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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当前来看还存在农村金融主体供给不足、金融产品供给单一、避险机制发展滞后等问题,因而需要充分发挥农村合作性金融组织的支农主体作用,加大农村商业性金融组织的支农力度,促进农村政策性金融组织的发展与创新,建立健全农村保险体系,推进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建设,规范农村民间金融发展。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变迁;发展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变迁历程
第一阶段:打破“大一统”金融体制阶段(1978—1991年)
1978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率先在农村拉开帷幕,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行了初步改革。1979年国家决定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在国家规定的业务分工范围内,农业银行独立行使职责,自主经营业务,并改变了传统的运作目标,成为一家专门从事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相关的金融服务的专业银行。农信社被划归农业银行领导,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并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信用社得到了一定的恢复与发展,网点逐步建立健全。1984年国务院提出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业银行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并成立了农村信用社的县级联社。1989年开始,国家对信用社进行治理整顿,初步改变了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基层机构”的体制。此外,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全国蓬勃发展,其他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也纷纷下延,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打破了过去“大一统”的金融体制,逐步向多元化发展。
第二阶段:搭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框架阶段(1992—1999年)
1992年以后,我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步伐也不断加快,与此相适应,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改革也进一步深化。从1994年开始,农业银行正式启动了商业化改革。同时,根据政策性金融同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原则,1994年成立了农业发展银行,专门承担农业银行原来所承担的政策性职能。随后,为了保证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国家收缩了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将农发行原来承担的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贷款重新划回农业银行,农发行专门从事粮食收购贷款。1996年,农信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按基层社为一级法人恢复合作金融性质,由县联社负责农信社的业务管理,人民银行直接承担对农信社的金融监管。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逐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由于农业银行加快商业化步伐,逐步将业务中心转移到了城市,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力量很有限,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主力军。同时,政府做出了清理整顿、关闭合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决定,国家开始打击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对民间金融行为进行压抑。随后的1998—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撤消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对其进行清算。这一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合作性金融为主,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三大金融机构分工合作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第三阶段: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深化改革阶段(2000年至今)
2000年起,我国农信社的改革,在不断探索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2003年,国务院下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确定了吉林、浙江等八省,为农信社改革首批试点省(市),加快农信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各地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灵活选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统一法人等改革模式,通过政策扶持、增资扩股等方式来增强农信社的实力。2004年下半年,国务院决定在21个省(市)进行农信社深化改革。2006年12月,银监会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做出了框架性规定,并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试点。2007年1月,银监会在“研究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专题会议”上,提出了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思路,明确各类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展方向。在2007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加快建立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并将在信贷、建立农村保险市场、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等多个方向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
二、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面临的两大难题
(一)农村金融主体供给不足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所提供的资金规模不足,从供给主体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策性金融组织服务功能单一,难以对农业生产安排资金支持。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只在部分县(市)设立机构网点,并且服务功能单一,专司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和封闭管理,服务范围十分狭窄,对农业生产基本上没有安排资金支持,难以发挥政策性支农应有的作用。二是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收缩在农村的营业网点,支农信贷资金明显减少。三是农村信用社受自身实力所限,不可能支持大规模资金投放。农信社作为农村主要的支农力量,在长期的支农服务中,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目前积聚了不少不良资产,原有信贷资金存量相当部分已形成沉淀或被亏损占用;在新增存款方面,因农信社服务手段相对单一和落后,在竞争中相对处于劣势。四是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很难提供大规模资金支持。一方面邮政储蓄只存不贷,造成农村资金的严重流失。另一方面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大部分都是乡村邻里、亲朋好友等社会小团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信用度极其有限,资金规模往往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因此,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不可能在整个经济范围内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支持。
(二)金融避险机制发展滞后
