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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单位是矿山企业,属劳动密集型单位,在册职工万人以上,用工种类有全民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由于历史原因,在一代身份证使用时,会发生审核不严形成的冒名顶替现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各种情况的变化,伴随而来的各种矛盾逐步显现,也给企业带来了新类型的矛盾纠纷。
关键词:企业;冒名顶替;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9-00-02
下面就不同种类的冒名顶替问题及处理方法谈谈自己的看法。
案例一:蔡某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2003年4月张某被我矿招为农民协议工,自己不想从事井下工作,便将指标转让给蔡某。蔡某一直顶替张某某在我矿上班。2008年3月蔡某出工伤,被鉴定其为六级伤残,伤残鉴定表上名字为张某,照片为蔡某。本案当事人蔡某虽然是冒名顶替,但在我矿工作已长达九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只要企业有实际用工,就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所以,蔡某冒名顶替张某上班工作的行为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况且蔡某有六级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也就是说,六级以上伤残,非经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伤残补助由省工伤基金发放到了蔡某拿的张某名字的工资卡里,双方因为该款的归属问题发生分歧,张某认为现在身份证号就是本人一生的社会保险号码,蔡某一直这样占用自己的社保、医疗等信息,又加上现在的工伤信息,严重影响着自己的就业,这部分钱应该分给自己一部分,蔡某认为受伤的是自己,不同意分割。协商未果后张某某将工資卡挂失,致使蔡某无法领取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等一切费用,蔡某无奈停止了工作。2012年3月,蔡某起诉要求与我矿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我矿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要求支付其受伤后10个月的工伤津贴等。张某得知后,以第三人名义申请参加诉讼。后经调解,我单位按照规定支付蔡某各项补偿金,养老、医疗等账户的余额归张某所有。该类情况如果不能调解,法院即便能判决各项补贴归实际受伤人所有,养老账户余额有可能不予处理。如果伤情在1--4级,涉及的今后治疗、护理、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问题会更难操作,会给企业和职工本人带了极大的麻烦。
案例二:王成和王铁头系同村村民,1996年王成招工后由于不想从事井下工作,将工作私下转让给王铁头,王铁头一直以王成名义工作、生活。2012年3月,在井下工作中,王铁头(假王成)不幸身亡,单位按照工伤给予上报处理。但在向社保中心申请各项待遇时,必须有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手续,真王成还健在,肯定不同意将其户籍注销,所以,假王成家属就因为没有手续无法享受到工亡待遇,家属由此与单位产生纠纷。单位对此也陷入两难,一方面为王成足额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就是为了防范事故的发生,但现在出了这样的工伤事故却无法从工伤基金中得到补偿以安抚家属;另一方面毕竟王铁头是在自己单位工作中出了事故,没有补偿于情于理也说不过去。所以说,由于冒名顶替造成用工主体的混乱,必然造成工资、社会保险关系等方面的混乱,也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埋下了隐患。同时,冒名顶替现象的大量存在,也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一大隐患。因为生产一线岗位上的员工,一般都要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技术和安全操作常识,而“冒名顶替”者“暗”里来,“暗”里走,直接上岗,大多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常识,容易酿成安全生产事故,从某钟程度上说“冒名顶替”者就像是安全生产的“不定时炸弹”,说不准什么时候就会酿成大祸。
