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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成为新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新的方法论。在运用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疑惑和误解,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本文浅析了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现状,摆出了问题,分析了原因,列舉了改进措施,为今后更好的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原因分析 改进措施
一、引言
纪检监察工作新的方法论,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构既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又要学会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这不仅是工作任务,更是工作方法。在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际运用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现就具体现状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遇到的主要问题
1.疑惑和误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正值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成高压态势,全面从严治党进入关键时期。这让部分人对加强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与监督执纪反腐败形势产生一些疑惑和误解,“四种形态”的前两种形态是否意味着反腐败节奏放缓了,重点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是否意味着对问题干部可以从轻发落甚至不追究,对违纪人员“该处分的不处分,该重处分的给予轻处分”?这些疑惑和误解在国有企业党员干部中不同程度存在,让部分党员干部放松了警惕,自律意识有所回潮;同时对监督执纪问责产生“点刹车”效应,对当前工作重新审视,缓行观望。
2.管党治党突出问题。“四种形态”是以党的纪律为尺子进行划分的,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为党委履行好主体责任提供了具体方法和抓手。但是在国有企业实际运用过程中,发现依然存在如下突出问题:(1)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旗帜不鲜明、态度不坚决,嘴上喊得多,实际行动少,甚至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错误方式应对,把全面从严治党仅仅写在文件的黑体字中,当成了口号。(2)奉行“鸵鸟政策”,搞好人主义,对错误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三缄其口、听之任之。(3)不善于运用谈话批评、函询诫勉等方法,不会为不善为,日常管理监督缺少有效管用的招数。
这些问题导致“四种形态”在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还没有得到充分运用,难以发挥出应有作用。
3.原因分析。出现以上疑惑和问题,分析主要有三个原因。
(1)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义领悟不足。由“四种形态”,特别是前两种形态引起的疑惑和误解,归根结底是部分党员干部对其要义领悟不足,对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心和力度认识不够,对党章党规学习不透彻。抱有“反腐节奏是否放缓”疑惑的人,往往将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其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就是全方位、全覆盖,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祸患常积于忽微”,对有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要“露头就打”,避免党员干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有效体现了党对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反腐败工作力度不减反增、节奏不缓更急。抱有“对问题干部可以从轻发落甚至不追究”这种误解的人,认为前两种形态会导致一些违纪人员“该处分的不处分,该重处分的给予轻处分”。其实,这是对“四种形态”的误读。从新《条例》和《准则》两项党内法规,可以看出全面从严治党“全面,覆盖到何种程度”“从严,严格到什么份上”。比如新修订的《条例》以党章为遵循、以问题为导向,增加了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内容,在量纪的尺度上比原版更严,对党员在守住“底线”的基础上要求更高,将一些以前党纪不追究的行为也都纳入党纪处分的范畴,触犯刑律的即使免予刑事处罚也一律予以重处分。所以,对问题干部的追究绝对不会轻描淡写、从轻发落。
(2)责任担当不够,“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现在各级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依然存在责任担当不够的现象;依然存在党政责任分离的老思想;依然存在怕得罪人,当“老好人”,难有作为的情况。首先从“两个责任”来看,对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有的党委还认为这属于纪委的工作范畴,一遇到党员干部纪律问题就推给纪委,自己当甩手掌柜。这是对“两个责任”的认识不足。“两个责任”,主责在党委,也就是说对于监督执纪问责,主责也在党委,纪委负责深化加强。其次,从“一岗双责”来看,有些行政领导干部依然认为从严治党是党的领导干部的事,自己只要抓好生产经营,抓好业务就行了。这其实就是对“一岗双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担当,不落实。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对自己是党员领导干部这个认识上的偏差,认为自己的身份是行政干部或者未入党,不是党员干部,对党风建设不负有主要责任。实际上,国有企业各级领导班子,无论是党委班子成员还是行政班子成员,都是由上一级党组织研究决定任命聘用的,都是由上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都有自己的党内职务和政治属性,都是在经济领域为党工作,都负有管党治党责任。二是“只要工作能作好就行”的观念没有彻底根除,以生产经营责任重大为借口,以“没有时间、没有精力”担起党风建设责任为托词推诿责任。“一岗双责”要义,就是明确管党治党也是行政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既然是职责范围内的事,就应该同时担起来,抓起来;都是在经济领域为党工作,就应该把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尽职尽责做好。