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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是通过授予一部分人权利使其享有合理的利益从而使人的积极性与进取心得到肯定,使人的社会本性与价值得到呈现与褒奖,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它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平衡利益分配与增加社会的整体福利。法律良心必须向道德要求开放,然而在专利法的传统中,被认为高度技术化的专利法领域,历来缺少伦理审视。功利主义成为影响专利法实践的主要因素。功利主义伦理观对专利法实践发挥着实质性影响。其内在的理论缺陷促成了分配非正义和忽视人权等基本价值的现实局面。本文指出专利法应该建立在伦理正当性的基础之上,从功利回归道义的专利法正义观,其中应包含社会利益的考量。
关键词生物海盗 遗传资源 伦理道德 孟山都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88-02
一、引言
以生物技术为主导的科技革命使生物经济成为了各个国家在高新技术领域着重投资并展开激烈争夺的领域。迄今为止还没有哪项科学技术像基因技术这样对人类社会既存的伦理观念与准则提出了如此广泛、严峻的冲击和挑战,从转基因动植物、胚胎干细胞、克隆人到基因诊断、基因治疗、基因修饰,纷纷要求社会伦理道德给予正确的价值评判,继而要求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法律相应做出调整,专利法作为直接调整保护科技成果及其利用的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也要回应这些冲击和挑战。
对专利申请进行伦理道德考量的过滤机制是通过专利法中的公序良俗规则得以实现。我国《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道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欧洲专利法公约和日本专利法也有类似公序良俗的规则。美国专利法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判例法的发展使得法律实践操作中将公序良俗解释为实用性的要求。
二、涉及生物专利权有关的重大事件
(一)种子终结者与上帝的职业
华尔街日报重要新专利的专栏里描述美国农业部和岱字棉公司的研究人员发明了一种方法,通过修改控制生长的基因片段,可以阻止植物产生能够发芽的种子而这项新发明加强了对种子的商业控制,使得农民必须每年从种子公司购买所需要的种子。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称这项新技术为“终结者”,是对农民,生物多样性和食品安全的一种全球性威胁。如果终结者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将赋予种子和农业跨国公司以控制世界食品供应的前所未有的,极其危险的能力。
当孟山都宣布收购岱字棉之后,孟山都和岱字棉公司的交易最终被政府反垄断管制否决了。
(二)金色大米
这种“金米”含有来自黄水仙和各种细菌的基因,这些基因产生胡萝卜素,它使胡萝卜呈现橘红色,为人体提供维生素A。洛克菲勒基金会资助了将基因插入稻米植株的研究。维生素A缺乏是发展中国家的灾难之一,在亚洲大多数地区,民众主要依赖一些主食最主要的是稻米获取营养。这些作物几乎不含有胡萝卜素。结果,几百万孕妇患有出血疾病,几百万儿童在心理和躯体发育期死亡或遭受严重损害,几十万人盲眼。洛克菲勒基金会之所以不计成功的概率就进行投资,是因为这项研究有可能造福贫困人群,预防维生素A的缺乏。
(三)帝王蝶事件
康纳尔大学一名年轻的昆虫学助理教授卢西,在马力筋植物的叶片上喷上了Bt玉米花粉,再把叶子喂给毛虫吃。卢西发布在《自然》上的短文“转基因划分危害帝王蝶幼虫”的报道中谈到,将近半数的毛虫在食用覆盖有Bt花粉的马力筋叶片后死去。相反,食用覆有传统玉米花粉叶片的毛虫都完好无损。
三、孟山都公司
2001年,在联合国于德国波恩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会议上,绿色和平组织揭发孟山都等跨国公司正在觊觎发展中国家生物遗传资源,批评孟山都是“生命海盗”,其中就包括中国的大豆。⑥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2009年1月,孟山都发布的季报数据显示,季度利润上升18%,公司CEO休·格兰特称,未来孟山都的种子价格还会上升。
在给投资者的信中,休·格兰特称:“当我们不能控制天气、生产面积甚至现货价格,我们仍然可以控制住那个直接使我们业务增长的因素——种子。”种子里面的转基因链,是孟山都持续裂变出金子的法宝。”
发展中国家逐渐意识到了发达国家日益严重的“生物海盗”行为,其通过积极地推动国际条约的签订和进行国内立法来维护本国利益。在国际条约层面签订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关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及公平和公正分享因利用该资源而产生的利益之波恩准则》。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内部,制订、修改了专门法,以保护本国的利益。
四、遗传资源的保护与伦理道德问题