案例三:王枝和李玉霞是姑嫂俩。李玉霞的哥哥自小得了小儿麻痹,双腿残疾,年近30还没有找到对象。80年代末,父亲从矿上退休时有一个子女可以接班的指标,本来这个指标应该是给儿子的,但儿子的身体不符合接班条件,父母想,如果把指标给了女儿,儿子娶媳妇就更没指望了。就放出话,谁愿意嫁给儿子,就让谁接班到城里当工人。没几天还真有姑娘愿意为了跳出农门嫁给残疾儿子,双方通过媒人定下了婚事,说好接班后就成亲。但是按政策规定只能是自己的儿女才能接班,没有儿媳妇接班这一说。于是,在办接班手续时就用女儿的名字,儿媳妇的照片,以女儿的名义儿媳妇顺利接班当上了工人。俩人办了婚事,有了孩子,残疾儿子终于过上了正常家庭生活,二十年过去了,大家一直相安无事。在1995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王枝以李玉霞的名义签订了劳动合同。直到近几年,父母相继过世,兄妹感情也逐渐淡漠。随着第二代身份证的开始使用,工资、社保、医保等许多环节需要使用二代证,一到用的时候王枝就要向李玉霞借用身份证,嫂子频繁的使用也给李玉霞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再加上丈夫在一旁煽风点火,李玉霞越来越怨恨父母当初偏心眼,本来这个工作应该是自己的,现在自己没医保,老了还没有退休金,现在就是想自己缴社保医保,由于社保号被嫂子占用着也缴不成。这样一来二去双方矛盾逐渐激化,李玉霞干脆到单位反映,自己才是真正的李玉霞,嫂子一直是在冒自己的名上班,这使得单位左右为难。在这样的情况中,用人单位虽仍是同一用人单位,但是另一主体劳动者却有两个,而这两个劳动者一个在形式上有劳动关系,另一个在实质上履行了劳动关系的内容。理论上,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有一个劳动关系,由于“冒名顶替”现象却使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存在两个劳动关系,使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陷于混乱。对于被冒名者,由于他没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处理起来还相对简单。但是与冒名者的关系就比较麻烦。(1)如果按王枝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其劳动合同无效,就会使她失去工作,她的孩子尚在上学,她的失业会使一家人失去了唯一的生活来源,毕竟她在单位也已经二十多年,平常工作也很认真负责,为人本分,无论从感情上还是从道义上单位都不能眼看着把这样一家人逼上绝路。(2)如果认可与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要重新与她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即使到了退休,社保账户仍然是李玉霞的名字,王枝也有可能不能顺利领到退休金。(3)如果以王枝名义重新缴纳社会保险,王枝距退休时间已不足十五年,也无法缴费到正常退休。(4)如果从事实劳动关系开始时间更改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和档案,现实中,仅凭用人单位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很难使社保部门更改已有的社会保险金缴纳记录和档案。单位即使想帮她,仅凭借一个企业的力量有时也很难做到。基于这种情况,各方只能调解解决。
所以,劳动用工中的冒名顶替现象是特殊的历史时期,特殊的环境下产生的特殊现象,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成熟的经验,一些问题还存有争论。但有一点不可否认,问题的产生是和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管理分不开的。只要现在我们意识到这一点,积极作为、切实监管、严肃纪律、责任到人,今后就一定能够消除冒名顶替这一企业管理中的痼疾。
关键词:企业;冒名顶替;处理;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9-00-02
下面就不同种类的冒名顶替问题及处理方法谈谈自己的看法。
案例一:蔡某某与张某系同村村民,2003年4月张某被我矿招为农民协议工,自己不想从事井下工作,便将指标转让给蔡某。蔡某一直顶替张某某在我矿上班。2008年3月蔡某出工伤,被鉴定其为六级伤残,伤残鉴定表上名字为张某,照片为蔡某。本案当事人蔡某虽然是冒名顶替,但在我矿工作已长达九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只要企业有实际用工,就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实际用工的事实是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所以,蔡某冒名顶替张某上班工作的行为不影响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况且蔡某有六级工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也就是说,六级以上伤残,非经职工本人提出,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伤残补助由省工伤基金发放到了蔡某拿的张某名字的工资卡里,双方因为该款的归属问题发生分歧,张某认为现在身份证号就是本人一生的社会保险号码,蔡某一直这样占用自己的社保、医疗等信息,又加上现在的工伤信息,严重影响着自己的就业,这部分钱应该分给自己一部分,蔡某认为受伤的是自己,不同意分割。协商未果后张某某将工資卡挂失,致使蔡某无法领取工资及一次性伤残补助等一切费用,蔡某无奈停止了工作。2012年3月,蔡某起诉要求与我矿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我矿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要求支付其受伤后10个月的工伤津贴等。张某得知后,以第三人名义申请参加诉讼。后经调解,我单位按照规定支付蔡某各项补偿金,养老、医疗等账户的余额归张某所有。该类情况如果不能调解,法院即便能判决各项补贴归实际受伤人所有,养老账户余额有可能不予处理。如果伤情在1--4级,涉及的今后治疗、护理、被扶养人生活费等问题会更难操作,会给企业和职工本人带了极大的麻烦。
