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英烈名誉的民事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

来源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ephinr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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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英烈名誉是传承弘扬英雄烈士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表现。向互联网法院提起该类民事公益诉讼应重点把握管辖权的处理、互联网法院的证据标准、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实际侵权人的锁定以及合理探索适用诉前公告等问题。
  关键词:英烈保护 管辖权 证据标准 区块链
  一、基本案情
  2019年9月15日杭州市西湖区市民王先生向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举报称,有不良商家在淘宝网店发布、售卖侵害英烈董存瑞、黄继光的贴画,性质恶劣。根据举报线索,经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淘宝网店“昆仑画坊”店主瞿某某通过淘宝网络平台发布侮辱和诋毁革命英烈“董存瑞”和“黄继光”的贴画并予以销售,淘宝平台显示,该侮辱和诋毁董存瑞和黄继光的贴画,共有6种规格,且平台显示的剩余库存数量巨大。西湖区市民王先生通过淘宝平台从网店“昆仑画坊”购得“董存瑞炸碉堡”及“黄继光舍身堵枪眼”(规格:60*42CM)贴画各一张。该“董存瑞炸碉堡”贴画左侧为董存瑞炸碉堡的人物形象,与百度百科中收录的大众所熟知的董存瑞舍身炸碉堡宣传图片完全一致,贴画右侧添加文字“连长 你骗我!两面都有胶!!”。“黄继光舍身堵枪眼”贴画上半部分为黄继光舍身堵枪眼的人物形象,与百度百科中收录的大众所熟知的“黄继光舍身堵枪眼”宣传图片完全一致,贴画底部添加文字“为了妹子,哥愿意往火坑里跳!”。贴画中添加的文字内容简单,意思清晰,存在明显诋毁董存瑞和黄继光革命英烈名誉的意思表示。根据店铺平台显示自2012年4月17日开店至今,其粉丝有380多人,店铺浏览点击量大,被社会公众所广泛阅见并被大多数人所知悉,部分网民购买该贴画,使得传播进一步扩散。2019年9月25日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立案,10月28日向杭州市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杭州市互联网法院立案受理。2019年11月19日上午开庭审理,杭州市互联网法院支持了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的全部诉讼请求,当庭宣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英雄烈士董存瑞、黄继光名誉权的行为,即销毁库存、不得再销售案涉贴画;(2)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国家级媒体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1]
  二、问题探析
  (一)英烈的界定及管辖权的思考
  英烈即英雄烈士,所谓英雄即近代以来,尤其是对于新中国的成立、建设和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的人物。所谓烈士即近代以来牺牲的,符合《烈士褒扬条例》第8条规定,经有关程序评定后的公民。“英雄”和“烈士”就二者关系来看是一种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英雄烈士保护法》赋予了检察机关保护英烈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英烈”也应当具有共同特点:承载着某种民族精神,该民族精神已成为积极向上的共同民族记忆,是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民族宝贵的“无形资产”,已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本案的侵权行为是通过淘宝网络平台产生的,而淘宝总部在杭州,淘宝平台上的数据又都是保存在杭州地区,故可以认定杭州地区也是侵权行为发生地。杭州市西湖区市民王先生购买了这两幅侵权贴画并已阅过,该市民对英烈的崇敬之情和民族情感受到伤害,因此该市民可视为被侵权人,且该市民周边的人阅看后其情感也同样受到侵害,因此这种侵害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群体的,那么这些不特定群体均可视为被侵权人,可以认定杭州市西湖区作为被侵权人所在地,因此,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是有权对该案进行管辖的。
  (二)运用区块链技术,满足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的证据要求
  当前全国互联网法院共有三家,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7年8月设立,是全国首家集中审理涉网案件的法院,贯彻“网上案件网上审”的审理思维,充分依托互联网技术,从起诉、立案、举证、开庭、裁判到执行都全流程在线完成。互联网法院的办案特点决定了检察机关向互联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时,证据材料最终都要以电子证据的形式呈现,不然就无法在网上开庭时公开示证,而且互联网法院对于证据要求也比较高,检察机关提供的电子证据,庭审时要被互联网法院采纳,就要从取证开始时最大限度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确保证据的真实与准确。例如,通过视频的形式固定网上侵权的证据,必须要进行网络设备的清洁性检查(手机需要恢复出厂设置,电脑需要专业化清洁处理),排除设备的以往所有浏览记录,避免造成取证失真,还要核对当前取证的网络时间,必须要与北京时间相一致。
