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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青年律师是律师队伍的未来。培养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青年律师队伍,关系到我国律师事业的健康和持续发展。然而当前青年律师培养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律所重使用轻培养,青年律师教育培训的不足,整体业务能力还需要提高,大部分青年律师生存和发展面临不少困难等等。为此,本文从律师事务所角度提出完善管理机制、改革培养模式、强化执业保障、营造和谐人文环境等措施,以推动青年律师的快速成长,促进律师事务所与律师的和谐发展。以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为调查研究对象,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围绕在培养青年律师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制定青年律师人才培养方案,帮助青年律师顺利度过艰难的起步期,自如的步入执业期,满怀信心的发展成长,成为律师事业发展的重要生力军。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培养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截止2017年初,我国执业律师目前总人数已突破30万,且以年均9.5%的速度持续增长,同时,全国律师事务所也保持着年均7.5%的增速,现已达到2.5万多家。青年律师是指执业经历尚浅,缺乏业务经验,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都有待提高,并且尚未形成稳定的职业道德素养的实习律师和新执业律师。青年律师虽然已经普遍接受过高等法学教育,但要成长为一个合格的律师仍然需要继续接受法律职业教育,才能获得执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和职业素养方面的知识,并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较为稳定的职业道德素养。
然而,我国目前尚未设立类似西方法学职业教育中的司法研修等后大学继续教育制度。律师事务所是青年律师成长的直接受益者,应当成为青年律师职业教育的主要责任主体。因为,培养青年律师不仅是出于律师行业发展与青年律师自身成长的需要,也是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资深律师实现自身职业发展的需要。
目前在对青年律师人才的培养中,有很多困境。当前,制约青年律师人才发展的困境主要有:一是经验不足,执业环境复杂;二是缺乏指导老师的有效指导;三是律师事务所培养机制不完善;四是执业初期保障亟待加强。这些问题的叠加导致青年律师执业初期处境尴尬,其中,律师事务所的培养机制尤为重要。因为青年律师执业是在律师事务所的统一管理下进行的,执业经验的取得、指导老师的有效指导、从业保障的改善都取决于律师事务所的培养机制。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张奎宗、王红执笔撰写的《专题考察报告之二:美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介绍了美国律师人才培养的五大特点:一是培养对象起点高;二是课程设置偏重实践,;三是采用问答式的教学方法,也就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四是美国的院校毕业生绝大多数是从事律师行业,法院的法官则都是从律师中择优录取;五是信息技术广泛用于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中。
廖益新、舒细麟在《英国法律职业人才培養模式对我国的启示》中介绍了英国律师培训的方式,须经以下四个阶段的培训,方能成为合格的执业律师。一是理论学习阶段,必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才能继续进入第二阶段的学习。二是职业学习阶段,学习者必须学习与律师执业相关的课程,从这个阶段起,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的培养课程就不一样了。三是实习阶段,通常在这一阶段,学习者可以在指导老师的引导下,开始逐渐独立执业了。最后是继续学习阶段,是指获得执业资格的律师必须在行业协会的要求下,每年定期完成一定课时的培训项目,其目的是让执业律师不断地了解逐渐更新的法律,思想观念要跟上形势的发展。
笔者认为,国外律师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为英国和美国。律师制度在英国的发展已经有近千年的历史了,它的律师培训制度相对来说也比较系统化,故英国的律师培养模式对我国青年律师人才的培养,更有借鉴意义。因此,适当地借鉴英国的机制,对我国青年律师的培训和发展,是非常有用的。
(二)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关于青年律师人才培养的研究相对于其他各个领域来说,是相对少的。但也可从一些研究中窥探我国目前的研究趋向。
吕立山、史建三在《引领中国律师事务所现代管理的探索》一书中指出,对于青年律师人才培养,国内基本属于粗放式培养模式,中国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一般都不愿花精力和金钱培养后备人才,能够历经磨难、脱颖而出的才会被挖以重用,缺乏洒水施肥的农耕概念即专门合伙人培养模式。虽然各地律师协会普遍建立了律师培训制度,但是行业培训只是普及提高型的,深度、专业性、可操作性远不及律师事务所。只有针对自身的市场定位、客户需求,才能进行量体裁衣式的培训,这样培养出来的才是律师行业真正需要的人才。
