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起“天价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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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不知放在客房的小草的价值,酒店服务员刘小莉、王惠顺手拿了几株。没想到公安机关居然两次以涉嫌盗窃罪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检察院均未予批捕。近日,该案尘埃落定,刘小莉、王惠平安无事地回到原岗位。
  
  顺手牵羊“偷”了几株小“草”
  
  家住山东烟台的刘小莉、王惠两人同是一家酒店的客房服务员,都喜欢养点并不值几个钱的花啊、草啊什么的。4月初的一天,两人在收拾客房时,客人放在墙角的几棵小草引起了她们的兴趣,两人随口说了几句,觉得也不是什么值钱的东西,拿走一株,客人可能也不会发现,即使发现了,说一声,可能也不会太怪罪。于是,两人顺手从中捡起了一把,一分为二,刘小莉拿了三棵苗,王惠拿了两棵苗,她们高高兴兴地回家种在了阳台上的花盆里。两人万万没有想到,她们这一举动可惹下了大祸。
  
  
  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
  
  下榻在这家宾馆的客人马先生是位台商,也是个不折不扣的兰花爱好者。马先生在烟台行色匆匆忙完生意,带上兰花专程飞到成都,准备请那里的朋友帮忙鉴定一下自己收藏的新品。
  就在那天午后,马先生赶到成都朋友处落座不久,突然发现,最名贵的那株兰花竟然不翼而飞。马先生当场惊出了一身冷汗,急忙给烟台的朋友小孙打通了电话。小孙到宾馆查找无果,即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民警根据小孙提供的住宿线索,很快找到了刘小莉、王惠,两人不以为然,不就是拿了几棵草吗?怎么还惊动了警察!
  听了民警的一番解释,两人才知道,原来她们偷拿的那几株小“草”可不是普普通通的草,而是被称为“西光蜀道”的名贵兰花,是我国四川省春剑兰花中的传统名品,目前市场成交价都以株来计算,一般每株价格是4000至6000元。
  公安机关侦查认为,涉案的刘小莉、王惠两人主观上有窃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刘分了三株苗,价值为1.2万元;王拿了两株苗,价值8000元,两人所盗物品价值均已达到了定罪量刑的标准,其行为涉嫌盗窃罪。
  刘小莉、王惠两人被刑事拘留后进入了看守所。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她两人傻了眼。天啊!这怎么可能呢?不就是一棵挺好看的草吗?怎么会值这么多钱?再说,要是知道这东西这么值钱,打死自己也不会去拿啊!但她们后悔已经迟了,两人深感惊恐和委屈,只得在刑事拘留书上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第一次提请批捕,
  检察院未予批捕
  
  5月8日,芝罘区公安分局以两人行为涉嫌盗窃罪,提请芝罘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芝罘区检察院侦查监督科主办检察官楼峻作为此案的承办人,他仔细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讯问复核了嫌疑人,走访了嫌疑人所在单位及相关证人。单位领导和同事们都异口同声地替两人喊怨:“都是老实巴交的人,就那么一点小苗会值那么多钱?如今说她们犯下了盗窃罪,谁信啊……”
  刘小莉、王惠两人那几天可真是度日如年。平时在电视里看见小偷,她们咬牙切齿,都恨得不行,不小心自己一辈子的清白就这样毁了。可是后悔的同时,两人心里还是一肚子委屈。
  主办检察官审查认为:案卷中只有兰花协会提供的价格鉴定缺少法律效力;缺少失主的陈述;被盗物品价值认定存在瑕疵;行为人在不知情下实施的盗窃行为,以盗窃罪批捕于情于理于法均没有依据。
  在案件汇报上,该院主管检察长王金华指出,这起案件与北京前几年曾经发生的天价葡萄案极为类似,应充分借鉴该案的经验教训,从源头上把好事实和证据关,且本案从现有证据看,不宜批捕。
  5月13日,芝罘区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为由,依法对刘小莉、王惠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即将两人取保候审。
  