  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的一大难题是如何有效固定证据,传统的取证工具无法解决电子证据被修改和剪辑的问题,而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与阿里合作研发的“区块链取证仪”有效克服了这一难题。区块链技术是新一代网络创新技术,也是国家认可和大力研发推广的创新性互联网核心技术,通过“区块链取证仪”取证确保了证据真实性、客观性以及数据的完整性,“区块链取证仪”采集到的音频、视频、图片等信息具有不可篡改性,都会被一一记录在链,比如通过“区块链取证仪”采集到的图片,会自带经纬度坐标和取证拍照时间,如同办案人员身边的一位客观全面的电子书记员。倘若对“区块链取证仪”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任何更改,都将导致与阿里区块链数据库里的数据对比时无法验真通过,区块链技术模式的核心,在于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建立多元主体之间的信任关系。[2]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健全,人民对司法要求越来越高,区块链技术在今后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的运用将会非常广泛,对于以证据为中心的诉讼工作和覆盖诉讼全流程的检察监督事業具有重大价值。
  (三)网络侵权案需准确把握侵权行为真正的实施者
  互联网虚拟空间里发生的侵权行为,如何确定该侵权行为具体实施者是办案人员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案件办理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全国首例互联网法院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具体侵权行为人的认定上具有一定代表性,检察机关经调查发现,瞿某某从2012年起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昆仑画坊”网店,但是市民王先生从该淘宝网店购买的侵权贴画快递物流的发货人却是郭某,发货人和网店注册人不一致的问题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注意,因该网店的注册人瞿某某年龄较大已经将近70岁,是否有人借用或者冒用瞿某某的身份信息注册网店呢?如果瞿某某身份信息被借用或者冒用,法院开庭时被告瞿某某抗辩自己不具有明知性,也没有主观的故意,年纪较大且文化程度不高,不具备开网店的能力,那法院很有可能采信瞿某某的说辞,检察机关就会处于被动境地。所以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时,应精准确定侵权行为实施人,一方面,可以通过淘宝平台调取网店绑定的支付宝账号以及银行卡账号,通过查明该网店营业额的最终去向来锁定侵权行为人;另一方面,也是最直接的方法,就是上门找到瞿某某了解情况固定证据,通过询问笔录的形式将实际侵权人准确固定。经调查核实后办案检察官最终查明,发货人郭某系瞿某某的儿子,网店由瞿某某经营,儿子郭某仅是有空时帮母亲发发快递物流而已。   (四)合理探索适用诉前公告
  《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和“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仅规定了在环保、食药等领域人民检察院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30日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和“两高”司法解释都未明确规定英烈保护类民事公益诉讼公告程序。英烈保护类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权是《英雄烈士保护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英雄烈士保护法》同《民事诉讼法》相比又属于特别法,有权将该类案件作特别规定,因此,《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明确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明确表示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保护英烈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要以征得近亲属同意为前提,实践中可能存在一定问题,检察机关接举报线索后,经初查发现某具体行为侵害了英烈的名誉,应当及时将具体情况通知英烈近亲属并征求近亲属的意见后,决定是否要立案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在英烈的近亲属比较多,又比较分散的情况下,已经找到的部分近亲属都明确支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那么在这一前提下检察机关是否可以借鉴普通民事公益訴讼的公告程序,在穷尽可找得到的近亲属并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发出诉前公告呢?在办理本案时,经了解英烈黄继光已无近亲属,英烈董存瑞近亲属尚在,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遂赴河北征得董存瑞弟弟董存金的同意,因其他近亲属很难联系到,由此发出了诉前公告,经公告后,董存瑞的妹妹董存梅主动联系了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表明赞同和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维护董存瑞的名誉,最终达到了很好的效果。
  (五)英烈亲属受利益驱动声明放弃追责,检察机关如何处理
  《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第2款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法律条文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提起保护英烈民事公益诉讼是以“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为条件”,针对的是侵犯英烈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而且该行为达到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那么办案实践中倘若出现烈士亲属因客观原因不愿意起诉追责的情况时,检察机关该如何应对?
