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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实行营改增之后,其对金融企业的税负、盈利以及会计处理等方面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如何能够采取有效的策略来应对这些影响,是现如今金融企业所关注的重点问题。信托业作为金融企业非常重要的分支和载体,以及行业自身的独特架构,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十分具有代表性和针对性,本文就以信托公司为例,对营改增对信托业的影响进行分析,并针对信托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为推动金融企业发展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 金融企业 信托公司
对于营改增而言,其实行的目的就是将传统的营业税税目业务纳入到增值税的范畴内,自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很好的解决了重复征税等问题,使得我国企业的整体税负有所降低。自2016年5月1日起,信托业开始实施营改增试点。信托业实施营改增,能够带来业务模式、定价机制、内控流程与财税管理等诸多方面的调整与转变,也是信托业回归本源、转型升级的重要契机之一。目前,营改增总体推进平稳,效果良好,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逐渐显露,而信托独特的架构设计使问题进一步复杂。
一、营改增对信托公司带来的影响
1.企业增值税税率上升。虽然说营改增实行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但是信托公司的税负略有上升,这也是金融企业普遍存在的情况。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营改增之前金融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而营改增后,金融業改为6%的增值税税率,从税率来看上涨了1%。考虑到增值税是价外征收而营业税是价内征收的,6%的增值税税率按营业税口径返算,相当于5.66%的营业税税率,税率实际上增加了0.66个百分点。
2.税基拓宽致使税负增加。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该规定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其他金融商品转让的概念,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该规定在原有基础上的细化致使信托公司应税收入范围增加,如自有资金短期银行理财产品等。
3.进项抵扣金额有所增加,但抵扣项目仍不多。针对信托公司的具体业务可以看出,虽然进项抵扣金额有所增加,相对增值税销项税额来说,进项税额可抵扣项目相对较少,只有购买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租赁费、律师费、住宿费、电信费等为数不多的一些品种可以抵扣。此外,银行的划款手续费开具专用发票的流程太慢,截止到目前,还有部分银行无法提供手续费的专用发票。总体来说,可抵扣范围广,但是实际可抵扣的比重低。
二、信托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带来的问题
营改增以后会计核算变得更加复杂,需要对进项税额、完税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核算。不仅如此,纳税点也发生了变化,从早期的地税局转变为当地的国税局。尤其是信托公司由于业务类型的特殊及复杂性,营改增后会计处理实际操作起来更加棘手。
1.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通常情况下,信托报酬收益是按季纳税,而基金和券商是按月申报纳税,资管产品以管理人为纳税人,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是跟着管理人还是按月,如果不跟管理人走,如何在操作层面实现。当然,这个最好还是跟着管理人走比较方便,但作为操作细则需要进行明确。
2.资管产品会计核算和估值核算问题。对于净值型式的资产管理产品而言,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与其估值层面的增值税核算的规则是不相同的。比方说金融商品在进行增值税转让的时候,实际上只有卖出之后才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然而在估值的层面,即使没有卖出,估值层也需要对税收核算进行计算。因此这就导致了核算工作的工作量增大。
3.金融商品转让亏损结转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在进行转让时,其盈亏只能够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相互抵扣,年度终了还是亏损,都不能结转到下一年。这种运行规则就导致了资本管理层面存在较多的问题。比方说某资管产品一月份成立,其亏损可以用来做以后期间的盈利弥补,但是当另一个资管产品在12月成立的时候,其当期的亏损只能作废,这对于投资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4.税赋成本的承担问题。首先,对于所有目前存续的信托项目,要判断是否属于纳税范围。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要协调解决税赋成本由谁承担的问题(融资人还是委托人?),如果强行代扣代缴,而在合同中均未明确增值税相关事项,有可能会引起合同纠纷。而且现行增值税只明确了纳税人购进涉外服务具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如由信托财产来承担,则会降低收益率,影响受益人收益。
三、信托企业应对营改增影响的措施
1.信托公司资管业务亟需税务机关和行业监管协同。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其分类上属于资管行业,在我国的财税[2016]140号文件之中就明确了资管业务是以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原则,因此在信托公司的操作中要根据这一细则进行开展。不过税务机关也认识到,资管行业不仅仅需要对税法进行遵从,还需要对行业的监管规则进行遵从。比方说,资本管理行业的独立核算、托管,以及自营和资管分离,都是资本管理行业的不能跨越的红线。对于税收政策而言,其制定也要在这红线之下进行。当税收政策的制定不够合理的时候,就会导致资本管理运行无法满足监管的要求,这样就会导致操作细则难以落实到位,因此在进行资本管理增值税操作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一问题。
