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的原因及遏制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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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非国家工作人员是行贿的主要群体。因此,分析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的特点、心理及防范对策,对于治理商业贿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行贿主体以非公有制企业人员为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国有企业进行了大量改制,多种形式的私营企业、股份公司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不少自然人也通过挂靠、承包、合伙等形式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非公有制单位、个人纷纷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作为有力的竞争手段,以求在经济活动中获得更多好处。
  (二)行贿范围主要分布在工程建设、产权交易、资源开发和产品推销领域。随着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公共财政投入的工程建设大量增加,各种主体尤其是公私主体之间的产权交易频繁发生,资源产品价格暴涨,高利润使其成为各种经济主体争抢的“香馍馍”。而掌握这些“香馍馍”分配权、许可权各环节的公职实权人物,一方面成为行贿人的集中攻击对象,另一方面也很容易孳生贪欲,“奇貨可居”换取好处,自愿收受或主动索取贿赂。
  (三)行贿对象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的实权人物。在我国,长期的集权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使公共权力异常强大,公共管理范围广阔。党政机关及其人员代表国家掌握着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的控制权、分配权、监管权,其中的实权人物自然成为行贿的重点目标。
  (四)直接行贿与变相行贿相交织。为了便于受贿人接受并逃避法律制裁,行贿日益呈现出方式多样化、手段巧妙化、界限模糊化的发展动态,表现为传统的直接行贿与新型的变相行贿相交织、财物行贿与非财物行贿相交织。一些人以投资分红、顾问费、工资、人情往来、虚假借贷、虚假赌博、虚假买卖、虚假认亲、提供会员卡、提供免费服务或旅游、提供虚假工作等方式掩盖行贿的实质。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的主要原因
  (一)利益原因。总体上说,行贿的直接目的都是为了牟取利益,行贿与受贿之间大多表现为赤裸裸的权钱交易。一些行贿人的主观目的十分明确:以行贿的小利换取权力关照牟取大利。一旦行贿成功,将获得数倍、数十倍的利益。因此,他们行贿的预谋性、主动性、坚持性强,不达目的决不轻易罢手,往往精心策划、不择手段;反侦查意识和能力强,线索和证据少,即使案发也顽固对抗,以保护利益共同体,维护到手的不当利益。
  (二)心理原因。一是感恩心理。一些行贿人在得到“关照”后,对受贿人抱有感激之情而给予“回报”。他们的主观恶性较小,把行贿看成是人之常情、人情往来,罪恶感不强。二是从众心理。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带来的冲击与“空隙”,使商业贿赂日益猖獗,并在某些行业、环节形成潜规则。这种大环境下,一些人必然遵从潜规则、忽视明规则,用行贿打开财路。三是侥幸心理。一些行贿人认为,只要不是为个人牟取私利,即使事情败露也不怕;一些行贿人自感“偶然为之,问题不大”;一些行贿人自以为见多识广、经验丰富、行为隐蔽、手段巧妙、关系网宽、反侦查能力强,不可能“翻船”。侥幸心理使贿赂行为增多,也使行贿人在案发后负隅顽抗。
  (三)社会原因。一是公共权力寻租。行贿指向的主要目标,都是手握党政领导权、行业监管权和单位决策权、管理权的关键人物,说明公共权力寻租的现象十分普遍和严重。二是竞争机制失衡。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制度不健全、管理监督不力而形成的“空穴”使竞争机制严重失衡。行政管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完善、不对等、不阳光的“漏洞”;人与人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对社会资源占有的机会不平等,为了在竞争中取得有利地位,一些人往往贿赂公职人员以得到公共权力的关照和庇护。三是查处和打击不够有力。商业贿赂不仅隐蔽性强,很多只是“一对一”暗中进行,很难留下明显的证据;而且巧立名目,形式多样,在法律和政策界限上难以确定,使很多实质性商业贿赂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从反面助长了商业贿赂盛行。
  
  三、遏制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的对策建议
  遏制行贿犯罪,与遏制受贿犯罪既紧密联系又各有侧重,必须纳入反腐败尤其是反贿赂的总体格局中来考虑。对行贿犯罪既要依法保持相应的打击力度,又要注意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有利于提高反贿赂犯罪的综合效果。
