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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些年来,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迅猛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也存在着比较多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如果想要使得互联网金融行业高质量发展,则需加大对其规制力度。基于此,本文就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措施进行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
一、引言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以及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同样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国家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刑事法律方面的风险问题。所以,研究刑法对互联网金融的规制有极其重要的现实价值。
二、 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述
当前,常见的互联网金融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非法集资。其主要包含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具体行为主要反映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当中的众筹、融投资以及P2P等。第二,传销。互联网传销完全不同于传统的传销,在互联网中提供线上理财或者营销等服务,对企业进行包装以后在网络中大肆宣传,吸引用户缴纳“会员费”或者“入门费”。第三,诈骗。此种犯罪不仅包含一般的诈骗犯罪,而且还包含信用卡诈骗犯罪。普通诈骗主要是犯罪人员通过虚构的身份通过互联网平台来骗取钱财;或者是当前常见的“校園贷”、“套路贷”等全新类型的犯罪。
三、 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犯罪面对的困境
第一,互联网金融对刑法稳定性的影响。现阶段,我们国家还没有构建起成熟的征信体系,电子信息系统有着管理性以及技术性方面的不足,此些不足也就成为不法人员实施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动机。增加刑法修正案的修订次数,能够有效维护合法运营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但是此举或许会对刑法的稳定性造成影响。刑法修正案频繁的修订,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论证,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刑法规定的过分超前性、盲目性以及冲动性,同时还会影响到我们国家建立稳定、高质的刑法规制机制。
第二,互联网金融对现行金融监管制度的影响。刑事制裁是对传统金融进行约束的“最后防线”,刑事制裁的根本效用在于严厉惩罚各类金融犯罪活动。因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性质,基本性法律法规对于普通的金融违规行为难以起到较好的规制作用,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的大多是严重违背法律法规的现象。目前,互联网已经发展成各种违法犯罪人员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重要载体。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生违法现象的时候,执法部门通常会选择跳过基本性法律规定,直接选择刑事制裁方式,对我们国家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四、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措施
(一)扩大刑法规制范围
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应当扩大刑法规制范围。互联网金融是有着极高技术含量的全新业态,该领域内发生的犯罪活动因为依赖于互联网的技术优势而通常显得更为隐蔽。在社会生活中,如果采用民事法律来规制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通常难以做到“定纷、止争”,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性。刑法规制不到位,则会导致违法犯罪人员表现得更加肆无忌惮,刑法的缺乏不但为犯罪人员躲避刑法处罚创造了机会,同时会造成互联网金融变革和犯罪间的界线模糊。此类混乱的情况不仅会影响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同时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积极性。所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刑法规制不应有所迟缓或者退缩,而应当表现出更大的积极性,如此才可以从根本上指引互联网金融的合法化发展。
(二)适时出台有关刑法解释
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应当适时出台有关刑法解释。按照我们国家当前的立法流程以及司法实践,适时出台与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的刑法解释是完全可行的;所以,可以更加具体地融入到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规制中。从某种角度来看,此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法自身的稳定性,导致刑法处在极其不稳定的状态当中,然而这样的限度是十分小的,却对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的防范以及有关犯罪行为的打击是极其有利的。
(三)完善相关刑罚
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应当完善相关刑罚。一方面,完善罚金刑。第一,去除无限额罚金体制,增加日额罚金体制。日额罚金体制,主要是对于违法犯罪分子具体收入等情况来明确每日罚金所相应的金额,其次根据罪罚的轻重程度来确定罚金持续的时间,将二者相乘后获得最后的罚金数额。对于此类罚金模式的应用,是对于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准则的集中反映,同时可以更加好的体现出“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第二,对单位犯罪中罚金刑对应的二元适用主体进行统一。如果这种行为的犯罪主体为单位,与其有关的自然人同样会在其中谋取相应数目的非法利益,需将其判定成是与单位相同的处罚主体。第三,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加大执行力度。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时,若罚金刑难以被执行,其判决也就是毫无意义的,很难发挥防范及惩罚犯罪活动的效用,并且还会导致法律判决失去公正性。因此,为了保证罚金刑能够获得全面落实,需积极引进易科制度,即在违法犯罪分子无法承担罚金或者拒绝缴纳罚金的状况下,能够以自由刑取代罚金刑而对其做出处罚。通过此种形式,可以高效督促犯罪分子来缴纳罚金,进而发挥出强大的震慑作用,充分彰显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另一方面,完善资格刑。第一,对经济犯罪和资格刑间的关系进行固化,促使资格刑成为经济犯罪的必然结果,进而对广大民众发挥出相应的威慑作用,取得常规防范的成效。第二,通过资格刑剥夺,使得违法犯罪分子完全丧失进行犯罪活动的能力,避免犯罪活动的重复出现,发挥刑罚的独特防范作用。第三,对资格刑进行完善,是对我们国家刑罚体系进行健全的主要途径。所谓“刑罚体系”,主要是指刑罚限定的各类财产刑、生命刑、自由刑以及资格刑等,将其根据固定的内在关联实施排列,进而构建起系统化的整体。对资格刑进行完善,有着极其重要的实践价值,能够高效促进刑罚体系的健全化。
五、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态势“只增不减”,因此也就展现出对其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但是,当前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犯罪仍面对诸多的困境。未来,应采取扩大刑法规制范围、适时出台有关刑法解释、完善相关刑罚等措施,不断加大刑法规制力度。
参考文献:
[1]翟艺丹.中日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比较及其反思[J].保定学院学报,2018(05):30-34.
[2]陈伟,蔡荣.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路径选择与展望[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47):104-111.