  我们知道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属性的权利,英烈近亲属是可以私权处分的,尽管英烈近亲属通常情况下具有维护英烈光辉形象的情感诉求,但也不能完全排除近亲属基于其他方面的利益考量(如侵权人愿意提供高额经济补偿、近亲属受到某种胁迫等),而不愿意或者放弃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3]这样的情况下,检察公益诉讼起诉权后置于英烈亲属民事起诉权,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起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英烈保护类案件是公益诉讼中具有特殊性的一类案件,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民法总则》第18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综合来看,侵害英烈名誉权的案件,有权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英烈,但英烈已经牺牲丧失了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此时英烈近亲属作为法定诉讼担当人可以提起诉讼维权。《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又附条件的赋予了检察机关英烈领域保护公益的“实体请求权”资格。办案人员认为,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更看重的是英烈身上所承载的民族精神及社会正气,这种精神和正气不容亵渎也不能被质疑。因此,即使发生了英烈近亲属受利益驱使、受胁迫等放弃追责的情况,检察机关从民族情感、社会规范的角度出发依然可以立案提起诉讼,展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担当。但此时办案程序要更加规范,在说服英烈近亲属无果的前提下,承办部门要上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由上级检察院进一步把关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起诉。
  (六)检察机关办理该类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诉求探讨
  办案人员搜集了全国范围内几起典型的保护英烈类公益诉讼案,并对诉讼请求进行了总结分析。2018年5月,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保护英烈谢勇名誉案,该英烈保护案诉讼请求为: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本地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2019年5月,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杭州中院提起的浙江省首例萧山烈士陵园民事公益诉讼英烈保护案,诉求为:两被告通过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019年6月,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福建省首例捍卫英雄烈士荣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附带的民事公益诉讼诉求为:在国家级媒体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经统计发现,英烈保护类公益诉讼目前基本只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这样的诉求。侵害英烈的行为通常具有如下特点:(1)公开性,表现为侵权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网络空间;(2)侮辱、诽谤性,通过言论或者行为对英烈的姓名、名誉、肖像、荣誉等进行丑化、歪曲甚至诋毁,以达到贬损、否定英烈事迹和精神的目的。此外,也有个别情况是将英烈的姓名、肖像等用作商业宣传达到盈利的目的,对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适当的诉求应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但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提起赔偿损失的请求呢?办案人员认为是可以的,侵害英烈的行为侵害的社会公益是主流社会价值观和一般公众感情,既不是看的见摸得着的物质损失,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精神损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检察机关提出赔偿损失的诉求也是正常合理的。因为侵害行为挑战的是社会价值观和民族精神,主观恶性大、影响坏,惩戒措施中应当包括经济内容,这种赔偿应定性为惩罚性赔偿。[4]以此作为对侵权人的惩戒具有现实意义。
  (七)重视庭前会议,力求开庭达到理想效果
  由于案件审理完全是在网上进行的,相比于传统法院开庭原被告当面对质,法官居中裁判,网上开庭全程直播更容易突发很多不可控状况,尤其被告在上海自己家中,开庭时被告家人朋友都在电脑旁,如果直播中被告及其家人发表不当言论,社会影响将非常恶劣。该案件又是全国首例向互联网法院提起的保护英烈类民事公益诉讼案,全程网络直播,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教育意义更为重大。因此,利用好庭前会议程序,做好与被告的沟通工作非常重要。办案人员参加庭前会议时对被告瞿某某从思想上、行为上进行充分说理与教育,对瞿某某的疑惑和问题一一耐心解答,同时将该案立案时全国各类国家级媒体的宣传报道以及全国各地网友的留言评论一并出示给被告瞿某某,让她从思想深处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办案人员进一步向她阐明案件的特殊性及构建崇尚英烈社会氛围的重要意义。实践证明检察机关在庭前会议所做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庭审全过程被告瞿某某都十分配合,杭州互联网法院当庭宣判,瞿某某接受法院判决,当庭向社会认错,认罪伏法,表示不上诉,呼吁社会以己为鉴,不要做损害英烈名誉的事情。
  英烈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等不仅属于英烈本人及其近亲属,更是全社会的精神财富,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社会公益属性,因此,实施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就是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对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的行为,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时,检察机关应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捍卫社会公共利益。
  注释:
  [1]参见《检察机关向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保护英烈名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1910/t20191030_43669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11月1日。
  [2]参见赵志刚:《从“事后取证”转变为“同步存证”——区块链技术带来的检察办案模式之变》,《检察日报》2019年11月11日。
  [3]参见黄忠顺:《英烈权益诉讼中的诉讼实施权配置问题研究——兼论保护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路径抉择》,《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
  [4]参见邵世星:《五方面把握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法律适用》,《检察日报》2018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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