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在当代农村,受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农村妇女尤其是农村出嫁女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立足农村出嫁女权益受到侵害的现实,分析出嫁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与传统文化冲突的表现及原因,以探讨农村出嫁女权益保护与传统文化冲突之解决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出嫁女;权益;法律保护;传统文化
中图分类号:D91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8-0-02
一、农村出嫁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与传统文化冲突之现状
(一)土地权益受损
1、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根据农村妇女的结婚对象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男子的不同,出嫁女分为“农嫁农”与“农嫁非”两种。在“农嫁农”的情况下,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出嫁女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将户口迁出,当其在配偶方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之前,原承包方不得收回土地;而在“农嫁非”中,出嫁女户口是不能迁出原户籍地的,故而原户籍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将其土地收回。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现行的土地政策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了农村妇女在出嫁后不能及时获得土地承包权。
2、农村出嫁女土地征用补偿权得不到保障。有的地方村规民约规定“出嫁女不能享受与当地农民同等的待遇”,出嫁女无论是否仍然居住在婚前居住地,都不得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有的地方要求与外村男子结婚的本村妇女,结婚登记时需交纳一定的限期迁出户口的押金,到期不迁出户口的,扣除缴纳的押金,本人及子女不再享受村民的一切待遇。当前矛盾比较集中的体现在由于土地的增值、征用和村民福利待遇的提高,很多妇女原来一直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和村民待遇被限制或剥夺,户口被强行迁出或“空挂”。由此而引发的争议屡见报端,其中从安徽省桐城市的五名出嫁女因土地征用补偿而与村委会对簿公堂一案就可窥见一斑。[1]
(二)继承权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子女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女子结婚后,就理所当然地丧失了对其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在农村都奉行“养儿防老”的思想意识,赡养老人的义务主要由儿子承担,父母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女儿不继承也不会想到去争取。因为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婚姻的目的不在于男女本人而在于家族,女子出嫁便是脱离了原来的家族而加入丈夫的家族,“从家法与国法,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关系来看,家族是政治、法律单位,政治法律组织只是这些单位的组合而已。这是家族为本政治法律的理论基础,也是齐家治国理论的基础,每一家族能维持其单位内之秩序而对国家负责,整个社会的秩序自可维持。”[2]相对而言,出嫁女的行为与夫家更为密切。所以,在农村极少发生子女关于继承权的纠纷问题。
二、农村出嫁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与传统文化冲突的原因
(一)男权主义思想根深蒂固,男女在享有合法权益上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
1、家族宗法秩序的桎梏。在原始社会,妇女与男子共同生产,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存在贵男贱女、重男轻女的意识。随着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私有制社会的出现,妇女的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夏商时代的婚姻、民事、继承制度可以看出,土地和其他财产均由以男性为家长的家庭单位占有,一般家庭成员不享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同时,继承制度主要是兄终弟和父死子继承并行,其他人没有继承的权利。“七出”、“三不去”、规定让男子拥有婚姻关系的生杀大权,还有汉朝规定的“七弃”[3]之制,这些都表明女子的地位很低,甚至有直接剥夺出嫁女权益的制度。
2、人性在物质自然状态下的本位主义。在传统文化下表现出的农村出嫁女权益失衡,人性在物质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活动所形成的思想意识,成为了真正的经济基础。这是基于在原始社会便开始出现的男女分工劳作现象,由于男女身体结构的不同,男子从事比较繁重而复杂的劳动,女子则只从事比较轻松而简单的劳动。这种分工形式不仅仅是在原始社会,它贯穿着人类的整个生活史,这就使得男女在产品分配上出现了偏差,而这种偏差成为人类社会一种当然的行为,并形成一种强烈而无法扭转的思想观念形成于人们的生活习惯和思想意识之中。这就是人性在物质自然状态下的本位思想,从而使得一切都当然而然。
(二)不平衡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影响深远
1、经济不独立导致主体地位失衡。“在家靠父母,出门靠丈夫”,这是对大多数农村出嫁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的生动写照。在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下,认为女人的本分就是做家务、相夫教子。尽管现代女性经济相对独立,但是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妇女仍然不能享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进而在土地承包经营、征用补偿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从而使得农村出嫁女在家庭中的主体地位严重失衡,甚至几近丧失。
2、传统的文化思想影响深远。在秦汉以前,由儒、墨、道三家,笼罩了全部的文化思想。到唐宋以后,成为释儒道三家。释、道、儒三家的微言经义均是人类社会宝贵的经典文化遗产,它们其中的精义也是在追求和探索如何实现人类生命的真正归宿的问题。然而,在其教义中却无法避免地注入了人类的偏私,甚至深刻反映着人类在现实社会中的利益失衡状态。这些文化意识,使女性在人身权利上严重失衡和受到侵害。
三、农村出嫁女权益法律保护与传统文化冲突之解决措施
(一)加强法制建设,优化法律保护制度的设计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妇女权益在保护还存在些许漏洞和不足。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继承法》也对家庭成员之间享有的财产经济权利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