2.信托财产收入免税,避免重复征税。信托财产收入是符合增值税流转、增值、有偿等特征的。因此在确定收入之后就应当进行纳税。当信托的财产收入和受益人收益不同的时候,就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使得信托计划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独立纳税主体。信托计划可以说是一种契约,其不符合增值税纳税人为单位和个人的概念,因此税务机关很难对其进行独立的编号,也因此受托人无法对其进行代扣代缴。因贷款的利息不能作为抵扣项,因此当以信托计划作为纳税主体的时候就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与此同时,税负的增加还会使得信托公司会向委托人或者融资人进行税负转嫁,使得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降低。因此,信托财产收入免税,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和征税程序上的繁琐。 3.加强涉税管理,降低税务风险。金融企业在营改增后由于很多政策解读上的分歧,会面临着很多的税务风险。为了避免这些核算风险,就需要对财务人员做好严格的培训和再教育,通过不断的提升财务人员的操作水平,来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核算能力。除此之外,还要对企业的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进行完善,要强化企业的自身监管能力和内部审计能力,实现对税务风险的有效消除,降低风险损失。信托公司在交易结构设计时应尽量避开共同投资、代收款项等可能增加税负的情况;存量合同要签订补充合同,并重新约定业务流程,不可随意走账、差额交税。规范会计核算。一是严格制定信托业务成本费用的入账标准;二是信托财务部门要加强已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的保管;三是自营财务部门要加强进项发票的管理;四是建立进项抵扣核查制度。
四、結语
不难发现,在信托业积极谋转型、促发展之际,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将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产生深远的影响。为了适应新税制,节约降低成本,以税务筹划和内控机制为引导,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经营模式将发生改变,进而倒逼行业转型。建议监管部门和协会继续推动税收顶层设计,加强与税务部门和政策制定部门的沟通协调,出台相关行业性指引,信托公司要进一步加强涉税判断和产品核算,同时完善合同和发票管理,做好过渡期安排。
参考文献:
[1]刘俊峰. 关于“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分析[J]. 财会学习,2016,(22):162-163.
[2]张利文. 从财务角度看“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J]. 现代经济信息,2016,(19):217.
[3]阿日古娜. 试分析“营改增”对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 时代金融,2016,(27):99+104.
[4]张万华. “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 财经界(学术版),2016,(12):297+301.
[5]余弦霜. 浅谈“营改增”对小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应对策略分析[J]. 商场现代化,2016,(11):192-193.
[6]庄晋磊. 营改增后通信企业税负影响及应对策略分析[J]. 财经界(学术版),2015,(15):342+344.
[7]张欣月.“营改增”对试点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探讨——针对民营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3,(15):36-37.
关键词:营改增 金融企业 信托公司
对于营改增而言,其实行的目的就是将传统的营业税税目业务纳入到增值税的范畴内,自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很好的解决了重复征税等问题,使得我国企业的整体税负有所降低。自2016年5月1日起,信托业开始实施营改增试点。信托业实施营改增,能够带来业务模式、定价机制、内控流程与财税管理等诸多方面的调整与转变,也是信托业回归本源、转型升级的重要契机之一。目前,营改增总体推进平稳,效果良好,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问题逐渐显露,而信托独特的架构设计使问题进一步复杂。
一、营改增对信托公司带来的影响
1.企业增值税税率上升。虽然说营改增实行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但是信托公司的税负略有上升,这也是金融企业普遍存在的情况。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营改增之前金融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为5%,而营改增后,金融業改为6%的增值税税率,从税率来看上涨了1%。考虑到增值税是价外征收而营业税是价内征收的,6%的增值税税率按营业税口径返算,相当于5.66%的营业税税率,税率实际上增加了0.66个百分点。
2.税基拓宽致使税负增加。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该规定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其他金融商品转让的概念,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该规定在原有基础上的细化致使信托公司应税收入范围增加,如自有资金短期银行理财产品等。
3.进项抵扣金额有所增加,但抵扣项目仍不多。针对信托公司的具体业务可以看出,虽然进项抵扣金额有所增加,相对增值税销项税额来说,进项税额可抵扣项目相对较少,只有购买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租赁费、律师费、住宿费、电信费等为数不多的一些品种可以抵扣。此外,银行的划款手续费开具专用发票的流程太慢,截止到目前,还有部分银行无法提供手续费的专用发票。总体来说,可抵扣范围广,但是实际可抵扣的比重低。
二、信托公司的会计处理方式带来的问题
营改增以后会计核算变得更加复杂,需要对进项税额、完税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核算。不仅如此,纳税点也发生了变化,从早期的地税局转变为当地的国税局。尤其是信托公司由于业务类型的特殊及复杂性,营改增后会计处理实际操作起来更加棘手。
1.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通常情况下,信托报酬收益是按季纳税,而基金和券商是按月申报纳税,资管产品以管理人为纳税人,资管产品增值税的纳税期限是跟着管理人还是按月,如果不跟管理人走,如何在操作层面实现。当然,这个最好还是跟着管理人走比较方便,但作为操作细则需要进行明确。
