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大学生群体的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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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作为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大学生群体,应完全可以不受某些因素限制,平等的依法行使驶自己的选举权。但由于大学生并未接触社会,在许多方面还没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导致大学生的选举权及其他权利存在缺失和被滥用的现象。公开平等的选举结果,有利于党政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助于社会主义人民真正当家做主理想的实现,更有助于大学生实现自我价值。所以,我们应当努力实践已有的相关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健全选举制度,进一步保护大学生群体的合法权利。
  关键词:大学生;政治权利;选举权;
  正文
  大学生作为一个多重身份的群体,既是受教育者,同时又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就此大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是多重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应该依法享有这些权利和平等的行使自己合法权利的权利。作为建设国家的预备军,本应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在实践中总结政治经验,逐渐接任国家社稷的重任。但是目前的现状是大学生的基本权利无法保障,对选举法的认识缺失,导致学校这个事业单位的选举制度选出的代表不能够切合实际的代表学生,学校选区的民主建设缺乏。本文将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大学生拥有的选举权进行阐述,探讨大学生应当怎样依法行使选举权和应当怎样保证大学生的选举权,推动大学生选举权的落实,加快我国的法制建设的步伐。
  一、大学生选举权的涵义及行使现状
  (一)大学生社会政治权利的内涵
  “社会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参与国家和社会组织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社会政治权利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易以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使为基础;另一种是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依法自由的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通常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1] 余雅风 《学生的社会政治权利》.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285
  [2]《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大会1948年12月10日第217(Ⅲ)号决议通过
  [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大会1996年12月16日第2200A(ⅩⅪ)议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一条规定:“人人有直接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利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利的基础;这一意志应以定期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4]焦洪昌 《选举权的法律保障》.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5]《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每个公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不受第二条所述的区分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甲)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物;(乙)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无极门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5]段勇 《大学生选举权行使现状及其改善的思考》. 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7,12]可见选举权是人权的基础,是实现民主、自由的基本保障,我国作为这些条约的签署国,理论上大学生应当享有这些权利,但是现实中理论与实际还存在差别。
  (二)大学生行使选举权的现状
  “选举权是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的享有,关涉公民自然人格的完善与政治人格的完整,因此选举权在公民的权利体系中处于至关重要的核心地位,是每一个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权利。”[[6]【美】N·格里高利·曼昆 《宏观经济学》,张帆、梁晓钟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4]近年来,在立法制度方面选举权确实得到了保障,但在实践过程中,此项权利却没有的到很好的落实。大学生作为受高等教育的群体,虽然社会经验、政治理想以及个人抉择能力不是很强,但是其自身具有完成选票的能力,有能力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表。