《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国家主权、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专利制度应有助于实现保护遗传资源的目标。目前,一些国家已经通过专利法律制度保护遗传资源。为防止遗传资源流失专利法修改剑指“基因窃取”。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医药研发和动植物新品种开发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不经生物资源来源地国家的同意,擅自利用他国生物资源进行医药开发,并申请专利,获得垄断利益。我国野生大豆遗传资源流失、“北京鸭”遗传资源流失,就是典型的案例。很多国人只知道“北京烤鸭”好吃,却不知道“北京烤鸭”是以中国“北京鸭”配种繁育出来的英国“樱桃谷”鸭。中国在100多年前向西方输出北京鸭的物种时没有获利,现在引进英国的“樱桃谷”鸭种,反而还必须用外汇购买,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是世界上生物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发达国家掠取生物遗传资源的重灾区。
为防止非法窃取我国遗传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专利法》中增加条款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申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申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明确,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在遗传资源问题方面,西方国家对生物材料和动植物体给予专利保护,破坏了其属于人类共有的既有规则。遗传资源具有公共性,从遗传资源利益分享的公平价值出发,其本是一种资源提供者与资源利用者互惠的机制。但专利法在生物技术领域中对专利申请者权利授予的扩张,使得基因、细胞、组织等生物材料在不同发达国家可以得到强弱程度不同的专利保护。但在我国最新一次修改专利法之前,专利法中却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专门针对遗传资源提供者利益保护的规则。发达国家的“生命海盗”行为常常是某些发达国家的生物技术企业未经允许,无偿利用他国遗传资源获得利益,同时遗传资源提供者却享受不到任何好处。以中国为例,发达国家使用的方式包括派出研究人员,资助非政府组织进行生物勘探工作,以农业代表团或科学考察的名义进入中国,收集物种资源;或者外国公司在中国一些地区公开设立收购场,通过各种方式公开收集中国的野生资源。比如中国的猕猴桃——新西兰在中国各个猕猴桃产区收集到优质的野生种子资源,带入其国内,选育种植,最后以“基维果”命名,行销世界。再如美国孟山都公司,从我国野生大豆品种中找到了与控制大豆高产性状有关的分子标记,随后在美国提出了64项相关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继而又向全世界中101过国家申请这一品种的专利。这种利益分配方式和“生物海盗”行为,使得作为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普遍不满。
在发展中国家与NGO组织的全力推动下,遗产资源利益分配问题有了新的发展,比如像《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新的规则对各个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的制定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大多数国家通过制定、修改国内专利法,将“知情同意”与“利益分享”纳入其法律的调整范围,“来源披露”、“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这些重要的伦理规则在各个国家的专利法中得到了体现。对不平等的既有国际遗传资源利益分配体制的矫正,是专利法实现分配正义的目标。
美国不赞成规定实现知情同意的具体措施和方法,主张单独立法所采用的主要理由是该来源披露的要求会增加额外的不必要的负担,在专利局面对大量专利申请的案件时,将降低审批的运行效率和社会公众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有悖于专利法所追求的激励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首要目标,美国此种做法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建立有效的遗传资源国际保护机制,其最真实的目的在于最大程度上保护本国生物技术公司的既得利益并最大程度上促进生物技术领域的发展。但该立法政策,却严重损害了遗传资源所有者及其所属国的利益。
五、结语
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与权利行使,应着眼于促进技术公开、技术革新、技术转让与技术传播,应当在促进科技、经济的发展的背景下平衡社会利益。在赋予相关技术发明人专利权,激发并鼓励科研人员创新性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对其权利进行合理限制,以平衡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搭便车”行为,但现实生活中,许多原本无意“搭便车”的研究者、科学家即使想尽办法、费尽心思也躲不开“专利丛林”的法则,这种状态实质上阻碍了竞争,不利于创新机制的发挥,有悖于专利制度的目的。
