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行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职权的规定存在职权内容不完整、部分表述不合理、立法体例不科学的问题。在修改组织法时,对检察职权的规定应当综合考虑"特种案件检察权"、目前已经成熟运用的检察权、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以及"前瞻性检察权"等四种情况。在立法技术上,应当专章规定检察职权,同时取消"行使职权的程序"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