根据上文学者所述,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人才培养机制的建立在全国都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目前在国内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关于如何建立、建立一个怎样合理的、科学的培养体系都需要我们深层次的研究。这就是笔者研究本课题的目的。
三、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培养现状
(一)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概况
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自2011年创立,设有五个业务部门:人身损害事务部、婚姻家庭事务部、债权债务事务部、公司法务事务部、非诉讼法律事务部。各个业务部门均由精明强干、知识广博、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组成。到目前为止,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有执业律师50多人,多名律师为执业10年以上、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在校兼职教授、副教授及硕士生导师。
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三类,第一类是合伙人,合伙人拥有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权,对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均有投票权、表决权和否决权。第二类是专职律师,是指挂靠在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向律师事务所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后,以业务提成的方式独立执业、独立收取律师费的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在该执业律师收取的律师费中,扣除税费、管理费、执业保证金后的全部收入,以业务提成的方式,全部返还给该专职律师。专职律师没有固定薪水,也不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劳动合同。虽然也与律师事务所签署聘用合同,但实际上性质相当于业务承包合同或者按计件给付报酬的劳动合同。第三类律师是实习律师,实习律师是指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想要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实习律师不能单独出庭,不能单独承接案件,主要工作是辅助执业律师,从事一些文件性的工作。实习律师原则上都没有薪水,工作做得好的,他们所协助的律师会给他们一定的奖励。 (二)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培养现状
目前,贵州君律师事务所对青年律师的培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地律师协会要求的执业律师强制培训机制。二是各合伙人就案件进行指导的培训模式。听君律师事务所内部对执业律师的培训方法比较简单,就是一种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而且主要集中在有经验的资深律师对青年律师的培训上。青年律师在承办交办的案件中,接受资深律师的指导,按照指导律师的思路和意见办理案件。
然而,在贵州君律师事务所中,一些资深律师因为时间少,工作太忙,没有太多的功夫去考虑如何系统地指导青年律师的问题,基本都是通过青年律师对某一个或者某一些案件进行实践慢慢摸索。所以,作为一名青年律师,不管之前法学功底如何,均是同样的培养方式,不免有一些重实践轻培训。除此之外,青年律师往往因为要实践的东西太多,而忽略了再学习的重要性,基本都是通过一些片段式的阅读来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的变化。
(三)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培养问题分析
综合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目前执业律师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青年律师培养重实践轻培训,二是培养方式的单一性。
1.重实践轻培训
培养和使用应是青年律师成长过程中相互关联的有机组成部分。然而在现实中,大部分律所只关注青年律师的注经济效益、创收情况,只关心如何让新聘的律师尽快掌握基本的业务能力、实践经验,不考虑如何让年轻律师夯实基础。采取目前这样的培养方法,虽然能够让青年律师尽快的出效益,得实惠,但是长此下去,势必导致青年律师出现事事都能干、事事都不精的状况。
2.培养方式的单一性
现实中青年律师的培养过程“一刀切”、“一窝蜂”的现象,就是培养方式单一的结果。同是剛入行的青年律师,但是相互之间却存在着专业差别、地域差别、工作时间的差别,准备从事的专业取向也有差别。这就要求在青年律师的培训上,不仅要考虑其从事律师行业所应掌握的共性知识,还要根据刚入行的律师的不同专业特点、来自不同的地域以及其他方面的个性不同点,对青年律师进行不同层次的培训,并且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培训手段和方法。千人一轨,青年律师都在外面跑业务,不是在法院就是在当事人的办公室,很少有坐在办公室讨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的情形,这对青年律师的发展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之所以出现上述诸多问题,主要原因有:1.整个中国律师行业的整体架构和管理服务系统而言,青年律师培养的理论研究和理论指导与当前的新形势、新情况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确实存在着脱节和滞后现象。2.分配方式造成青年律师自己不愿意过多的接受培训。我们国家多数律师事务所采取的分配方式都是创收提成,这种分配方式虽然有利于律师工作的积极性,但是不利于律师队伍的后续发展,许多青年律师进入律师事务所,在掌握基本职业技能以后,就过多地考虑如何赚钱、如何创收、如何获取更多的利益回报,而不是考虑业务素养、职业道德的提高。3.律师队伍的高流动性导致律师事务所不敢在青年律师的培养上花费太多的财力、物力和精力。从律师事务所自身来说,大家都知道后续队伍的建设,对于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在目前情况下,律师流动频繁,很多青年律师在能够独立从事业务以后,甚至实习期刚满,就频繁跳槽,不仅仅是出于今后发展的考虑,更多的是出于眼前创收、效益的考虑,这一现状严重制约了律师事务所对青年律师的培养,致使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培训缺乏积极性。