  大学生是正在接受高等教育,按理来说法律意识等能力比较强,但是应试教育选择的结果和我国的法制建设尚未完善,导致大学生对自身的选举权及其他权利依然不够重视,法律意识淡薄。对选举制度不够关心和了解,一般不去主动参与选举活动,自己浪费自己的权利或者被别人私自挪用,参选率和当选率很低。
  大学校园作为事业单位独立成为选区,所在选区年满18周岁的学生都拥有选举权的资格,但是其选举权并没有得到公平的行使。在某些大学里,选举人大代表以及学校内部各学生组织仅仅是走一个形式,学生拿到选票只是按得到的选举对象进行投票。在选举中,一项权利的侵犯往往伴随着其他权利的侵犯,对选举对象的个人能力、个人作风、政治理想等几乎不了解,使学生盲目的选择代表,这种形式的选举,首先已经侵犯了学生的知情权,其次也是对学生选举权的滥用。从法律意义上讲,这种形式产生的代表应当予以罢免,禁止这种形式选举的发生,而不是任由这种形式结果的继续。
  “大学生需要通过‘另选他人’的方式当选,难度较大,即学校一般不会提名学生作为人大代表的候选人,所以在校大学生想要当选就必须加大宣传,以使选民通过在‘另选他人’处填写自己的名字,这就相应的增加了大学生当选人大代表的成本”[[7]刘磊 《大学生选举权难以行使的法律思考》.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11 22(6):71-75],这也就是大学生基本得不到被选举权,没有机会和一定的能力去与学校老师领导竞争,导致大学生当选难度加大,从而导致大学生对参与政治的热情下降,积极性不高。
  二、大学生选举权缺失的原因
  (一)生活环境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尚未完善,人民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自身的一些基本权利的认识还不够全面。一方面,在大学生进入大学之前,周围的生活环境就是小区或者村庄,父辈的法律意识部分还没有高中生的法律意识强,再加上村委会和区委会的选举制度的混乱的影响,許多地方都是上一级领导直接任命,这样经一步的阻碍学生对身边的选举制度的了解。虽然我国的法制建设在不断加强,但是传统的思想依然还残存在人民心中,对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句话,使得许多人对自己的法定权利采取自愿舍弃的方法,也不愿意采取正确的渠道维护自己的权利,学生面对这样的环境,即使在学校里学习了法律知识,在实际生活中也没有办法去实践。学习到的理论知识,在现实面前会让学生感到毫无可信的意义,宁愿去顺应这样的潮流,也不愿做出头鸟。   另一方面,网络信息发展迅速,各新闻充斥网页,大学生作为使用网络的主力军,大部分的新闻都是从网络上获取的,再加之大学生涉世未深,判断能力较弱,对于网络流传的信任度远大于新闻联播,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使得大学生对我们的法律制度和社会公平存在着许多困惑。对于省市级的选举制度及程序更是不了解,即使去行使自己主观意愿的选举权,最终也选不到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表,所以对自己的选举权不珍惜也不重视。
  (二)学校方面的原因
  在大学里,存在着团委、学生会等很多学生管理的组织,在这些组织领导的选取中,学生应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代表自己的人来担任干部。但是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会有公平民主的团代会之类的形式来进行学生自愿投票选择,事实上是学生变成了一个过场的工具。浪费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最终还是老师一句话决定,这使得学生对学校的选举制度失去了信心。再加上老师的各种托词,让自己选举权得不到实现或者自己所认可的代表没有竞选上的学生更加厌恶这种选举方法。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投资是新资本的创造”。 [[8]徐骞东 《大学生社会主义民主素质与素质教育》. 青岛大学师范学院学报,2003,09 20(3):87] “这样获取职位的学生干部,怎么能够在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舍弃个人利益”? [[9]班华 《人的主体性与教育》. 教育研究实验,1997(1)]所以,权利回归才是正确的选择,这样不仅有利于学生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学生对选举制度的信任,更有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三)学生自身的态度
  大学生长期处在一种没有权利意识和的环境下,对于参与政治事务的积极性必然有影响,这也是大学生选举权的主要原因。许多大学生在学校参加干部选举因为不平等因素导致落选后,对自己的能力产生怀疑,失去参加基层人大代表的信心,再者即使去竞选了人大代表,一般也不会当选或者当选后只作为基层代表。谁都有颗爱国的心,大学生作为新一代的接班人,又何尝不想参与国家政治,再加上最近我国海域的争端和党内人员以及官员的腐败,爱国的热情高涨,面对着混乱的选举操作程序,一次又一次的热情无情的被忽视,怎能不让人心寒。总而言之,这些都是客观环境没有满足大学生,所以要更加注重保护大学生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民主选举重要作用及如何落实大学生的选举权的法律思考
  (一)民主选举的重要作用
  民主政治是建设社会主义国家的基础之一,是公民地位公平的体现。民主有利于得到能够选出代表各阶层利益的代表,能够实现利益的公平分配,换句话说,要想利益分配的合理,就要推行民主。“民主素质是大学生自由和谐全面发展的内在动因。人的一致行动始于需要以及需要引起的动机。需要是个体在生活中感到某种欠缺而力求获得满足的一种内心状态,是推动人去从事各种活动的源泉或动因······民主素质高的大学生具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渴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这种源于自身的内部动机诱因,对于学生的全面发展具有强大而持久的推动作用”[[10]【英】丹丹宁勤爵 《法律的训诫》,杨百揆、刘庸安、丁健译. 群众出版社,198,:76]。
