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察秋毫善监督 死刑错案终昭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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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9月23日下午,湖南省检察院大门外骤然响起阵阵鞭炮声。几位衣着朴素的农民兴高采烈地走进省检察院的大门,有的托着大红纸写的大大的感谢信,有的举着“百姓青天”、“执法先锋”的锦旗,有的握着公诉三处干警冯丽君、副处长刘有仁的手,久久不肯松开,激动地语无伦次地说着各种感谢的话语。
  前来致谢的主人公叫宋庆芳,男,现年30岁,湖南省双峰县人,驾驶员。其曾于2005年12月2日被云南省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于2006年4月4日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直至2009年9月,宋庆芳却突然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时宣布无罪释放。刚刚走出监狱的宋庆芳一直纳闷:自己申诉多年一直杳无音讯的案件,怎么突然就有了做梦都想不到的结果呢?难道他的申诉终于起了作用?直到回到父母身边,他才从亲人口中得知:拯救他的并不是他在云南监狱不断的申诉,而是一群与他素不相识、也从未谋面的湖南省、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默默无私的奉献——为了宋庆芳的无罪释放,检察官们已经整整坚持了三个年头。
  原来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明察秋毫为监督
  
  2005年7月,江卫军应彭晓娟(二人均另案处理)的要求,从广州找人到云南省瑞丽市为其运输毒品。江卫军以介绍开车为名将宋庆芳骗至瑞丽市,后彭晓娟称车出事不需要人开车,又要宋庆芳回广州,顺便帮其携带一密码箱交给江卫军。2005年7月8日,宋庆芳被瑞丽武警抓获,从密码箱中查获毒品海洛因800克。
  2007年12月,被告人江卫军、觉觉(缅甸人)等十四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二审上诉案由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移送湖南省检察院公诉三处审查。涉案毒品海洛因高达4000余克,数量特别巨大,又系外国人犯罪,程序复杂。该案案情重大,牵涉面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冯丽君承担该案死刑二审上诉审查工作,审查案卷时发现一名叫宋庆芳的人为江卫军从云南带毒品海洛因800余克到广州,宋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德宏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而宋庆芳在审查期间一直辩称:自己系被江卫军以介绍帮同乡彭晓娟开车为由骗到云南的,后因同乡彭晓娟没有安排他开车,返回广州时,他应彭晓娟的要求带一个旅行箱交给广州的江卫军,并没告诉他箱子里装的什么东西。直到在云南芒市被抓,他都不知道箱子里底部夹层藏有毒品。宋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高院于2006年3月改判宋庆芳死缓(云南省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宋庆芳运输毒品案期间,同案人江卫军、彭晓娟均在逃)。冯丽君经仔细审阅案卷,发现办理江卫军案的侦查机关提审宋庆芳时,宋始终坚持自己的无罪辩解。案卷中江卫军、彭晓娟的供述也均能印证宋庆芳的关于不明知箱子底层藏有毒品的辩解。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冯丽君马上意识到,云南省高级法院对宋庆芳的二审判决可能存在错误。
  与此同时,主管此案的副处长刘有仁在审查中也注意到宋庆芳案的诸多疑点,认为宋庆芳案很可能是一个错案,并在参与案件研究时率先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坚决主张启动专门针对宋庆芳案的审查、调查、纠错程序,与承办人的怀疑不谋而合。
  该案重重疑问引起公诉三处处长肖建平的高度重视。为慎重起见,肖建平和刘有仁分别亲自阅卷,进一步确定云南省高院对宋庆芳的判决可能存在事实上的错误。公诉三处就此事专门召开碰头会,一致认为有必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案件是否确有错误,决定先启动审查、调查程序。为了争取时间,要求办案人员在江卫军案开庭之后、过年之前查明所有事实疑点。
  2008年元月,恰逢百年不遇的冰雪灾害肆虐三湘大地,出门举步维艰,出差更是非常危险。但考虑到春节后很多人会外出务工,为了及时找到有关人员取证并赶在年前查明案情,承办人冯丽君不顾危险,主动向处长们请缨,前往宋庆芳老家双峰县取证。
  2008年1月21日(农历2007年腊月14日),因为冰雪封路,302国道被堵得水泄不通。冯丽君、车璐一大早就出发了,晚上十一点多,她们才到达娄底市。第二天,她们没有料到的是,因冰冻严重,到了双峰县城,汽车再也不能挪动一步了,她们只能步行。可人生地不熟,一上午都没有找到宋庆芳老家所在的村组。下午,她们找到双峰县检察院检察长梁巨热,梁对此高度重视,迅速指派该院原公诉科的老科长刘大姐为她们带路,找到宋庆芳家。她们从宋庆芳的父母口中得知:宋庆芳写回的家信中,封封都称自己冤枉,要其父母为其请律师打官司。父母因为经济拮据,一直没能请上律师。
  回长沙后,冯丽君立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借阅了江卫军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将涉及江卫军、彭晓娟、宋庆芳三人作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又进行了一次认真细致的审查对比,审查的结果仍是江卫军、彭晓娟的供述证实了宋庆芳的无罪辩解。承办人再次提审江卫军。江卫军仍坚持以前口供,称宋庆芳是无辜的;随后刘有仁、冯丽君赶到长沙海关,找到承办江卫军案的侦查人员了解情况。据两名提审过宋庆芳的侦查人员反映,他们在提审宋庆芳时,宋一再强调自己不明知箱子里有毒品,希望长沙海关的侦查人员能够替他申冤。当时因为江卫军案情紧急,任务艰巨,海关侦查人员没有在意宋的请求。长沙海关对于检察院此举非常感动,表示愿意做好一切配合工作。
  办案人员顶风雪、战冰冻,日夜兼程,通过内查外调,终于在2009年春节前掌握了宋庆芳无罪的大量证据。
   湖南省检察院公诉三处再次集体研究,一致认为宋庆芳案的确是一个错案,应当立即启动纠错程序。肖建平处长就此案向当时主管副检察长作了专门汇报,主管副检察长明确指示:“有错必纠,这是原则,建议先与云南省检察院联系,争取支持。”
  
