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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萨特作为存在主义哲学家,深刻的关注了人性的价值以及自由的内涵。自由在他看来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天赋,这是我们无法逃避的不得不的自由,在一定意义上这也是一种存在。同时,这种自由的创造性也是与绝对的责任感密切相关的。自由不是简单意义上的放纵,而是包含了一种责任上的约束,因为选择必然包括对于一种事物肯定和另一种事物否定。而对于当下时代的我们更应该勇于承担自己所选择的。
关键词:自由 束缚 责任 自在之在
一 关于萨特
20世纪的西方是一个动荡不定的世界,而萨特正是这一时代活生生的见证人。他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社会主义阵营的成立,各种危机与战争的洗礼以及西方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无神论深入人心的多元化时代。他的造诣不仅仅在于文学更在于哲学,可以说,他既是一名才思敏捷的文学家,也是一名独具特色的哲学家。
尼采宣称:上帝死了。这代表着传统宗教道德的崩溃。在这之前,人性的光辉一直被埋没于上帝的光环之后,随着无神论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因而这一时期的哲学家都不约而同的选择了崇尚人的价值。笛卡尔称,我思故我在。这掀开了一页新的篇章。萨特的自由哲学继承了笛卡尔的思想,从人的主观性出发,解放了人的人本意识,并以人的意识为出发点,脱离了传统的人本主义理论。同时他也做出了相应的改革,他反对笛卡尔把自我当成一种独立存在的实体而局限于自身其中,而却肯定了笛卡尔“反思前的我思”,这种我思不是笛卡尔所说的理智化、认知化的我思,而是把这种我思情绪化了。这表现为人们遇事而采取的态度。人作为存在体,总是不断的感受和遭遇,世界不是人们所想象中的那个样子,而是靠人们不断的感知而形成对世界的概念。萨特是这一时期突出人存在意义的代表。他的哲学反对人只此一次的存在的思想,号召人在自由选择的行动中不断的创造自己的存在,要勇于承担自由的重负,弘扬人的自由意志,对自己也对整个世界负责。在这里,存在主义的基本思路不是在人的存在之外再去寻找某种绝对的力量取代上帝的地位,寻找一种安身立命的寄托,而是更多的关注人的存在本身,使人的自由充分的发挥,确立起以绝对自由和绝对责任为核心的人道主义理论。
萨特在《存在于虚无》的后两部分中讨论了人的自为存在与其他人的关系,以此为主要观点论证了人的自由,并且他赋予这种自由以现实的伦理的意义,他的自由理论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即肯定了存在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其实人的存在与自由在本质上表达了同一个意思,人的存在根据人的自由来规定的,人的自由借助于人的存在来显现。这是萨特的现象学的最终落脚点,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引意义。
二 自为存在与自在存在及其关系
萨特师承与胡塞尔,根据存在主义哲学的要求,他把胡塞尔的意识对象演变为自在,自我演变为自为。进一步而言,他们二人的出发点是同样的。从最初的对笛卡尔的“我思”进行批判与反思,到同样的不把“纯粹自我”看成以实体,萨特与胡塞尔的联系颇为紧密。然而,二者也是有所不同的,胡塞尔给哲学抛出了一个沉重的包袱,这个包袱叫做职责,在他看来哲学是一种超越时空的永恒真理,严密且目的明确,而萨特的哲学更加倾向于对自由的界定。
萨特强调发扬人的主观意识的能动性,他指出:“说意识是对某物的意识,意思就是说,意识是作为一个存在的被揭示的揭示而产生的,这个存在不是意识,而是在意识揭示它的时候已经存在着了。 而在这种程度上讲,意识从根本上来讲就是存在的联系,就是变化本身,就是虚无。
意识是具有意向性和超越性的,即超越意识现象自身而到达一种非意识的存在,后者可以呈现于我们的意识之中成为一种现象的存在,但它不依赖于意识,独立存在,这种就是不以意识为转移的外部世界的存在,即是自在之在。自在存在在这里既不是唯物的也不是唯心的,不是主动的也不是被动的,不可以被自我肯定活自我否定,它是一种超越普通现象的存在,而且是独立于意识存在的。它是一种直接给定的、自然而然的存在,萨特概括为:存在存在,存在是自在的,存在是其所是。首先,存在存在是说自在纯粹的、绝对的存在,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其次,存在是自在的,是说存在完全在其自身之中,不与他物和自身发生关系,没有必然性和可能性,不是被任何事物所创造的也不为本身所创造。不是被动也不是主动,不是积极的也不是消极的,不是内在的也不是外在的。再次,存在是其所是是说存在没有任何变化和发展,没有所谓的过去和未来,脱离了时间之外。
