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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毒品的成瘾性和對公民身心健康的严重损害,禁毒工作一直以来受到全社会高度重视。国家法律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但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L县是典型的西部农业县,本文拟以L县毒品犯罪现状为研究蓝本,对2015年至2017年L县检察机关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进行梳理,重点对审查逮捕案件进行分析,认真总结该地区毒品犯罪的特点,深入思考毒品犯罪高发的原因,提出治理毒品犯罪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毒品犯罪;现状;原因;对策建议1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148-02
作者简介:雷红英(1979-),女,汉族,四川安岳人,法律硕士,任职于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L县位于四川盆地中部,距离成都77公里,是一个典型的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县。近年来,L县执法、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各类毒品犯罪案件,取得了较好效果。但受经济发展、地理位置、社会管理现状、执法办案局限等影响,禁毒工作依然面临巨大挑战。本文拟对2015年至2017年L县检察机关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重点是审查逮捕案件进行梳理,认真分析该地区毒品犯罪的特点,深入思考毒品犯罪高发的原因,提出治理毒品犯罪的对策建议。一、L县近三年毒品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
L县检察院2015年至2017年分别受理毒品犯罪审查逮捕案件45件55人、40件47人、37件43人,受理毒品犯罪审查起诉案件分别为35件40人、40件47人、41件44人。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案件类型较为固定
近三年查办的毒品犯罪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制造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这四个罪名。其中,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逐年减少,分别为24件29人,20件23人,15件16人,而容留他人吸毒案件逐年上升,分别为13件13人,17件17人,18件18人。以上数据显示,吸毒人员相应增多,而贩毒人数减少,表明贩毒人员反侦查能力增强,查处难度越来越大,查处力度亟待加强。(二)犯罪主体呈现“五化”特征
毒品犯罪主体呈现出“年轻化、低学历化、无职业化、男性化、本地化”的特点。审查逮捕案件145名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30.8岁,其中45岁以下犯罪嫌疑人135人,占93.1%;初中文化及以下121人,占83.4%;仅16人有较为固定职业,其余82人为无固定职业人,农村户籍人员47人,而农村户籍人员大多未实际从事农业劳动;男性犯罪嫌疑人127人,占87.6%。L户籍人员126人,占86.9%。除1名犯罪嫌疑人是彝族外,其余均为汉族。
(三)利用物流、网络贩卖毒品行为逐渐增多
随着科技的发展,支付手段多样、物流运输更为便捷。犯罪嫌疑人为防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带来“人赃并获”,利用网络进行贩卖现象逐渐增多,绝大多数毒品犯罪都可以看到用网络进行联络、转账的身影。这类案件,利用微信、QQ平台进行联络,达成毒品交易的合意,然后利用不相干的人去送、用虚假身份物流快递,或者放在某处自行提取,侦查部门很难控制交易双方。一旦一方被查获,因认定贩卖的证据不足、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达不到立案标准,只能作为吸毒人员处罚,有的甚至以别人邮寄到的东西自己不知情来逃避法律制裁。(四)犯罪对象以甲基苯丙胺为主
在办理的122件毒品犯罪案件中,其中2件贩卖毒品案件贩卖对象为海洛因,其余案件无论是制造还是贩卖犯罪对象主要为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或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半成品。有部分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查获毒品中,有少量的含咖啡因成分或其他成分的毒品。二、毒品犯罪难以遏制的原因分析
(一)作案手法隐蔽,毒品犯罪查处越来越困难
近年来,毒品犯罪人员反侦查能力加强,增加了查处、打击难度。主要表现有:一是毒品交易上下家采取单线联系,隐瞒真实身份信息。二是人货分离,无法人赃并获。三是多采用零包散卖的交易方式,辩称帮助吸毒人员购买。毒贩大多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进行毒品交易,且拿到毒资后,离开一段时间再交付毒品。抓获时,一般辩称某某说要买来吸,作为朋友,我帮他在张三、李四那里买了一点,而又无法提供张三、李四的联系方式。公安机关无法查实,因为存疑无法定贩卖毒品罪。(二)逃避法律处罚的办法越来越多
