生了信赖利益。则此时表意受领人外在表示行为的客观含义的合理信赖利益应该优先于表意人的内心真实意思而得到保护。此时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就被确定为:表意受领人在尽到合理的交易注意义务以后,所理解的得到的外在的客观含义。
  《民法典》确定了温和主义的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所谓“温和主义”的意思表示解释原则,即考虑民法上的可规则性,区分不同的情形,在不同情形中根据相应的原则确定应当优先受到保护的利益,从而确定解释的方向。原则上,采用规范解释原则,以假想的理性受领人的合理的外在信赖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例外情形下,采用自然解释原则,旨在探究表意人的内心真意,依据能够证明的表意人的内心真意发生效果。
  上述特里尔葡萄酒案件中,行为人的内心不存在意思表示,但对方当事人认为其所为意思表示,此时,对方当事人对意思表示存在的信赖和他对表意人的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的一致的信赖利益一样是值得受到保护的。对意思表示进行客观解释可能会产生完全不同于表意人想表达的真实含义。在此情况下,表意人对对方当事人产生了错误的影响,行为应该归责于表意人。如果此时表意受领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认为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就是对其要约所作出的承诺,则对方当事人对于表意人所为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合理信赖利益应该得到保护。因此特里尔葡萄酒案的表意人应该履行双方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   此外,德国民法理论中的可归责性原则在我国得到很大程度的适用。所谓可归责性,是指在为民事法律行为时,不仅表意人应尽到交易上的合理注意义务,并且以清楚明确的方式表达其内心的真实意思;表意受领人也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且站在理性第三人的角度去理解表意人所表达的内容。也就是说,表意受领人不能仅认可表意人所做表示的字面意思,表意受领人还应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考虑分析其他客观因素,来推知表意人想表达的真实的内心意思。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反此义务,都具有可归责性,在意思表示的解释上,就要承担对自己产生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意思表示解释原则在《民法典》中的具体表现
  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若干解释原则完全符合此次规定的“温和的意思表示解释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整体解释原则。该原则是指对各个条款之间做相互关联的解释,以确定每一个具体条款在整体内容中的真正意思。该原则中主要有两个具体的解释方式:一是特别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的原则,它是指当合同中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条款时,特别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得以适用。二是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的原则,关于其适用还有一些特别的规定。例如,刘某欠李某的借款100万元到期未归还,并且刘某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踪,刘某的儿子小刘为了替其父亲还债,便将自己的房屋租借给李某使用并与李某签订了书面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一个月的房屋租金为2万元,用房屋所得的租金抵扣其父亲的借款,若刘某出现,并且把借款还清,本合同即终止,其余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另行结算。小刘与李某并没有约定合同的租期。根据整体解释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房屋的租赁期,但是用2万元的月租金来抵扣100万元的债务,租期则可以确定为50个月,所以,即使双方没有约定租赁期,此行为也属于定期租赁合同。
  第二,目的解释原则。该原则是指按照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当某一项条款有多种含义时,应当选取对其进行意思表示解释后与合同目的相符的含义。如果一个已经成立的合同既可以解释为生效,也可以解释为未生效,则对该合同解释为生效合同更加符合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本意。例如,赵某和孙某签订租期为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等办理完公证手续之后合同生效。然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期内并没有办理公证,赵某也没有向孙某交付房屋,但孙某已经向赵某支付了2年的房屋租金。那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呢?有两种解释的原则,第一种解释原则,赵某已经向孙某支付了2年的房屋租金,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并且赵某已经接受。虽然赵某和孙某没有办理公证手续,但对合同的效力并没有产生影响,因此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第二种解释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是自办理完公证手续时生效,因此没有经过公证的合同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显而易见,采用第一种方法与合同的目的更相符。
  第三,公平解释原则。该原则是指对合同进行解释时,依据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尋求一种利益上的平衡。公平解释有两个具体的解释原则值得说明:一是合同(尤其是无偿合同)的条款有两种以上的含义时,应该采用有利于债务人而不是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原则。二是合同条款应按照通常的含义解释,有多种含义时,应该采用不利于解释一方的解释原则。例如,王某购买新房后,将其原来所住老宅的院内空地改造成了高尔夫球场并由钱某承包经营,某日贾某将其价值是600万元的跑车停放在钱某承包经营的高尔夫球场内,钱某规定:停车24小时内免费,超时一天费用50元,不足一天按一天算。这天晚上,贾某的跑车被人盗走,当晚值班的钱某没有发现贾某的跑车失窃。由于双方并没有约定若车辆失窃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发生争执。对于这种情况也有两种解释原则,第一种解释原则,钱某对其所保管的跑车的失窃存在过错,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解释原则,钱某的主要营业范围是高尔夫球场,并没有保证车辆完好无损的义务,而且汽车失窃时正处深夜,可以认定钱某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并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但是如果钱某对此不作出赔偿,有违社会公平正义,则可以认定钱某应对该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基于该原则,应采取第二种解释方法。
  第四,交易习惯解释原则和诚实信用解释原则。前者是指依据日常生活习惯对合同所作出的解释。特别是在弥补合同漏洞时,该原则起到很大的作用。后者是指应以诚信的交易人的角度来对合同进行解释,需要合理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例如,对于病人隐私泄露问题发生争议的,根据相应的解释原则,应该认定为医生有不能泄露病人隐私的义务;对于借款人返还借款时发生争议的,应该解释为不得采用报复性的手段逼迫债务人还钱;再如,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的,应该解释为运输人在运输途中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又如,债务人未缴纳水电费的,应该解释为债权人不得直接断水断电,应该给债务人必要的缓冲时间等。
  (三)意思表示解释原则的不足之处
  将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规定于民法之中,是我国立法的一项重大突破,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和影响,但是不可否认,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有待完善。我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仅作出了有限的规定,并没有对具体的状况作出规定,例如,双方当事人因为错误而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该适用何种原则进行解释,如何权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民法总则》对意思表示解释的具体方法采取的是兜底性的规定,在具体案件中如何具体适用并没有作出规定,这需要我们不断地总结实践经验,对意思表示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总结完善,使其更加全面具体并且有针对性。
  意思表示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但在实践中却十分重要,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所为行为的核心要素。正确理解和把握交易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可以促进交易公平进行,并且维护交易秩序。关于该规定,目前尚处于雏形阶段,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完善意思表示解释原则的建议与思考
  我国《民法典》虽然将意思表示纳入法律条文之中,但还有一些不足之处,德国民法学界有关意思表示解释原则理论的研究已有多年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或可参照适用的德国民法理论中的补充解释原则对意思表示解释在实践中的不足加以完善。所谓补充解释,指对存在漏洞的法律事实所作出的解释。补充解释的客体可以是合同,也可以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其核心在于对法律没有规定的法律事实,用已经明文规定的方法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时所作的补充性解释。因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各式各样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原则也分为很多种,且随着法律制度的成熟而逐渐完善。成文法的规定有其固有的局限性,因此法律规定了许多任意性的规则,这些规则使当事人拥有更多意思自治的余地,也使法官可以灵活运用各种规则对具体民事案件中的具体行为进行解释。
  四、结语
  意思表示解释原则的理论研究对法律规范体系的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施行,意思表示解释原则的具体规定也更加细致。本文就意思表示解释原则如何在案情种类繁多的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进行了讨论,并对该原则如何完善提出建议。总体来说,我国的意思表示解释原则有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仍有很大的研究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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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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