而自为的存在是一种显现的存在的意识。它的特性正好与自在存在相反,它不是存在,而是对存在的否定,它是超越性、生成性、自由性的存在,是非存在,即虚无。换言之,它“是其所不是且不是其所是”。 在这里涉及到了人的主体性,自为存在使人不断地超越和否定创造,不断超越自我,实现人的本质力量。这就是所谓的人的自由,从而认为作为自为存在的人从其内在结构上来讲是注定了自由的,以至宣称人的存在等于人的自由。这是一种独特的理论,从深层来讲这种自由是充满责任的,就是说如果你的选择违反了社会中的道德标准或者法律规范,那么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则是你需要承担的责任。因此,在我看来,这种自由是自由的,然而在道德层面上来讲更是束缚性的。
需要说明的是,自在和自为都是一种存在。自为和自在相比,是指一种纯粹虚无化。自在之在遵循着自为之在的原则,而自为之遵循着萨特的“存在先于本质”的规定性,二者特征虽然相反但是却是同一的。自为不能独立存在,只有与自在相联系的自为才是有意义的,自为依赖于自在而自在却不依赖于自为。同时,自在如果没有自为的话也是没有意义的。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三 人的自由的三种形态
世界的表象总是展现为一种障碍或威胁,这对人们的能动性充满了极大的充满了挑战。自由与障碍相对而谈,势不两立;可是从另一方面看,自由是人的存在,这是作为一种存在状态来讲的,如果没有障碍的束缚,自由便没有了存在的意义。这种情绪自由是认识和改变世界的直接表现。 萨特所讲的“存在先于本质”的样态表明人的自由是可能的,这种可能体现在人的自我选择中。人是人自己所认为的那个样子。在这里我把这种自由的选择归纳为三种自由来说明:
1意识自由
在人的感知过程中,所采取的态度是不同的,可是无一例外都用到了意识作用,这种所谓的想象不需要任何形式而可直接的肯定或否定这个你感知到的世界。所以前提是,你的意识是自由且独立的。由于人是作为个体的自为的存在,存在是先于本质的,人是不受任何约束的,包括意识也是自由的。况且,上帝在他看来是不存在的,这样就没有什么权威的力量为人规定绝对的标准,人可以形成关于自己的规定性。
意识是具有意向性的,意识的意向性也就是超越性的,当人们从意识中清出来一切以现成已有的内容,让意识成为了纯粹意识的时候,就可以将其指向对象和自我,这样就可以形成关于对象的自我的意识。
2行动自由
人作为一种存在本身就是自由的,是一种行动的自主意志。而这种行动必须建立在人的严格的自律的基础上,同时具有明确目的和意向性。人作为一种类本质是在本质上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性,正是基于这种极其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人会不断的不满足,创造性会逐渐的超越、不断的进行自我否定与批判,因此人的这种行动自由最终将会变成一种形而上学的“怪圈”。人将陷入永远不满足的矛盾循环中去。
萨特认为人的存在与自由还需要从形而下的角度来进行深度验证。就是需要把这种理论放到具体的情形中去界定。人的存在、人的自由是先天的绝对的,这使得它与具体事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有把自由放到具体的情况中才有可能来认识和解读人的自由本身。在这里,萨特坚决的反对了传统层次上的决定论思想,传统思想认为任何外部环境条件包括上帝都不能决定我们的存在和自由,事实上这是割裂了实际情况,萨特认为人在每一个具体的环境中的自由才是人的超越性的一种表现。人的自由本身是一种难得的价值,而人的价值之源就是个体的自我创造。
3选择自由
人的自由借助于人的存在来显现,自由选择并不是意味着随心所欲的选择。自由不是一种任意,而是一种选择的结果,是一种责任。与人之间是相联系的,这种联系是无法避免的。人们在自由选择的同时也为他人做出了选择,无论这是情愿还是不情愿的。其实人们根本不必遵循什么传统的或既定的标准。
我们所要力图做的就是让自为的存在在我们眼前向着价值和可能的自我超越,让可能变成我的世界。这种可能是对整体的一种追求,对自我欠缺的欲望。因此,选择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是满足欲望的工具。这也是人们最终往往陷入“自由—选择—束缚”的怪圈,因为在这个自由选择的过程中我们有意或无意的注入了更多的欲望。这种欲望反租用于人类而起到了束缚的作用,因此我们一般看不到这种自由选择的积极效果。