最后,从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思想来看,面对当前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压态势,存在怕出事,怕担责,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的思想。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容易得罪人,“牵一发动全身”,这就使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处理问题时顾虑较多,害怕节外生枝或遭到报复,影响自己的仕途。所以对某些问题轻描淡写甚至视而不见,对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走形式,上会谈谈、读读文件,没有真正抓起来,落到实处。实际上,“怕事人”“老好人”并不能够保护自己和别人,这种不作为的人反而是在助长不良风气,把原本可以挽救的党员干部一步一步推向“阶下囚”的深渊,也让自己沦为助纣为虐的推手。 (3)纪检监察队伍素质不高,能力不足。目前,国有企业不断通过人员调整、业务培训、教育学习等方式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纪检监察工作效果有所改善。但是总体来看,依然存在人手不足、业务水平不高、监督执纪能力不强的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未受到足够重视。“人治”凌于制度;纪检监察机构地位不高、职责不清;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严重不足;违纪处理机械教条、难有创新等老问题使纪检监察队伍一时难以满足新的形势要求。
三、改进措施及建议
1.强化学习教育。学习可以改变我们的观念,牢固我们的思想,丰富我们的知识,提高我们的素质。通过组织集中学习、专题培训和个人自学等方式在国有企业各级党组织、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中加大学习教育力度,重点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增强党性意识;学习《准则》《条例》,增强纪律意识;学习各级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廉洁意识;学习监督执纪问责新要求、新方法,领悟“四种形态”要义,提高执纪水平。
2.进一步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两个责任”,国有企业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各级党委不仅要落实好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也要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共同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重要政治任务,也是日常工作的重点,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纪律审查也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很多涉及的都是“小节”问题,党委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出手,对违纪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并举一反三、整顿规范,警示教育大多数。
“一崗双责”要求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业务领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教育监督管理责任,就是要主动承担主体责任的同时,要对分管业务领域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亲自部署、亲自抓督促落实、亲自抓监管。行政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作为在经济领域为党工作的干部,抓好党建同样是最大的政绩”的理念,做到既埋头搞生产经营,又抬头及时跟进党中央、向中央看齐。决不能片面强调在经济领域工作就只强调经济属性而忽视政治属性;决不能因为主要精力放在生产经营上就只注重行政职务而忽视自己的党内职务;决不能借口生产经营责任大而淡忘自己肩负的管党治党责任;(下转第355页)(上接第341页)决不能一遇到党务工作就推给书记当“甩手掌柜”。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谨记出现问题“一案双查”的处理原则,时刻提醒自己共抓共管党务工作,切实担负起业务和党风建设的双重责任。
3.切实“三转”,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国有企业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三转”,立足于自身职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找准定位、创新方式、锤炼素质,提高执纪水平。实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通过监督责任履行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追究,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倒逼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纪检监察机构在执纪监督中,对违纪人员可以党纪立案,也可以提出并处或单处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组织处理要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4.运用好“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防止问题升级。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最重要是要用好第一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其目的在于防微杜渐,抓早抓小,保护“大多数”党员干部。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眼睛里得有“事儿”,发现干部有问题,感觉要出“边”了,就要找他谈谈话、提醒两句,对问题有个明确的态度和要求,问题严重的或批评教育、函询诫勉,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防止小病拖成大病。但第一种形态最难,难就难在要通过严格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性地开展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来实现。党要管党,要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要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共产党是先锋队,锋就是锋芒、是尖儿,党内政治生活就得有锋芒和战斗性,坚持真理、敢于斗争。批评和自我批评就体现了战斗性,应当随时随地把这个武器拿起来、运用好,决不能等到一年一度的民主生活会才开展,也不能等小毛病发展成大问题,甚至病入膏肓了再去批评。离开了日常的批评,就谈不上管理和监督。党委书记要当好“婆婆嘴”,敢于板起脸来抓管理抓监督,使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政治生活的常态,这是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的必修课。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原因分析 改进措施
