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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问题,始终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社会稳定的根本。党的十七大也确定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然而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投入的加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发生在镇村等基层组织侵害“三农”利益的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却逐年呈上升趋势,损害了基层干部的形象,降低了在群众中的信任度,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广大群众对此反响强烈,惩腐的呼声越来越高。
一、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
1、涉及罪名相对集中,犯罪的形式和手段多样化。罪名主要集中在贪污、挪用、侵占集体资金上。犯罪对象主要包括村社企业承包费、土地租赁费、集体房屋租赁费、救灾扶贫资金、社保资金等。从犯罪形式上看有侵吞、截留、骗取、套取等, 贪污、侵占的手段主要有白条子下账、收入不上账、重复支出、虚列支出等;挪用资金则是明目张胆将款项直接拿出。
2、共同犯罪较为突出。犯罪辐射面广,犯罪主体大都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支部书记,或村会计、出纳等,并且“黄金搭档”作案较多。据调查,在查处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村委会主任、书记、会计、出纳中的两个人员以上共同作案。
3、单次犯罪数额不大,作案时间跨度较长,作案次数频繁。受自然和人为环境的制约,农村基层干部单次涉案的数额相对较少,但其作案时间跨度较长,先后持续甚至多达十年之久,作案次数相对频繁。
二、农村基层干部犯罪的主客观因素:
1、农村基层干部综合素质较低,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观因素之一。从目前我院办理的村级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看,他们往往重视的是工作的实效性,而忽视了学习,特别是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他们当干部的目的不是为大多数群众谋利益,而是为一部分人谋利益,甚至是一已之私。长期疏于政治学习和世界观改造。
2、不能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利,以权谋私是导致至犯罪的主观因素之二。一些人受利益的驱动片面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于是,在握有一定实权后,不是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是想乘机大捞一把,利用职权贪污、挪用,有的甚至索贿受贿。
3、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导致犯罪的客观因素之一。权力过分集中,监督体系形同虚设。一方面,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定期和不定期落到实处的检查和审计,给了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农民群众缺乏监督意识,也是造成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由于历史和文化等原因,在一些比较偏僻,贫困的地区,大多数农民逆来顺受,对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行为,不愿去,不敢去,一些农村干部抓住农民群众的这个心理弱点,侵吞公款,敛取钱财。
4、用人不当是导致犯罪的客观因素之二。目前在使用村干部上存在着两处不同的思想,认为村官也不好当,老实巴交的干不了,各项指标和临时交待的任务都难完成。有点痞性的人虽然有一些毛病,但他能“镇”得住,村官是让农民怕,不是让农民敬的,受尊敬的村官不一定是好村官;而在农民中对村官选举持漠然态度,谁当都行,在他们眼里老实人当村官,守法农民并不十分赞同。其实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怕那些“好赖帐”的村民越来越多,到头来吃亏还是这些人,而痞性人当村官虽然有贪吃贪占的毛病,但有什么摊派任务大家一起出,相对公平一些。这两种错误认识带有极大的普遍性,说穿了对谁当村官不报太大希望,如此态度直接影响了村官的正常选举,谁想当,谁做做工作,谁拉拉选票,农民就选谁,并不计较违背自己的意志及选举的原则性,使一些条件不如他人的当上了村官。
5、财务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而不落实是导致犯罪的客观因素之三。大多数基层组织的部分工作规章制度和程序存在较大漏洞,特别是一些镇村对拆迁补偿款、土地出让金、生活安置费、青苗补偿款、计划生育费等专项资金以及集体企业承包款、土地租赁费、承包款等集体资金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导致白条子下帐、假票据入帐、随意审批等不规范行为较为普遍,由于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加上监督不力,这类犯罪虽然易查处但不易暴露。从而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6、立法的不完善和刑罚打击的不力是导致犯罪的客观因素之四。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只对极少数村干部职务犯罪有管辖权,多数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的经侦部门却忙于侦查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等严重经济犯罪,在警力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无暇顾及农村领域的“小案”。在不少地方,农民都是到检察机关举报乡村干部职务犯罪,他们知道检察机关是反腐败的主要机关,并且他们相信检察机关能给他们作主,而检察机关处在一个非常尴尬的位置,他们有能力并擅长办理这类案件,但如果越权办案则违法,将受到上级处理,因此只能将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至使不少案件不能侦破,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威信,影响了群众的举报热情,助长了基层干部的霸道作风和腐败的泛滥。有的干部被举报未被侦破,而后还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证人,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三、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途径和措施:
1、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国家机关的声誉和法律在广大群众中的权威,要给犯罪分子以震慑,给群众以信心。由于农村财务管理的不规范,各种制度的不健全,取证极为困难,给侦办案件增加了难度,因此对任何一个案件都要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周密方案,这样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实行争议案件联合办案制度。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可以由相关部门联合办案,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加大了办案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还可防止各部门之间对群众举报“踢皮球”的现象。有的案件从线索上看,应由哪个部门管辖不明确,对这种情况,可由纪检和公安或检察院共同办案,待侦破后交由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同时坚持有案必办,给群众一个明白的交待。对于农村领域的职务犯罪,不少是小金额的犯罪,有的部门不重视,而去观注大案要案,这种做法欠妥。在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今天,各级部门应特别注意发生在农村的职务犯罪,认真对待每一个线索,不能因为案子小而不重视、不办理。