人的选择是自由的,但是也需要人们为其选择负责。都需要你去独自承担,自由之代价使自由更加高贵。因此说,对于萨特的自由理论来讲,这种选择的自由是自由也是责任也是间接的束缚,关键是人们怎么去看待的问题,有责任感和道德良知的人就会自然而然的形成一种责任和道德的约束力,这其实也是自由本质的一种约束。既然我们可以决定自己做什么以及怎么做,我们也就应该勇于承担自己所选择的,让自为存在不断的超越。
关键词:自由 束缚 责任 自在之在
一 关于萨特
20世纪的西方是一个动荡不定的世界,而萨特正是这一时代活生生的见证人。他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社会主义阵营的成立,各种危机与战争的洗礼以及西方科学技术飞速发展、无神论深入人心的多元化时代。他的造诣不仅仅在于文学更在于哲学,可以说,他既是一名才思敏捷的文学家,也是一名独具特色的哲学家。
尼采宣称:上帝死了。这代表着传统宗教道德的崩溃。在这之前,人性的光辉一直被埋没于上帝的光环之后,随着无神论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因而这一时期的哲学家都不约而同的选择了崇尚人的价值。笛卡尔称,我思故我在。这掀开了一页新的篇章。萨特的自由哲学继承了笛卡尔的思想,从人的主观性出发,解放了人的人本意识,并以人的意识为出发点,脱离了传统的人本主义理论。同时他也做出了相应的改革,他反对笛卡尔把自我当成一种独立存在的实体而局限于自身其中,而却肯定了笛卡尔“反思前的我思”,这种我思不是笛卡尔所说的理智化、认知化的我思,而是把这种我思情绪化了。这表现为人们遇事而采取的态度。人作为存在体,总是不断的感受和遭遇,世界不是人们所想象中的那个样子,而是靠人们不断的感知而形成对世界的概念。萨特是这一时期突出人存在意义的代表。他的哲学反对人只此一次的存在的思想,号召人在自由选择的行动中不断的创造自己的存在,要勇于承担自由的重负,弘扬人的自由意志,对自己也对整个世界负责。在这里,存在主义的基本思路不是在人的存在之外再去寻找某种绝对的力量取代上帝的地位,寻找一种安身立命的寄托,而是更多的关注人的存在本身,使人的自由充分的发挥,确立起以绝对自由和绝对责任为核心的人道主义理论。
萨特在《存在于虚无》的后两部分中讨论了人的自为存在与其他人的关系,以此为主要观点论证了人的自由,并且他赋予这种自由以现实的伦理的意义,他的自由理论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即肯定了存在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其实人的存在与自由在本质上表达了同一个意思,人的存在根据人的自由来规定的,人的自由借助于人的存在来显现。这是萨特的现象学的最终落脚点,具有重大的理论指引意义。
二 自为存在与自在存在及其关系
萨特师承与胡塞尔,根据存在主义哲学的要求,他把胡塞尔的意识对象演变为自在,自我演变为自为。进一步而言,他们二人的出发点是同样的。从最初的对笛卡尔的“我思”进行批判与反思,到同样的不把“纯粹自我”看成以实体,萨特与胡塞尔的联系颇为紧密。然而,二者也是有所不同的,胡塞尔给哲学抛出了一个沉重的包袱,这个包袱叫做职责,在他看来哲学是一种超越时空的永恒真理,严密且目的明确,而萨特的哲学更加倾向于对自由的界定。
萨特强调发扬人的主观意识的能动性,他指出:“说意识是对某物的意识,意思就是说,意识是作为一个存在的被揭示的揭示而产生的,这个存在不是意识,而是在意识揭示它的时候已经存在着了。 而在这种程度上讲,意识从根本上来讲就是存在的联系,就是变化本身,就是虚无。
意识是具有意向性和超越性的,即超越意识现象自身而到达一种非意识的存在,后者可以呈现于我们的意识之中成为一种现象的存在,但它不依赖于意识,独立存在,这种就是不以意识为转移的外部世界的存在,即是自在之在。自在存在在这里既不是唯物的也不是唯心的,不是主动的也不是被动的,不可以被自我肯定活自我否定,它是一种超越普通现象的存在,而且是独立于意识存在的。它是一种直接给定的、自然而然的存在,萨特概括为:存在存在,存在是自在的,存在是其所是。首先,存在存在是说自在纯粹的、绝对的存在,不以人的意识为转移。其次,存在是自在的,是说存在完全在其自身之中,不与他物和自身发生关系,没有必然性和可能性,不是被任何事物所创造的也不为本身所创造。不是被动也不是主动,不是积极的也不是消极的,不是内在的也不是外在的。再次,存在是其所是是说存在没有任何变化和发展,没有所谓的过去和未来,脱离了时间之外。