关于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4项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不过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动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作为例外,仍可授予专利权。另外,对植物新品种尽管不可给其授予专利权,但根据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我国1999年加入的《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78年文本,在我国,符合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可以获得类似“专利权”的植物专门立法保护,这也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内重要的TRIPS协议并行不悖。
法律良心必须向道德要求开放,然而在专利法的传统中,被认为高度技术化的专利法领域,历来缺少伦理审视。功利主义成为影响专利法实践的主要因素。任何一项技术都不只是在科学研究的领域内发挥影响。国家授予一项技术以专利权的行为,即是意味着法律对其的赞许,国家公权力对其的保护。此种赞许与保护如不包含社会伦理道德方面的判断标准,则有悖于我们的立法目的,破坏法律的基础。伦理道德标准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涉及民族、宗教、历史及文化等诸多方面,还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发生相应的改变。这些都大大超出了专利法可能涉及的范围,专利法已经不可能独自担负起捍卫人类伦理的责任。专利保护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只能在国家和社会的系统协调体系中逐步认清、解决。
注释:
周中之主编.伦理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对于专利法此条规定,相关著述以“公共秩序或者道德”、“善良风俗”,或者“法律和公共秩序”的标题概括。实际上,此条规定的内容既涉及公共秩序,也涉及善良风俗。以民法上之“公序良俗”概括,更为允当。
欧洲专利公约第53条,“欧洲专利权不应该授予其公开和实施与公共秩序或者道德相违背的发明,发明的实施仅仅为部分缔约国或所有缔约国的法律或法规所禁止不能认为是违背了‘公共秩序’或者道德”。日本特许法第32条规定,“可能有害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和公共卫生的发明不能授予专利权”。
在1817年的Lowellv.Lewis一案的判决中,Story法官宣布:“法律的全部要求就是发明不应当损害社会的安宁、良好的政策和健康的道德。因此实用性一词是与无害或非不道德联系在一起的。”参见:张晓都.《专利实质条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59.
英国的查尔斯王子在英国《每日电信》上撰文宣布:这种基因改变把人类带入了上帝——并且只属于上帝管辖的范围。王子宣称这样的作物是不必要的,同“如自然和谐并进的”农业是不相容的,而且也可能是威胁的。他写道:即使科学家们没有发现转基因作物危险的证据,这里面也可能仍然潜藏着不可预见的,影响环境或者危害人类健康的后果。我个人既没有使用基因改良产品的愿望,也不会故意向我的家人和朋友提供此类制品。(吴晨.转基因:福祸相依[N/OL].社会资源研究所,2009-10-20.http://www.csrglobal.cn/cases_detail.jsp?fid=303845.
绿色和平组织项目主管施鹏祥认为孟山都在推广其转基因技术过程中,明显是不道德的。在美国,农民购买孟山都种子的时候,孟山都要求必须与其签署一个协议,要求农民在种植过程中必须使用孟山都的除草剂。这种强制性的捆绑销售很受争议。同时,农民在使用了孟山都们的转基因技术后,却不能够自留种子,否则会被公司起诉。
例如1983年世界粮农组织(FAO)制定的《植物遗传资源行动纲领》(UndertakingonPlantGeneticResources)明确规定“植物遗传资源作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应该在全球范围无偿提供给各国研究人员”。
ZakirThomas,CommonHeritagetoCommonConcern:PreservingaHeritageandSharingK n owledge,theJournalof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J].VOL.8,2006,p241.
BongoAdi,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n Biotechnology and the Fate of Poor Farmers Agriculture, [J].the Journal of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Vol.9, 2006, p.92-93.
王兵,崔国斌,梅元红.生物遗传资源来源的信息披露.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主编.《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中卷).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637,658-659.
刘笋.知识产权国际造法趋势.法学研究.2006(3).
知情同意来源于医学伦理。惠益分享则是公正原则的下位原则。《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处理遗传资源问题上确立了“主权原则”、“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三原则。
张炳生,陈丹丹.论生物技术专利保护中的利益平衡原则.浙江社会科学.2008(6).