一是农业保险体系尚未建立,农业贷款风险得不到合理的补偿。虽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2年就开始承办农业保险业务,但经过上个世纪90年代初短暂的快速发展后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高、利润微薄,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这类业务,只有政策性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使农村保险业发展缓慢,目前保险业在农村仍处于发展的初创阶段。二是缺乏健全的农产品期货市场,使风险高度集中于农村信贷机构。随着农业保险规模的不断萎缩,与信贷相联系的所有与农业生产相关的风险都集中于信贷机构;由于缺乏良好的金融期货产品,走向市场化的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也有一部分要由信贷机构来承担。
三、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对策
(一)充分发挥农村合作性金融组织的支农主体作用
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农村合作性金融组织,应继续发挥 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建设新农村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逐步把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组织。同时大力抓好业务创新,推出更多的适合农民的、更为便捷的金融产品,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另外,央行应该考虑给农信社适度的支持,尽力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增强农信社的活力。对农村信用社因各个改革时期,国家政策导向所形成的不良贷款予以剥离。对于已经扭亏无望、难以为继的农村信用社,必须要坚决予以关闭。现行的对农业贷款利息收入免收营业税、降低所得税率的试点措施应该长期坚持,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成本。
(二)加大农村商业性金融组织的支农力度
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组织主要是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在农村开办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目前的城市化导向和业务转移不应成为商业银行忽视农村市场的借口,商业银行必须有长远眼光,虽然当前在农村设立机构效益不大,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业发展的潜力很大,农村财富一定会大幅增长,支持农业发展的效益必将会越来越好。我国商业性金融组织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坚持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本经营原则,即使支农也不能以行政手段扭曲商业性金融组织这一本性。从国外经验看,政府的作用不在于通过行政力量干预商业性金融组织的业务经营,强迫商业性金融组织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而在于通过多种措施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运用利益机制引导商业性金融组织自愿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
(三)促进农村政策性金融组织的发展与创新
首先。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组织要切实承担起政策性金融的职能,要继续支持国家粮棉油储备体系建设,继续履行好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等政策性业务。今后可将支持重点转向科研、技术推广、食品安全储备、自然灾害救济、环境保护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符合WTO绿箱政策的项目。其次,政策性金融业务统一划为农业发展银行管理。目前由农业银行经营的农业开发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国家开发银行农业信贷业务以及邮政储蓄资金等,应划为农业发展银行管理,特别是国家预算拨款用于农业的资金和其他用于发展农业的专项基金,一律存人农业发展银行并代理拨付。另外,应注重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互动导向作用。现在,我国的资金比较充裕,银行的存贷差较大,这些资金都是闲置的,应该有效地用来支援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一些农业技术的开发、农业基本设施建设,都需要大量地投资,对这类投资,商业银行资金的趋利性导致了其投入的可能性很小,必须要由政策性资金进行前期投入。
(四)规范发展农村民间金融
客观讲,农村民间金融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有其积极作用,应支持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并对其进行规范。政府应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财务制度、经营业务范围。进入和退出等金融活动,分门别类地制定出标准明确的法规和监管制度;扶持一些条件成熟、运行规范、制度合理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使它们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上来;适当放宽农村民问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减少行业行政许可审批,允许民间以多种形式兴办金融业;统一金融服务待遇,实行在融资、结算、汇总、转账、资本运营等方面提供无差别服务;分步骤、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组织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开展业务等。
关键词: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变迁;发展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变迁历程
第一阶段:打破“大一统”金融体制阶段(1978—1991年)
1978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率先在农村拉开帷幕,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进行了初步改革。1979年国家决定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在国家规定的业务分工范围内,农业银行独立行使职责,自主经营业务,并改变了传统的运作目标,成为一家专门从事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相关的金融服务的专业银行。农信社被划归农业银行领导,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并在农业银行的领导下,信用社得到了一定的恢复与发展,网点逐步建立健全。1984年国务院提出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在农业银行领导、监督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存贷业务,并成立了农村信用社的县级联社。1989年开始,国家对信用社进行治理整顿,初步改变了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基层机构”的体制。此外,农村合作基金会在全国蓬勃发展,其他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也纷纷下延,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打破了过去“大一统”的金融体制,逐步向多元化发展。
第二阶段:搭建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框架阶段(1992—1999年)
1992年以后,我国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农村经济的市场化步伐也不断加快,与此相适应,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改革也进一步深化。从1994年开始,农业银行正式启动了商业化改革。同时,根据政策性金融同商业性金融相分离的原则,1994年成立了农业发展银行,专门承担农业银行原来所承担的政策性职能。随后,为了保证粮棉油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国家收缩了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将农发行原来承担的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贷款重新划回农业银行,农发行专门从事粮食收购贷款。1996年,农信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按基层社为一级法人恢复合作金融性质,由县联社负责农信社的业务管理,人民银行直接承担对农信社的金融监管。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以后,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逐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由于农业银行加快商业化步伐,逐步将业务中心转移到了城市,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力量很有限,使得农村信用合作社成为农村金融体系的主力军。同时,政府做出了清理整顿、关闭合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决定,国家开始打击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对民间金融行为进行压抑。随后的1998—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撤消农村合作基金会,并对其进行清算。这一阶段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合作性金融为主,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三大金融机构分工合作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第三阶段: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深化改革阶段(2000年至今)