而自为的存在是一种显现的存在的意识。它的特性正好与自在存在相反,它不是存在,而是对存在的否定,它是超越性、生成性、自由性的存在,是非存在,即虚无。换言之,它“是其所不是且不是其所是”。 在这里涉及到了人的主体性,自为存在使人不断地超越和否定创造,不断超越自我,实现人的本质力量。这就是所谓的人的自由,从而认为作为自为存在的人从其内在结构上来讲是注定了自由的,以至宣称人的存在等于人的自由。这是一种独特的理论,从深层来讲这种自由是充满责任的,就是说如果你的选择违反了社会中的道德标准或者法律规范,那么道德的谴责和法律的惩罚则是你需要承担的责任。因此,在我看来,这种自由是自由的,然而在道德层面上来讲更是束缚性的。
需要说明的是,自在和自为都是一种存在。自为和自在相比,是指一种纯粹虚无化。自在之在遵循着自为之在的原则,而自为之遵循着萨特的“存在先于本质”的规定性,二者特征虽然相反但是却是同一的。自为不能独立存在,只有与自在相联系的自为才是有意义的,自为依赖于自在而自在却不依赖于自为。同时,自在如果没有自为的话也是没有意义的。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三 人的自由的三种形态
世界的表象总是展现为一种障碍或威胁,这对人们的能动性充满了极大的充满了挑战。自由与障碍相对而谈,势不两立;可是从另一方面看,自由是人的存在,这是作为一种存在状态来讲的,如果没有障碍的束缚,自由便没有了存在的意义。这种情绪自由是认识和改变世界的直接表现。 萨特所讲的“存在先于本质”的样态表明人的自由是可能的,这种可能体现在人的自我选择中。人是人自己所认为的那个样子。在这里我把这种自由的选择归纳为三种自由来说明:
1意识自由
在人的感知过程中,所采取的态度是不同的,可是无一例外都用到了意识作用,这种所谓的想象不需要任何形式而可直接的肯定或否定这个你感知到的世界。所以前提是,你的意识是自由且独立的。由于人是作为个体的自为的存在,存在是先于本质的,人是不受任何约束的,包括意识也是自由的。况且,上帝在他看来是不存在的,这样就没有什么权威的力量为人规定绝对的标准,人可以形成关于自己的规定性。
意识是具有意向性的,意识的意向性也就是超越性的,当人们从意识中清出来一切以现成已有的内容,让意识成为了纯粹意识的时候,就可以将其指向对象和自我,这样就可以形成关于对象的自我的意识。
2行动自由
人作为一种存在本身就是自由的,是一种行动的自主意志。而这种行动必须建立在人的严格的自律的基础上,同时具有明确目的和意向性。人作为一种类本质是在本质上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性,正是基于这种极其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人会不断的不满足,创造性会逐渐的超越、不断的进行自我否定与批判,因此人的这种行动自由最终将会变成一种形而上学的“怪圈”。人将陷入永远不满足的矛盾循环中去。
萨特认为人的存在与自由还需要从形而下的角度来进行深度验证。就是需要把这种理论放到具体的情形中去界定。人的存在、人的自由是先天的绝对的,这使得它与具体事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只有把自由放到具体的情况中才有可能来认识和解读人的自由本身。在这里,萨特坚决的反对了传统层次上的决定论思想,传统思想认为任何外部环境条件包括上帝都不能决定我们的存在和自由,事实上这是割裂了实际情况,萨特认为人在每一个具体的环境中的自由才是人的超越性的一种表现。人的自由本身是一种难得的价值,而人的价值之源就是个体的自我创造。
3选择自由
人的自由借助于人的存在来显现,自由选择并不是意味着随心所欲的选择。自由不是一种任意,而是一种选择的结果,是一种责任。与人之间是相联系的,这种联系是无法避免的。人们在自由选择的同时也为他人做出了选择,无论这是情愿还是不情愿的。其实人们根本不必遵循什么传统的或既定的标准。
我们所要力图做的就是让自为的存在在我们眼前向着价值和可能的自我超越,让可能变成我的世界。这种可能是对整体的一种追求,对自我欠缺的欲望。因此,选择自由在很大程度上是满足欲望的工具。这也是人们最终往往陷入“自由—选择—束缚”的怪圈,因为在这个自由选择的过程中我们有意或无意的注入了更多的欲望。这种欲望反租用于人类而起到了束缚的作用,因此我们一般看不到这种自由选择的积极效果。
人的选择是自由的,但是也需要人们为其选择负责。都需要你去独自承担,自由之代价使自由更加高贵。因此说,对于萨特的自由理论来讲,这种选择的自由是自由也是责任也是间接的束缚,关键是人们怎么去看待的问题,有责任感和道德良知的人就会自然而然的形成一种责任和道德的约束力,这其实也是自由本质的一种约束。既然我们可以决定自己做什么以及怎么做,我们也就应该勇于承担自己所选择的,让自为存在不断的超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