就制度设计而言,笔者认为可以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建立社员资格退出制度。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退出方式可分为两种情况:1、在经济发展水平较发达的地区,采用法定退出方式。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土地大量被征用,耕地面积明显减少或已没有,土地对农民已不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这种情况下,当某个社员户口离开原来的农村社区后,一般要求其退社,采用一次性补偿或买断的方式进行处理;2、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是否退社。因为这些地区,土地是社员的生存之本,其对农村社员起着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
(二)摒弃传统观念,提高农村妇女的自身素质
在农村出嫁女的智力结构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仍是其构成的主体,她们只能从事一些传统、低效、简单的事情,处于欠发达甚至落后的生产力发展状态,难以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由于文化素质偏低,也使农村女性在社会转型期间观念转变慢,对其自身权益的维护也不甚积极。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对出嫁女加强文化、思想教育,使其抛弃传统的腐朽观念,提高主体意识。加强农村出嫁女的思想政治工作,激发她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使之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女农民。
(三)加强法制宣传,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1、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加强实现法律宣传的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尤其是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要进村入户,深入人心,逐渐消除重男轻女的思想,形成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环境。要深入开展“法律进家”活动,开设法制宣传栏,举办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利用电视、电台、报刊进行专题报道,推动农村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提高法律意识,形成依法办事,自觉依法维护出嫁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2、健全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建立健全农村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全面推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等,从而为农村出嫁女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措施。
四、结语
近几年来,随着人权的倡导和对人身权益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此问题予以关注,农村出嫁女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妇女权益问题的一个重点,同时也关系到人权的问题,且当然地涉及到创建和谐社会的问题。因此,探索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保护与传统文化之间冲突问题的有效方式将成为农村工作的重点,更关乎人权保护和人类创建和谐社会的历史重任。
参考文献:
[1]刘舟.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征地补偿权[J].乡镇建设,1998,(6).
[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95.
关键词:出嫁女;权益;法律保护;传统文化
中图分类号:D913.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8-0-02
一、农村出嫁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与传统文化冲突之现状
(一)土地权益受损
1、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根据农村妇女的结婚对象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男子的不同,出嫁女分为“农嫁农”与“农嫁非”两种。在“农嫁农”的情况下,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出嫁女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将户口迁出,当其在配偶方居住地未获得承包地之前,原承包方不得收回土地;而在“农嫁非”中,出嫁女户口是不能迁出原户籍地的,故而原户籍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能将其土地收回。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现行的土地政策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了农村妇女在出嫁后不能及时获得土地承包权。
2、农村出嫁女土地征用补偿权得不到保障。有的地方村规民约规定“出嫁女不能享受与当地农民同等的待遇”,出嫁女无论是否仍然居住在婚前居住地,都不得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有的地方要求与外村男子结婚的本村妇女,结婚登记时需交纳一定的限期迁出户口的押金,到期不迁出户口的,扣除缴纳的押金,本人及子女不再享受村民的一切待遇。当前矛盾比较集中的体现在由于土地的增值、征用和村民福利待遇的提高,很多妇女原来一直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和村民待遇被限制或剥夺,户口被强行迁出或“空挂”。由此而引发的争议屡见报端,其中从安徽省桐城市的五名出嫁女因土地征用补偿而与村委会对簿公堂一案就可窥见一斑。[1]
(二)继承权受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子女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女子结婚后,就理所当然地丧失了对其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在农村都奉行“养儿防老”的思想意识,赡养老人的义务主要由儿子承担,父母去世后留下的遗产,女儿不继承也不会想到去争取。因为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婚姻的目的不在于男女本人而在于家族,女子出嫁便是脱离了原来的家族而加入丈夫的家族,“从家法与国法,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的关系来看,家族是政治、法律单位,政治法律组织只是这些单位的组合而已。这是家族为本政治法律的理论基础,也是齐家治国理论的基础,每一家族能维持其单位内之秩序而对国家负责,整个社会的秩序自可维持。”[2]相对而言,出嫁女的行为与夫家更为密切。所以,在农村极少发生子女关于继承权的纠纷问题。
二、农村出嫁女权益的法律保护与传统文化冲突的原因
