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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并及时做出进行自我评价,进而形成的结论,这一过程是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重要内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能够有效反映出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进而对企业实施内部控制全过程展开评价,从而真正实现约束管理层和增加信息披露的最终目的。本文简要分析我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制度演进的同时,还对未来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提出了几点愚见。
内部控制评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反应所处社会的生产发展状态具有重要作用。内部控制评价这一概念的起源,要追溯到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它是在1929年经由联邦储备委员会审核发表的《财务报表》中首次出现的,其具体内容为:“企业对内部控制系统的结果确定抽查范围,评价所在企业的内部控制有效性。”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内部控制评价这一概念也在也在逐步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加强研究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制度演进,可以有助于我们历史的去看待问题,并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深入探讨。
一、内部控制理论的历史演进
(一)内部控制的基本思想和初级形式
纵观历史发展进程,远在公元前3600年以前的美索不达米亚文化时代,对于指出钱财方面,就出现了有不同崗位的人分别记录、核对,进行内部牵制的现象。在公元600年左右古埃及法老统治的时期,还存在记录管、出纳官和记录官的任职,他们各司其职,分别负责记录、实付和审查工作,并且是相互监督的内部牵制制度。在中国的西周时期,为了防止贪污腐败、盗窃和弄虚作假,就有每笔财赋的收支必须有不同的人并且是多人记录和管理的规定,这也说明了当时已经在运用内部牵制制度了,除此之外,西汉时期的上计制度、宋朝时期的“职差分离”等等,都是内部牵制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但是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比较理想的牵制制度,是出现在15世纪末的威尼斯,那时时兴一种借贷记账法,不仅对钱财、物资的管理实行了岗位分离,而且,利用了其钩稽关系进行核对。通过分析历史上的内部控制,不难发现,此前的内部牵制大都是以查错、防弊为目的开展的,其手段多是运用了职务分离和相互核对的方式来进行的,其主要控制内容也是多以钱财和物资为主,可以说,对现代企业的内部控制都非常具有借鉴意义。
(二)我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发展
自萨班斯法案发布以来,许多国家纷纷掀起了强制性披露内控信息的热潮,我国也紧随世界潮流,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规章,这其中不仅仅涵盖了证券交易所层面的相关规章,还包括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出台的相关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我国与国际形式不断趋同,国际资本市场的监管也在不断对关于我国企业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说,萨班斯法案的颁布在整个全球资本市场的监管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1.我国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发展历程
纵观我国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去分析,分别是: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从宽到严和从简到繁的四个过程。具体来说,上世纪 90 年代后期,可以看作是我国的内部控制规范的开始制定与初步建立,起初的内部控制规范并没有设立专门的准则,只是对于审计准则的一系列问题加以要求。后来,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银监会等部门,纷纷制定了针对银行业的一系列内部控制规范。一直到2006年,从证券交易所层面也开始有所突破,上交所和深交所针对内部控制问题,出台许多具体的控制指引,这一举动为企业实施内部控制提供参考,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2008年,我国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 2011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这标志着我国内部控制体系的真正建立。究其根本,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演化的背后,实质上则是内部控制要求,不断细化和明确的体现,这为企业在执行整个内部控制过程中,提供了有更多、更加具体的指引和参考。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渐进式改革思路与未来发展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可分为两种不同改革策略:一种“休克疗法”,这种方式较为激进,另一种是 “渐进式改革”,这种改革方式则较为温和。分析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在整个国家和时代的经济改革中,规则的发育和完善是通过市场而发展出来的,完全设计好相关的规则和制度进行执行和应用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通过总结他国的经验和教训,在根据我国现有经验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渐进式的改革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发展道路更为符合一些,首先,在执行过程中,改革措施会面临各种的不确定性,这种改革方式可以将我国改革的风险最大程度的降到最低,因此,先在小范围内进行试验,发现这种改革措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再不断的积累经验和教训,进而扩大实施范围并不管推广,这样一来,将大范围出现的改革结果的不确定性进行了有效的避免。
1.明确职责权限
