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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是民生之魂,加强和改进公共文化服务,对于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化生产力理论揭示了人的文化主体地位,明确了政府的文化职能就是依照法律,切实搞好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任何一个政府对本民族的文化传承和发展,都肩负着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与此同时,政府必须保障社会公众基本的文化权利,并为他们提供高层次、全方面的文化服务条件。
1 我国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特点
在世界文化发展不断更新的生态环境下,把握现代执政理念,在“内在发展要求”与“外部环境压力”之间寻求平衡点,为我国政府文化职能改革争取可能多的发展空间。归纳起来,我国政府公共文化职能转变可能出现出如下几个时代特点:
1.1 创新过程的渐进性
政府职能有两种态势:所谓“外延型”,是指基本不触动政府组织结构、权力关系以及由此体现出来的政府管理体制模式的前提下,注重机构的裁减、合并,人员的精简等量的控制方向。而“内涵型”,则是指在重视控制政府规模、人员数量的前提下,把改革的重点主要放在调整政府的组织结构、权力结构以及合理配置政府职能等方向。从我国政府职能创新的实践看,总体上由前期的“外延型”向后来的“内涵型”深化、发展,由于这种由“外延型”向后来的“内涵型”深化的过程需要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各种条件的配合,因此我国文化职能创新的过程体现出渐进性。
1.2 创新目标的多元性
我国政府文化职能转变承担着变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双重任务:一方面它是一种生产关系的调整,借此来克服因体制下形成的某些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促进新的生产关系的建立;另一方面它又是上层建筑领域中的某些弊端的改革,借此来巩固新的经济基础。我国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创新从意识形态领域、政府、社会、文化、和人本五个目标,体现出目标的多元性。
1.3 创新任务的艰巨性
改革本身就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与分配过程,这一过程会使社会的各种资源要素,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分散或转移。作为一种方式,我国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创新也势必会对既定的权力格局、利益格局形成新的分配机制产生强大的冲击力,以致引起一些人的不满,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例如,精简机构,裁减人员,就意味着有部分行政人员会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的权力和地位;下放权力、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也会使一些机关、人员的权力被剥离等,因此,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创新的任务是艰巨而复杂的。
2 政府公共文化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供给制度落后,效率低下
受计划经济传统的影响,公共文化物品和服务往往为政府垄断供给,往往表现为供给总量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垄断管理,即使是所建设的文化服务设施,其配置也往往不均衡,导致有限的公共文化设施利用效率不高。由于传统的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选择、政府供给的国家垄断性体制,造成了市场准入壁垒,资金流向单一。经政府特许具有垄断地位的公共部门,不仅成为某类公共文化物品和服务的唯一生产者或供给者,而且千方百计地阻止潜在竞争者的进入,从而谋求超额垄断利润,从而造成了广泛的寻租现象,公共福利减少。
2.2 理念存在偏差,服务意识不强
当前我国政府供给的公共物品却在很大程度上无法令民众满意,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政府的服务理念存在偏差。一是民本意识不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具有自利性,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官员并不总是大公无私,为追求公共利益而奋斗。二是质量意识不强。公共物品的质量与民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但由于尚未形成一套较完整的制度来规范公共物品的供给,加之以民为本的价值取向尚未完全建立,地方政府供给的公共物品质量不高,地方政府没有对供给物品的质量引起充分的重视。三是责任意识不强。政府在公共物品供给中责任意识缺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向:一方面地方政府没有意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民众赋予的,为民众提供公共物品是其应尽的义务,对民众负责的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供给公共物品很大程度上是对上级负责,而忽略了其真正的责任对象--民众。
2.3 职能范围模糊,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严重
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主体的政府,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公共文化产品的过程中存在着种种政府的文化服务职能不清晰,体制不畅的情况,主要包括政府职能的“错位”——混淆责任主体与实施主体两者的区别,采取“包办一切”的发展模式,导致“管办不分”;在职权范围上,政府还经常会干预些不该干预的事情,如用指令性计划影响文化单位的正常经营发展。在职能发挥上,由于立法不完善,分类不清晰,在一些该管理好的领域,如文化市场秩序、公共图书馆馆、博物馆建设方向还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党政不分、政市不分、管办不分、公私不分。
2.4 发展不平衡,行政权力“位移”明显
文化体制改革进程的典型特点是“不平衡性发展”,即体制内改革与体制外改革、外层制度改革与核心制度改革、基层单位管理制度改革和文化行政体制改革的不配套、不协调,集中体现为“三大差异”:一是行业系统差异,文化部门尽管起步早,但进展较慢,广电、新闻出版和报业起步较晚,但进展较快;二是地域差异,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文化市场发展较快,文化体制改革进展也较快,中西部地区因受内外环境多方向的局限,进展较慢;三是同一系统内部不同基层单位之间也存在差异,由于资源条件不同,改革的速度与路径也有差别。