(一)男权主义思想根深蒂固,男女在享有合法权益上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
1、家族宗法秩序的桎梏。在原始社会,妇女与男子共同生产,处于平等的地位,不存在贵男贱女、重男轻女的意识。随着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私有制社会的出现,妇女的地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从夏商时代的婚姻、民事、继承制度可以看出,土地和其他财产均由以男性为家长的家庭单位占有,一般家庭成员不享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同时,继承制度主要是兄终弟和父死子继承并行,其他人没有继承的权利。“七出”、“三不去”、规定让男子拥有婚姻关系的生杀大权,还有汉朝规定的“七弃”[3]之制,这些都表明女子的地位很低,甚至有直接剥夺出嫁女权益的制度。
2、人性在物质自然状态下的本位主义。在传统文化下表现出的农村出嫁女权益失衡,人性在物质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活动所形成的思想意识,成为了真正的经济基础。这是基于在原始社会便开始出现的男女分工劳作现象,由于男女身体结构的不同,男子从事比较繁重而复杂的劳动,女子则只从事比较轻松而简单的劳动。这种分工形式不仅仅是在原始社会,它贯穿着人类的整个生活史,这就使得男女在产品分配上出现了偏差,而这种偏差成为人类社会一种当然的行为,并形成一种强烈而无法扭转的思想观念形成于人们的生活习惯和思想意识之中。这就是人性在物质自然状态下的本位思想,从而使得一切都当然而然。
(二)不平衡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影响深远
1、经济不独立导致主体地位失衡。“在家靠父母,出门靠丈夫”,这是对大多数农村出嫁女在家庭中经济地位的生动写照。在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下,认为女人的本分就是做家务、相夫教子。尽管现代女性经济相对独立,但是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妇女仍然不能享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位,进而在土地承包经营、征用补偿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从而使得农村出嫁女在家庭中的主体地位严重失衡,甚至几近丧失。
2、传统的文化思想影响深远。在秦汉以前,由儒、墨、道三家,笼罩了全部的文化思想。到唐宋以后,成为释儒道三家。释、道、儒三家的微言经义均是人类社会宝贵的经典文化遗产,它们其中的精义也是在追求和探索如何实现人类生命的真正归宿的问题。然而,在其教义中却无法避免地注入了人类的偏私,甚至深刻反映着人类在现实社会中的利益失衡状态。这些文化意识,使女性在人身权利上严重失衡和受到侵害。
三、农村出嫁女权益法律保护与传统文化冲突之解决措施
(一)加强法制建设,优化法律保护制度的设计
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妇女权益在保护还存在些许漏洞和不足。我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法》、《继承法》也对家庭成员之间享有的财产经济权利突出强调了性别平等。
就制度设计而言,笔者认为可以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建立社员资格退出制度。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退出方式可分为两种情况:1、在经济发展水平较发达的地区,采用法定退出方式。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土地大量被征用,耕地面积明显减少或已没有,土地对农民已不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这种情况下,当某个社员户口离开原来的农村社区后,一般要求其退社,采用一次性补偿或买断的方式进行处理;2、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是否退社。因为这些地区,土地是社员的生存之本,其对农村社员起着非常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
(二)摒弃传统观念,提高农村妇女的自身素质
在农村出嫁女的智力结构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仍是其构成的主体,她们只能从事一些传统、低效、简单的事情,处于欠发达甚至落后的生产力发展状态,难以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泉,由于文化素质偏低,也使农村女性在社会转型期间观念转变慢,对其自身权益的维护也不甚积极。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对出嫁女加强文化、思想教育,使其抛弃传统的腐朽观念,提高主体意识。加强农村出嫁女的思想政治工作,激发她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使之成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女农民。
(三)加强法制宣传,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1、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加强实现法律宣传的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尤其是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要进村入户,深入人心,逐渐消除重男轻女的思想,形成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良好环境。要深入开展“法律进家”活动,开设法制宣传栏,举办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利用电视、电台、报刊进行专题报道,推动农村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提高法律意识,形成依法办事,自觉依法维护出嫁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2、健全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建立健全农村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探索建立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社会养老保障机制,全面推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等,从而为农村出嫁女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措施。
四、结语
近几年来,随着人权的倡导和对人身权益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对此问题予以关注,农村出嫁女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妇女权益问题的一个重点,同时也关系到人权的问题,且当然地涉及到创建和谐社会的问题。因此,探索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保护与传统文化之间冲突问题的有效方式将成为农村工作的重点,更关乎人权保护和人类创建和谐社会的历史重任。
参考文献:
[1]刘舟.如何保护农村妇女的征地补偿权[J].乡镇建设,1998,(6).
[2]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3).
[3]曾宪义主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