从国家层面来看,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五部委对于内部控制规范和指引的联合发布,明确提出了上述五部委对于我国内部控制的监管所需要承担的共同责任,对于各个部委在内控监管过程中的责任、目标和任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和表明。其中,证监会所要负责的是,对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以监管,比如说,对于分支机构在辖区内监管工作,能不能做到充分有效的执行,对于一些监管不力、 故意隐瞒违规行为披露、规避责任人逃脱处罚等行为,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因此,在整个监管机构的监督处罚过程中,对于相关制度要做到明白细致,将那些空洞、不明确和指向不明的字眼加以规避,进而不断增强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监督责任的落实事关重大,这直接关系到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一旦落实不到位,操作不力,那么就会造成“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发生,并产生众多不利影响,所以说,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制度应该紧跟国家发展潮流,总结经验和教训,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应该增加壮大稽查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将相关监管责任分别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具体人员,从而为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2提高独立性和监督作用
在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制度的纰漏过程中,会涉及许多的中介机构,这其中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等,对于企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制度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如何确定中介机构在企业内控自我评价中的连带责任,规避在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显得尤为重要,一旦连带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得不到良好的规避,就很可能导致中介机构的作用流于形式。 对中介机构在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中的职责和进行再评价的具体要求, 可以从以下几个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检查应用指引中风险点的范围是否得以执行和披露;二,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评价过程和程序是否按照指引进行; 三,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评价的范围是否健全和完备; 四,要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养,是他们能够胜任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审计。 对与中介机构出现的自身失职和连带失职人员也应该考虑在内,制定不同的惩罚标准,并给予相应的职责处罚。然而,从现阶段而言,企业选择中介机构的过程主要是自主选择,过多依赖中介机构的监督也会为企业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打铁还需自身硬。因此,企业应该始终坚持处罚力度,才能将相关规定的效力和操作性发挥到最大。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是企业实现战略发展目标的有力保证,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直接反映,只有在社会和市场的发展进程中,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制度不断的加以完善,才能实现我国企业的良性运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者单位为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评价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反应所处社会的生产发展状态具有重要作用。内部控制评价这一概念的起源,要追溯到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它是在1929年经由联邦储备委员会审核发表的《财务报表》中首次出现的,其具体内容为:“企业对内部控制系统的结果确定抽查范围,评价所在企业的内部控制有效性。”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内部控制评价这一概念也在也在逐步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加强研究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制度演进,可以有助于我们历史的去看待问题,并对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深入探讨。
一、内部控制理论的历史演进
(一)内部控制的基本思想和初级形式
纵观历史发展进程,远在公元前3600年以前的美索不达米亚文化时代,对于指出钱财方面,就出现了有不同崗位的人分别记录、核对,进行内部牵制的现象。在公元600年左右古埃及法老统治的时期,还存在记录管、出纳官和记录官的任职,他们各司其职,分别负责记录、实付和审查工作,并且是相互监督的内部牵制制度。在中国的西周时期,为了防止贪污腐败、盗窃和弄虚作假,就有每笔财赋的收支必须有不同的人并且是多人记录和管理的规定,这也说明了当时已经在运用内部牵制制度了,除此之外,西汉时期的上计制度、宋朝时期的“职差分离”等等,都是内部牵制制度的重要表现形式。但是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比较理想的牵制制度,是出现在15世纪末的威尼斯,那时时兴一种借贷记账法,不仅对钱财、物资的管理实行了岗位分离,而且,利用了其钩稽关系进行核对。通过分析历史上的内部控制,不难发现,此前的内部牵制大都是以查错、防弊为目的开展的,其手段多是运用了职务分离和相互核对的方式来进行的,其主要控制内容也是多以钱财和物资为主,可以说,对现代企业的内部控制都非常具有借鉴意义。
(二)我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发展
自萨班斯法案发布以来,许多国家纷纷掀起了强制性披露内控信息的热潮,我国也紧随世界潮流,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规章,这其中不仅仅涵盖了证券交易所层面的相关规章,还包括财政部等部委联合出台的相关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我国与国际形式不断趋同,国际资本市场的监管也在不断对关于我国企业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说,萨班斯法案的颁布在整个全球资本市场的监管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1.我国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发展历程