2.5 文化职能不足,引起了文化遗产的保护危机
在热衷关注经济发展、改善生活条件和崇尚现代建筑的今天,许多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或地段、世界文化遗产等在经济建设过程中遭到了无情的破坏,甚至在推上机的轰鸣中轰然倒塌,永远消失。导致这种种令人痛心疾首现象出现的根源就在于有些政府官员急功近利、片向追求经济发展和GDP增长的政绩心理,就在于政府容忍开发商无知、反文化的掠夺式的开发。 2.6 文化安全意识不强,文化外交职能薄弱
当前全球化给我国文化发展带来新机遇,我们不能也不会抵制全球化,相反我们还会以积极的态度与各个国家民族的文化进行交流和合作,努力借鉴吸取世界各民族优秀文化成果,并把自己优秀的文化传播出去,扩大中华民族文化的影响力,为世界文化的繁荣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文化上我国仍处于相对弱势,全球化尤其是西方强势文化的文化帝国主义也给我国的国家文化安全和我国政府的文化外交职能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和威胁。
3 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创新的举措
为保证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创新得以顺利实施,形成政府主办、社会参与、功能互补、运转协助的公共化服务组织体制和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富有效率的运行机制,该着重加强以下几方向手段:
3.1 法律手段规范创新的方向
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创新的法律手段,是指以法律、法规方式,规范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创新的进程,其关键是建设一个涵盖操作、管理、监督的完整法规系统,其目标是保障职能创新过程的顺利进行,让公众实实在在的享受公益性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政府公益性文化事业组织机制改革,机制上的破旧立新,都要依靠文化法制的力量,具有加强法治,用法律调整整公益性文化事业组织机制改革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改革和创新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步伐迈得坚实,成果得到巩固。
3.2 政策手段保障创新的框架
政策是制定法律的基础和指导,法律是政策的法律化。总体来讲,我国关于文化产业政策出台的较多,关于公益性文化服务的政策较少。公益性文化事业改革的政策相对滞后,加上现有机制改革政策大多是由政府不同部门制定,受行政关系、地城关系的限制,各自为政,缺乏整合,难以形成推动整个社会公共文化职能创新的强大的政策保障,不利于推动整个公益性文化事业机制改革的实现。因此,要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加紧制定公益性文化事业机制改革的各项具体政策,为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3.3 经济手段支撑创新的进度
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创新要取得成功,除了要依靠法律手段、政策手段,还需要有必要的经济手段。没有经济手段投入资金的保障,好的法律、政策,也不能保证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创新的成功,更不能保障公众真正从中获得最大的益处。在和平和发展成为当今时代主题的背景下,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得以强化,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本质也决定了政府必须强化其公共服务职能,加大对公共文化的资金投入,政府投入公共文化的总量应按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而提高一定比例。另外,基于国家的实际财政能力,也要选择重要的、公众需要较强的公共文化领域进行重点投入。政府在加大对公共文化投入的同时,也要通过机制改革,强化对公共文化服务和公共文化产品的绩效评估,提升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绩效。
3.4 技术手段转化创新的生产力
提高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推进公共服务的技术创新是一种有效途径和发展趋势。信息化技术能够扩展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空间,促进政府公共文化职能的转变与创新,提高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效率和能力。政府信息化的建立和发展将为政府管理科学化和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将极大地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为政务公开提供方便、高效、快捷的载体,有利于政府的勤政、廉政建设;为政府节约开支提供新的途径。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手段还需要对应人民群众多方向、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需求,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3.5 人才手段提供创新的动力
培育和培养文化中介组织和文化经纪人是政府公共文化服务创新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文化经纪机构和文化经纪人是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力量,是文化转化为生产力重要环节,是国际文化交流与文化经济发展必要条件。我国文化经纪机构建立的法治环境还不健全,文化立法与文化政策,文化的准入和文化输出,文化艺术与文化产品之间还没有建立起法定的联系与内在的关系。文化经纪人作为文化产业链条中的必要环节,还没有得到法律的允可和社会的认同,业内道德规范和业务规则还处于萌芽状态。因此,加快文化立法,把文化经纪机构和文化经纪人的建设纳入法治轨道。
4 结语
文化体现了一个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因素,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关系着能否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同时,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还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不但有利于提高政府公共文化的服务水平,还有利于推进政府实现职能的转变,实现文化强国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赵立波.公共事业管理[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2 周志忍.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社
