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凯雷与复星迫不及待的合作,正值外资PE直接设立境内合伙企业开闸,其背景是汹涌的外资PE热潮,和仍待厘清的融资、监管等问题
3月1日,《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就在一周以前,全球最大私人股权投资公司之一的凯雷投资集團(Carlyle Group)与中国最大的综合类民营企业复星集团在上海联合宣布,将成立国内首只外商投资的合伙制基金。
复星集团副总裁周林林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复星和凯雷选择宣布合作的时间点与《管理办法》的正式施行相契合,由外资知名私人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下称PE)以合伙人身份和中国企业共同设立私人股权投资公司,不仅在上海,即使在全国范围内,也属首次。
复星集团副董事长兼CEO梁信军在签字仪式上说,凯雷与复星的合作是“一见钟情”式。记者从复星集团了解到,双方的合作酝酿近半年,始于合作投资雅士利之后。但目前仅签订了框架性协议,具体的合作细节尚待确定。
两家公司率先宣告推出人民币基金,一方面与当下国内PE基金的热潮不谋而合,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外资PE亟待突破的冲动。合伙制的开闸,意味着外资PE在中国的发展再进一步。
“合伙制”破题
按照国际惯例,PE多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即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下称GP)和有限责任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下称LP)组成。普通合伙人是PE的管理者,他们参与PE合伙关系的日常运作,对债务承担个人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人是PE的投资人,在合伙关系中拥有一份所有权,但通常不参与管理,仅以合伙关系中的原始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据记者了解,在西方成熟市场,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拥有较大市场。这与基金管理行业的特质密不可分,与同股同权的公司制相比,合伙制解决了最关键的激励问题,管理人享受的利润分成比例可以大大高于其投入的股本比例。另外,在PE的管理中,合伙制可以让管理人尽量避免有限合伙人的过度干预,而公司制则意味着股东拥有投票权和一定的决策权。
除此之外,合伙制更受PE管理人欢迎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其避免了双重征税。按照公司制,投资收益不仅要在公司层面缴纳所得税,在分配给投资人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对投资收益采取的则是“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制虽然在海外备受青睐,但在国内推行的过程却步履缓慢,监管和立法仍不完善。
2007年6月1日,《合伙企业法》正式生效,为本土PE设立合伙制人民币基金首创法律环境。
但在这项法规中,明确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即2009年12月9日颁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为《合伙企业法》的配套法规。
在此之前,外资PE进入中国所依照的法律是2003年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按照该规定,设立人民币基金主要有两种架构:一种是非法人制的组织形式,另一种是公司制组织形式。非法人制组织形式在债务承担、出资方式以及利润分配等方面都接近于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因而被大多数外资PE所采用。
“IDG、软银赛富等都是在这种背景下设立的。但这种形式实际上没有解决问题,在投资项目时,和外资基金待遇没有差别,也要经过商务部的审批;另一方面,这类基金也无法实现一次性自动结汇。这两个问题无法突破,外资兴趣渐减。”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寿双3月15日接受《财经国家周刊》采访时说。
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很快解决了上述第一个问题:在该规定中,明确对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资合伙企业的登记问题做了特别规定,这类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不需要经过商务部的审批。
李寿双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预期会出现一拨外资设立合伙制基金的小高潮。
再求突破
“国务院和工商总局出台了两条法规只是解决了外资PE的‘准生’问题,投资准入和结汇问题是外资PE更期待的突破。”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表示。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齐斌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虽然《管理办法》规定外资合伙企业不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但并不意味着前置行政审批的内容被取消。在申请设立外资合伙企业时,申请人还需另外提交“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仍然约束着外商投资的项目。
在工商总局出台的《管理规定》中,也特别规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涉及项目核准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项目核准的规定办理。
凯雷与复星的合作虽然设立了一个新标杆,但也同样绕不开外资“身份”的问题。按照中国的法律,只要有外资进入,其所设立的人民币基金便被设为外资范畴,在投资领域上必须受到相关法规约束。
周林林告诉记者,目前双方合作的这只基金的具体投向还需要进一步洽谈,对于所宣称的将投资“受益于中国动力的行业和企业”只停留在大概念阶段。他同时还透露,复星今年的投资主要在国内,看好的是内需增长型,如消费类的轻资产公司。
部分律师向记者表示,目前外资合伙制PE在投资内资企业时,是否仍要上报审批还不清楚,这是许多外资PE所急切关心的问题。
“我们在做PE投资的过程中,最头疼的就是审批问题。一般来说,外资基金进来投资的审批时间是比较长的,至少需要2-3个月。而内资基金只需要去工商部门登记,7天时间就可以。如果遇上好的项目,同样的情况下,内资基金肯定占很大的优势。”李寿双告诉记者。
另外,结汇问题也困扰着外资PE。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不能结汇为人民币,即使是投向目标公司,除另有规定外,也不得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上海一家律所的资深律师向记者表示,目前北京、上海等地方政府正在加紧制定有利于外资PE的地方性规定, 并积极尝试探索新的突破。
如上海市外管局正在拟定仿照QFII的额度制,允许外资PE的资金在一定额度内兑换成人民币。不过目前国家外管局还没有在这一问题上表态。
虽然政策法规尚不明朗,但外资PE对设立人民币基金的热情丝毫不减,并有加速之势。仅凯雷一家,就在2010年年初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先后宣布成立两只人民币基金;其他知名外资PE如KKR、百仕通集团(The Blackstone Group)、贝恩资本(Bain Capital)也在积极寻求机会。
