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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城乡一体化建设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项用益物权,完全流通性是其固有属性。放开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其法律上和政策上的根据。然而现实中存在诸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认识模糊、权属不清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的障碍。为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理有序进行,应该坚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原则、加强政府的监督职能。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障碍;方法对策;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业生产经营者依法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农业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利。农业的土地可以是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然而如今这项权利却受到多种限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障碍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之不合理限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其中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明显就违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受到了许多学者的反对。这种规定在制度上就增加了程序的复杂性,成为了集体经济组织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借口,还增加了成本。除此之外,还有将受让方限定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这大大的缩小了流转的范围。不仅造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流转的不利后果,还使土地资源不能合理的优化配置,从而制约了流转规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之禁止。《担保法》37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也是持禁止态度。我国现行法律禁止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美其名曰是为了保证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权,保证农村的稳定。对此,我不敢苟同。农民相比于城市人来说的确是处于弱势,但是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农村人的素质也在逐年提升。自然也会考虑到自身的生存问题,不会对自己的生命权置之不理。而为了缩小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那就更应该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制度不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有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这充分体现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而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要完全理性。在现实中,双方当事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受让方通常是有先进技术的经济大户或者是农业生产企业。而农民是转让方,通常收集信息较为困难而且信息不够全面,因而不具备完全理性。这时还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定这种流转制度就不够健全了。
(三)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目前为止,许多农民还是把土地当作自己安身立命的根基。没有了土地,农民就没有了安全感。而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大为不利的。所以政府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互助等,适当削减土地给农民带来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建立“土地转让转换成社会保险”的制度,让农民真正能够脱离土地。这样才能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城镇化建设。
强化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土地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政府应该完善土地流转的制度,管理部门应该主动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流转必须按规范的流程进行,双方订立合同时注明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要全面建立土地流转的登记制度,促进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合理化。
培育各种类型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随着土地流转逐渐市场化和规范化,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就应该应运而生。这些组织可以全面的收集各种类型的土地消息,帮助农民更好的转让土地以及享受他们应有的权利。可以促进双方订立合同,解决双方存在的争议问题,促进土地流转又好又快的发展。
加强政府的引导职能,明确土地流转的方向。在接下去一段很长的时间里,农村土地流转将成为改革的重点,所以说加强政府的引导职能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坚持党的相关政策。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改变土地是集体所有的性质。所以不管如何流转和转让,不得改变土地性质是底线。其次,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向要适应经济的发展方向。要让土地流转到有先进农业技术的人手里,让农村土地朝着庄园化和集约化发展。第三,要加强对土地农业用途的监督,确保土地农用。现实中存在一些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被房地产商收购的残酷现象,这就明显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农村土地就应该确保农用,毕竟我们中国还是一个农业大国,经济的发展还离不开农业的支持。而且农用土地被商化后很难复原,而土地就是农民的“孩子”,被如此摧残之后会在一定程度上挫伤農民的生产积极性。最后,要利用政府的铁腕手段纠察流转中的违法违规现象。特别是一些披着羊皮的狼——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利益,坚决不能放过。
(四)结束语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专属于农民的权利,需要我们好好的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属性。在现实中,还存在诸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合理利用的情况,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我认为需要法律人士和政府的共同努力,要制定更加合理的法律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更加规范化和市场化。
参考文献:
【1】周桂平,陈杰敏.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J].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10第4期
【2】刘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探析[J].生产力研究.2009年第22期
【3】高清,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难点及对策[J] .湖北社会科学 2010年第8期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障碍;方法对策;法律依据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业生产经营者依法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农业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利。农业的土地可以是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然而如今这项权利却受到多种限制。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障碍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之不合理限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其中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明显就违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受到了许多学者的反对。这种规定在制度上就增加了程序的复杂性,成为了集体经济组织干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借口,还增加了成本。除此之外,还有将受让方限定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这大大的缩小了流转的范围。不仅造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流转的不利后果,还使土地资源不能合理的优化配置,从而制约了流转规模。
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之禁止。《担保法》37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農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也是持禁止态度。我国现行法律禁止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美其名曰是为了保证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权,保证农村的稳定。对此,我不敢苟同。农民相比于城市人来说的确是处于弱势,但是随着义务教育的普及,农村人的素质也在逐年提升。自然也会考虑到自身的生存问题,不会对自己的生命权置之不理。而为了缩小城乡之间的贫富差距,那就更应该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效力。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形成制度不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有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这充分体现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则。而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要完全理性。在现实中,双方当事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受让方通常是有先进技术的经济大户或者是农业生产企业。而农民是转让方,通常收集信息较为困难而且信息不够全面,因而不具备完全理性。这时还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定这种流转制度就不够健全了。
(三)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对策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目前为止,许多农民还是把土地当作自己安身立命的根基。没有了土地,农民就没有了安全感。而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大为不利的。所以政府要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互助等,适当削减土地给农民带来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建立“土地转让转换成社会保险”的制度,让农民真正能够脱离土地。这样才能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城镇化建设。
强化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管理。土地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政府应该完善土地流转的制度,管理部门应该主动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工作。流转必须按规范的流程进行,双方订立合同时注明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要全面建立土地流转的登记制度,促进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合理化。
培育各种类型的土地流转中介组织。随着土地流转逐渐市场化和规范化,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就应该应运而生。这些组织可以全面的收集各种类型的土地消息,帮助农民更好的转让土地以及享受他们应有的权利。可以促进双方订立合同,解决双方存在的争议问题,促进土地流转又好又快的发展。
加强政府的引导职能,明确土地流转的方向。在接下去一段很长的时间里,农村土地流转将成为改革的重点,所以说加强政府的引导职能显得尤为重要。首先要坚持党的相关政策。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改变土地是集体所有的性质。所以不管如何流转和转让,不得改变土地性质是底线。其次,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向要适应经济的发展方向。要让土地流转到有先进农业技术的人手里,让农村土地朝着庄园化和集约化发展。第三,要加强对土地农业用途的监督,确保土地农用。现实中存在一些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被房地产商收购的残酷现象,这就明显改变了土地的用途。农村土地就应该确保农用,毕竟我们中国还是一个农业大国,经济的发展还离不开农业的支持。而且农用土地被商化后很难复原,而土地就是农民的“孩子”,被如此摧残之后会在一定程度上挫伤農民的生产积极性。最后,要利用政府的铁腕手段纠察流转中的违法违规现象。特别是一些披着羊皮的狼——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利益,坚决不能放过。
(四)结束语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专属于农民的权利,需要我们好好的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本属性。在现实中,还存在诸多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合理利用的情况,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我认为需要法律人士和政府的共同努力,要制定更加合理的法律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更加规范化和市场化。
参考文献:
【1】周桂平,陈杰敏.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创新[J]. 湖南城市学院学报,2010第4期
【2】刘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探析[J].生产力研究.2009年第22期
【3】高清,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难点及对策[J] .湖北社会科学 2010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