案例二:王成和王铁头系同村村民,1996年王成招工后由于不想从事井下工作,将工作私下转让给王铁头,王铁头一直以王成名义工作、生活。2012年3月,在井下工作中,王铁头(假王成)不幸身亡,单位按照工伤给予上报处理。但在向社保中心申请各项待遇时,必须有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手续,真王成还健在,肯定不同意将其户籍注销,所以,假王成家属就因为没有手续无法享受到工亡待遇,家属由此与单位产生纠纷。单位对此也陷入两难,一方面为王成足额缴纳了各项社会保险,就是为了防范事故的发生,但现在出了这样的工伤事故却无法从工伤基金中得到补偿以安抚家属;另一方面毕竟王铁头是在自己单位工作中出了事故,没有补偿于情于理也说不过去。所以说,由于冒名顶替造成用工主体的混乱,必然造成工资、社会保险关系等方面的混乱,也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埋下了隐患。同时,冒名顶替现象的大量存在,也是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一大隐患。因为生产一线岗位上的员工,一般都要经过专业安全培训,必须具备一定的生产技术和安全操作常识,而“冒名顶替”者“暗”里来,“暗”里走,直接上岗,大多不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常识,容易酿成安全生产事故,从某钟程度上说“冒名顶替”者就像是安全生产的“不定时炸弹”,说不准什么时候就会酿成大祸。
案例三:王枝和李玉霞是姑嫂俩。李玉霞的哥哥自小得了小儿麻痹,双腿残疾,年近30还没有找到对象。80年代末,父亲从矿上退休时有一个子女可以接班的指标,本来这个指标应该是给儿子的,但儿子的身体不符合接班条件,父母想,如果把指标给了女儿,儿子娶媳妇就更没指望了。就放出话,谁愿意嫁给儿子,就让谁接班到城里当工人。没几天还真有姑娘愿意为了跳出农门嫁给残疾儿子,双方通过媒人定下了婚事,说好接班后就成亲。但是按政策规定只能是自己的儿女才能接班,没有儿媳妇接班这一说。于是,在办接班手续时就用女儿的名字,儿媳妇的照片,以女儿的名义儿媳妇顺利接班当上了工人。俩人办了婚事,有了孩子,残疾儿子终于过上了正常家庭生活,二十年过去了,大家一直相安无事。在1995年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时,王枝以李玉霞的名义签订了劳动合同。直到近几年,父母相继过世,兄妹感情也逐渐淡漠。随着第二代身份证的开始使用,工资、社保、医保等许多环节需要使用二代证,一到用的时候王枝就要向李玉霞借用身份证,嫂子频繁的使用也给李玉霞的生活带来了不便,再加上丈夫在一旁煽风点火,李玉霞越来越怨恨父母当初偏心眼,本来这个工作应该是自己的,现在自己没医保,老了还没有退休金,现在就是想自己缴社保医保,由于社保号被嫂子占用着也缴不成。这样一来二去双方矛盾逐渐激化,李玉霞干脆到单位反映,自己才是真正的李玉霞,嫂子一直是在冒自己的名上班,这使得单位左右为难。在这样的情况中,用人单位虽仍是同一用人单位,但是另一主体劳动者却有两个,而这两个劳动者一个在形式上有劳动关系,另一个在实质上履行了劳动关系的内容。理论上,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有一个劳动关系,由于“冒名顶替”现象却使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存在两个劳动关系,使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管理陷于混乱。对于被冒名者,由于他没有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处理起来还相对简单。但是与冒名者的关系就比较麻烦。(1)如果按王枝欺诈手段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其劳动合同无效,就会使她失去工作,她的孩子尚在上学,她的失业会使一家人失去了唯一的生活来源,毕竟她在单位也已经二十多年,平常工作也很认真负责,为人本分,无论从感情上还是从道义上单位都不能眼看着把这样一家人逼上绝路。(2)如果认可与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就要重新与她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即使到了退休,社保账户仍然是李玉霞的名字,王枝也有可能不能顺利领到退休金。(3)如果以王枝名义重新缴纳社会保险,王枝距退休时间已不足十五年,也无法缴费到正常退休。(4)如果从事实劳动关系开始时间更改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和档案,现实中,仅凭用人单位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很难使社保部门更改已有的社会保险金缴纳记录和档案。单位即使想帮她,仅凭借一个企业的力量有时也很难做到。基于这种情况,各方只能调解解决。
所以,劳动用工中的冒名顶替现象是特殊的历史时期,特殊的环境下产生的特殊现象,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成熟的经验,一些问题还存有争论。但有一点不可否认,问题的产生是和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管理分不开的。只要现在我们意识到这一点,积极作为、切实监管、严肃纪律、责任到人,今后就一定能够消除冒名顶替这一企业管理中的痼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