2、坚持标本兼治、 打击和预防相结合,逐步减少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农村干部职务犯罪集中反映在涉农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上,打击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是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针对农村干部犯罪较为突出的现状,在加大查办村级干部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也要加大村干部预防犯罪工作,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对村干部进行警示教育,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提高村干部的懂法、守法意识,让其懂得哪些行为违法,提高他们的守法意识,使他们远离犯罪,不敢犯罪,从而遏制村干部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为了做到形象生动,可以尝试编印以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为主,有关法律规定和预防工作要求等内容组成的预防知识小册子,将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件的宣传图板在各乡(镇)、村人员相对较集中的区域巡回展出,起到警示作用。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稳定一方。
3、以 “检务快车”等法律宣传为活动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受理举报线索。各职能部门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知道哪些事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哪些事情应向哪个部门反映,应如何收集相关材料,这对打击犯罪极其为有利,不仅能增加破案比例,而且能减少办案时间,少走弯路。宣传中不能走形式,而要力求实效,不仅要宣传法律,还要宣传已经办理的典型案例,让广大群众看到政府反腐的决心,促使他们积极举报。
4、以民为本,大力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救灾、扶贫、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等工作中出现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及时做好赃款的追缴工作,将农民的利益损害降到最低;同时在查办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职务犯罪的同时,关注有无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种涉农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涉农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5、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制约机制,强化内外部监督。建立严格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村里的每件事几乎都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对资源、资产的处置,必须由村民自己当家作主,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实行规范化管理,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措施,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干部、会计、出纳的各自职责,杜绝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的行为,提高财务公开质量,增加财务收支的“透明度”。
6、消除错误思想,用好村官。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改善基层组织干部的选拨任用制度,正确引导人民群众把那些思想好、意识好、能力强、想办事、会办事、又懂管理,能廉洁奉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优秀人才选举出来,担任村组干部,加强村组后备干部培养力度。对那些年轻有为,知识水平较高,有魄力,有进取精神的农民,进行重点培养,为他们提供表现才能的平台,使他们早日得到群众认可,及早进入基层领导岗位。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要充分发挥在预防和惩治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以法律手段推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一、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特点:
1、涉及罪名相对集中,犯罪的形式和手段多样化。罪名主要集中在贪污、挪用、侵占集体资金上。犯罪对象主要包括村社企业承包费、土地租赁费、集体房屋租赁费、救灾扶贫资金、社保资金等。从犯罪形式上看有侵吞、截留、骗取、套取等, 贪污、侵占的手段主要有白条子下账、收入不上账、重复支出、虚列支出等;挪用资金则是明目张胆将款项直接拿出。
2、共同犯罪较为突出。犯罪辐射面广,犯罪主体大都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支部书记,或村会计、出纳等,并且“黄金搭档”作案较多。据调查,在查处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村委会主任、书记、会计、出纳中的两个人员以上共同作案。
3、单次犯罪数额不大,作案时间跨度较长,作案次数频繁。受自然和人为环境的制约,农村基层干部单次涉案的数额相对较少,但其作案时间跨度较长,先后持续甚至多达十年之久,作案次数相对频繁。
二、农村基层干部犯罪的主客观因素:
1、农村基层干部综合素质较低,是其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观因素之一。从目前我院办理的村级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看,他们往往重视的是工作的实效性,而忽视了学习,特别是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他们当干部的目的不是为大多数群众谋利益,而是为一部分人谋利益,甚至是一已之私。长期疏于政治学习和世界观改造。
2、不能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利,以权谋私是导致至犯罪的主观因素之二。一些人受利益的驱动片面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于是,在握有一定实权后,不是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是想乘机大捞一把,利用职权贪污、挪用,有的甚至索贿受贿。
3、权力过分集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导致犯罪的客观因素之一。权力过分集中,监督体系形同虚设。一方面,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缺乏定期和不定期落到实处的检查和审计,给了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农民群众缺乏监督意识,也是造成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由于历史和文化等原因,在一些比较偏僻,贫困的地区,大多数农民逆来顺受,对农村基层干部的职务犯罪行为,不愿去,不敢去,一些农村干部抓住农民群众的这个心理弱点,侵吞公款,敛取钱财。
4、用人不当是导致犯罪的客观因素之二。目前在使用村干部上存在着两处不同的思想,认为村官也不好当,老实巴交的干不了,各项指标和临时交待的任务都难完成。有点痞性的人虽然有一些毛病,但他能“镇”得住,村官是让农民怕,不是让农民敬的,受尊敬的村官不一定是好村官;而在农民中对村官选举持漠然态度,谁当都行,在他们眼里老实人当村官,守法农民并不十分赞同。其实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怕那些“好赖帐”的村民越来越多,到头来吃亏还是这些人,而痞性人当村官虽然有贪吃贪占的毛病,但有什么摊派任务大家一起出,相对公平一些。这两种错误认识带有极大的普遍性,说穿了对谁当村官不报太大希望,如此态度直接影响了村官的正常选举,谁想当,谁做做工作,谁拉拉选票,农民就选谁,并不计较违背自己的意志及选举的原则性,使一些条件不如他人的当上了村官。