四、律师事务所对青年律师的培养方案
(一)地方律协制定青年律师培养方法
不同地域、不同专业、不同发展方向,都导致了不同的青年律师的培养要采取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培训方法,这就要求不管是律师协会还是律所,在培养的过程中,要针对他们的不同点,在保证“共性”发展的前提下,做出不同的培训、培养计划,提高培训质量。只有律师协会与律所积极配合,才会使得青年律师的培养、发展更有保障。
(二)完善律师分配制度
目前的分配制度实际上是非常不利于青年律师的学习,不利于律所对青年律师的培训,因为大家所关注的,最最重要的是效益和创收,培养、培训即会影响到青年律师自己的创收,更会影响到所在律所的效益,这就导致对青年律师的培养流于形式,根本原因也是利益在作祟。如果能改变目前单一的律师分配模式,形成多层次分配、多方式分配,增加律师事务所的积累,特别是培训基金的积累,对于改变目前青年律师的培训现状,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从制度上约束律师的流动
律师流动频繁,导致很多律师事务所不敢、也不愿意在后续队伍的培养上下功夫、掏本钱,因为每个律所都知道,花费精力和金钱培养出一个好律师,很大程度上会血本无归,因为只要其他地方有比自己律所好的待遇,这些律师就极有可能跳槽离去。与其投资培养,不如到需要的时候提高待遇、提高分成比例,从其他律所、其他地方“挖”人才,这样的结果是,一方面放弃了后续队伍的建设、青年律师的培养;另一方面造成分配制度的进一步崩溃,为了从其他所“挖掘”人才,恶性竞争,有导致放弃自身队伍的培养,恶性循环。
故地方的主管部门应作出相关的硬性规定,如在原所执业不满两年禁止转所等。在有效调节和规范律师和新老律师事务所之间权益方面,加强律师培训方面,司法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也应制定一些规范法规,使律所在培养青年律师这一方面可以有所保障。
参考文献
[1] 张奎宗,王红.美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法学家,1999(1).
[2] 廖益新,舒细麟.英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对我国的启示.现代法学,2004(10).
[3] 吕立山,史建三.引领中国律师事务所现代管理的探索.法律出版社,2009,第114-117页。
作者简介
张美芬(1992—),女,汉族,山西吕梁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合作研究课题暨贵州民族大学律师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课题,课题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在培养青年律师中的责任问题调查研究》。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培养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截止2017年初,我国执业律师目前总人数已突破30万,且以年均9.5%的速度持续增长,同时,全国律师事务所也保持着年均7.5%的增速,现已达到2.5万多家。青年律师是指执业经历尚浅,缺乏业务经验,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都有待提高,并且尚未形成稳定的职业道德素养的实习律师和新执业律师。青年律师虽然已经普遍接受过高等法学教育,但要成长为一个合格的律师仍然需要继续接受法律职业教育,才能获得执业所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和职业素养方面的知识,并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较为稳定的职业道德素养。
然而,我国目前尚未设立类似西方法学职业教育中的司法研修等后大学继续教育制度。律师事务所是青年律师成长的直接受益者,应当成为青年律师职业教育的主要责任主体。因为,培养青年律师不仅是出于律师行业发展与青年律师自身成长的需要,也是律师事务所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资深律师实现自身职业发展的需要。
目前在对青年律师人才的培养中,有很多困境。当前,制约青年律师人才发展的困境主要有:一是经验不足,执业环境复杂;二是缺乏指导老师的有效指导;三是律师事务所培养机制不完善;四是执业初期保障亟待加强。这些问题的叠加导致青年律师执业初期处境尴尬,其中,律师事务所的培养机制尤为重要。因为青年律师执业是在律师事务所的统一管理下进行的,执业经验的取得、指导老师的有效指导、从业保障的改善都取决于律师事务所的培养机制。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一)国外研究现状
张奎宗、王红执笔撰写的《专题考察报告之二:美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介绍了美国律师人才培养的五大特点:一是培养对象起点高;二是课程设置偏重实践,;三是采用问答式的教学方法,也就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四是美国的院校毕业生绝大多数是从事律师行业,法院的法官则都是从律师中择优录取;五是信息技术广泛用于法律教育和法律实践中。