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处罚挖空心思钻法律漏洞。一是以身体残疾公然作案。如刘某因贩卖毒品曾在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患病无法行走,只能采取监外执行方式。而其并未悔改,继续公然贩卖毒品。因看守所不收,导致抓了放,放了又抓,无法收监执行或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迟迟没有立案或者立案后未能及时移送审查起诉,他成了许多零包贩毒案件的上家。二是利用法律对女性的保护频繁作案。例如,唐某曾因贩卖毒品判处缓刑。因其连续怀孕、生产、哺乳,无法收监执行,不能有效采取监禁刑等强制措施,即便连续多次发现再次贩卖,也无法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以有幼儿无人照顾为“护身符”实施贩毒。比如,宋某有脑瘫儿需要照顾,其丈夫因贩卖毒品罪已判刑。虽然涉嫌贩卖冰毒100克,刑期在15年以上,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无法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在法院判决后,长时间无法收监执行。
(三)侦查能力和水平有限助长毒品犯罪侥幸心理
长期以来,公、检、法办案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根深蒂固。尤其是公安机关,在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面临巨大的维稳、综合治理、打击刑事犯罪等工作,警力严重不足。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办案人员的不稳定严重影响到办案质量的提升。如,L县毒品犯罪案件大多由禁毒大队牵头,最终由基层派出所办理。由于基层派出所办案人员办案经验不丰富,侦查思维和收集证据的能力不足,导致一些关键证据未及时收集到位,最后错失机会。或者是本应追究其贩卖毒品犯罪的,因最初侦查方向的问题,导致最后仅认定容留他人吸毒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分子因侦查能力问题逃脱处罚后,并不会引以为戒,而是变本加厉,总结脱罪经验,相互宣传、学习“经验”,反侦查能力不断侦查,为查处增加难度。 (四)制毒技术提升毒品价格降低助长消费
毒品本身的强成瘾性及高复吸率使其具有稳定且日趋庞大的消费群体。在毒品交易巨额暴利的驱使下,贩毒人员不惜前赴后继、铤而走险。另一方面,以甲基苯丙胺为代表的新型毒品,因其制造方法简单、成本相对较低、吸食方法便捷、群众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等优势迅速占领了毒品市场的主导地位。利用易制毒物质提炼甲基苯丙胺,用一个电饭煲、电磁炉加热,有烧杯、漏斗等工具在房间内制造就行,方便快捷,不易发现。其低廉的价格,让更多初接触毒品的年轻人经济上没有太大压力,为寻求精神刺激逐步染上毒瘾,进而由单纯吸毒转变为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等犯罪。
(五)社会管理落后为滋生毒品犯罪提供了温床
社会管理的缺失对毒品犯罪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职能部門对旅馆、网吧、游戏厅、KTV等场所监管不严格。同时,这些场所的经营管理者缺乏行业自律,对发生在本场所内的吸贩毒行为采取放任态度,为毒品交易提供了便利条件。二是低学历人口的就业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在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情况下,精神空虚、好逸恶劳、自我沉沦,该类人员未获得存在感容易群居,相互影响,易成为吸贩毒的高发群体。三是对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长期关注、帮助少。一些有吸毒、贩毒前科的人缺乏谋生技能,长期游手好闲。无精神寄托更难以拒绝诱惑,没有固定收入更容易重操旧业,再次走向犯罪道路。三、毒品犯罪防控对策建议
(一)搭建“互联网+”平台,强化禁毒预防宣传教育
要遏制毒品犯罪,首先必须加大对禁毒预防的宣传教育,减少新增吸毒人员。“真正意义上的犯罪控制应该是对潜在犯罪人行为的控制”。因此,要把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社会基本工程。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运用网络媒体、报纸、广播电视、法律讲座、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深入社区、乡镇、学校开展以案说法等普法教育,加强对《禁毒法》、新型毒品危害、毒品犯罪的法律处罚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针对广大青少年、有前科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无业人员、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等群体的拒毒、防毒意识。严厉打击网上制毒信息的发布、制毒工具、原料的宣传贩卖行为,搭建起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的良好平台,在全社会营造积极的禁毒舆论氛围。