[3]茂林月.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分析[J].市场调查信息(综合版),2019(01):217-217.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犯罪;刑法规制
一、引言
随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以及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行业同样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与此同时,我们国家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刑事法律方面的风险问题。所以,研究刑法对互联网金融的规制有极其重要的现实价值。
二、 互联网金融犯罪概述
当前,常见的互联网金融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非法集资。其主要包含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具体行为主要反映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当中的众筹、融投资以及P2P等。第二,传销。互联网传销完全不同于传统的传销,在互联网中提供线上理财或者营销等服务,对企业进行包装以后在网络中大肆宣传,吸引用户缴纳“会员费”或者“入门费”。第三,诈骗。此种犯罪不仅包含一般的诈骗犯罪,而且还包含信用卡诈骗犯罪。普通诈骗主要是犯罪人员通过虚构的身份通过互联网平台来骗取钱财;或者是当前常见的“校園贷”、“套路贷”等全新类型的犯罪。
三、 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犯罪面对的困境
第一,互联网金融对刑法稳定性的影响。现阶段,我们国家还没有构建起成熟的征信体系,电子信息系统有着管理性以及技术性方面的不足,此些不足也就成为不法人员实施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动机。增加刑法修正案的修订次数,能够有效维护合法运营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但是此举或许会对刑法的稳定性造成影响。刑法修正案频繁的修订,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论证,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刑法规定的过分超前性、盲目性以及冲动性,同时还会影响到我们国家建立稳定、高质的刑法规制机制。
第二,互联网金融对现行金融监管制度的影响。刑事制裁是对传统金融进行约束的“最后防线”,刑事制裁的根本效用在于严厉惩罚各类金融犯罪活动。因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独特性质,基本性法律法规对于普通的金融违规行为难以起到较好的规制作用,互联网金融领域出现的大多是严重违背法律法规的现象。目前,互联网已经发展成各种违法犯罪人员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的重要载体。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发生违法现象的时候,执法部门通常会选择跳过基本性法律规定,直接选择刑事制裁方式,对我们国家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四、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措施
(一)扩大刑法规制范围
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应当扩大刑法规制范围。互联网金融是有着极高技术含量的全新业态,该领域内发生的犯罪活动因为依赖于互联网的技术优势而通常显得更为隐蔽。在社会生活中,如果采用民事法律来规制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通常难以做到“定纷、止争”,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性。刑法规制不到位,则会导致违法犯罪人员表现得更加肆无忌惮,刑法的缺乏不但为犯罪人员躲避刑法处罚创造了机会,同时会造成互联网金融变革和犯罪间的界线模糊。此类混乱的情况不仅会影响到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高质量发展,同时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积极性。所以,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刑法规制不应有所迟缓或者退缩,而应当表现出更大的积极性,如此才可以从根本上指引互联网金融的合法化发展。
(二)适时出台有关刑法解释
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应当适时出台有关刑法解释。按照我们国家当前的立法流程以及司法实践,适时出台与互联网金融犯罪相关的刑法解释是完全可行的;所以,可以更加具体地融入到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规制中。从某种角度来看,此无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刑法自身的稳定性,导致刑法处在极其不稳定的状态当中,然而这样的限度是十分小的,却对互联网金融犯罪风险的防范以及有关犯罪行为的打击是极其有利的。
(三)完善相关刑罚
对于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应当完善相关刑罚。一方面,完善罚金刑。第一,去除无限额罚金体制,增加日额罚金体制。日额罚金体制,主要是对于违法犯罪分子具体收入等情况来明确每日罚金所相应的金额,其次根据罪罚的轻重程度来确定罚金持续的时间,将二者相乘后获得最后的罚金数额。对于此类罚金模式的应用,是对于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准则的集中反映,同时可以更加好的体现出“公平、公正”的法律理念。第二,对单位犯罪中罚金刑对应的二元适用主体进行统一。如果这种行为的犯罪主体为单位,与其有关的自然人同样会在其中谋取相应数目的非法利益,需将其判定成是与单位相同的处罚主体。第三,建立罚金刑易科制度,加大执行力度。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时,若罚金刑难以被执行,其判决也就是毫无意义的,很难发挥防范及惩罚犯罪活动的效用,并且还会导致法律判决失去公正性。因此,为了保证罚金刑能够获得全面落实,需积极引进易科制度,即在违法犯罪分子无法承担罚金或者拒绝缴纳罚金的状况下,能够以自由刑取代罚金刑而对其做出处罚。通过此种形式,可以高效督促犯罪分子来缴纳罚金,进而发挥出强大的震慑作用,充分彰显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另一方面,完善资格刑。第一,对经济犯罪和资格刑间的关系进行固化,促使资格刑成为经济犯罪的必然结果,进而对广大民众发挥出相应的威慑作用,取得常规防范的成效。第二,通过资格刑剥夺,使得违法犯罪分子完全丧失进行犯罪活动的能力,避免犯罪活动的重复出现,发挥刑罚的独特防范作用。第三,对资格刑进行完善,是对我们国家刑罚体系进行健全的主要途径。所谓“刑罚体系”,主要是指刑罚限定的各类财产刑、生命刑、自由刑以及资格刑等,将其根据固定的内在关联实施排列,进而构建起系统化的整体。对资格刑进行完善,有着极其重要的实践价值,能够高效促进刑罚体系的健全化。
五、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态势“只增不减”,因此也就展现出对其进行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但是,当前刑法介入互联网金融犯罪仍面对诸多的困境。未来,应采取扩大刑法规制范围、适时出台有关刑法解释、完善相关刑罚等措施,不断加大刑法规制力度。
参考文献:
[1]翟艺丹.中日互联网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比较及其反思[J].保定学院学报,2018(05):30-34.
[2]陈伟,蔡荣.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路径选择与展望[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47):104-111.
[3]茂林月.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的"两面性"分析[J].市场调查信息(综合版),2019(01):217-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