廖益新、舒细麟在《英国法律职业人才培養模式对我国的启示》中介绍了英国律师培训的方式,须经以下四个阶段的培训,方能成为合格的执业律师。一是理论学习阶段,必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才能继续进入第二阶段的学习。二是职业学习阶段,学习者必须学习与律师执业相关的课程,从这个阶段起,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的培养课程就不一样了。三是实习阶段,通常在这一阶段,学习者可以在指导老师的引导下,开始逐渐独立执业了。最后是继续学习阶段,是指获得执业资格的律师必须在行业协会的要求下,每年定期完成一定课时的培训项目,其目的是让执业律师不断地了解逐渐更新的法律,思想观念要跟上形势的发展。
笔者认为,国外律师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为英国和美国。律师制度在英国的发展已经有近千年的历史了,它的律师培训制度相对来说也比较系统化,故英国的律师培养模式对我国青年律师人才的培养,更有借鉴意义。因此,适当地借鉴英国的机制,对我国青年律师的培训和发展,是非常有用的。
(二)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关于青年律师人才培养的研究相对于其他各个领域来说,是相对少的。但也可从一些研究中窥探我国目前的研究趋向。
吕立山、史建三在《引领中国律师事务所现代管理的探索》一书中指出,对于青年律师人才培养,国内基本属于粗放式培养模式,中国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都是合伙制,一般都不愿花精力和金钱培养后备人才,能够历经磨难、脱颖而出的才会被挖以重用,缺乏洒水施肥的农耕概念即专门合伙人培养模式。虽然各地律师协会普遍建立了律师培训制度,但是行业培训只是普及提高型的,深度、专业性、可操作性远不及律师事务所。只有针对自身的市场定位、客户需求,才能进行量体裁衣式的培训,这样培养出来的才是律师行业真正需要的人才。
根据上文学者所述,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人才培养机制的建立在全国都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目前在国内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关于如何建立、建立一个怎样合理的、科学的培养体系都需要我们深层次的研究。这就是笔者研究本课题的目的。
三、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培养现状
(一)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概况
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自2011年创立,设有五个业务部门:人身损害事务部、婚姻家庭事务部、债权债务事务部、公司法务事务部、非诉讼法律事务部。各个业务部门均由精明强干、知识广博、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组成。到目前为止,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有执业律师50多人,多名律师为执业10年以上、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在校兼职教授、副教授及硕士生导师。
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分三类,第一类是合伙人,合伙人拥有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权,对律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均有投票权、表决权和否决权。第二类是专职律师,是指挂靠在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向律师事务所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后,以业务提成的方式独立执业、独立收取律师费的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在该执业律师收取的律师费中,扣除税费、管理费、执业保证金后的全部收入,以业务提成的方式,全部返还给该专职律师。专职律师没有固定薪水,也不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劳动合同。虽然也与律师事务所签署聘用合同,但实际上性质相当于业务承包合同或者按计件给付报酬的劳动合同。第三类律师是实习律师,实习律师是指通过了司法资格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想要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实习律师不能单独出庭,不能单独承接案件,主要工作是辅助执业律师,从事一些文件性的工作。实习律师原则上都没有薪水,工作做得好的,他们所协助的律师会给他们一定的奖励。 (二)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培养现状
目前,贵州君律师事务所对青年律师的培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地律师协会要求的执业律师强制培训机制。二是各合伙人就案件进行指导的培训模式。听君律师事务所内部对执业律师的培训方法比较简单,就是一种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而且主要集中在有经验的资深律师对青年律师的培训上。青年律师在承办交办的案件中,接受资深律师的指导,按照指导律师的思路和意见办理案件。