2000年起,我国农信社的改革,在不断探索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2003年,国务院下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确定了吉林、浙江等八省,为农信社改革首批试点省(市),加快农信社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各地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灵活选取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统一法人等改革模式,通过政策扶持、增资扩股等方式来增强农信社的实力。2004年下半年,国务院决定在21个省(市)进行农信社深化改革。2006年12月,银监会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政策做出了框架性规定,并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试点。2007年1月,银监会在“研究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工作专题会议”上,提出了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思路,明确各类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发展方向。在2007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完善农村金融体系,加快建立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并将在信贷、建立农村保险市场、大宗农产品期货市场等多个方向推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
二、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面临的两大难题
(一)农村金融主体供给不足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所提供的资金规模不足,从供给主体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政策性金融组织服务功能单一,难以对农业生产安排资金支持。目前农业发展银行只在部分县(市)设立机构网点,并且服务功能单一,专司粮、棉、油收购资金的供应和封闭管理,服务范围十分狭窄,对农业生产基本上没有安排资金支持,难以发挥政策性支农应有的作用。二是国有商业银行逐步收缩在农村的营业网点,支农信贷资金明显减少。三是农村信用社受自身实力所限,不可能支持大规模资金投放。农信社作为农村主要的支农力量,在长期的支农服务中,由于外部经营环境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原因,目前积聚了不少不良资产,原有信贷资金存量相当部分已形成沉淀或被亏损占用;在新增存款方面,因农信社服务手段相对单一和落后,在竞争中相对处于劣势。四是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很难提供大规模资金支持。一方面邮政储蓄只存不贷,造成农村资金的严重流失。另一方面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大部分都是乡村邻里、亲朋好友等社会小团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信用度极其有限,资金规模往往较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因此,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不可能在整个经济范围内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支持。
(二)金融避险机制发展滞后
一是农业保险体系尚未建立,农业贷款风险得不到合理的补偿。虽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2年就开始承办农业保险业务,但经过上个世纪90年代初短暂的快速发展后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由于农业保险赔付率高、利润微薄,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意经营这类业务,只有政策性保险公司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使农村保险业发展缓慢,目前保险业在农村仍处于发展的初创阶段。二是缺乏健全的农产品期货市场,使风险高度集中于农村信贷机构。随着农业保险规模的不断萎缩,与信贷相联系的所有与农业生产相关的风险都集中于信贷机构;由于缺乏良好的金融期货产品,走向市场化的农业生产的市场风险也有一部分要由信贷机构来承担。
三、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对策
(一)充分发挥农村合作性金融组织的支农主体作用
农村信用社作为我国农村合作性金融组织,应继续发挥 农村金融主力军的作用。建设新农村必须继续坚定不移地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逐步把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产权明晰、经营有特色的社区性农村银行组织。同时大力抓好业务创新,推出更多的适合农民的、更为便捷的金融产品,切实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另外,央行应该考虑给农信社适度的支持,尽力解决不良资产问题,增强农信社的活力。对农村信用社因各个改革时期,国家政策导向所形成的不良贷款予以剥离。对于已经扭亏无望、难以为继的农村信用社,必须要坚决予以关闭。现行的对农业贷款利息收入免收营业税、降低所得税率的试点措施应该长期坚持,减轻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成本。
(二)加大农村商业性金融组织的支农力度
我国农村商业性金融组织主要是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在农村开办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目前的城市化导向和业务转移不应成为商业银行忽视农村市场的借口,商业银行必须有长远眼光,虽然当前在农村设立机构效益不大,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业发展的潜力很大,农村财富一定会大幅增长,支持农业发展的效益必将会越来越好。我国商业性金融组织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坚持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基本经营原则,即使支农也不能以行政手段扭曲商业性金融组织这一本性。从国外经验看,政府的作用不在于通过行政力量干预商业性金融组织的业务经营,强迫商业性金融组织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而在于通过多种措施降低农村金融市场的交易成本,运用利益机制引导商业性金融组织自愿服务于农村金融市场。
(三)促进农村政策性金融组织的发展与创新
首先。我国农村政策性金融组织要切实承担起政策性金融的职能,要继续支持国家粮棉油储备体系建设,继续履行好粮棉油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等政策性业务。今后可将支持重点转向科研、技术推广、食品安全储备、自然灾害救济、环境保护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符合WTO绿箱政策的项目。其次,政策性金融业务统一划为农业发展银行管理。目前由农业银行经营的农业开发贷款、扶贫贴息贷款等政策性金融业务,国家开发银行农业信贷业务以及邮政储蓄资金等,应划为农业发展银行管理,特别是国家预算拨款用于农业的资金和其他用于发展农业的专项基金,一律存人农业发展银行并代理拨付。另外,应注重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互动导向作用。现在,我国的资金比较充裕,银行的存贷差较大,这些资金都是闲置的,应该有效地用来支援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一些农业技术的开发、农业基本设施建设,都需要大量地投资,对这类投资,商业银行资金的趋利性导致了其投入的可能性很小,必须要由政策性资金进行前期投入。
(四)规范发展农村民间金融
客观讲,农村民间金融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有其积极作用,应支持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并对其进行规范。政府应对农村民间金融的组织形式、财务制度、经营业务范围。进入和退出等金融活动,分门别类地制定出标准明确的法规和监管制度;扶持一些条件成熟、运行规范、制度合理的农村民间金融组织的发展,使它们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上来;适当放宽农村民问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减少行业行政许可审批,允许民间以多种形式兴办金融业;统一金融服务待遇,实行在融资、结算、汇总、转账、资本运营等方面提供无差别服务;分步骤、有条件地允许民间金融组织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开展业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