  拨开迷雾终昭雪
  
  春节之后刚刚上班,副处长王东晖和承办人冯丽君就带着《复查宋庆芳案的建议函》抵达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就有关宋庆芳运输毒品一案可能错判的情况向该院公诉部门作了详细介绍,并移交相关案卷材料。望着一叠厚厚的证据材料和公函,云南省检察院公诉部门感动了,由衷地说:“你们对工作高度负责,思考问题周密细致,证据材料无懈可击,值得学习,我们一定尽快复查此案”。
  云南省检察院领导同志对此案高度重视。湖南、云南两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申诉部门都确定专人联络协调处理此案。2008年5月13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决定: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宋庆芳一案,原省高院的判决可能存在错误,建议移送本院申诉部门处理。
  2008年6月4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处刘庭梅副处长一行抵达湖南就宋庆芳案进行复核。湖南检察机关全力配合,派员全程陪同云南省院的同志赴长沙海关、长沙市看守所和双峰等地做好提讯、调查取证等工作。
  2008年7月11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讨论决定: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宋庆芳作出的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2008年8月26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建议。
  在两地省级检察院的共同努力下,宋庆芳一案被拨开重重迷雾,错案终于昭雪——
  2009年7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再审决定。
  2009年8月初,公诉三处负责人段志凌又派副处长刘有仁和办案人员李俊专程赴云南省协调宋庆芳案的再审事宜。
  2009年9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再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宣告宋庆芳无罪。
  2009年9月6日,被羁押四年之久的宋庆芳终于重见天日,回到久违的双峰老家。
  