(二)保持打击毒品犯罪高压态势,零容忍铲除毒瘤
要加强公检法之间的工作协作,提升办案质量,通过办案减少毒品对社会危害。一是要拓展信息情报收集渠道。侦查机关要积极主动与邻市、邻县禁毒部门加强交流、联系与协作,学习先进经验,互通信息。二是强化技术侦查手段。加强网络管理,对网上有关毒品、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信息及时筛选、管控。网络监管贩毒分子利用手机微信或网络信息等现代科技手段交易毒品的行为。加强与银行、通信行业的合作交流,及时发现、收集、固定钱货分付、人货分离毒品犯罪中所使用的电子汇款、银行转帐等证据。三是全面收集证据。要通过及时提取固定犯罪现场生物检材、搜查扣押物证、全面恢复电子数据并进行综合分析等方式全面搜集客观证据,防止因证据收集不及时而被湮灭。四是加强公安、检察、法院之间的合作交流,统一认识。对查处贩卖毒品案件过程中存在的取证难、采证难、定证难等问题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联席机制,形成打击工作合力。对以患病或家庭无人照顾为“护身符”实施贩毒、以身体残疾或养育孩子为由公然作案的犯罪分子要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后顾之忧,严肃查处。
(三)综合运用多种治理手段,加强对涉毒场所的管理
公安机关应联合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宾馆、旅馆、网吧、游戏厅、KTV等场所的管理力度。以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场所的涉毒问题进行专项治理,一经发现有涉毒、贩毒问题严肃查处,并对经营者予以重处,从而规范其经营。鼓励群众及上述场所服务人员积极举报涉毒、贩毒线索,防止此类犯罪在上述场所的蔓延。
(四)注重管理帮扶涉毒高危群体,减少毒品交易的市场需求
加大对戒毒工作的投入,改善目前戒毒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增强帮助吸毒人员脱瘾的有效性。加强网格化社会治理力度,强化对涉毒高危人员的24小时监控。建立健全帮教制度,及时了解吸毒人员的思想动态,跟踪帮扶指导,切实帮助吸毒人员解决生活、就业上的实际困难,助其早日回归社会,防止其重回毒友圈。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失业人员、有犯罪前科人员等高危群体的就业指导,提高其就业能力,积极搭建就业平台,拓宽就业渠道,使得上述高危群体远离毒品。[参考文献]
[1]黄常明,李毅磊,赵锐.毒品案件的证据收集与证据规则完善[J].中国检察官,2017.06(下).
[2]周芹,石晓琼.毒品犯罪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探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3.
[3]聂昭伟.贩卖毒品案件中上下家的罪责区分及死刑适用[J].人民司法,2016.10.
[4]王沿琰,黄维智.新型毒品案件侦查取证问题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6(5).
关键词:毒品犯罪;现状;原因;对策建议1
中图分类号:D917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2-0148-02
作者简介:雷红英(1979-),女,汉族,四川安岳人,法律硕士,任职于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L县位于四川盆地中部,距离成都77公里,是一个典型的经济欠发达的农业县。近年来,L县执法、司法机关严肃查处各类毒品犯罪案件,取得了较好效果。但受经济发展、地理位置、社会管理现状、执法办案局限等影响,禁毒工作依然面临巨大挑战。本文拟对2015年至2017年L县检察机关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重点是审查逮捕案件进行梳理,认真分析该地区毒品犯罪的特点,深入思考毒品犯罪高发的原因,提出治理毒品犯罪的对策建议。一、L县近三年毒品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
L县检察院2015年至2017年分别受理毒品犯罪审查逮捕案件45件55人、40件47人、37件43人,受理毒品犯罪审查起诉案件分别为35件40人、40件47人、41件44人。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案件类型较为固定
近三年查办的毒品犯罪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制造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这四个罪名。其中,涉嫌贩卖毒品罪案件逐年减少,分别为24件29人,20件23人,15件16人,而容留他人吸毒案件逐年上升,分别为13件13人,17件17人,18件18人。以上数据显示,吸毒人员相应增多,而贩毒人数减少,表明贩毒人员反侦查能力增强,查处难度越来越大,查处力度亟待加强。(二)犯罪主体呈现“五化”特征
