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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几年,各省市不断地加快城镇化建设,把新型农村社区作为一个重要的层级纳入到现代化城镇体系,构建城乡一体化的新格局。但是在农村拆迁的过程中出现了不少问题,严重影响了当前社会和谐的局面。本文从各主体的利益为出发点,根据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希望能对构建和谐拆迁的局面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 农村房屋拆迁 利益主体行为 对策和建议
引 言
根据调查,目前社会上很多纠纷来源于土地纠纷,因为强制拆迁、赔偿金少、农民索要青苗费被村委活活打死、农民利益受损寻求保护时拆迁人之间互相推诿、农民辛辛苦苦搭建的房屋被拆除等等这些问题屡见不鲜、层出不穷,不仅仅造成了农村和整个城市社会的不和谐,更直接影响了我国党和政府的形象。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地方政府、开发商、拆迁人(拆迁办、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被拆迁居民这些主体共同努力改善,找到能够平衡利益的方式方法,从而创造一个良好和谐的新农村建设的局面。
一、规范基层政府人员的职能,建立长效监督评估机制
对于农村房屋拆迁此类事关广大农民财产利益的行为规范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其法律法规,而政府机关则应置于此项事务之外,以保证不偏不倚的立场。农村房屋拆迁,是一个“利益驱动一政策制定一方案执行一效果评估一新的问题(目标)一政策制定”的循环过程。而基层政府往往只在第三步即方案执行中起到作用,但在农村拆迁过程中,监督评估的缺位,将直接导致政策的短期性,而基层政府对拆迁工作的执行力度也会随之降低,从而在短期和长期两方面不同程度地损害农民的利益。因此要建立对基层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绩效考核机制,以经济发展质量为考评指标,具体就是区域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拆迁后土地再利用的综合社会效益以及被拆迁农民的失地后就业保障等方面的指标体系。做到短期考评与长期考评相结合,这将促使基层政府拆迁过程中更注意方式方法的温和度避免野蛮拆迁,更促使基层政府只单纯地追求拆迁速度和重建规模,而较多地关注被拆迁人的满意度,以及拆迁后失去房屋甚至土地的农民的生存保障等问题。
二、落实农村房屋拆迁程序,完善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
加强农村房屋拆迁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完善并落实基本的拆迁程序,使征地与拆迁过程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着重维护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是保证拆迁顺利进行的关键。因此,现有的拆迁制度应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一是完善拆迁前的听证论证会各项机制,广泛听取民意;二是实行拆迁过程中监督检查机制和科学评估机制相辅相成;三是成立专门的机构或者法律解决拆迁纠纷,拓宽农民寻求利益保护的渠道。
三、合理规划农村拆迁补偿和安置标准,达到帕累托最优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若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在补偿标准上则应以市场价格为主要参考依据,同时考虑被拆迁人房屋的预期收益,建立被拆迁地块土地出让价与拆迁补偿价的数模关系,用土地增值收益的一部分来补贴拆迁补偿价。若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方式,政府应坚持“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在规划的地段先行建设安置房,且不得故意降低建设质量标准,豆腐渣工程,既浪费社会资源也损害被拆迁人的既得利益。也可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的结合,在保障被拆迁人的住房问题的同时也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充分考虑被拆迁村民生活保障,合理规划拆迁的进度,确保村民拆迁后的生活水平不能低于拆迁前。
四、健全被拆遷人利益保护机制,实现正和博弈
目前的拆迁裁决制度无法保障政府在裁决中保持中立,没有从根本上平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利益。因此,应该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维护被拆迁人权益方面的作用,在立法中加强对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为被拆迁人寻求司法保护扫清障碍,增加对被拆迁人法律援助的渠道,为其设置行政和司法双重保护。此外,鉴于行政权力的不正当行使对被拆迁人财产权利造成的危害,有必要取消行政机关的强制拆迁权,而仅保留司法机关的强制拆迁权。这样不至于使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使公权力的行使和私权利的保护相抗衡,实现正和博弈。
五、进一步强化开发商和企业的社会责任
开发商在经济活动中首先最看重的是其可以获得的利润,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在获得既得利益的同时应该更多地关注广大普通百姓的利益,只有做到自身利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才能体现出开发商和企业的社会价值。政府应制定一套开发商征地、建设、销售于一体的流程和法规,防止某些开发商为了榨取更多利益一味的降低成本,偷工减料,造成豆腐渣工程,损害农民群众的利益。同时应该多开发一些经济适用房,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不能一味的哄抬房价,给买房者和社会增加压力。对于在征地和建造房屋期间投机取巧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由司法部门成立专案小组,处理开发商的违规违法行为。