.1999
3 陶诚华.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思考[N].金华口报.2008(7)
4 张斌、杨北帆,从边缘到中心.天津大学出版社,2010(4)
5 陈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研究[M].深圳:深圳报业集团,2006
(责任编辑 杜和)
1 我国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主要特点
在世界文化发展不断更新的生态环境下,把握现代执政理念,在“内在发展要求”与“外部环境压力”之间寻求平衡点,为我国政府文化职能改革争取可能多的发展空间。归纳起来,我国政府公共文化职能转变可能出现出如下几个时代特点:
1.1 创新过程的渐进性
政府职能有两种态势:所谓“外延型”,是指基本不触动政府组织结构、权力关系以及由此体现出来的政府管理体制模式的前提下,注重机构的裁减、合并,人员的精简等量的控制方向。而“内涵型”,则是指在重视控制政府规模、人员数量的前提下,把改革的重点主要放在调整政府的组织结构、权力结构以及合理配置政府职能等方向。从我国政府职能创新的实践看,总体上由前期的“外延型”向后来的“内涵型”深化、发展,由于这种由“外延型”向后来的“内涵型”深化的过程需要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各种条件的配合,因此我国文化职能创新的过程体现出渐进性。
1.2 创新目标的多元性
我国政府文化职能转变承担着变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双重任务:一方面它是一种生产关系的调整,借此来克服因体制下形成的某些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促进新的生产关系的建立;另一方面它又是上层建筑领域中的某些弊端的改革,借此来巩固新的经济基础。我国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创新从意识形态领域、政府、社会、文化、和人本五个目标,体现出目标的多元性。
1.3 创新任务的艰巨性
改革本身就是一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与分配过程,这一过程会使社会的各种资源要素,在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分散或转移。作为一种方式,我国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创新也势必会对既定的权力格局、利益格局形成新的分配机制产生强大的冲击力,以致引起一些人的不满,甚至产生抵触情绪。例如,精简机构,裁减人员,就意味着有部分行政人员会失去或部分失去原有的权力和地位;下放权力、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分开,也会使一些机关、人员的权力被剥离等,因此,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创新的任务是艰巨而复杂的。
2 政府公共文化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供给制度落后,效率低下
受计划经济传统的影响,公共文化物品和服务往往为政府垄断供给,往往表现为供给总量不足;另一方面,由于垄断管理,即使是所建设的文化服务设施,其配置也往往不均衡,导致有限的公共文化设施利用效率不高。由于传统的公共文化服务体制是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选择、政府供给的国家垄断性体制,造成了市场准入壁垒,资金流向单一。经政府特许具有垄断地位的公共部门,不仅成为某类公共文化物品和服务的唯一生产者或供给者,而且千方百计地阻止潜在竞争者的进入,从而谋求超额垄断利润,从而造成了广泛的寻租现象,公共福利减少。
2.2 理念存在偏差,服务意识不强
当前我国政府供给的公共物品却在很大程度上无法令民众满意,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政府的服务理念存在偏差。一是民本意识不强。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具有自利性,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政府官员并不总是大公无私,为追求公共利益而奋斗。二是质量意识不强。公共物品的质量与民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但由于尚未形成一套较完整的制度来规范公共物品的供给,加之以民为本的价值取向尚未完全建立,地方政府供给的公共物品质量不高,地方政府没有对供给物品的质量引起充分的重视。三是责任意识不强。政府在公共物品供给中责任意识缺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向:一方面地方政府没有意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民众赋予的,为民众提供公共物品是其应尽的义务,对民众负责的意识淡薄;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供给公共物品很大程度上是对上级负责,而忽略了其真正的责任对象--民众。
2.3 职能范围模糊,错位、越位和缺位问题严重
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作为公共文化服务主体的政府,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和公共文化产品的过程中存在着种种政府的文化服务职能不清晰,体制不畅的情况,主要包括政府职能的“错位”——混淆责任主体与实施主体两者的区别,采取“包办一切”的发展模式,导致“管办不分”;在职权范围上,政府还经常会干预些不该干预的事情,如用指令性计划影响文化单位的正常经营发展。在职能发挥上,由于立法不完善,分类不清晰,在一些该管理好的领域,如文化市场秩序、公共图书馆馆、博物馆建设方向还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党政不分、政市不分、管办不分、公私不分。
2.4 发展不平衡,行政权力“位移”明显
文化体制改革进程的典型特点是“不平衡性发展”,即体制内改革与体制外改革、外层制度改革与核心制度改革、基层单位管理制度改革和文化行政体制改革的不配套、不协调,集中体现为“三大差异”:一是行业系统差异,文化部门尽管起步早,但进展较慢,广电、新闻出版和报业起步较晚,但进展较快;二是地域差异,东南沿海发达地区因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文化市场发展较快,文化体制改革进展也较快,中西部地区因受内外环境多方向的局限,进展较慢;三是同一系统内部不同基层单位之间也存在差异,由于资源条件不同,改革的速度与路径也有差别。
2.5 文化职能不足,引起了文化遗产的保护危机
在热衷关注经济发展、改善生活条件和崇尚现代建筑的今天,许多文物古迹、历史建筑或地段、世界文化遗产等在经济建设过程中遭到了无情的破坏,甚至在推上机的轰鸣中轰然倒塌,永远消失。导致这种种令人痛心疾首现象出现的根源就在于有些政府官员急功近利、片向追求经济发展和GDP增长的政绩心理,就在于政府容忍开发商无知、反文化的掠夺式的开发。 2.6 文化安全意识不强,文化外交职能薄弱