5、财务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或有制度而不落实是导致犯罪的客观因素之三。大多数基层组织的部分工作规章制度和程序存在较大漏洞,特别是一些镇村对拆迁补偿款、土地出让金、生活安置费、青苗补偿款、计划生育费等专项资金以及集体企业承包款、土地租赁费、承包款等集体资金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导致白条子下帐、假票据入帐、随意审批等不规范行为较为普遍,由于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帐目不清加上监督不力,这类犯罪虽然易查处但不易暴露。从而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6、立法的不完善和刑罚打击的不力是导致犯罪的客观因素之四。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只对极少数村干部职务犯罪有管辖权,多数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的经侦部门却忙于侦查合同诈骗、虚开增值税等严重经济犯罪,在警力极为有限的情况下,无暇顾及农村领域的“小案”。在不少地方,农民都是到检察机关举报乡村干部职务犯罪,他们知道检察机关是反腐败的主要机关,并且他们相信检察机关能给他们作主,而检察机关处在一个非常尴尬的位置,他们有能力并擅长办理这类案件,但如果越权办案则违法,将受到上级处理,因此只能将无管辖权的案件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至使不少案件不能侦破,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威信,影响了群众的举报热情,助长了基层干部的霸道作风和腐败的泛滥。有的干部被举报未被侦破,而后还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证人,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三、预防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途径和措施:
1、加大打击力度,维护国家机关的声誉和法律在广大群众中的权威,要给犯罪分子以震慑,给群众以信心。由于农村财务管理的不规范,各种制度的不健全,取证极为困难,给侦办案件增加了难度,因此对任何一个案件都要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周密方案,这样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实行争议案件联合办案制度。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可以由相关部门联合办案,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加大了办案力度,提高办案效率。同时还可防止各部门之间对群众举报“踢皮球”的现象。有的案件从线索上看,应由哪个部门管辖不明确,对这种情况,可由纪检和公安或检察院共同办案,待侦破后交由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同时坚持有案必办,给群众一个明白的交待。对于农村领域的职务犯罪,不少是小金额的犯罪,有的部门不重视,而去观注大案要案,这种做法欠妥。在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今天,各级部门应特别注意发生在农村的职务犯罪,认真对待每一个线索,不能因为案子小而不重视、不办理。
2、坚持标本兼治、 打击和预防相结合,逐步减少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农村干部职务犯罪集中反映在涉农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上,打击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是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针对农村干部犯罪较为突出的现状,在加大查办村级干部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同时,也要加大村干部预防犯罪工作,结合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对村干部进行警示教育,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提高村干部的懂法、守法意识,让其懂得哪些行为违法,提高他们的守法意识,使他们远离犯罪,不敢犯罪,从而遏制村干部职务犯罪现象的发生,为了做到形象生动,可以尝试编印以农村干部职务犯罪典型案例为主,有关法律规定和预防工作要求等内容组成的预防知识小册子,将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典型案件的宣传图板在各乡(镇)、村人员相对较集中的区域巡回展出,起到警示作用。做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稳定一方。
3、以 “检务快车”等法律宣传为活动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受理举报线索。各职能部门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知道哪些事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哪些事情应向哪个部门反映,应如何收集相关材料,这对打击犯罪极其为有利,不仅能增加破案比例,而且能减少办案时间,少走弯路。宣传中不能走形式,而要力求实效,不仅要宣传法律,还要宣传已经办理的典型案例,让广大群众看到政府反腐的决心,促使他们积极举报。
4、以民为本,大力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救灾、扶贫、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等工作中出现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及时做好赃款的追缴工作,将农民的利益损害降到最低;同时在查办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和侵害农民利益的职务犯罪的同时,关注有无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种涉农项目资金的监管,确保涉农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5、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制约机制,强化内外部监督。建立严格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村里的每件事几乎都涉及到村民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对资源、资产的处置,必须由村民自己当家作主,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实行规范化管理,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措施,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干部、会计、出纳的各自职责,杜绝公款私存,坐收坐支的行为,提高财务公开质量,增加财务收支的“透明度”。
6、消除错误思想,用好村官。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改善基层组织干部的选拨任用制度,正确引导人民群众把那些思想好、意识好、能力强、想办事、会办事、又懂管理,能廉洁奉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的优秀人才选举出来,担任村组干部,加强村组后备干部培养力度。对那些年轻有为,知识水平较高,有魄力,有进取精神的农民,进行重点培养,为他们提供表现才能的平台,使他们早日得到群众认可,及早进入基层领导岗位。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也是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要充分发挥在预防和惩治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中的重要作用,以法律手段推进农村基层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