  第二次提请批捕,
  检察院再次不捕
  
  面对失而复得的自由,刘小莉、王惠激动得几乎说不出话来,她们抱头痛哭,感叹法律如此公正。然而两人的兴奋并没能持续多久。
  5月30日,公安机关在取得“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后,再次以涉嫌盗窃罪提请逮捕二嫌疑人。公安机关认为:刘小莉、王惠两人主观上有窃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盗物品价值达到了定罪量刑的标准,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逮捕必要,应予逮捕。
  鉴于此案的特殊性,芝罘区检察院召开检委会,专门对此案予以分析讨论。
  主管检察长王金华认为,客观上两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造成他人巨额财物损失的结果,所盗物品价值在2万元,达到了构罪标准,属盗窃行为。但盗窃罪是一种故意犯罪,本案的两嫌疑人都是文化程度不高的普通百姓,据刘、王两人的供述也证实了这一点,认为兰花这等小玩意儿,市场上有的是,不值什么钱,就是当时有点喜欢,所以拿回去栽植。一株小小的花苗会值几千块钱,按平常人的认知水平不可能认识到这棵所谓的“西光蜀道”的市场价值。所以从现有证据分析,作为一名普通的宾馆服务员,行为人不具备专业知识,是无法断定所盗兰花的价值,且行为人主观上缺乏对财物数额的明确认识,不能实现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按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该院检察长丛修胜充分肯定了办案部门的意见,认为兰花是特殊物品,不能以普通物品论,这就需要执法者用法律思维而不是简单地用权威部门评价来综合分析,要综合考虑执法的社会效果。同时,他指出在执法办案中首先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然后再研究犯罪构成的要件,用法律的思维具体案件具体分析,防止机械办案,重视社会效果。
  6月17日,芝罘区检察院再次以刘、王二人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不予批准逮捕。
  此案一波三折,刘小莉、王惠终于回到了工友们中间,她们心里也不知是喜是悲——公正的法律终于还了自己一个公道,但是这半年多来的经历,的确让两位感到后怕,真是教训深刻,以后无论如何再也不能贪半点小便宜了。
  编辑:卢劲杉
  
  
  01
  
  
  
  
  一案一议
  烟台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傅延威:
  这个案子就事实、证据而言,两名宾馆服务员出于喜爱,偷拿了顾客的兰花,但事前他们没有意识到此兰花是名贵品种,价值不同于一般的市售兰花。公安机关也因为案情简单,人赃俱获,没有对兰花的品种、价值进行科学鉴定,就提请批准逮捕,因此出现了第一次“事实不清、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不批准逮捕的结果。检察机关的这一决定无疑是正确的。因为不经过科学鉴定,就难以判明所盗兰花是否真的是“西蜀道光”,是否真的具有那么高的价值,两名犯罪嫌疑人就是把它当作一般市售品种,因为不值钱才偷拿回家栽种的。
  公安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了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构成盗窃罪,应当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并进一步追究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就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认知水平而言,他们认识不到所盗兰花的实际价值,主观上没有盗窃罪的故意,只是出于喜好,偷拿了他人物品,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应当追究两名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应当按一般盗窃行为处理,因此作出了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烟台市检察院认为芝罘区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是正确的。因为逮捕是一项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我们对逮捕的运用通常把握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有逮捕必要,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就本案而言,即使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符合逮捕的前两个条件,但他们犯罪后能够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回所盗兰花,特别是在第一次不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期间没有逃避侦查,没有串供翻供,没有再行危害社会的行为,客观上证明其不再具有社会危险性。也就是说,取保候审已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没有必要再将强制措施升级为最严厉的逮捕,没有逮捕的必要性。本案毕竟存在法律认识上的差异,站在不同的角度,处于不同的诉讼环节,会对案件作出不同的判断也是可以理解的。
  
  烟台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教授黄伟明:
  从刑法理论上对这起“天价兰花案”的评价有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对盗窃罪的理解问题。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在盗窃他人物品的情况下,必须将物品折合成一定的价值后才能认定。本案的盗窃对象是兰花,但不是认定“盗窃兰花罪”成立与否。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成立具有量的要求,所以,需要认定兰花的价值后,才能确定是否成立犯罪。本案虽然成立盗窃兰花的行为,但是,还不足以认定盗窃罪的成立。关键是对兰花价值的认定。
  本案对兰花的价值评定存在物价部门定价和行为人认识两个方面。物价部门定价较高,而行为人对该定价没有认识。因此,如何认定盗窃数额需要进行选择和判断。
  二是,关于对故意的成立及认识错误的理解问题。盗窃罪的成立需要具备非法占用的目的,因此是直接故意犯罪,过失或者间接故意不可能成立盗窃。这就需要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但本案的行为人虽然知道自己盗窃的是兰花,却不知道所盗兰花的价值如此巨大,因而产生了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而这种事实认识错误直接导致了行为人不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损失),当然也无法成立非法占用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目的。所以,虽然行为从客观上评价是造成了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损失,但行为人主观上缺乏对财物数额的明确认识,不能成立刑法上的犯罪故意。根据其主观认识,仅成立一般违法故意(盗窃小额财物)。
  三是,如何把握刑罚效果的问题。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判处刑罚,对于犯罪人而言是一种特殊预防。通过施加刑罚,使犯罪人认识到所犯罪行,通过刑罚的改造不再犯罪。因此,判处刑罚的前提是犯罪人具有认识刑罚性质的能力和罚当其罪。对不能理解刑罚性质的人适用刑罚不仅是无效的,也是不人道的;刑罚与犯罪行为性质不相符,畸轻畸重,都会助长或激化矛盾,产生对刑罚公正性的怀疑,影响司法权威。
  这起天价兰花案的办理带给我们两点启示:一方面,办案中要把握实质危害,防止机械办案。另外,在执法办案中一定要把握全局,重视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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