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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侮辱网友是否构成侵犯
赵 兴
25岁的罗某和21岁的沈某曾是网友,他们经常在网上聊天,罗某用的网名是“铅笔”,沈某用的网名是“雨季”,后来在网友聚会时两人还见过面,互留了姓名、电话。罗某有意发展与沈某的关系,却遭沈某冷遇,罗某于是怀恨在心。不久,罗某以“铅笔”的网名在网上公开发表“贴子”,向网民介绍“雨季”其人,称“雨季”是“交际花”“三陪女”等等,对“雨季”进行侮辱和诽谤。沈某当即要求罗某停止侮辱和诽谤,向公众澄清事实,罗某却继续发表更多的侮辱性“贴子”,一些网民也不负责任地跟贴附和。由于沈某长期以“雨季”为名上网,结识了一批网友,而且通过网友聚会,她和其中一些人已非常熟悉,罗某的行为给沈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沈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罗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首先查明了“铅笔”和“雨季”分别就是罗某和沈某,同时也查明了以“铅笔”为名发表侮辱性“贴子”的就是罗某,对这些罗某也予以承认。但罗某却认为他诽谤的只是虚拟的“雨季”,并没有点名道姓侮辱沈某本人,因此没有侵犯沈某的名誉权。法院则认为,首先,罗某在主观上有侮辱诽谤沈某的故意,即罗某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沈某名誉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其次,罗某侮辱的对象是特定的,即沈某本人。罗某、沈某虽然是各自以自己的网名在网络中与人交流,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已经相互认识并知道对方姓名,他们的姓名与网名间已经形成了对应关系,他们之间的交流不是虚拟的,而是互知的网友间的交流。因此,罗某侮辱“雨季”实际上就是在侮辱沈某;再次,罗某的诽谤已经造成恶劣影响,因为,沈某本人和她的网名已为许多网友熟知,网友很容易对号入座。因此,罗某的行为已构成对沈某名誉权的侵犯。
最后,法院判决罗某在网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沈某1000元。
餐厅有没有义务为顾客看包
林 平
2001年11月,吴某走进一家餐厅用餐,由于餐厅人较多,吴某就顺手把自己随身携带的手包放在一座位上占了个位子,自己则去排队订餐,在排队过程中他还不时回头看看自己的包。但当他回到座位上时,他的包却不见了。吴某很快通知了餐厅,并报告了派出所。几天过去了,他的包仍然没有下落,看来已没有找回的可能。吴某的包里有手机、身份证等物品和3000多元现金,这么大的损失让吴某觉得很难承受。他认为他的包在餐厅订餐时遗失的,而当时餐厅也安排了值班人员,他们对包的遗失也应负一定的责任,正是因为餐厅的保安措施存在漏洞,才使得小偷有机可乘,于是他又找到餐厅,要求餐厅承担他的部分损失。而餐厅则认为,他们在餐厅的几处醒目地方都放了几块提示牌,上面写有“请顾客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等字样,他们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他们安排的值班人员是维持餐厅用餐秩序的,不是为顾客看包的,况且吴某并没有把包交给任何工作人员保管,工作人员也没有义务为他看包。双方争执不下,吴某于是把餐厅告上了法庭,要求餐厅承担他的部分经济损失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随身携带的重要物品应自行保管好,而他却麻痹大意,将包随手放在座位上,是造成包遗失的主要原因。餐厅提供的服务中不含有保管顾客物品的义务,吴某也没有把包交给餐厅保管,而且餐厅已在醒目处作了保管好随身物品的警示说明,餐厅对包的遗失不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赵 兴
25岁的罗某和21岁的沈某曾是网友,他们经常在网上聊天,罗某用的网名是“铅笔”,沈某用的网名是“雨季”,后来在网友聚会时两人还见过面,互留了姓名、电话。罗某有意发展与沈某的关系,却遭沈某冷遇,罗某于是怀恨在心。不久,罗某以“铅笔”的网名在网上公开发表“贴子”,向网民介绍“雨季”其人,称“雨季”是“交际花”“三陪女”等等,对“雨季”进行侮辱和诽谤。沈某当即要求罗某停止侮辱和诽谤,向公众澄清事实,罗某却继续发表更多的侮辱性“贴子”,一些网民也不负责任地跟贴附和。由于沈某长期以“雨季”为名上网,结识了一批网友,而且通过网友聚会,她和其中一些人已非常熟悉,罗某的行为给沈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压力。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沈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罗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首先查明了“铅笔”和“雨季”分别就是罗某和沈某,同时也查明了以“铅笔”为名发表侮辱性“贴子”的就是罗某,对这些罗某也予以承认。但罗某却认为他诽谤的只是虚拟的“雨季”,并没有点名道姓侮辱沈某本人,因此没有侵犯沈某的名誉权。法院则认为,首先,罗某在主观上有侮辱诽谤沈某的故意,即罗某明知自己的侮辱行为会造成败坏沈某名誉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其次,罗某侮辱的对象是特定的,即沈某本人。罗某、沈某虽然是各自以自己的网名在网络中与人交流,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已经相互认识并知道对方姓名,他们的姓名与网名间已经形成了对应关系,他们之间的交流不是虚拟的,而是互知的网友间的交流。因此,罗某侮辱“雨季”实际上就是在侮辱沈某;再次,罗某的诽谤已经造成恶劣影响,因为,沈某本人和她的网名已为许多网友熟知,网友很容易对号入座。因此,罗某的行为已构成对沈某名誉权的侵犯。
最后,法院判决罗某在网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沈某1000元。
餐厅有没有义务为顾客看包
林 平
2001年11月,吴某走进一家餐厅用餐,由于餐厅人较多,吴某就顺手把自己随身携带的手包放在一座位上占了个位子,自己则去排队订餐,在排队过程中他还不时回头看看自己的包。但当他回到座位上时,他的包却不见了。吴某很快通知了餐厅,并报告了派出所。几天过去了,他的包仍然没有下落,看来已没有找回的可能。吴某的包里有手机、身份证等物品和3000多元现金,这么大的损失让吴某觉得很难承受。他认为他的包在餐厅订餐时遗失的,而当时餐厅也安排了值班人员,他们对包的遗失也应负一定的责任,正是因为餐厅的保安措施存在漏洞,才使得小偷有机可乘,于是他又找到餐厅,要求餐厅承担他的部分损失。而餐厅则认为,他们在餐厅的几处醒目地方都放了几块提示牌,上面写有“请顾客保管好自己的随身物品”等字样,他们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他们安排的值班人员是维持餐厅用餐秩序的,不是为顾客看包的,况且吴某并没有把包交给任何工作人员保管,工作人员也没有义务为他看包。双方争执不下,吴某于是把餐厅告上了法庭,要求餐厅承担他的部分经济损失2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随身携带的重要物品应自行保管好,而他却麻痹大意,将包随手放在座位上,是造成包遗失的主要原因。餐厅提供的服务中不含有保管顾客物品的义务,吴某也没有把包交给餐厅保管,而且餐厅已在醒目处作了保管好随身物品的警示说明,餐厅对包的遗失不承担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