毒品犯罪主体呈现出“年轻化、低学历化、无职业化、男性化、本地化”的特点。审查逮捕案件145名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30.8岁,其中45岁以下犯罪嫌疑人135人,占93.1%;初中文化及以下121人,占83.4%;仅16人有较为固定职业,其余82人为无固定职业人,农村户籍人员47人,而农村户籍人员大多未实际从事农业劳动;男性犯罪嫌疑人127人,占87.6%。L户籍人员126人,占86.9%。除1名犯罪嫌疑人是彝族外,其余均为汉族。
(三)利用物流、网络贩卖毒品行为逐渐增多
随着科技的发展,支付手段多样、物流运输更为便捷。犯罪嫌疑人为防止“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带来“人赃并获”,利用网络进行贩卖现象逐渐增多,绝大多数毒品犯罪都可以看到用网络进行联络、转账的身影。这类案件,利用微信、QQ平台进行联络,达成毒品交易的合意,然后利用不相干的人去送、用虚假身份物流快递,或者放在某处自行提取,侦查部门很难控制交易双方。一旦一方被查获,因认定贩卖的证据不足、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达不到立案标准,只能作为吸毒人员处罚,有的甚至以别人邮寄到的东西自己不知情来逃避法律制裁。(四)犯罪对象以甲基苯丙胺为主
在办理的122件毒品犯罪案件中,其中2件贩卖毒品案件贩卖对象为海洛因,其余案件无论是制造还是贩卖犯罪对象主要为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或查获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半成品。有部分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查获毒品中,有少量的含咖啡因成分或其他成分的毒品。二、毒品犯罪难以遏制的原因分析
(一)作案手法隐蔽,毒品犯罪查处越来越困难
近年来,毒品犯罪人员反侦查能力加强,增加了查处、打击难度。主要表现有:一是毒品交易上下家采取单线联系,隐瞒真实身份信息。二是人货分离,无法人赃并获。三是多采用零包散卖的交易方式,辩称帮助吸毒人员购买。毒贩大多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进行毒品交易,且拿到毒资后,离开一段时间再交付毒品。抓获时,一般辩称某某说要买来吸,作为朋友,我帮他在张三、李四那里买了一点,而又无法提供张三、李四的联系方式。公安机关无法查实,因为存疑无法定贩卖毒品罪。(二)逃避法律处罚的办法越来越多
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处罚挖空心思钻法律漏洞。一是以身体残疾公然作案。如刘某因贩卖毒品曾在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患病无法行走,只能采取监外执行方式。而其并未悔改,继续公然贩卖毒品。因看守所不收,导致抓了放,放了又抓,无法收监执行或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公安机关迟迟没有立案或者立案后未能及时移送审查起诉,他成了许多零包贩毒案件的上家。二是利用法律对女性的保护频繁作案。例如,唐某曾因贩卖毒品判处缓刑。因其连续怀孕、生产、哺乳,无法收监执行,不能有效采取监禁刑等强制措施,即便连续多次发现再次贩卖,也无法及时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以有幼儿无人照顾为“护身符”实施贩毒。比如,宋某有脑瘫儿需要照顾,其丈夫因贩卖毒品罪已判刑。虽然涉嫌贩卖冰毒100克,刑期在15年以上,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无法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在法院判决后,长时间无法收监执行。
(三)侦查能力和水平有限助长毒品犯罪侥幸心理
长期以来,公、检、法办案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根深蒂固。尤其是公安机关,在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面临巨大的维稳、综合治理、打击刑事犯罪等工作,警力严重不足。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办案人员的不稳定严重影响到办案质量的提升。如,L县毒品犯罪案件大多由禁毒大队牵头,最终由基层派出所办理。由于基层派出所办案人员办案经验不丰富,侦查思维和收集证据的能力不足,导致一些关键证据未及时收集到位,最后错失机会。或者是本应追究其贩卖毒品犯罪的,因最初侦查方向的问题,导致最后仅认定容留他人吸毒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犯罪分子因侦查能力问题逃脱处罚后,并不会引以为戒,而是变本加厉,总结脱罪经验,相互宣传、学习“经验”,反侦查能力不断侦查,为查处增加难度。 (四)制毒技术提升毒品价格降低助长消费
毒品本身的强成瘾性及高复吸率使其具有稳定且日趋庞大的消费群体。在毒品交易巨额暴利的驱使下,贩毒人员不惜前赴后继、铤而走险。另一方面,以甲基苯丙胺为代表的新型毒品,因其制造方法简单、成本相对较低、吸食方法便捷、群众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等优势迅速占领了毒品市场的主导地位。利用易制毒物质提炼甲基苯丙胺,用一个电饭煲、电磁炉加热,有烧杯、漏斗等工具在房间内制造就行,方便快捷,不易发现。其低廉的价格,让更多初接触毒品的年轻人经济上没有太大压力,为寻求精神刺激逐步染上毒瘾,进而由单纯吸毒转变为容留他人吸毒、贩卖毒品等犯罪。