“当前地方政府、外资PE都在往前赶,现在前端设立的问题解决了,后续投资结汇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政策。不过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出台,不可能一步到位,未来还需要等待商务部和外管局出台具体规定。”李寿双表示。
3月1日,《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就在一周以前,全球最大私人股权投资公司之一的凯雷投资集團(Carlyle Group)与中国最大的综合类民营企业复星集团在上海联合宣布,将成立国内首只外商投资的合伙制基金。
复星集团副总裁周林林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复星和凯雷选择宣布合作的时间点与《管理办法》的正式施行相契合,由外资知名私人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下称PE)以合伙人身份和中国企业共同设立私人股权投资公司,不仅在上海,即使在全国范围内,也属首次。
复星集团副董事长兼CEO梁信军在签字仪式上说,凯雷与复星的合作是“一见钟情”式。记者从复星集团了解到,双方的合作酝酿近半年,始于合作投资雅士利之后。但目前仅签订了框架性协议,具体的合作细节尚待确定。
两家公司率先宣告推出人民币基金,一方面与当下国内PE基金的热潮不谋而合,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外资PE亟待突破的冲动。合伙制的开闸,意味着外资PE在中国的发展再进一步。
“合伙制”破题
按照国际惯例,PE多采用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即由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下称GP)和有限责任合伙人(Limited Partner,下称LP)组成。普通合伙人是PE的管理者,他们参与PE合伙关系的日常运作,对债务承担个人责任;有限责任合伙人是PE的投资人,在合伙关系中拥有一份所有权,但通常不参与管理,仅以合伙关系中的原始投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据记者了解,在西方成熟市场,有限合伙制的组织形式拥有较大市场。这与基金管理行业的特质密不可分,与同股同权的公司制相比,合伙制解决了最关键的激励问题,管理人享受的利润分成比例可以大大高于其投入的股本比例。另外,在PE的管理中,合伙制可以让管理人尽量避免有限合伙人的过度干预,而公司制则意味着股东拥有投票权和一定的决策权。
除此之外,合伙制更受PE管理人欢迎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其避免了双重征税。按照公司制,投资收益不仅要在公司层面缴纳所得税,在分配给投资人时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企业对投资收益采取的则是“先分后税”的原则。
合伙制虽然在海外备受青睐,但在国内推行的过程却步履缓慢,监管和立法仍不完善。
2007年6月1日,《合伙企业法》正式生效,为本土PE设立合伙制人民币基金首创法律环境。
但在这项法规中,明确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即2009年12月9日颁布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为《合伙企业法》的配套法规。
在此之前,外资PE进入中国所依照的法律是2003年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按照该规定,设立人民币基金主要有两种架构:一种是非法人制的组织形式,另一种是公司制组织形式。非法人制组织形式在债务承担、出资方式以及利润分配等方面都接近于有限合伙制的形式,因而被大多数外资PE所采用。
“IDG、软银赛富等都是在这种背景下设立的。但这种形式实际上没有解决问题,在投资项目时,和外资基金待遇没有差别,也要经过商务部的审批;另一方面,这类基金也无法实现一次性自动结汇。这两个问题无法突破,外资兴趣渐减。”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寿双3月15日接受《财经国家周刊》采访时说。
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很快解决了上述第一个问题:在该规定中,明确对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资合伙企业的登记问题做了特别规定,这类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不需要经过商务部的审批。
李寿双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这是一个很大的突破,预期会出现一拨外资设立合伙制基金的小高潮。
再求突破
“国务院和工商总局出台了两条法规只是解决了外资PE的‘准生’问题,投资准入和结汇问题是外资PE更期待的突破。”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表示。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齐斌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虽然《管理办法》规定外资合伙企业不需要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但并不意味着前置行政审批的内容被取消。在申请设立外资合伙企业时,申请人还需另外提交“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仍然约束着外商投资的项目。
在工商总局出台的《管理规定》中,也特别规定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涉及项目核准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项目核准的规定办理。
凯雷与复星的合作虽然设立了一个新标杆,但也同样绕不开外资“身份”的问题。按照中国的法律,只要有外资进入,其所设立的人民币基金便被设为外资范畴,在投资领域上必须受到相关法规约束。
周林林告诉记者,目前双方合作的这只基金的具体投向还需要进一步洽谈,对于所宣称的将投资“受益于中国动力的行业和企业”只停留在大概念阶段。他同时还透露,复星今年的投资主要在国内,看好的是内需增长型,如消费类的轻资产公司。
部分律师向记者表示,目前外资合伙制PE在投资内资企业时,是否仍要上报审批还不清楚,这是许多外资PE所急切关心的问题。
“我们在做PE投资的过程中,最头疼的就是审批问题。一般来说,外资基金进来投资的审批时间是比较长的,至少需要2-3个月。而内资基金只需要去工商部门登记,7天时间就可以。如果遇上好的项目,同样的情况下,内资基金肯定占很大的优势。”李寿双告诉记者。
另外,结汇问题也困扰着外资PE。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不能结汇为人民币,即使是投向目标公司,除另有规定外,也不得将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上海一家律所的资深律师向记者表示,目前北京、上海等地方政府正在加紧制定有利于外资PE的地方性规定, 并积极尝试探索新的突破。
如上海市外管局正在拟定仿照QFII的额度制,允许外资PE的资金在一定额度内兑换成人民币。不过目前国家外管局还没有在这一问题上表态。
虽然政策法规尚不明朗,但外资PE对设立人民币基金的热情丝毫不减,并有加速之势。仅凯雷一家,就在2010年年初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先后宣布成立两只人民币基金;其他知名外资PE如KKR、百仕通集团(The Blackstone Group)、贝恩资本(Bain Capital)也在积极寻求机会。
“当前地方政府、外资PE都在往前赶,现在前端设立的问题解决了,后续投资结汇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政策。不过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出台,不可能一步到位,未来还需要等待商务部和外管局出台具体规定。”李寿双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