  民主建设有助于大学生的道德观的形成。现在的教育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更大意义上的是对学生素质的提高,如果不重视大学生的民主意识的培养,那么关于德育以及自我教育的畅想,无疑是空想。“德育不仅重在说教,重在遵从,而更重在选择,重在自律。”[[11]《法理学》编写组 《法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02:357]如果大学生自身具有了很强的民主意识,不仅会在学习中能够形成独立、自主、探索、求知的精神,而且还能够从本质上改变大学生对“活到老,学到老”这句话的理解,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学习氛围的建设,是我们的国家更具有创造力和先进性。
  参加民主选举,有利于大学生的政治思想的表达,能够提高对自身权利的认识程度和如何运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大学生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其思维方式与看待问题角度以及所能够想到的解决问题和方法,都具有一定的独特性,这样有利于一个问题从一个新的角度去解决,得到意想不到的结果。
  (二)落实大学生权利可行措施的思考
  创造一个能够公平行使权力的平台。大学生周围存在着一些小的民主选举,比如学生会的换届选举或评比荣誉,虽不是参与国家政治,但是能够是大学生感受到自己拥有选举权。所以这就要求学校在选举或者评比荣誉时,“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要人们明确地、毫不怀疑地看到是在主持正义,这一点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极为重要的。”[]一个公开透明的选举程序,使大学生能够清楚地看到当选人怎样从自己身边一步一步走到最后,这样既能够令大学生对公平的选举制度的信任,也能够调动大学生参与其中的积极性和自我勉励,不断的向前努力奋斗。
  建全权利保护机构来保障学生权利的不被侵害。大部分学生不是不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只是迫于现在的种种现状,没有积极地态度去维护自己的权利。截止现在,在我国关于民告官的诉讼,人民胜诉的案例并不是特别多。对于一个大学生,也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为自己的选举权受到侵犯而提起诉讼,以至于学生无奈的放弃自己的权利。这就要求现有的法律服务机构机构要切实的行使其功能,不仅仅是存在这个机构,还要有其存在的必要。对大学生进行民主教育和宣传,培养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民主素质,增加大学生参与民主政治的热情。民主素质能够促进大学生自我的全面发展,使大学生从学习对象变成学习的主体,通过合理的途径,不断地完善自己,努力实现自我的社会价值。
  (三)加强法律的建设和落实
  具备了民主素质还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法律来规范民主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民主权利,惩治滥用职权、形式主义的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无论从这个法条的自身还是对它的解释,都没有办法惩治和约束学校里在选举过程中的一些“潜规则”和违背民意的现象。现行的《普通高校管理规定》在对大学生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的指出大学生所拥有的权利,只是简单的一笔带过,致使大学生的选举权以及其他权利处于边缘地带,没有一种专门来保护大学生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条例。由此看出,保障大学生合法权利的相关法制体系还有待加强。
  健全完善法律规定,实现民主自由平等,“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就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与重点。”[]规范执法者应用法律的行为,做到执法为民,公平正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只有这样才有助于形成维护法治的社会环境,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维护社会安定和保障公民个人幸福。
  (四)改变自我态度和积极学习法律知识
  态度决定一切,如果大学生自己都对自己权利不重视,外界付出再大的努力也收不到想要的成效。既然我们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们就应该重视自己的权利,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尽自己的努力维护自己的权利。正视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提高参与的热情,也是为我国法制建设提供动力。
  在现在的法制社会中,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对于行使权力和维护权利来说都是被动的。在大学校园里有良好的条件和优越的资源,比如与法律有关的公选课,为我们学习法律知识提供平台。作为大学生,应当充分的利用这个平台,自主的学习一些基础的法律知识,健全自己的法律体系。
  結束语
  保护大学生的选举权,不能从一个方面单独攻克,应考虑到与选举权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权利。因为法律权利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在解决实际问题中,各项措施彼此之间相互联系,紧密结合,才能切实可行的为大学生提供一个维护自我社会权利的通道。积极宣传社会主义民主,倡导公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提高整个社会的思想意识水平,为大学生创造出一个民主和谐的法治社会氛围,在社会氛围熏陶下,使大学生不断地完善的自己,自主的学习社会科学文化知识,积极热情的参与民主政治,实现自我社会价值,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精神财富,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文明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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