TRIPS协议第27.3条规定,给予植物新品种以专利制度或者有效的专门制度,或者以任何组合制度的保护。
关键词生物海盗 遗传资源 伦理道德 孟山都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188-02
一、引言
以生物技术为主导的科技革命使生物经济成为了各个国家在高新技术领域着重投资并展开激烈争夺的领域。迄今为止还没有哪项科学技术像基因技术这样对人类社会既存的伦理观念与准则提出了如此广泛、严峻的冲击和挑战,从转基因动植物、胚胎干细胞、克隆人到基因诊断、基因治疗、基因修饰,纷纷要求社会伦理道德给予正确的价值评判,继而要求具有强制性约束力的法律相应做出调整,专利法作为直接调整保护科技成果及其利用的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也要回应这些冲击和挑战。
对专利申请进行伦理道德考量的过滤机制是通过专利法中的公序良俗规则得以实现。我国《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道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欧洲专利法公约和日本专利法也有类似公序良俗的规则。美国专利法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判例法的发展使得法律实践操作中将公序良俗解释为实用性的要求。
二、涉及生物专利权有关的重大事件
(一)种子终结者与上帝的职业
华尔街日报重要新专利的专栏里描述美国农业部和岱字棉公司的研究人员发明了一种方法,通过修改控制生长的基因片段,可以阻止植物产生能够发芽的种子而这项新发明加强了对种子的商业控制,使得农民必须每年从种子公司购买所需要的种子。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称这项新技术为“终结者”,是对农民,生物多样性和食品安全的一种全球性威胁。如果终结者技术得到广泛应用,将赋予种子和农业跨国公司以控制世界食品供应的前所未有的,极其危险的能力。
当孟山都宣布收购岱字棉之后,孟山都和岱字棉公司的交易最终被政府反垄断管制否决了。
(二)金色大米
这种“金米”含有来自黄水仙和各种细菌的基因,这些基因产生胡萝卜素,它使胡萝卜呈现橘红色,为人体提供维生素A。洛克菲勒基金会资助了将基因插入稻米植株的研究。维生素A缺乏是发展中国家的灾难之一,在亚洲大多数地区,民众主要依赖一些主食最主要的是稻米获取营养。这些作物几乎不含有胡萝卜素。结果,几百万孕妇患有出血疾病,几百万儿童在心理和躯体发育期死亡或遭受严重损害,几十万人盲眼。洛克菲勒基金会之所以不计成功的概率就进行投资,是因为这项研究有可能造福贫困人群,预防维生素A的缺乏。
(三)帝王蝶事件
康纳尔大学一名年轻的昆虫学助理教授卢西,在马力筋植物的叶片上喷上了Bt玉米花粉,再把叶子喂给毛虫吃。卢西发布在《自然》上的短文“转基因划分危害帝王蝶幼虫”的报道中谈到,将近半数的毛虫在食用覆盖有Bt花粉的马力筋叶片后死去。相反,食用覆有传统玉米花粉叶片的毛虫都完好无损。
三、孟山都公司
2001年,在联合国于德国波恩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会议上,绿色和平组织揭发孟山都等跨国公司正在觊觎发展中国家生物遗传资源,批评孟山都是“生命海盗”,其中就包括中国的大豆。⑥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2009年1月,孟山都发布的季报数据显示,季度利润上升18%,公司CEO休·格兰特称,未来孟山都的种子价格还会上升。
在给投资者的信中,休·格兰特称:“当我们不能控制天气、生产面积甚至现货价格,我们仍然可以控制住那个直接使我们业务增长的因素——种子。”种子里面的转基因链,是孟山都持续裂变出金子的法宝。”
发展中国家逐渐意识到了发达国家日益严重的“生物海盗”行为,其通过积极地推动国际条约的签订和进行国内立法来维护本国利益。在国际条约层面签订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关于遗传资源的获取及公平和公正分享因利用该资源而产生的利益之波恩准则》。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内部,制订、修改了专门法,以保护本国的利益。
四、遗传资源的保护与伦理道德问题
《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遗传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国家主权、知情同意、惠益分享的原则,并明确规定,专利制度应有助于实现保护遗传资源的目标。目前,一些国家已经通过专利法律制度保护遗传资源。为防止遗传资源流失专利法修改剑指“基因窃取”。
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医药研发和动植物新品种开发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不经生物资源来源地国家的同意,擅自利用他国生物资源进行医药开发,并申请专利,获得垄断利益。我国野生大豆遗传资源流失、“北京鸭”遗传资源流失,就是典型的案例。很多国人只知道“北京烤鸭”好吃,却不知道“北京烤鸭”是以中国“北京鸭”配种繁育出来的英国“樱桃谷”鸭。中国在100多年前向西方输出北京鸭的物种时没有获利,现在引进英国的“樱桃谷”鸭种,反而还必须用外汇购买,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我国是世界上生物遗传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发达国家掠取生物遗传资源的重灾区。