  (一)加快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推行资格准入制度。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有助于人们从内心遏制行贿冲动。 一要加强行贿危害性的宣传和教育。选择典型、重大行贿案件以案说法、以案析理,直观地说明行贿犯罪对自己、对家人、对他人、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强化社会对行贿的罪恶感和厌恶感,净化社会风气。二要加强以诚信为核心的职业道德建设。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行业主管和社会舆论工具的作用,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及人员树立诚信经营光荣、行贿获利可耻的职业道德观;明确只有建立、完善诚信制度,打造诚信品牌,才是长远发展之道,把诚信作为执业的基本道德底线。三要在商业贿赂多发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强资质管理和信用评级。在严格资质等级和执业资格动态管理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和完善企业信用评级工作,建立信用档案,将失信情况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开,形成鼓励公平竞争、反对行贿做假的社会氛围,大幅度提高“失信”成本。四要在重点行业和领域逐步建立、推行诚信准入制度。对那些通过行贿严重违反公平竞争规则的单位和个人,通过“黑名单”予以曝光,并实行限制进入制度。
  (二)坚持宽严相济依法治理行贿犯罪。在商业贿赂中, 受贿方往往是掌握公共权力的强势者,很多贿赂犯罪的突破依赖于行贿人的供述。因此,打击和治理行贿,更需要我们从提高反贿赂的综合成效出发,坚持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严格掌握法律政策界限。
  一要依法严厉打击严重行贿犯罪。对拒绝供述、负案潜逃、对抗侦查的,曾因行贿行为受过处罚的,因行贿谋取非法利益或造成公共利益重大损失且难以挽回的,或多次行贿的,或向多人行贿的,行贿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要对一般行贿行为实行“严查宽处”策略。严查,才能把阴暗的贿赂事实摆在阳光下,揭露犯罪、打击犯罪,减少犯罪黑数,伸张社会正义,维护法律尊严并促使社会和公众强化行贿也是违法犯罪的理念,净化发展环境;宽处,才能体现国家打击贿赂犯罪重在治官、治权的思想,有利于惩治受贿犯罪。要严格执行刑法第390条第二款的从宽处理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依法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主动配合侦查,提供、收集和固定证据的,积极避免或挽回国家、集体因贿赂行为遭受损失的,指证受贿犯罪的,偶然行贿未造成公共利益损失的,要依法从宽。
  三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体现力度,就是要通过高额罚金和没收财产使行贿人加大犯罪的直接成本,“吐”出因行贿获得的不正当利益,让行贿者得不偿失,破除以行贿牟利的心理;体现严肃性,就是要保证财产刑判罚执行兑现到位,防止“形同虚罚”。从投入产出的角度说,行贿的基本目的是投入小利产出大利。对商业贿赂中的一般行贿犯罪,处罚上要多适用财产刑,少适用自由刑尤其是监禁刑,并保证财产刑判罚、执行的力度和严肃性;对不构成犯罪的行贿人,应当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经济处罚。
  (三)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减少权钱交易机会。一要深化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科学调控社会公共权力部门的规模和数量。要尽快取消那些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管理要求的公共权力部门,将其权力移交给社会其他主体。要尽快建立起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这包括限制和取消经济垄断,促进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限制特殊利益,减少政府过度干预,使更多的社会主体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平等竞争者。二要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建立起对公共权力的约束、监管机制。不论是企业、事业单位,还是行政机关、社会团体,都存在对“实权者”尤其是“一把手”如何进行有效监督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限制和分割权力,这就必须建立起比较科学、合理、可行而且具有较强刚性的工作程序,形成以权力对抗权力、人人有权监督但又必须无条件接受监督、相互制衡的监督机制。三要加快推进“阳光作业”的步伐,减少权钱交易机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都要进行必要的管理、管制活动。为了遏制管制活动中的“寻租”行为,就必须减少“暗箱操作”,实行管理、决策及其实施过程、结果的公开化、民主化,降低个人在决策、监管中的影响力,以公开和民主促进公正和廉洁,减少行贿和受贿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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