  经验总结——成功纠错五要素
  
  本案是在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活动中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监督效果好的典型案例;是检察官履行客观义务的典范之作。宋庆芳死刑错案的发现和纠正既不是因为当事人的申诉和上访,也不是因为媒体炒作(媒体至今尚未报道此案),而是检察机关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理念,切实履行检察官客观义务的结果。该案的成功纠错还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宋庆芳回家在当地引起了较大的反响,群众对检察官明察秋毫,有错必纠的作风好评如潮。宋庆芳家属多次打电话盛赞检察官一心为民。总结本案成功纠错的重要因素在于:
  第一,办案有心,一切皆有可能
  本案的发现是偶然的,又是必然。该案是主办人和主管副处长在办案中不经意发现的案中错案。这体现办案人员和处室领导平时办案非常有心:办事细心、执法小心、处理问题用心。如果主办人办案不细心,没有发现疑点,或者发现疑点不去审查、不去理会,就不可能发现这一案中案系错案,很可能不会引发后续的故事。如果领导不重视案件疑点,不用心审查材料,同样不会有后续圆满结局。正如苹果砸在一个叫牛顿的人头上,这是偶然,但苹果砸中的又是一个善于思考的牛顿,于是发现了万有引力定律,这又是必然。湖南省院公诉三处,以他们的细心、务实和执着,向人民交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第二,执法有责,铁肩担当道义
  在发现宋庆芳案可能存在错判的情况下,湖南省院公诉三处在讨论如何处理这个案子时,也有过个别不同的声音。认为本院管辖的案件是江卫军等人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一案,这才是“责任田”。而宋的犯罪行为和结果发生地是云南和广州两地,且已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判,连“自留地”也算不上。在没有全面阅卷和调查核实之前,尚不能作出原判是否有错的结论。即便有错,也是云南省院和高检院的事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再说被告人的亲属也没有申诉,怕办不好,做费力不讨好的事,怕别人说他们多管闲事。
  但主管副处长一席话打消了大家的顾虑,“执法者最重要的素质是责任、是担当,对法律负责,对公平正义负责。司法人员的麻痹是错案产生的根本原因,佘祥林案的出现绝不仅仅是个别司法人员的麻痹与失误,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集体无意识、集体麻木造成的。发现问题而不管不问,明明发现一个可能错判的案件,我们却无动于衷,良心上经得住拷问吗?对得住我们肩负的神圣职责吗?”是的,执法有责,这种责任重如泰山。
  第三,规范办案,制度使冤假错案无可遁形
  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为确保案件质量,湖南省院公诉部门制订了一系列的制度规范办案:主办和协办配合制、小组讨论制、处内扩大讨论制、错案追究制、案件质量跟踪考评制。案件无论大小,都配备主办人和协办人;主办人和协办人就事实证据进行审查,案件一律提交主管副处长主持下的办案小组会议集体讨论;办案小组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重大问题需要处理的,交处长主持下的处内扩大会议讨论。处内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由处长报主管检察长,主管检察长视情况提交公诉办公会议或检委会讨论决定。一个案件经过主办人、协办人和主管副处长、处长、专职委员、副检察长的几级把关,案件中的疑点、难点也经过层层筛选、过滤,确保了案件质量。
  主办人在完成对江卫军一案的审查时,发现宋庆芳案的疑点。主管副处长审阅该案时也发现宋案中存在的问题。主管副处长又要求办案小组成员在看卷的基础上进行集体讨论,最后也形成一致意见,认为该案可能有错。大家从不同角度审查同一案件,最后形成了相同意见,更增强大家的内心确信。处长在听完情况汇报后,没有立即表态,而是一头扎进案卷,亲自审阅全案,又慎重地将该案提交处内扩大讨论。这样层层把关,层层审查,制度的纠偏纠错功能使冤假错案无处遁形。
  第四,完善证据,即时启动纠错程序
  在处内扩大讨论中,大家虽一致认为宋案可能错判,同时也形成如下共识:宋案判决已生效,启动纠错程序,务必谨慎。先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查明案情是否确有错误,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说话,只有证据才能洗清冤情。
  主办 人将涉及江卫军、彭晓娟、宋庆芳三人作案的全部证据材料再次进行了一次全面细致的审查、梳理,又发现一个细节:宋庆芳被抓时,曾按照武警的要求打电话给江卫军和“娟妹子”,说他发现箱子里是毒品,要他们打钱过来,否则就把箱子丢掉。彭晓娟的证言也证明宋带箱子回昆明的路上给她打过电话。有书证反映,宋庆芳被抓后,其农业银行卡上确实收到过600元的汇款。在此基础上,办案人员再次提审江卫军。江卫军仍坚持以前口供,称宋庆芳是无辜的,并且也供述了宋庆芳到云南后曾给他打过电话,问他要钱,否则要把箱子扔掉。江卫军、彭晓娟的供述和相关书证进一步佐证宋庆芳口供的真实性。案内现有证据能相互印证,已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形成内心确信:宋庆芳主观上不明知箱内有毒品。
  为巩固这种内心确信,他们又调取大量的外围证据:走访宋庆芳亲属,从宋庆芳的父母口中得知:宋庆芳写回的家信,封封都称自己冤枉,要其父母为其请律师打官司。宋的父母因为经济拮据,一直没能请上律师;从长沙海关承办江卫军案的侦查人员处了解到他们在提审宋庆芳时,宋一再强调自己不明知箱子里有毒品,希望长沙海关的侦查人员能够替他申冤。当时因为江卫军案情紧急,海关没有在意宋的请求。
  补充证据后,该案被再次提交处内扩大讨论。经研究,大家一致认为现有证据能证明宋庆芳主观上不明知箱子底部藏有毒品,该案确有错误,应当立即启动纠错程序。
  第五,两省联动,执著赢来公正
  (1)公诉、申诉联动,全力调查复核,夯实监督基础。两院公诉、申诉四个部门分工配合,发挥组合优势,联动齐发,迅速建立分级联系配合制:两院领导层定期沟通;两院承办人互通案件进展情况;相关调查取证工作双方全力支持,密切配合。双方明确涉及云南省高院的协商处理问题由云南省院为主出面处理,涉及案件要重新调查取证工作的由湖南省院为主负责。2008年6月4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处办案人员抵达湖南,就该案进行复核。湖南省院公诉三处和申诉处全力配合,全程陪同云南省院的同志赴长沙海关、长沙市看守所和双峰等地做好提讯、调查取证工作等。2008年8月26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建议后即及时通知湖南省院。
  (2)及时掌握原案判决信息,坚定监督信心。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承办人定期联系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江卫军案的承办法官,及时掌握江卫军案的判决、复核情况;在江卫军一案的二审判决书下达后,湖南省院及时将文书传送至云南省院,便于云南省检、法两家及时了解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下达对江卫军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一案的复核判决书后,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又在第一时间内将判决书传送到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并请求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接到该文书后,马上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交涉。(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认定:江卫军欺骗他人将毒品海洛因以夹藏皮箱携带的方式运输毒品,这为两省检察机关督促云南省高院作出再审决定增加了一份重要的筹码。)
  (3)高层协调,务求实效,终促死刑错案改判。在纠错工作的攻坚阶段,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主管领导就此案多次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主管领导交换意见。2009年7月,湖南省院主管领导又利用全国公诉工作会议之机,再次请求云南省院尽快催办此案。2009年8月初,湖南省院又派一名副处长和办案人员专程赴云南省院再次协调宋庆芳案的再审事宜。在两地省级院的共同努力下,2009年7月2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作出再审决定。2009年8月28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云高刑再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宣告宋庆芳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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