一、引言
纪检监察工作新的方法论,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纪检监察机构既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又要学会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这不仅是工作任务,更是工作方法。在国有企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际运用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现就具体现状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遇到的主要问题
1.疑惑和误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正值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成高压态势,全面从严治党进入关键时期。这让部分人对加强党的领导,全面从严治党与监督执纪反腐败形势产生一些疑惑和误解,“四种形态”的前两种形态是否意味着反腐败节奏放缓了,重点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是否意味着对问题干部可以从轻发落甚至不追究,对违纪人员“该处分的不处分,该重处分的给予轻处分”?这些疑惑和误解在国有企业党员干部中不同程度存在,让部分党员干部放松了警惕,自律意识有所回潮;同时对监督执纪问责产生“点刹车”效应,对当前工作重新审视,缓行观望。
2.管党治党突出问题。“四种形态”是以党的纪律为尺子进行划分的,既针对苗头性问题,又覆盖了各种违纪行为,为党委履行好主体责任提供了具体方法和抓手。但是在国有企业实际运用过程中,发现依然存在如下突出问题:(1)一些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对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旗帜不鲜明、态度不坚决,嘴上喊得多,实际行动少,甚至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错误方式应对,把全面从严治党仅仅写在文件的黑体字中,当成了口号。(2)奉行“鸵鸟政策”,搞好人主义,对错误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三缄其口、听之任之。(3)不善于运用谈话批评、函询诫勉等方法,不会为不善为,日常管理监督缺少有效管用的招数。
这些问题导致“四种形态”在国有企业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还没有得到充分运用,难以发挥出应有作用。
3.原因分析。出现以上疑惑和问题,分析主要有三个原因。
(1)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义领悟不足。由“四种形态”,特别是前两种形态引起的疑惑和误解,归根结底是部分党员干部对其要义领悟不足,对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决心和力度认识不够,对党章党规学习不透彻。抱有“反腐节奏是否放缓”疑惑的人,往往将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其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就是全方位、全覆盖,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祸患常积于忽微”,对有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要“露头就打”,避免党员干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有效体现了党对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反腐败工作力度不减反增、节奏不缓更急。抱有“对问题干部可以从轻发落甚至不追究”这种误解的人,认为前两种形态会导致一些违纪人员“该处分的不处分,该重处分的给予轻处分”。其实,这是对“四种形态”的误读。从新《条例》和《准则》两项党内法规,可以看出全面从严治党“全面,覆盖到何种程度”“从严,严格到什么份上”。比如新修订的《条例》以党章为遵循、以问题为导向,增加了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内容,在量纪的尺度上比原版更严,对党员在守住“底线”的基础上要求更高,将一些以前党纪不追究的行为也都纳入党纪处分的范畴,触犯刑律的即使免予刑事处罚也一律予以重处分。所以,对问题干部的追究绝对不会轻描淡写、从轻发落。
(2)责任担当不够,“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现在各级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依然存在责任担当不够的现象;依然存在党政责任分离的老思想;依然存在怕得罪人,当“老好人”,难有作为的情况。首先从“两个责任”来看,对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运用,有的党委还认为这属于纪委的工作范畴,一遇到党员干部纪律问题就推给纪委,自己当甩手掌柜。这是对“两个责任”的认识不足。“两个责任”,主责在党委,也就是说对于监督执纪问责,主责也在党委,纪委负责深化加强。其次,从“一岗双责”来看,有些行政领导干部依然认为从严治党是党的领导干部的事,自己只要抓好生产经营,抓好业务就行了。这其实就是对“一岗双责”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担当,不落实。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对自己是党员领导干部这个认识上的偏差,认为自己的身份是行政干部或者未入党,不是党员干部,对党风建设不负有主要责任。实际上,国有企业各级领导班子,无论是党委班子成员还是行政班子成员,都是由上一级党组织研究决定任命聘用的,都是由上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都有自己的党内职务和政治属性,都是在经济领域为党工作,都负有管党治党责任。二是“只要工作能作好就行”的观念没有彻底根除,以生产经营责任重大为借口,以“没有时间、没有精力”担起党风建设责任为托词推诿责任。“一岗双责”要义,就是明确管党治党也是行政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既然是职责范围内的事,就应该同时担起来,抓起来;都是在经济领域为党工作,就应该把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尽职尽责做好。最后,从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思想来看,面对当前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压态势,存在怕出事,怕担责,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的思想。