(五)社会管理落后为滋生毒品犯罪提供了温床
社会管理的缺失对毒品犯罪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政府职能部門对旅馆、网吧、游戏厅、KTV等场所监管不严格。同时,这些场所的经营管理者缺乏行业自律,对发生在本场所内的吸贩毒行为采取放任态度,为毒品交易提供了便利条件。二是低学历人口的就业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在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情况下,精神空虚、好逸恶劳、自我沉沦,该类人员未获得存在感容易群居,相互影响,易成为吸贩毒的高发群体。三是对吸毒人员、刑满释放人员长期关注、帮助少。一些有吸毒、贩毒前科的人缺乏谋生技能,长期游手好闲。无精神寄托更难以拒绝诱惑,没有固定收入更容易重操旧业,再次走向犯罪道路。三、毒品犯罪防控对策建议
(一)搭建“互联网+”平台,强化禁毒预防宣传教育
要遏制毒品犯罪,首先必须加大对禁毒预防的宣传教育,减少新增吸毒人员。“真正意义上的犯罪控制应该是对潜在犯罪人行为的控制”。因此,要把禁毒预防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社会基本工程。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运用网络媒体、报纸、广播电视、法律讲座、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深入社区、乡镇、学校开展以案说法等普法教育,加强对《禁毒法》、新型毒品危害、毒品犯罪的法律处罚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针对广大青少年、有前科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无业人员、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等群体的拒毒、防毒意识。严厉打击网上制毒信息的发布、制毒工具、原料的宣传贩卖行为,搭建起人民群众参与禁毒斗争的良好平台,在全社会营造积极的禁毒舆论氛围。
(二)保持打击毒品犯罪高压态势,零容忍铲除毒瘤
要加强公检法之间的工作协作,提升办案质量,通过办案减少毒品对社会危害。一是要拓展信息情报收集渠道。侦查机关要积极主动与邻市、邻县禁毒部门加强交流、联系与协作,学习先进经验,互通信息。二是强化技术侦查手段。加强网络管理,对网上有关毒品、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信息及时筛选、管控。网络监管贩毒分子利用手机微信或网络信息等现代科技手段交易毒品的行为。加强与银行、通信行业的合作交流,及时发现、收集、固定钱货分付、人货分离毒品犯罪中所使用的电子汇款、银行转帐等证据。三是全面收集证据。要通过及时提取固定犯罪现场生物检材、搜查扣押物证、全面恢复电子数据并进行综合分析等方式全面搜集客观证据,防止因证据收集不及时而被湮灭。四是加强公安、检察、法院之间的合作交流,统一认识。对查处贩卖毒品案件过程中存在的取证难、采证难、定证难等问题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联席机制,形成打击工作合力。对以患病或家庭无人照顾为“护身符”实施贩毒、以身体残疾或养育孩子为由公然作案的犯罪分子要正确适用法律,解决后顾之忧,严肃查处。
(三)综合运用多种治理手段,加强对涉毒场所的管理
公安机关应联合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加强对宾馆、旅馆、网吧、游戏厅、KTV等场所的管理力度。以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场所的涉毒问题进行专项治理,一经发现有涉毒、贩毒问题严肃查处,并对经营者予以重处,从而规范其经营。鼓励群众及上述场所服务人员积极举报涉毒、贩毒线索,防止此类犯罪在上述场所的蔓延。
(四)注重管理帮扶涉毒高危群体,减少毒品交易的市场需求
加大对戒毒工作的投入,改善目前戒毒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增强帮助吸毒人员脱瘾的有效性。加强网格化社会治理力度,强化对涉毒高危人员的24小时监控。建立健全帮教制度,及时了解吸毒人员的思想动态,跟踪帮扶指导,切实帮助吸毒人员解决生活、就业上的实际困难,助其早日回归社会,防止其重回毒友圈。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失业人员、有犯罪前科人员等高危群体的就业指导,提高其就业能力,积极搭建就业平台,拓宽就业渠道,使得上述高危群体远离毒品。[参考文献]
[1]黄常明,李毅磊,赵锐.毒品案件的证据收集与证据规则完善[J].中国检察官,2017.06(下).
[2]周芹,石晓琼.毒品犯罪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探讨[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3.
[3]聂昭伟.贩卖毒品案件中上下家的罪责区分及死刑适用[J].人民司法,2016.10.
[4]王沿琰,黄维智.新型毒品案件侦查取证问题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