2.资管产品会计核算和估值核算问题。对于净值型式的资产管理产品而言,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与其估值层面的增值税核算的规则是不相同的。比方说金融商品在进行增值税转让的时候,实际上只有卖出之后才会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然而在估值的层面,即使没有卖出,估值层也需要对税收核算进行计算。因此这就导致了核算工作的工作量增大。
3.金融商品转让亏损结转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在进行转让时,其盈亏只能够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相互抵扣,年度终了还是亏损,都不能结转到下一年。这种运行规则就导致了资本管理层面存在较多的问题。比方说某资管产品一月份成立,其亏损可以用来做以后期间的盈利弥补,但是当另一个资管产品在12月成立的时候,其当期的亏损只能作废,这对于投资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
4.税赋成本的承担问题。首先,对于所有目前存续的信托项目,要判断是否属于纳税范围。如果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要协调解决税赋成本由谁承担的问题(融资人还是委托人?),如果强行代扣代缴,而在合同中均未明确增值税相关事项,有可能会引起合同纠纷。而且现行增值税只明确了纳税人购进涉外服务具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如由信托财产来承担,则会降低收益率,影响受益人收益。
三、信托企业应对营改增影响的措施
1.信托公司资管业务亟需税务机关和行业监管协同。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其分类上属于资管行业,在我国的财税[2016]140号文件之中就明确了资管业务是以管理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原则,因此在信托公司的操作中要根据这一细则进行开展。不过税务机关也认识到,资管行业不仅仅需要对税法进行遵从,还需要对行业的监管规则进行遵从。比方说,资本管理行业的独立核算、托管,以及自营和资管分离,都是资本管理行业的不能跨越的红线。对于税收政策而言,其制定也要在这红线之下进行。当税收政策的制定不够合理的时候,就会导致资本管理运行无法满足监管的要求,这样就会导致操作细则难以落实到位,因此在进行资本管理增值税操作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一问题。
2.信托财产收入免税,避免重复征税。信托财产收入是符合增值税流转、增值、有偿等特征的。因此在确定收入之后就应当进行纳税。当信托的财产收入和受益人收益不同的时候,就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使得信托计划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独立纳税主体。信托计划可以说是一种契约,其不符合增值税纳税人为单位和个人的概念,因此税务机关很难对其进行独立的编号,也因此受托人无法对其进行代扣代缴。因贷款的利息不能作为抵扣项,因此当以信托计划作为纳税主体的时候就会出现重复征税的问题。与此同时,税负的增加还会使得信托公司会向委托人或者融资人进行税负转嫁,使得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降低。因此,信托财产收入免税,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和征税程序上的繁琐。 3.加强涉税管理,降低税务风险。金融企业在营改增后由于很多政策解读上的分歧,会面临着很多的税务风险。为了避免这些核算风险,就需要对财务人员做好严格的培训和再教育,通过不断的提升财务人员的操作水平,来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核算能力。除此之外,还要对企业的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进行完善,要强化企业的自身监管能力和内部审计能力,实现对税务风险的有效消除,降低风险损失。信托公司在交易结构设计时应尽量避开共同投资、代收款项等可能增加税负的情况;存量合同要签订补充合同,并重新约定业务流程,不可随意走账、差额交税。规范会计核算。一是严格制定信托业务成本费用的入账标准;二是信托财务部门要加强已取得专用发票抵扣联的保管;三是自营财务部门要加强进项发票的管理;四是建立进项抵扣核查制度。
四、結语
不难发现,在信托业积极谋转型、促发展之际,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将对信托公司的经营模式产生深远的影响。为了适应新税制,节约降低成本,以税务筹划和内控机制为引导,信托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经营模式将发生改变,进而倒逼行业转型。建议监管部门和协会继续推动税收顶层设计,加强与税务部门和政策制定部门的沟通协调,出台相关行业性指引,信托公司要进一步加强涉税判断和产品核算,同时完善合同和发票管理,做好过渡期安排。
参考文献:
[1]刘俊峰. 关于“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分析[J]. 财会学习,2016,(22):162-163.
[2]张利文. 从财务角度看“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J]. 现代经济信息,2016,(19):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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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万华. “营改增”对金融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 财经界(学术版),2016,(12):29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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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庄晋磊. 营改增后通信企业税负影响及应对策略分析[J]. 财经界(学术版),2015,(15):342+344.
[7]张欣月.“营改增”对试点现代服务业企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探讨——针对民营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3,(15):3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