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容易得罪人,“牵一发动全身”,这就使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处理问题时顾虑较多,害怕节外生枝或遭到报复,影响自己的仕途。所以对某些问题轻描淡写甚至视而不见,对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走形式,上会谈谈、读读文件,没有真正抓起来,落到实处。实际上,“怕事人”“老好人”并不能够保护自己和别人,这种不作为的人反而是在助长不良风气,把原本可以挽救的党员干部一步一步推向“阶下囚”的深渊,也让自己沦为助纣为虐的推手。 (3)纪检监察队伍素质不高,能力不足。目前,国有企业不断通过人员调整、业务培训、教育学习等方式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纪检监察工作效果有所改善。但是总体来看,依然存在人手不足、业务水平不高、监督执纪能力不强的问题。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长期以来,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工作未受到足够重视。“人治”凌于制度;纪检监察机构地位不高、职责不清;专职纪检监察干部严重不足;违纪处理机械教条、难有创新等老问题使纪检监察队伍一时难以满足新的形势要求。
三、改进措施及建议
1.强化学习教育。学习可以改变我们的观念,牢固我们的思想,丰富我们的知识,提高我们的素质。通过组织集中学习、专题培训和个人自学等方式在国有企业各级党组织、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中加大学习教育力度,重点学习党章党规,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增强党性意识;学习《准则》《条例》,增强纪律意识;学习各级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增强廉洁意识;学习监督执纪问责新要求、新方法,领悟“四种形态”要义,提高执纪水平。
2.进一步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两个责任”,国有企业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各级党委不仅要落实好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也要把监督作为分内之事;纪委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共同运用好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重要政治任务,也是日常工作的重点,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纪律审查也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很多涉及的都是“小节”问题,党委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出手,对违纪人员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并举一反三、整顿规范,警示教育大多数。
“一崗双责”要求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业务领域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教育监督管理责任,就是要主动承担主体责任的同时,要对分管业务领域的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亲自部署、亲自抓督促落实、亲自抓监管。行政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作为在经济领域为党工作的干部,抓好党建同样是最大的政绩”的理念,做到既埋头搞生产经营,又抬头及时跟进党中央、向中央看齐。决不能片面强调在经济领域工作就只强调经济属性而忽视政治属性;决不能因为主要精力放在生产经营上就只注重行政职务而忽视自己的党内职务;决不能借口生产经营责任大而淡忘自己肩负的管党治党责任;(下转第355页)(上接第341页)决不能一遇到党务工作就推给书记当“甩手掌柜”。各级领导班子成员要谨记出现问题“一案双查”的处理原则,时刻提醒自己共抓共管党务工作,切实担负起业务和党风建设的双重责任。
3.切实“三转”,提高纪检监察工作水平。国有企业各级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三转”,立足于自身职责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找准定位、创新方式、锤炼素质,提高执纪水平。实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通过监督责任履行推动主体责任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强化责任追究,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倒逼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纪检监察机构在执纪监督中,对违纪人员可以党纪立案,也可以提出并处或单处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组织处理要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4.运用好“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防止问题升级。国有企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最重要是要用好第一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其目的在于防微杜渐,抓早抓小,保护“大多数”党员干部。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眼睛里得有“事儿”,发现干部有问题,感觉要出“边”了,就要找他谈谈话、提醒两句,对问题有个明确的态度和要求,问题严重的或批评教育、函询诫勉,或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防止小病拖成大病。但第一种形态最难,难就难在要通过严格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性地开展严肃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来实现。党要管党,要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从严治党,要从党内政治生活严起。共产党是先锋队,锋就是锋芒、是尖儿,党内政治生活就得有锋芒和战斗性,坚持真理、敢于斗争。批评和自我批评就体现了战斗性,应当随时随地把这个武器拿起来、运用好,决不能等到一年一度的民主生活会才开展,也不能等小毛病发展成大问题,甚至病入膏肓了再去批评。离开了日常的批评,就谈不上管理和监督。党委书记要当好“婆婆嘴”,敢于板起脸来抓管理抓监督,使批评和自我批评成为党内政治生活的常态,这是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的必修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