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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应该都听过《当你老了》这首歌吧,每当我听到它时,我的脑海里总会闪现出那些坐在路边眼神呆滞,失落孤寂的老人画面,心里顿感酸楚!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老年人赡养方面的案件也时常发生,如何让这类特殊群体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呢?
案例:2017年6月的一天,一位步履蹒跚的太婆在一位中年男子的搀扶下来到法律援助中心。这位太婆姓杨,我们称她为杨某,从她满头的白发和爬满额头的皱纹,我们可以读到岁月的沧桑。她与我们很多母亲一样,是如此的普通平凡,但往往平凡孕育着伟大!在那个物质极度匮乏的年代,她含辛茹苦将五子抚养长大。可不幸的是当这些子女都成家立业后,丈夫于1992年离世。2013年,85歲高龄的杨某已丧失劳动能力,每月只有养老保险金75元及高龄补助25元,此外再无其他生活来源,经济十分困难需要子女赡养。2013年至2017年2月,五子均能按约定轮流赡养母亲,但到2017年3月,三子却拒绝将母亲接到自家生活。之后,除次子外,杨某其余四个儿子以各种理由均不愿意将母亲接回自己家中生活及支付生活费,杨某无奈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好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受理后,快速办理,后经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胜诉,法院判决:一、原告杨某跟随被告次子生活;二、其余四被告自2017年7月起,每月30日之前按月向原告杨某支付生活费344元;三、原告杨某因病、因伤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评析:目前,老年人合法权益被家庭成员侵害的案例屡见不鲜,本案系原告子女间关系出现裂痕所致。该类案件,法律关系虽简单,但它产生的原因往往是错综复杂的。
在现实生活中对赡养义务的履行主要还存在以下认识误区:
一是有的成年子女认为父母曾对自己不好或未对其尽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
二是以分家析产不公或以协议约定免除赡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
三是有的成年子女因不支持离异丧偶父母再婚,而拒绝赡养。
四是有的女儿以出嫁或以不继承父母遗产为由拒绝赡养。
赡养义务是一项不可对抗的法定义务,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只要具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无条件地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它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那么是否是向老年人支付了赡养费,赡养人就算履行完义务了呢?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被认为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的立法精神写入了条文。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八条规定:“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由此可见,赡养义务的履行不仅是让老人吃饱穿暖,更重要的是需给予他们精神上的慰藉。但精神赡养义务,毕竟又不同于其他法定义务。它的履行不是某种固定的模式,而是要针对老人的个体需要 ,真正走进他们的内心世界,让他们真切地感受到亲情的温暖与幸福。试想如果子女们完全是在法律的强制下履行该义务,虽然也按法院判决的次数看望老人了,但内心是极不情愿的,这样不仅达不到精神赡养的目的,对老人还是一种冷暴力和精神折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精神赡养”还需要传统美德的有力支撑。
现实生活中遇到涉及赡养方面的问题,我们如何找到更快捷的解决途径呢?
1.可首先申请辖区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进行调解。
2.当调解不成时,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选择向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代为提起诉讼。
点评:罗稀中,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司法局唐家司法所所长,2018年国家司法部评选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
案例:2017年6月的一天,一位步履蹒跚的太婆在一位中年男子的搀扶下来到法律援助中心。这位太婆姓杨,我们称她为杨某,从她满头的白发和爬满额头的皱纹,我们可以读到岁月的沧桑。她与我们很多母亲一样,是如此的普通平凡,但往往平凡孕育着伟大!在那个物质极度匮乏的年代,她含辛茹苦将五子抚养长大。可不幸的是当这些子女都成家立业后,丈夫于1992年离世。2013年,85歲高龄的杨某已丧失劳动能力,每月只有养老保险金75元及高龄补助25元,此外再无其他生活来源,经济十分困难需要子女赡养。2013年至2017年2月,五子均能按约定轮流赡养母亲,但到2017年3月,三子却拒绝将母亲接到自家生活。之后,除次子外,杨某其余四个儿子以各种理由均不愿意将母亲接回自己家中生活及支付生活费,杨某无奈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只好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受理后,快速办理,后经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胜诉,法院判决:一、原告杨某跟随被告次子生活;二、其余四被告自2017年7月起,每月30日之前按月向原告杨某支付生活费344元;三、原告杨某因病、因伤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评析:目前,老年人合法权益被家庭成员侵害的案例屡见不鲜,本案系原告子女间关系出现裂痕所致。该类案件,法律关系虽简单,但它产生的原因往往是错综复杂的。
在现实生活中对赡养义务的履行主要还存在以下认识误区:
一是有的成年子女认为父母曾对自己不好或未对其尽抚养义务,而拒绝赡养。
二是以分家析产不公或以协议约定免除赡养义务为由拒绝赡养。
三是有的成年子女因不支持离异丧偶父母再婚,而拒绝赡养。
四是有的女儿以出嫁或以不继承父母遗产为由拒绝赡养。
赡养义务是一项不可对抗的法定义务,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只要具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无条件地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它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那么是否是向老年人支付了赡养费,赡养人就算履行完义务了呢?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被认为首次将“常回家看看”的立法精神写入了条文。该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八条规定:“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由此可见,赡养义务的履行不仅是让老人吃饱穿暖,更重要的是需给予他们精神上的慰藉。但精神赡养义务,毕竟又不同于其他法定义务。它的履行不是某种固定的模式,而是要针对老人的个体需要 ,真正走进他们的内心世界,让他们真切地感受到亲情的温暖与幸福。试想如果子女们完全是在法律的强制下履行该义务,虽然也按法院判决的次数看望老人了,但内心是极不情愿的,这样不仅达不到精神赡养的目的,对老人还是一种冷暴力和精神折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精神赡养”还需要传统美德的有力支撑。
现实生活中遇到涉及赡养方面的问题,我们如何找到更快捷的解决途径呢?
1.可首先申请辖区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进行调解。
2.当调解不成时,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选择向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由援助中心指派援助律师代为提起诉讼。
点评:罗稀中,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司法局唐家司法所所长,2018年国家司法部评选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先进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