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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供电所作为供电公司的派出机构,在制度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存在着漏洞,客观上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温床,供电所成为了供电系统职务犯罪发生的危险地带。供电系统作为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部门,在社会生活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供电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对于树立和维护供电系统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笔者就供电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对策谈几点肤浅的看法。
关键词:职务犯罪;特点;原因;预防对策
一、供电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情况
从我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看,供电所工作人员占有一定的比例,2009年至2011年,我院共立案侦查供电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
二、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主要涉供电所负责人。基层供电所负责人权利过于集中,巨大的权力优势被部分人“顺理成章”的转化为个人利益。在我院立案侦查的案件中,5人为供电所所长,占立案人数的83%,这些人在供电所工作时间较长,社会阅历深,在本单位威望高,且对权力没有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二)作案手法相对隐蔽。如果不是事件的真实经历者很难从中发现破绽。如部分涉案人员“暗箱操作”,在电缆购销活动中进行幕后交易,从中收受贿赂捞取好处,在我院立案侦查的案件中,1人收受电缆供应商送予的回扣,2人在采购电缆过程中采用变更电缆型号、电缆长度、电缆单价,提高结算发票金额的方法套取、侵吞公款。
(三)贪污贿赂居多,渎职侵权较少。案件涉及的罪名主要涉及贪污贿赂类犯罪,渎职侵权类犯罪少见。在我院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贪污4件,占案件总数的67%,受贿2件,占案件总数的33%。
(四)案件规模上实现了“查一案、带一窝、连一串”。少数电缆供应商为了谋取商机和利益,给予供电所所长回扣或者好处费成,使相关人之间有所牵扯,形成犯罪线索链条,往往是通过查处受贿案带出行贿人,又由行贿人挖出新的受贿案,所以一旦有犯罪发生,往往是窝案串案。如查办某供电所所长贪污案,引出了某电缆供应商行贿案,顺着该电缆供应商又挖出职务犯罪案件。
三、案件发生原因分析
(一)管理机制不完善。由于体制及历史原因,供电公司在管理供电所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制定的机制措施在部分供电所不能得到很好落实,对人财物缺乏有力监管,在某种程度上为一些腐败现象的发生提供了的方便。如财务实行上管制度未能有效贯彻执行,某供电所并没有将所有钱款如实上交,而是将部分电费结余款余额及施工利润等钱款作为账外小金库资金使用,为实施职务犯罪创造了条件。
(二)供电所内部管理相对薄弱。供电所是供电公司的派出机构,具有一定独立性,一些供电所在业务工作、廉政建设方面的监督制约机制比较薄弱,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约束,供电所所长是小集体的“一把手”,少数所长大权独揽,独断专行。如某供电所国有资产管理混乱,所长一句话就可以随意动用国有资产,用单位的材料两次为某村进行施工作业,均未收取施工费,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再如采购程序不规范,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供电所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处于一些利益的包围之中,一些人为了满足个人的私欲,托关系、走后门,甚至采用一些违法的手段来谋取更多商机和利益。如某电缆供应商为了维持和供电所的业务关系,多次以回扣的形式给供电所所长行贿,在电纜供应商糖衣炮弹的攻击下,供电所所长最终被拉下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责任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经营体制改革后,供电所虽然被供电公司收并,但供电所的工作人员只是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并没有成为供电公司的正式员工,在待遇方面与正式员工不同,供电所工作人员的企业归属感和责任意识不强,少数人心理上产生了不平衡和吃亏感,一种寻求补偿的心理欲望逐渐强烈。涉案人员大部分是电工出身,对于职务犯罪没有明确的认识,法律素养不高,加之在供电所内部政治思想工作滞后,只强化业务工作培训,忽视职业道德教育,容易受到金钱、利益的腐蚀诱惑,权力利益化,在“捞一把”心理的影响下走向犯罪。
四、预防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
在“制度、教育、监督”这个整个反腐败体系中,制度是根本。加强内部建设,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避免“一言堂”情况的发生。如完善 “一把手”选用机制,把职务犯罪预防与选人用人机制相对接,不仅要注重“一把手”的业务能力培养,更要加强政治教育,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将政治意识强、法律知识丰富、业务水平高的人选派到领导岗位。积极推行“阳光采购”和廉洁准入制度,在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的同时,将投标单位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作为评标的一个内容,可以借助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平台,对材料供应商的廉洁情况进行审查,将有行贿记录的供应商纳入“禁入”黑名单。再如建立物资管理使用的专门台帐,对物资的使用要有明确记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物资使用情况进行核对检查,杜绝随意调出使用情况的发生。由供电公司向各供电所派驻专职的纪检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对供电所内的各项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职务行为。
(二)加强廉政教育
在“制度、教育、监督”这个整个反腐败体系中,教育是基础。要采取多种形式,牢牢抓住这个基础性工作,构筑预防职务犯罪思想“堤坝”,以“查处一案、治理一块、教育一片”为目标,以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发生在职工身边的供电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为载体,以组织观看警示宣传片、参加座谈、参观展览、上法制课等形式揭示职务犯罪的演变轨迹、特点、危害及犯罪分子堕落的原因,使广大职工对违法犯罪行为不敢想,不能想,自觉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人。
(三)健全监管机制