当前全球化给我国文化发展带来新机遇,我们不能也不会抵制全球化,相反我们还会以积极的态度与各个国家民族的文化进行交流和合作,努力借鉴吸取世界各民族优秀文化成果,并把自己优秀的文化传播出去,扩大中华民族文化的影响力,为世界文化的繁荣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在文化上我国仍处于相对弱势,全球化尤其是西方强势文化的文化帝国主义也给我国的国家文化安全和我国政府的文化外交职能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和威胁。
3 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创新的举措
为保证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创新得以顺利实施,形成政府主办、社会参与、功能互补、运转协助的公共化服务组织体制和责任明确、行为规范、富有效率的运行机制,该着重加强以下几方向手段:
3.1 法律手段规范创新的方向
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创新的法律手段,是指以法律、法规方式,规范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创新的进程,其关键是建设一个涵盖操作、管理、监督的完整法规系统,其目标是保障职能创新过程的顺利进行,让公众实实在在的享受公益性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需要进一步深化政府公益性文化事业组织机制改革,机制上的破旧立新,都要依靠文化法制的力量,具有加强法治,用法律调整整公益性文化事业组织机制改革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改革和创新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步伐迈得坚实,成果得到巩固。
3.2 政策手段保障创新的框架
政策是制定法律的基础和指导,法律是政策的法律化。总体来讲,我国关于文化产业政策出台的较多,关于公益性文化服务的政策较少。公益性文化事业改革的政策相对滞后,加上现有机制改革政策大多是由政府不同部门制定,受行政关系、地城关系的限制,各自为政,缺乏整合,难以形成推动整个社会公共文化职能创新的强大的政策保障,不利于推动整个公益性文化事业机制改革的实现。因此,要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加紧制定公益性文化事业机制改革的各项具体政策,为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创新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3.3 经济手段支撑创新的进度
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创新要取得成功,除了要依靠法律手段、政策手段,还需要有必要的经济手段。没有经济手段投入资金的保障,好的法律、政策,也不能保证公共文化服务职能创新的成功,更不能保障公众真正从中获得最大的益处。在和平和发展成为当今时代主题的背景下,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得以强化,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本质也决定了政府必须强化其公共服务职能,加大对公共文化的资金投入,政府投入公共文化的总量应按国民生产总值的增加而提高一定比例。另外,基于国家的实际财政能力,也要选择重要的、公众需要较强的公共文化领域进行重点投入。政府在加大对公共文化投入的同时,也要通过机制改革,强化对公共文化服务和公共文化产品的绩效评估,提升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的绩效。
3.4 技术手段转化创新的生产力
提高政府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推进公共服务的技术创新是一种有效途径和发展趋势。信息化技术能够扩展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发展空间,促进政府公共文化职能的转变与创新,提高政府公共文化服务的效率和能力。政府信息化的建立和发展将为政府管理科学化和现代化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将极大地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为政务公开提供方便、高效、快捷的载体,有利于政府的勤政、廉政建设;为政府节约开支提供新的途径。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手段还需要对应人民群众多方向、多层次、多样化的文化需求,拓宽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
3.5 人才手段提供创新的动力
培育和培养文化中介组织和文化经纪人是政府公共文化服务创新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文化经纪机构和文化经纪人是发展文化产业的重要力量,是文化转化为生产力重要环节,是国际文化交流与文化经济发展必要条件。我国文化经纪机构建立的法治环境还不健全,文化立法与文化政策,文化的准入和文化输出,文化艺术与文化产品之间还没有建立起法定的联系与内在的关系。文化经纪人作为文化产业链条中的必要环节,还没有得到法律的允可和社会的认同,业内道德规范和业务规则还处于萌芽状态。因此,加快文化立法,把文化经纪机构和文化经纪人的建设纳入法治轨道。
4 结语
文化体现了一个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重要因素,还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深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关系着能否全面实现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同时,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还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不但有利于提高政府公共文化的服务水平,还有利于推进政府实现职能的转变,实现文化强国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赵立波.公共事业管理[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2 周志忍.当代国外行政改革比较研究[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社
.1999
3 陶诚华.关于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思考[N].金华口报.2008(7)
4 张斌、杨北帆,从边缘到中心.天津大学出版社,2010(4)
5 陈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研究[M].深圳:深圳报业集团,2006
(责任编辑 杜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