【关键词】 农村房屋拆迁 利益主体行为 对策和建议
引 言
根据调查,目前社会上很多纠纷来源于土地纠纷,因为强制拆迁、赔偿金少、农民索要青苗费被村委活活打死、农民利益受损寻求保护时拆迁人之间互相推诿、农民辛辛苦苦搭建的房屋被拆除等等这些问题屡见不鲜、层出不穷,不仅仅造成了农村和整个城市社会的不和谐,更直接影响了我国党和政府的形象。为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地方政府、开发商、拆迁人(拆迁办、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被拆迁居民这些主体共同努力改善,找到能够平衡利益的方式方法,从而创造一个良好和谐的新农村建设的局面。
一、规范基层政府人员的职能,建立长效监督评估机制
对于农村房屋拆迁此类事关广大农民财产利益的行为规范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制定其法律法规,而政府机关则应置于此项事务之外,以保证不偏不倚的立场。农村房屋拆迁,是一个“利益驱动一政策制定一方案执行一效果评估一新的问题(目标)一政策制定”的循环过程。而基层政府往往只在第三步即方案执行中起到作用,但在农村拆迁过程中,监督评估的缺位,将直接导致政策的短期性,而基层政府对拆迁工作的执行力度也会随之降低,从而在短期和长期两方面不同程度地损害农民的利益。因此要建立对基层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绩效考核机制,以经济发展质量为考评指标,具体就是区域该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拆迁后土地再利用的综合社会效益以及被拆迁农民的失地后就业保障等方面的指标体系。做到短期考评与长期考评相结合,这将促使基层政府拆迁过程中更注意方式方法的温和度避免野蛮拆迁,更促使基层政府只单纯地追求拆迁速度和重建规模,而较多地关注被拆迁人的满意度,以及拆迁后失去房屋甚至土地的农民的生存保障等问题。
二、落实农村房屋拆迁程序,完善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
加强农村房屋拆迁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完善并落实基本的拆迁程序,使征地与拆迁过程公开化、透明化、规范化。着重维护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是保证拆迁顺利进行的关键。因此,现有的拆迁制度应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一是完善拆迁前的听证论证会各项机制,广泛听取民意;二是实行拆迁过程中监督检查机制和科学评估机制相辅相成;三是成立专门的机构或者法律解决拆迁纠纷,拓宽农民寻求利益保护的渠道。
三、合理规划农村拆迁补偿和安置标准,达到帕累托最优
目前我国主要采用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若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在补偿标准上则应以市场价格为主要参考依据,同时考虑被拆迁人房屋的预期收益,建立被拆迁地块土地出让价与拆迁补偿价的数模关系,用土地增值收益的一部分来补贴拆迁补偿价。若被拆迁人选择产权置换方式,政府应坚持“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在规划的地段先行建设安置房,且不得故意降低建设质量标准,豆腐渣工程,既浪费社会资源也损害被拆迁人的既得利益。也可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的结合,在保障被拆迁人的住房问题的同时也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充分考虑被拆迁村民生活保障,合理规划拆迁的进度,确保村民拆迁后的生活水平不能低于拆迁前。
四、健全被拆遷人利益保护机制,实现正和博弈
目前的拆迁裁决制度无法保障政府在裁决中保持中立,没有从根本上平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利益。因此,应该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维护被拆迁人权益方面的作用,在立法中加强对被拆迁人权益的保护,为被拆迁人寻求司法保护扫清障碍,增加对被拆迁人法律援助的渠道,为其设置行政和司法双重保护。此外,鉴于行政权力的不正当行使对被拆迁人财产权利造成的危害,有必要取消行政机关的强制拆迁权,而仅保留司法机关的强制拆迁权。这样不至于使被拆迁人处于弱势地位,使公权力的行使和私权利的保护相抗衡,实现正和博弈。
五、进一步强化开发商和企业的社会责任
开发商在经济活动中首先最看重的是其可以获得的利润,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商在获得既得利益的同时应该更多地关注广大普通百姓的利益,只有做到自身利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才能体现出开发商和企业的社会价值。政府应制定一套开发商征地、建设、销售于一体的流程和法规,防止某些开发商为了榨取更多利益一味的降低成本,偷工减料,造成豆腐渣工程,损害农民群众的利益。同时应该多开发一些经济适用房,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不能一味的哄抬房价,给买房者和社会增加压力。对于在征地和建造房屋期间投机取巧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由司法部门成立专案小组,处理开发商的违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