然而,在贵州君律师事务所中,一些资深律师因为时间少,工作太忙,没有太多的功夫去考虑如何系统地指导青年律师的问题,基本都是通过青年律师对某一个或者某一些案件进行实践慢慢摸索。所以,作为一名青年律师,不管之前法学功底如何,均是同样的培养方式,不免有一些重实践轻培训。除此之外,青年律师往往因为要实践的东西太多,而忽略了再学习的重要性,基本都是通过一些片段式的阅读来掌握最新的法律法规的变化。
(三)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培养问题分析
综合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目前执业律师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青年律师培养重实践轻培训,二是培养方式的单一性。
1.重实践轻培训
培养和使用应是青年律师成长过程中相互关联的有机组成部分。然而在现实中,大部分律所只关注青年律师的注经济效益、创收情况,只关心如何让新聘的律师尽快掌握基本的业务能力、实践经验,不考虑如何让年轻律师夯实基础。采取目前这样的培养方法,虽然能够让青年律师尽快的出效益,得实惠,但是长此下去,势必导致青年律师出现事事都能干、事事都不精的状况。
2.培养方式的单一性
现实中青年律师的培养过程“一刀切”、“一窝蜂”的现象,就是培养方式单一的结果。同是剛入行的青年律师,但是相互之间却存在着专业差别、地域差别、工作时间的差别,准备从事的专业取向也有差别。这就要求在青年律师的培训上,不仅要考虑其从事律师行业所应掌握的共性知识,还要根据刚入行的律师的不同专业特点、来自不同的地域以及其他方面的个性不同点,对青年律师进行不同层次的培训,并且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培训手段和方法。千人一轨,青年律师都在外面跑业务,不是在法院就是在当事人的办公室,很少有坐在办公室讨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的情形,这对青年律师的发展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之所以出现上述诸多问题,主要原因有:1.整个中国律师行业的整体架构和管理服务系统而言,青年律师培养的理论研究和理论指导与当前的新形势、新情况和实际工作的需要确实存在着脱节和滞后现象。2.分配方式造成青年律师自己不愿意过多的接受培训。我们国家多数律师事务所采取的分配方式都是创收提成,这种分配方式虽然有利于律师工作的积极性,但是不利于律师队伍的后续发展,许多青年律师进入律师事务所,在掌握基本职业技能以后,就过多地考虑如何赚钱、如何创收、如何获取更多的利益回报,而不是考虑业务素养、职业道德的提高。3.律师队伍的高流动性导致律师事务所不敢在青年律师的培养上花费太多的财力、物力和精力。从律师事务所自身来说,大家都知道后续队伍的建设,对于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至关重要,但是在目前情况下,律师流动频繁,很多青年律师在能够独立从事业务以后,甚至实习期刚满,就频繁跳槽,不仅仅是出于今后发展的考虑,更多的是出于眼前创收、效益的考虑,这一现状严重制约了律师事务所对青年律师的培养,致使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培训缺乏积极性。
四、律师事务所对青年律师的培养方案
(一)地方律协制定青年律师培养方法
不同地域、不同专业、不同发展方向,都导致了不同的青年律师的培养要采取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培训方法,这就要求不管是律师协会还是律所,在培养的过程中,要针对他们的不同点,在保证“共性”发展的前提下,做出不同的培训、培养计划,提高培训质量。只有律师协会与律所积极配合,才会使得青年律师的培养、发展更有保障。
(二)完善律师分配制度
目前的分配制度实际上是非常不利于青年律师的学习,不利于律所对青年律师的培训,因为大家所关注的,最最重要的是效益和创收,培养、培训即会影响到青年律师自己的创收,更会影响到所在律所的效益,这就导致对青年律师的培养流于形式,根本原因也是利益在作祟。如果能改变目前单一的律师分配模式,形成多层次分配、多方式分配,增加律师事务所的积累,特别是培训基金的积累,对于改变目前青年律师的培训现状,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从制度上约束律师的流动
律师流动频繁,导致很多律师事务所不敢、也不愿意在后续队伍的培养上下功夫、掏本钱,因为每个律所都知道,花费精力和金钱培养出一个好律师,很大程度上会血本无归,因为只要其他地方有比自己律所好的待遇,这些律师就极有可能跳槽离去。与其投资培养,不如到需要的时候提高待遇、提高分成比例,从其他律所、其他地方“挖”人才,这样的结果是,一方面放弃了后续队伍的建设、青年律师的培养;另一方面造成分配制度的进一步崩溃,为了从其他所“挖掘”人才,恶性竞争,有导致放弃自身队伍的培养,恶性循环。
故地方的主管部门应作出相关的硬性规定,如在原所执业不满两年禁止转所等。在有效调节和规范律师和新老律师事务所之间权益方面,加强律师培训方面,司法行政部门和行业协会也应制定一些规范法规,使律所在培养青年律师这一方面可以有所保障。
参考文献
[1] 张奎宗,王红.美国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法学家,1999(1).
[2] 廖益新,舒细麟.英国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模式对我国的启示.现代法学,2004(10).
[3] 吕立山,史建三.引领中国律师事务所现代管理的探索.法律出版社,2009,第114-117页。
作者简介
张美芬(1992—),女,汉族,山西吕梁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基金项目:本文系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合作研究课题暨贵州民族大学律师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课题,课题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在培养青年律师中的责任问题调查研究》。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