为防止非法窃取我国遗传资源进行技术开发并申请专利,《专利法》中增加条款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申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申明原始来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明确,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
在遗传资源问题方面,西方国家对生物材料和动植物体给予专利保护,破坏了其属于人类共有的既有规则。遗传资源具有公共性,从遗传资源利益分享的公平价值出发,其本是一种资源提供者与资源利用者互惠的机制。但专利法在生物技术领域中对专利申请者权利授予的扩张,使得基因、细胞、组织等生物材料在不同发达国家可以得到强弱程度不同的专利保护。但在我国最新一次修改专利法之前,专利法中却没有直接或者间接专门针对遗传资源提供者利益保护的规则。发达国家的“生命海盗”行为常常是某些发达国家的生物技术企业未经允许,无偿利用他国遗传资源获得利益,同时遗传资源提供者却享受不到任何好处。以中国为例,发达国家使用的方式包括派出研究人员,资助非政府组织进行生物勘探工作,以农业代表团或科学考察的名义进入中国,收集物种资源;或者外国公司在中国一些地区公开设立收购场,通过各种方式公开收集中国的野生资源。比如中国的猕猴桃——新西兰在中国各个猕猴桃产区收集到优质的野生种子资源,带入其国内,选育种植,最后以“基维果”命名,行销世界。再如美国孟山都公司,从我国野生大豆品种中找到了与控制大豆高产性状有关的分子标记,随后在美国提出了64项相关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继而又向全世界中101过国家申请这一品种的专利。这种利益分配方式和“生物海盗”行为,使得作为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普遍不满。
在发展中国家与NGO组织的全力推动下,遗产资源利益分配问题有了新的发展,比如像《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规定。新的规则对各个发展中国家的国内法的制定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大多数国家通过制定、修改国内专利法,将“知情同意”与“利益分享”纳入其法律的调整范围,“来源披露”、“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这些重要的伦理规则在各个国家的专利法中得到了体现。对不平等的既有国际遗传资源利益分配体制的矫正,是专利法实现分配正义的目标。
美国不赞成规定实现知情同意的具体措施和方法,主张单独立法所采用的主要理由是该来源披露的要求会增加额外的不必要的负担,在专利局面对大量专利申请的案件时,将降低审批的运行效率和社会公众申请专利的积极性,有悖于专利法所追求的激励创新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首要目标,美国此种做法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建立有效的遗传资源国际保护机制,其最真实的目的在于最大程度上保护本国生物技术公司的既得利益并最大程度上促进生物技术领域的发展。但该立法政策,却严重损害了遗传资源所有者及其所属国的利益。
五、结语
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与权利行使,应着眼于促进技术公开、技术革新、技术转让与技术传播,应当在促进科技、经济的发展的背景下平衡社会利益。在赋予相关技术发明人专利权,激发并鼓励科研人员创新性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对其权利进行合理限制,以平衡其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促进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
建立专利制度的目的是防止“搭便车”行为,但现实生活中,许多原本无意“搭便车”的研究者、科学家即使想尽办法、费尽心思也躲不开“专利丛林”的法则,这种状态实质上阻碍了竞争,不利于创新机制的发挥,有悖于专利制度的目的。
关于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我国《专利法》第25条第4项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不过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动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作为例外,仍可授予专利权。另外,对植物新品种尽管不可给其授予专利权,但根据1997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我国1999年加入的《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1978年文本,在我国,符合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可以获得类似“专利权”的植物专门立法保护,这也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内重要的TRIPS协议并行不悖。