纵观我国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四个阶段去分析,分别是:从无到有,从粗到细,从宽到严和从简到繁的四个过程。具体来说,上世纪 90 年代后期,可以看作是我国的内部控制规范的开始制定与初步建立,起初的内部控制规范并没有设立专门的准则,只是对于审计准则的一系列问题加以要求。后来,中国人民银行、 证监会、银监会等部门,纷纷制定了针对银行业的一系列内部控制规范。一直到2006年,从证券交易所层面也开始有所突破,上交所和深交所针对内部控制问题,出台许多具体的控制指引,这一举动为企业实施内部控制提供参考,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2008年,我国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 2011年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这标志着我国内部控制体系的真正建立。究其根本,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演化的背后,实质上则是内部控制要求,不断细化和明确的体现,这为企业在执行整个内部控制过程中,提供了有更多、更加具体的指引和参考。
(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渐进式改革思路与未来发展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可分为两种不同改革策略:一种“休克疗法”,这种方式较为激进,另一种是 “渐进式改革”,这种改革方式则较为温和。分析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在整个国家和时代的经济改革中,规则的发育和完善是通过市场而发展出来的,完全设计好相关的规则和制度进行执行和应用是不可能也是不现实的。通过总结他国的经验和教训,在根据我国现有经验来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渐进式的改革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和发展道路更为符合一些,首先,在执行过程中,改革措施会面临各种的不确定性,这种改革方式可以将我国改革的风险最大程度的降到最低,因此,先在小范围内进行试验,发现这种改革措施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再不断的积累经验和教训,进而扩大实施范围并不管推广,这样一来,将大范围出现的改革结果的不确定性进行了有效的避免。
1.明确职责权限
从国家层面来看,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五部委对于内部控制规范和指引的联合发布,明确提出了上述五部委对于我国内部控制的监管所需要承担的共同责任,对于各个部委在内控监管过程中的责任、目标和任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和表明。其中,证监会所要负责的是,对内控自我评价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加以监管,比如说,对于分支机构在辖区内监管工作,能不能做到充分有效的执行,对于一些监管不力、 故意隐瞒违规行为披露、规避责任人逃脱处罚等行为,需要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因此,在整个监管机构的监督处罚过程中,对于相关制度要做到明白细致,将那些空洞、不明确和指向不明的字眼加以规避,进而不断增强规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监督责任的落实事关重大,这直接关系到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一旦落实不到位,操作不力,那么就会造成“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发生,并产生众多不利影响,所以说,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制度应该紧跟国家发展潮流,总结经验和教训,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应该增加壮大稽查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将相关监管责任分别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具体人员,从而为市场的良性发展保驾护航。
2提高独立性和监督作用
在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制度的纰漏过程中,会涉及许多的中介机构,这其中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等,对于企业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制度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如何确定中介机构在企业内控自我评价中的连带责任,规避在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显得尤为重要,一旦连带责任落实不到位,风险得不到良好的规避,就很可能导致中介机构的作用流于形式。 对中介机构在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中的职责和进行再评价的具体要求, 可以从以下几个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检查应用指引中风险点的范围是否得以执行和披露;二,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评价过程和程序是否按照指引进行; 三,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评价的范围是否健全和完备; 四,要注册会计师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的培养,是他们能够胜任对企业内部控制的审计。 对与中介机构出现的自身失职和连带失职人员也应该考虑在内,制定不同的惩罚标准,并给予相应的职责处罚。然而,从现阶段而言,企业选择中介机构的过程主要是自主选择,过多依赖中介机构的监督也会为企业带来诸多不利影响,打铁还需自身硬。因此,企业应该始终坚持处罚力度,才能将相关规定的效力和操作性发挥到最大。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是企业实现战略发展目标的有力保证,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是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直接反映,只有在社会和市场的发展进程中,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制度不断的加以完善,才能实现我国企业的良性运营,推动我国市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者单位为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