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应处理好七个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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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只有处理好谋划与规划、主导与主体、试点与推广、目标与模式、经济与社会、输血与造血、长远与当前等七个关系,才能使这项制度符合国情,成为和谐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关系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8)08/09-0172-03[HK]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其中“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已成为“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举措。从我国现实国情来看,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存在、财政支持力度不足等原因,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暴露出覆盖面小、发展缓慢、筹集资金困难、保障水平低等弊端,远远不能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要。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最繁重、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因此,尽快建立起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近年来,连云港市在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做出了很多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通过长期的深入调研和思考,我们认为,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一、围绕“建设什么样新农保”的问题,正确处理好谋划与规划的关系
  
  创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当前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实现“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要求。2006年我市试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按低标准、广覆盖、能转移、可持续的原则,探索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筹资方式为个人缴费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财政补贴的三方机制,在全市有条件的32个乡镇进行试点,出现了“百花齐放、各有特色”的局面。但我们也感到,在县区这个层面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仅有思路和暂行办法是不行的,必须把思路和办法变为规划和制度,且层面越高越好,最终实现国家立法,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当然,在新农保的建立过程中也应避免“马太效应”,要允许体现政策的“差异性”。当前,不一定要在全市范围内采取“齐步走”和“一刀切”的办法,市政府目前应建立统一的制度框架,在此基础上,允许不同县区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确定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运行机制、筹资方式和待遇水平,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雏形。
  
  二、围绕“谁来建设新农保”的问题,正确处理好主导与主体的关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和谐社会视野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市出台的《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各级政府要按照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可以这样认为:各级政府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导部门,而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监察、农经等部门应积极参与,是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体部门。作为制度的提供者和政策的制定者,政府在政治力量和资源配置权力上处于优势的地位,其制度供给能力和意愿是决定制度变迁方向、深度、广度和形式的主导因素,因此,政府应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发挥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运营中的主导作用。[1]劳动保障部门要始终把建设新型農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财政部门的“手”始终是把握新农保的“命门”,有没有财政投入,投入多少,直接影响农民的参保积极性,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共同做好工作。
  三、围绕“如何推进新农保建设”的问题,正确处理好试点与推广的关系
  
  在2006年,我们重点抓了“一县二十乡五十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试点工程,重点培育不同类型的新农保建设典型。2008年,我们又全面启动了“千村示范、千村补助”行动,从点的发展到面的发展,加大了连片建设力度。我们说,目前农民的养老问题还存在制度缺陷,相当多的人没有制度覆盖。要使各类人群都有制度上的安排,实现“广覆盖、基本保障、多个层次”。通过政府投入、城乡互济、地区互济和代际互济的大保障模式,创造性解决农村社会保障问题,就要把试点所取得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加以完善和推广,最终达到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同农村实际情况相适应,同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四、围绕“如何做到因地制宜”的问题,正确处理好目标与模式的关系
  
  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与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如果脱离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水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将无法顺利进行。[2]针对连云港市地处苏北欠发达地区的市情,我们提出了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是:2008年市政府出台《连云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指导意见》,依此全面推动在全市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各县区政府根据市政府的指导意见,在当年内因地制宜,平衡各方利益关系,照顾各种人群需求,缴费档次可选择,出台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县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争取全市农村在三年内展现出“储蓄积累式”、“土地保障式”、“家庭养老式”、“社会互济式”、“商业保险式”等多种形式的保障举措,组成一个有机整体,共同达到有效保障农村老年人生活幸福的目标。
  
  五、围绕“如何协调推进”的问题,正确处理好经济与社会的关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标志是:个人账户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予财政补贴,坚持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个人账户为主符合现在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符合农民的心态;个人账户积累筹资模式是应对当前农村人口老龄化的重要对策;个人账户的所有权属于参保人,具有较强的激励作用。另一方面为了解决当前60岁以上无社会保障的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达到人人享有社会保障的目标,有必要建立基础养老金制度,把集体补助、财政补贴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风险准备金纳入其中。这方面的主要目的:一是对60岁以上无社会保障人口实行养老补助;二是组织60岁以下人口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建立长效机制。达到社会与经济、发展与成果、公平与享受、和谐与共生的协调推进。
  
  六、围绕“增强自我发展能力”的问题,正确处理好输血和造血的关系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始终解决有弹性和包容性问题,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一是在缴费方面,参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标准,既可选择输出地或输入地缴费,也可以选择年、季、月缴费。这样的制度设计,适应了农民就业的流动性、收入的不稳定性和地区经济的差异性。二是允许其在发生危及生命的疾病难以支付医疗费时,可以借支个人账户内部分或全部保险费积累余额。允许参保人以保险证质押借款的方式,解决其生产、生活面临的资金困难。三是保基本、可转移、可衔接、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这里就涉及一个概念问题,社保对象无非是雇员、自雇人、居民三类,要实现2020年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要明确定义,实现小三位一体和大三位一体。小三位一体就是公务员、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大三位一体就是雇员、自雇人、居民,自雇人包括城市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居民包括城乡居民。这样的概念要渗透到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中,如果现在概念还有裂痕的话,制度的缝隙会非常大,转移、接续会受到不小的影响。四是提高包容性,对于政策限制或门槛过高参加不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农民工,自由职业者都可以选择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凡是因缴费而不够领取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都可以转到农村养老保险。还譬如,对于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可采取原个人账户保持不变,到达领取年龄后其相应的养老金领取额可与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享受的领取额合并统一发放的灵活方式等。[3]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资源整合,鼓励计划生育对象、村干部、乡村医生等其他各类人员参保,并提高其待遇。
  
  七、围绕“让群众切实受益”的问题,正确处理好长远与当前的关系
  
  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从农民最基本的保障问题入手,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关键所在,也真正体现了对农民的人文关怀,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4]因此,我们在确定长远目标的同时,要注重从解决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现实问题入手,让农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过去二元经济结构分割的时候,把农保当成了负担,大家都认为要把城市发展好了再发展农村,现在这种观念有所更新,从理论上看,农保不是一个支出问题,而是促进社会平衡发展的投入问题。它的投入不仅会减少贫困群体,提升整体劳动力的健康水平,而且还会提高人民的消费能力。同时要进一步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位,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明确各级财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投入。要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基金性质。要规定土地被征用的农村居民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补偿安置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支出,以各种办法增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可持续性,确保农民受益的可持久性。□
  
  参考文献:
  [1]何建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供求主体与政府作用研究[J].学术交流,2007(12).
  [2]李乐平.对我国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思考[J].安徽农业科学,2006(20).
  [3]徐淑霞、李保青.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J].山东劳动保障,2007(11).
  [4]徐大伟.浅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J].2007(4).
  责任编辑:浩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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