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新闻地方保护”的探讨

来源 :写作(中旬)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illian_t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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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闻地方保护”由来已久,但这方面的研究和探讨却少之又少,体现出该话题的敏感性。笔者通过研究中国地方政府和地方媒体对“新闻保护”的态度、做法,发现其中问题多多,不仅妨害了公众知情权,也将舆论引导带上了错误轨道。而随着新媒体的兴起,“新闻保护”对传统媒体的管理,让其失去了更多话语权和影响力。新华社作为中国媒体中的代表机构,其地位和影响力毋庸赘言,但四川泸县校园死亡事件发生后,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被骚扰得难以忍受,也折射出地方媒体机构所处的生态环境并不乐观。
  关键词:新闻地方保护;话语权;新媒体;舆情引导
  “防火防盗防记者”,这一玩笑似的现象,最近在四川泸县上演,已经传的沸沸扬扬。不仅泸县校园死亡案件曾迷雾重重,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甚至新华社记者现场采访,都受到严重干扰,当地政府部门的“紧张”行为,让新华社记者感到“无法忍受”。不难看出,这是一起典型的“新闻地方保护”案例,出于种种不适宜宣之于口的原因,负面新闻再次被严防死守,甚至会动用了公权力,对受访者威胁、对采访者布局。
  记者采访遇阻挠新媒体发威
  笔者在多年的地方媒体工作中,对“新闻地方保护”再熟悉不过,坏事不许出门、好事必须传播万里,是地方政府对新闻宣传报道的基本要求。如果涉及到敏感或恶性事件,采访的记者或许刚到现场,就接到了禁止采访的命令。哪怕是完成了稿件写作,也必须毙掉,不允许刊登,更不能在新媒体渠道传播,这些新闻“临时禁区”一度层出不穷。如果记者编辑在社交媒体或自媒体平台擅自刊发“禁区新闻”,还会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点名。
  经过新媒体的传播,四川泸县校园死亡事件受到极大关注,应该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以寻求真相,可草率的案件定性、对记者采访的阻挠、对受害者家属的积极交涉,都透露出一股怪异的味道。毫无疑问,地方政府希望将该案件消弭于无形,一方面是消除各方质疑,所以迅速发布经不起推敲的论断;另一方面是消除信息传播,所以当地媒体噤声,哪怕是新华社在这里也寸步难行。新闻地方保护,在当地政府看来,保护的不是受害者一方,更不是社会公义,而是政府和领导的所谓形象。
  这种思维模式并不罕见,负面消息一出现,地方政府不是想着如何伸张正义、解决问题、恪守公仆职责,而是想着如何消除影响、避免负面消息,一门心思把保住自己的“乌纱帽”作为行为动力。但地方政府在如此“宣传”时,打着的却是“舆情引导”的旗号,似乎是在做一件很光明的事业,实则恰恰相反。这种以滥用公权力来下达“封口令”的行为,不仅影响新闻监督的效力,损害政府形象,甚至扭曲新闻事实,破坏社会秩序。
  “新闻地方保护”理论研究遇冷
  报纸、电视和广播等传统媒体,作为新闻监督权力的执行者之一,随着各种类型网络媒体的发达,影响力已经大不如前。除了客观的新媒体环境变化,传统媒体受地方政府制约强度大,监督类报道瞻前顾后,频繁接到各类新闻宣传通知,都让其公信力和新闻传播力度大打折扣,进而失去了大量受众。相比之下,新媒体尤其是自媒体平台,“新闻地方保护”方面的掣肘较少,新闻的生产和传播速度更快,反而成为地方政府舆情引导的软肋,也就成为读者获取更多“有价值”信息的渠道。
  新闻界对“新闻地方保护”的研究和探讨并不多,笔者在中国知网以“新闻地方保护”为主题进行搜索,仅找到14条结果,其中偏题的还有4条,另有一条是碩士毕业论文,并未公开发表。在这仅有的9篇文献中,最早的一篇发表于1994年的《视听界》,最近的一篇发表于2006年的《新闻大学》,之后的十年时间里,竟然没有一篇相关文献出炉,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可谓冷门。由此不难看出,新闻的地方保护探讨,在新闻界也是讳莫如深的,竟然成了新闻理论研究的一个奇异“禁区”。或许,新闻的地方保护的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捏准了新闻从业者的饭碗命脉,后者作为一名职员,不得不放弃了话语权。
  习总书记“2·19”讲话中强调,做好党的新闻舆论工作,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这首先就是要让事实说话,让细节说话,让群众信任。新闻的地方保护,首先是忽略了客观存在的传播规律,尤其是在人人都是自媒体“记者”的时代,一部手机、一个账号就能实现信息传播。青岛“天价虾”事件、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件、西安“电缆门”事件,爆发点都在网络上,病毒式传播发生后政府的宣传主管部门也无能为力,只有是通过正向疏导、积极面对和解决问题,才能赢得公众的谅解。鸵鸟式的舆情处理理念,只能适得其反,甚至成为舆情再次出现爆点的缘由。
  负面新闻的正面报道危害性