在“制度、教育、监督”这个整个反腐败体系中,监督是保障。基层供电所人员多、容易产生职务犯罪的风险点多,供电公司纪检部门要对容易引发职务犯罪的工作岗位、环节全面查找、预测风险点,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结合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规律和新特点、新趋势,认真谋划防范工作,提前制定预防措施,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苗头性问题和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在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和警示教育的同时,对于对任何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决不迁就姑息,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要及时、主动向检察机关移送,既使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又对那些游走在犯罪边缘的人形成震慑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作者通讯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顺义区 101300)
关键词:职务犯罪;特点;原因;预防对策
一、供电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情况
从我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情况看,供电所工作人员占有一定的比例,2009年至2011年,我院共立案侦查供电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
二、案件呈现的主要特点
(一)犯罪主体主要涉供电所负责人。基层供电所负责人权利过于集中,巨大的权力优势被部分人“顺理成章”的转化为个人利益。在我院立案侦查的案件中,5人为供电所所长,占立案人数的83%,这些人在供电所工作时间较长,社会阅历深,在本单位威望高,且对权力没有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二)作案手法相对隐蔽。如果不是事件的真实经历者很难从中发现破绽。如部分涉案人员“暗箱操作”,在电缆购销活动中进行幕后交易,从中收受贿赂捞取好处,在我院立案侦查的案件中,1人收受电缆供应商送予的回扣,2人在采购电缆过程中采用变更电缆型号、电缆长度、电缆单价,提高结算发票金额的方法套取、侵吞公款。
(三)贪污贿赂居多,渎职侵权较少。案件涉及的罪名主要涉及贪污贿赂类犯罪,渎职侵权类犯罪少见。在我院立案侦查的案件中,贪污4件,占案件总数的67%,受贿2件,占案件总数的33%。
(四)案件规模上实现了“查一案、带一窝、连一串”。少数电缆供应商为了谋取商机和利益,给予供电所所长回扣或者好处费成,使相关人之间有所牵扯,形成犯罪线索链条,往往是通过查处受贿案带出行贿人,又由行贿人挖出新的受贿案,所以一旦有犯罪发生,往往是窝案串案。如查办某供电所所长贪污案,引出了某电缆供应商行贿案,顺着该电缆供应商又挖出职务犯罪案件。
三、案件发生原因分析
(一)管理机制不完善。由于体制及历史原因,供电公司在管理供电所方面仍然存在问题,制定的机制措施在部分供电所不能得到很好落实,对人财物缺乏有力监管,在某种程度上为一些腐败现象的发生提供了的方便。如财务实行上管制度未能有效贯彻执行,某供电所并没有将所有钱款如实上交,而是将部分电费结余款余额及施工利润等钱款作为账外小金库资金使用,为实施职务犯罪创造了条件。
(二)供电所内部管理相对薄弱。供电所是供电公司的派出机构,具有一定独立性,一些供电所在业务工作、廉政建设方面的监督制约机制比较薄弱,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督约束,供电所所长是小集体的“一把手”,少数所长大权独揽,独断专行。如某供电所国有资产管理混乱,所长一句话就可以随意动用国有资产,用单位的材料两次为某村进行施工作业,均未收取施工费,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再如采购程序不规范,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供电所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避免地处于一些利益的包围之中,一些人为了满足个人的私欲,托关系、走后门,甚至采用一些违法的手段来谋取更多商机和利益。如某电缆供应商为了维持和供电所的业务关系,多次以回扣的形式给供电所所长行贿,在电纜供应商糖衣炮弹的攻击下,供电所所长最终被拉下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责任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经营体制改革后,供电所虽然被供电公司收并,但供电所的工作人员只是作为劳务派遣人员并没有成为供电公司的正式员工,在待遇方面与正式员工不同,供电所工作人员的企业归属感和责任意识不强,少数人心理上产生了不平衡和吃亏感,一种寻求补偿的心理欲望逐渐强烈。涉案人员大部分是电工出身,对于职务犯罪没有明确的认识,法律素养不高,加之在供电所内部政治思想工作滞后,只强化业务工作培训,忽视职业道德教育,容易受到金钱、利益的腐蚀诱惑,权力利益化,在“捞一把”心理的影响下走向犯罪。
四、预防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
在“制度、教育、监督”这个整个反腐败体系中,制度是根本。加强内部建设,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形成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避免“一言堂”情况的发生。如完善 “一把手”选用机制,把职务犯罪预防与选人用人机制相对接,不仅要注重“一把手”的业务能力培养,更要加强政治教育,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将政治意识强、法律知识丰富、业务水平高的人选派到领导岗位。积极推行“阳光采购”和廉洁准入制度,在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的同时,将投标单位有无行贿犯罪记录作为评标的一个内容,可以借助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平台,对材料供应商的廉洁情况进行审查,将有行贿记录的供应商纳入“禁入”黑名单。再如建立物资管理使用的专门台帐,对物资的使用要有明确记载,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物资使用情况进行核对检查,杜绝随意调出使用情况的发生。由供电公司向各供电所派驻专职的纪检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对供电所内的各项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规范职务行为。
(二)加强廉政教育
在“制度、教育、监督”这个整个反腐败体系中,教育是基础。要采取多种形式,牢牢抓住这个基础性工作,构筑预防职务犯罪思想“堤坝”,以“查处一案、治理一块、教育一片”为目标,以近年来检察机关查办的发生在职工身边的供电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为载体,以组织观看警示宣传片、参加座谈、参观展览、上法制课等形式揭示职务犯罪的演变轨迹、特点、危害及犯罪分子堕落的原因,使广大职工对违法犯罪行为不敢想,不能想,自觉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人。
(三)健全监管机制
在“制度、教育、监督”这个整个反腐败体系中,监督是保障。基层供电所人员多、容易产生职务犯罪的风险点多,供电公司纪检部门要对容易引发职务犯罪的工作岗位、环节全面查找、预测风险点,针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结合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原因、规律和新特点、新趋势,认真谋划防范工作,提前制定预防措施,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将苗头性问题和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在做好职务犯罪预防和警示教育的同时,对于对任何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决不迁就姑息,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要及时、主动向检察机关移送,既使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又对那些游走在犯罪边缘的人形成震慑作用,有效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作者通讯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北京 顺义区 10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