法律良心必须向道德要求开放,然而在专利法的传统中,被认为高度技术化的专利法领域,历来缺少伦理审视。功利主义成为影响专利法实践的主要因素。任何一项技术都不只是在科学研究的领域内发挥影响。国家授予一项技术以专利权的行为,即是意味着法律对其的赞许,国家公权力对其的保护。此种赞许与保护如不包含社会伦理道德方面的判断标准,则有悖于我们的立法目的,破坏法律的基础。伦理道德标准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涉及民族、宗教、历史及文化等诸多方面,还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发生相应的改变。这些都大大超出了专利法可能涉及的范围,专利法已经不可能独自担负起捍卫人类伦理的责任。专利保护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只能在国家和社会的系统协调体系中逐步认清、解决。
注释:
周中之主编.伦理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对于专利法此条规定,相关著述以“公共秩序或者道德”、“善良风俗”,或者“法律和公共秩序”的标题概括。实际上,此条规定的内容既涉及公共秩序,也涉及善良风俗。以民法上之“公序良俗”概括,更为允当。
欧洲专利公约第53条,“欧洲专利权不应该授予其公开和实施与公共秩序或者道德相违背的发明,发明的实施仅仅为部分缔约国或所有缔约国的法律或法规所禁止不能认为是违背了‘公共秩序’或者道德”。日本特许法第32条规定,“可能有害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和公共卫生的发明不能授予专利权”。
在1817年的Lowellv.Lewis一案的判决中,Story法官宣布:“法律的全部要求就是发明不应当损害社会的安宁、良好的政策和健康的道德。因此实用性一词是与无害或非不道德联系在一起的。”参见:张晓都.《专利实质条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59.
英国的查尔斯王子在英国《每日电信》上撰文宣布:这种基因改变把人类带入了上帝——并且只属于上帝管辖的范围。王子宣称这样的作物是不必要的,同“如自然和谐并进的”农业是不相容的,而且也可能是威胁的。他写道:即使科学家们没有发现转基因作物危险的证据,这里面也可能仍然潜藏着不可预见的,影响环境或者危害人类健康的后果。我个人既没有使用基因改良产品的愿望,也不会故意向我的家人和朋友提供此类制品。(吴晨.转基因:福祸相依[N/OL].社会资源研究所,2009-10-20.http://www.csrglobal.cn/cases_detail.jsp?fid=303845.
绿色和平组织项目主管施鹏祥认为孟山都在推广其转基因技术过程中,明显是不道德的。在美国,农民购买孟山都种子的时候,孟山都要求必须与其签署一个协议,要求农民在种植过程中必须使用孟山都的除草剂。这种强制性的捆绑销售很受争议。同时,农民在使用了孟山都们的转基因技术后,却不能够自留种子,否则会被公司起诉。
例如1983年世界粮农组织(FAO)制定的《植物遗传资源行动纲领》(UndertakingonPlantGeneticResources)明确规定“植物遗传资源作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应该在全球范围无偿提供给各国研究人员”。
ZakirThomas,CommonHeritagetoCommonConcern:PreservingaHeritageandSharingK n owledge,theJournalof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J].VOL.8,2006,p241.
BongoAdi,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in Biotechnology and the Fate of Poor Farmers Agriculture, [J].the Journal of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Vol.9, 2006, p.92-93.
王兵,崔国斌,梅元红.生物遗传资源来源的信息披露.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主编.《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中卷).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637,658-659.
刘笋.知识产权国际造法趋势.法学研究.2006(3).
知情同意来源于医学伦理。惠益分享则是公正原则的下位原则。《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处理遗传资源问题上确立了“主权原则”、“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三原则。
张炳生,陈丹丹.论生物技术专利保护中的利益平衡原则.浙江社会科学.2008(6).
TRIPS协议第27.3条规定,给予植物新品种以专利制度或者有效的专门制度,或者以任何组合制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