  新闻地方保护的方法,除了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对负面新闻的强硬遮掩,还有一种——对负面新闻进行正面报道,通过信息传播的导向,达到掩盖真相的目的,这甚至成为个别媒体洋洋得意的卖点。比如负面的安全事故发生后,在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的引导下,媒体不做事故原因和追责方面的思考,而是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授意下,大力宣传救灾典型和灾后恢复生产的欣欣向荣,并成为事故发生后的主流宣传论调。不可否认,全面的报道也需要后者的补充,但这种故意“拣芝麻丢西瓜”的行为,是以牺牲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和媒体信誉为代价的。久而久之,媒体应该具有的敏锐和血性,也将消磨殆尽,甚至监督权力沦为“打手”的境遇。
  那句“防火防盗防记者”口头禅,反映的不仅是某些记者的职业道德问题,同样也是新闻地方保护的真实写照。地方媒体的从业人员在接到相关的新闻通知后,曾这样抱怨:连新华社的记者都无法忍受重重阻扰,地方媒体又岂能开展采访工作。当“新闻地方保护”成为一顶扣在媒体从业者头上的大帽子,想摘下来谈何容易。对新闻宣传主管部门来说,更应该首先依法办事,弄明白问题的制造者和揭露者,到底哪个更恶,然后才是新闻媒体进行报道。可是最后的那顿板子,往往在“新闻地方保护”的不良诱导下,打在了不听话的媒体身上。
  地方新闻保护的成因探讨
  在国内现有的新闻环境下,除了商业网站的自媒体外,传统意义的媒体如报纸、电视、广播及相应的官办网站和自媒体账号,都隶属于政府主管部门。从地方政府的管辖权来看,传播受众较大的媒体,主要归宣传部、文广新局或出版局等,即便是经过文化体制改革后转为企业,这些媒体机构的管辖权也被以上部门紧紧攥在手中。新闻机构的管理转化为新闻内容的管理,在管辖权上顺理成章。   “新闻地方保护”的形成,首先是官本位思想的作祟,政府领导关注地方形象固然没错,但为了“面子”而动用公权力甚至不合法的手段影响新闻监督,必然会破坏相应的工作程序,这都是各级管理者对官本位思想的妥协。一旦纸包不住火,最终舆情爆发后,此前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惟命是从,都将公猪于众,由此失去了政府形象的“里子”。
  其次,地方政府对负面信息的处理水平有差异。尊重传播规律,尊重新闻事实,是最基本的传播学规则,但某些地方政府总认为把事情掩盖住就相当于没发生,掩耳盜铃的行为短期内往往奏效,但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地方政府并不能完全掌控所有媒体形式,网络舆情状态与主管部门的期望值未必等同。
  再者,地方新闻媒体也是“新闻保护”的帮凶。不可否认地方媒体处于被动地位,也是新闻地方保护的受害者,甚至因此丧失读者群和经济效益。负面信息的始作俑者,所面对的并非仅仅一家媒体,出现大报批评、地方小报表扬的情况并不少见,“有偿新闻”的发生,更让地方媒体对受曝光的单位进行正面宣传,甚至在早期出于利益考虑,实施新闻保护,即对客户的负面信息不做报道。
  破除“保护”根源还在政府执政
  新闻舆论监督虽然并不具有强制性,但却是社会公义的具体表现,是一把无形的利刃,悬于公共秩序之上。尤其在政府运行、司法和商业等领域,新闻舆论监督对各类违法、违规和不公时间,具有前置性的无形监督,并法律法规的后置性惩治相结合,共同提升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和社会秩序正常运行。根除“新闻地方保护”任重而道远,在新闻立法尚未成行的当前,仍有多种可行的方式值得研究推广:
  一是提高政府领导者行政水平和媒介素养。“保护”的目标一方政府的形象与利益,可损害的是当地民众的利益和知情权,官员们应当认清自己的执政目标并非是政府形象,而是治下之民的实际权益和感受。面对媒体采访,媒介素养的低下曾让不少官员颜面扫地,甚至身败名裂。“你是打算替党说话还是替群众说话”,错误地将党和群众放在了对立面;“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则将新闻发言人脱离实际、胡搅蛮缠的一面暴露出来。只有真正认识到媒体传播规律,才能醒悟舆论监督的正面价值。
  二是建立“地方新闻保护”的一票否决制。对负面新闻的操控和遮掩,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正常运行和政府公信力,这与安全事故、计划生育等领域出现的纰漏相比丝毫不逊,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也应该建立该领域的一票否决制度,一旦发现地方政府此类掩耳盗铃的事件,严惩不贷,形成尊重新闻和事实的常态,避免“权大于法”的心态持续滋生。
  三是提高新闻媒体的底气。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面对地方政府为主导的新闻保护行为,地方媒体有心无力,因此地方政府应该建立良好的曝光案件追查机制,从根本上认同新闻媒体对本地的舆论监督,破除“新闻地方保护”,创建良好的监督秩序,无形之中提升违规和违法风险,降低负面事故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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