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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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对于促进检察队伍建设,保障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文明公正廉洁执法,推动各项检察工作有序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当前全国开展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检察机关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和“反特权思想、反霸道作风”专项教育活动之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必要。
  一、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
  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对于保证法律正确实施,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要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除了外部条件以外,自身还必须具有良好的自律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情、利、权的考验和诱惑。检察队伍中一些法律意识薄弱者可能被腐蚀,他们的行为会破坏检察机关执法形象,危害国家正常的司法活动,动摇国家的法律基础。监督与制约是遏制与避免司法腐败的重要措施,检察机关不仅要求来自外部的监督制约,而且更需要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是由检察官具体行为来完成的,且许多行为都是在机关内部运行的。因此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制约相对于外部的监督制约具有更直接、更全面、更具体的特点。应该说,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对于减少或杜绝检察机关自身的执法腐败问题,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起着重要作用。
  当然,重视和强调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机制,不是忽视社会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制约。不论是外部的监督制约还是自身的监督制约,其目的都是为了使检察权得以依法公正行使而不被滥用,二者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事实上,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均有赖于其自身以外的监督制约。来自检察机关自身以外的监督制约往往也是通过自身监督制约机制来实现的。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忽视或夸大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都是不理智的。
  二、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目前,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之处,需要我们进行理性的认真思考。
  1、缺乏总体规划。虽然我们制定了为数不少的关于检察权力运行及监督制约的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有的关于某项检察业务,有的关于某项工作,而没有关于监督制约的总章程,这样使整个机制显得不够完整,相互重复交叉,整体封闭性差,在实际工作中监督制约乏力。
  2、缺乏可操作性。有的制度对于监督制约的内容规定过于原则、过于抽象,甚至似乎过于口号。在实际运用中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取所需,使监督制约流于形式。
  3、存在空白。特别是缺少有关办事程序等规范权力运行程序的制度,以及保证实体制度得以实施的操作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
  4、重点不突出。在有的规章制度中关于监督制约的对象,缺乏实事求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精神,不分领导与非领导、业务部门与非业务部门、办案人员与其他人员,更少见“下对上”的监督制约,出现权力监督制约真空地带。
  5、存在“形式”和“扭曲”现象。从监督制约机制运行实践上看,不难发现较为普遍的上述两种情况。即机制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说在嘴上,没有真正落实,使监督制约成为空谈。
  三、完善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议
  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设与完善是一项长期的工作,目前,我们应当从有利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有利于检察机关的发展和全面建设的大局出发,以深化检察改革为动力,克服和解决监督制约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建立科学完善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1、健全完善规章制度,增强监督制约机制的可操作性。规章制度建设是监督制约机制的基础,而建设完善的规章制度应以检察人员严格而科学的岗位责任为基础,以行为规范为重点,要求严密完整,成龙配套,便于操作。具体而言應加强以下制度建设。(1)健全检察人员行为规范。要根据检察机关的特点和对不同岗位人员的不同要求,建立岗位规范标准,明确规定应当做什么、怎样去做和禁止做什么,规范要具体、明确、切实、可行。如可以制定《办案岗位行为规范》、《采取或变更强制措施审批程序》等等。同时对检察人员八小时以外的某些行为也应做出禁止性规范。(2)健全机关办事制度。针对机关不同岗位、各工作环节制定相应的各种办事制度。对办事规则、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责任做出明确具体规定,力求做到有章可循。克服职责不清,互相扯皮现象,减少执法中的主观随意性,遏制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行为,把检察人员的执法活动及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3)健全管理制度。针对有的机关内部职责不清、任务不明、效率低下、人浮于事等管理混乱的问题,必须加强和完善机关自身管理制度建设。如检察人员岗位责任制、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检务管理制、内务管理制、工作请示报告制度、例会制度、工作考核制度等。通过完善的自身管理制度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定职定责,从而提高自身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有效地克服官僚主义作风,制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4)健全监督制度。这是保证其他制度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措施,也是监督制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制度就是要针对监督程序、监督责任进行科学规范,解决监督无从下手,无人监督的问题。(5)健全奖惩制度,做到是非分明、责任分明、赏罚分明,这也是监督制约的有效措施。
  2、适当分权,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而只有在强有力的监督制约下才能防止权力的异化和失控。目前检察机关可以从如下几方面入手制约检察权的滥用、私用。(1)建立统一的案件管理部门,实行案件受理与审查处理相分离,即案件进出检察机关只走一个门。如举报、申诉、公安机关报捕和移送起诉等均由一个部门统一受理审查登记,然后分送各个办案部门侦查、审查依法作出决定,再由该部门统一移送(送达)有关部门或当事人。这样做的益处在于把案件受理权与审查处理权相分离,可以避免压案不办、瞒案不报、久拖不决问题的发生,也可以使侦查、审查案件的部门集中精力办案,减少一些繁琐的事务缠绕。(2)实行岗位轮换制。岗位轮换是适度分权的重要方面。一个人掌握一种权力在一个岗位上时间过长,就容易造成权力的过分集中,容易使权力膨胀。所以,一个领导在一个部门时间长了(或三年或五年),就应当适当调整,可纵向交流,也可横向交流,不称职的还应当免职。岗位轮换不是大换班,更不是一朝天子一朝臣。谁该调整就调整谁,不必要成批地进行。(3)正确处理好集体决策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明确规定哪些是集体决策的事项,哪些事项可以由检察长或主办(诉)检察官个人决定,使个人既不能擅权,又善于决断。同时要建立对主办(诉)检察官办案情况监督制度,以保证正确行使检察权。
  3、建立科学的检察官管理机制。管理也是监督和制约。在严格执行《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基础上,建立科学的检察官任免机制。(1)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对于检察官的工作根据其岗位职责定期进行实绩考核,戒掉过去考核中的“官话”“套话”。领导干部要建立工作日志,作为考核的重要基础。(2)实行任免公开制。在公开的基础上加大群众测评对使用检察官衡量标准的比重。既然让群众测评就应把测评结果明示给群众,避免假借群众测评为名,行个别人之私。(3)正确处理鼓励竞争与保障检察官基本权利的关系。一方面要采取鼓励竞争的政策,确实使那些优秀、拔尖人才脱颖而出,放到重要岗位,发挥他们的长处。一方面要保护那些所谓“政绩平平”,没有显赫功绩的检察官的基本权利。在检察官队伍中,那些默默无闻、任劳任怨不图名利的人占检察官的大多数比例,同样是检察事业的中坚力量,需要给予保障,没有法定事由,不能让他们失去工作岗位。应通过竞争使他们感到工作上的压力,促其奋进,同时又要使他们工作有安全感。通过实行上述办法,避免和减少用人不当,任人唯亲的问题,用人公正才能做到执法公正。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凤山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凤山 45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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