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工程款拖欠成因、后果分析及对策研究

来源 :商品与质量·建筑与发展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elanzpl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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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一直以来,全国建设工程领域中存在工程款拖欠的问题,本文从工程款拖欠成因出发,论述工程款产生的后果,提出对解决此问题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 工程款;拖欠成因;后果;对策
  一直以来,全国建设工程领域中存在的建筑企业交付了所建工程却无法按期收回工程款现象,这种现象大量存在,且愈演愈烈,很多建筑企业已经强烈地意识到了,被拖欠的工程款不但难以追讨回来,而且极有可能成为坏帐。之后,建筑企业就面临着一个实际的问题,即工程款没有收回之前,工人工资怎么发放等问题;工程款拖欠问题一直困扰着建筑企业的发展;因此,拖欠工程款问题一直被业内外人士关注。但是,这一问题始终未能得到根治。对于工程款拖欠的问题,我们要先找到工程款拖欠的深层次原因,才能进一步探讨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
  一、工程款拖欠的原因分类
  1、立项阶段:
  1.1地方政府立项审批不到位。地方政府在建设资金不足的情况下,超投资申报项目,任意扩大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造成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最终形成投资缺口,扰乱了建筑市场和国家的经济秩序,成为工程款拖欠的根源。
  1.2建设单位缺乏相应的主体资质,没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公司诚信度不够。大部分企业都是通过银行抵押的形式获得相应的贷款资金,自筹资金非常少,特别是流动资金非常少。而一旦发生重大的突变事件,造成开发商资金断裂的情况下,拖欠工程款自然就会成为开发商的惯用伎俩。
  2、招投标阶段:
  2.1工程垫资情况严重。从目前的情况看,大部分建设项目把垫付资金和企业的信贷能力作为参与招投标的条件,垫资额度少则是工程造价的10%,多则达50%,如果施工企业不垫资参与投标,不利于抢占一方市场,不利于生存;带资参与投标,一但中标,既承担着银行贷款高额利息的压力,又为以后的工程款拖欠埋下了隐患。据统计,地方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预审中,都要求由施工企业所在银行出具一定额度的信贷证明,几乎把业主的风险全部转嫁给了施工企业和银行。
  2.2“黑白合同”盛行,導致工程款结算问题存在争议。“低中标、勤签证、高结算”方式,一旦引发纠纷,对工程款问题必将有很大影响。
  3、签约阶段:
  3.1没有严格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预付款、进度款、保证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规定得比较模糊,不利于日后的结算及索赔。在施工方垫资经营的情况下,垫资款及利息的支付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归还期限和归还方式。
  3.2没有约定履约担保人,或者提供担保。根据国家规定,大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担保形式,但许多单位的担保方式形同虚设,采用的都是一些财力低、诚信度不够的公司。一旦发生工程款拖欠,施工方也无法找到一个工程款支付的替代人。
  3.3对签证问题没有约定明确。签证是影响双方工程量结算的重大问题。许多建设单位有意模糊签证形式、签证期限等问题,为以后的工程款问题埋下隐患。而时下大部分的建设方都会采用变更设计、降低工程质量等方式降低开发成本,如果没有做好签证工作,在结算时势必会相互扯皮,导致结算纠纷。
  3.4没有约定工程款结算的法律适用问题,如是采用送审价还是采用原定价。对于法律赋予的权利重视不够,法律武器运用不当。
  4、履约阶段:
  挂靠形式普遍,导致二手、三手的施工人无法拿到工程款。没有及时做好签证工作,对工期顺延、工程价款问题没有及时予以确认。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开发成本加大,未能以情事变更原则为由要求调整合同价格。财务制度混乱:工程款用现金支付给项目经理或者实际施工人;对于承兑汇票,无收款人名称或承兑汇票转让无背书给承包方而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做抵工程款支;支票限额支票收款人处为空白;没有经承包方公司同意的转支付。
  5、索赔阶段:
  5.1没有及时进行工程结算。施工方不及时制作结算资料,或者结算资料不全,或者结算数据不清晰等原因,都将导致工程款索赔的困难。
  5.2未及时进行索赔,错过了索赔最佳期限。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规定,施工方应在28天发函给建设方,要求确认相关工程量。但许多施工方没有按照这一要求来进行,以至于错过最佳索赔时机。
  5.3没有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建设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方可以解除合同。许多施工单位并没有重视这一条款的运用。
  5.4没有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很多施工单位并灭有重视这一条款的运用。
  5.5没有及时行使《合同法》的代位求偿权。
  5.6没有及时行使破产申请权。
  也许笔者囿于己见,对原因的归纳还不够到位,但以上的分析基本上已经触及工程款拖欠的关键部位。以上原因综合起来,导致建筑行业工程款拖欠成为行业习气,形成一个恶性循环,让建筑行业、农民工叫苦不迭,最终成为一个政府无法根治的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必须从以上部分着手,才能找到解决的方案。笔者近期将继续撰文,对如何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发表一孔之见,以求教于同仁,届时请多多关注!
  二、拖欠工程款所产生的不良后果
  1、工人工资无法兑付
  由于建筑企业的工人基本上是来自全国各地的农民工,工程款被长期拖欠,建筑企业无法向工人兑付工资。当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就会经常出现过激的方式来要回属于自己的血汗钱,而这些做法影响了国家的社会稳定,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2、建筑质量无法保障
  有的建筑企业为转嫁拖欠工程款的风险,将工程分包给技术管理水平较低的企业甚至是包工头,结果造成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工程质量水平大大降低,留下了安全隐患,甚至出现严重的工程安全事故。不但给国家、集体造成潜在危害,且直接危害到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3、技术人才和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建筑企业工程款被大量拖欠,企业只能依靠增加贷款组织生产,背负沉重的贷款利息。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因此会严重影响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和技术进步,并造成企业骨干和技术人才大量流失。企业效益则自然会出现连年滑坡的现象。同时,民营企业大量拖欠国有建筑企业的工程款,实质上是非国有企业挤占国有企业的资金,其后果是直接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对策
  1、建立资金监管制度
  针对以往出现较多的项目资金不到位、建设资金中途抽逃等现象,资金管理部门应建立工程建设全过程资金监管机制,将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由目前的开工前审计,变为从前期到施工至结算的全过程审计,从而避免发生拖欠工程款的现象。
  2、建立项目批后的管理制度。
  针对盲目扩大项目计划、随意变更规划导致原计划资金不足现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计划、规划的批后管理,杜绝超规模建设;打击不法经营行为,加大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的整顿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从而避免发生拖欠工程款的现象。
  3、建立履约担保制度从而预防工程欠款。
  运用市场机制预防新增欠款,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逐步在所有工程项目推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制度。一旦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是承包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将由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承包商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代为履约或赔偿,以确保工程款支付,避免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现象。
  4、施工企业应认真做好防范工作
  就当前来说,规模大、资质高的企业拖欠工程款率低于规模小、资质低的企业,原因在于大公司往往都聘请了法律顾问,事先在合同方面做得比较细致,同时,对发包方的信誉调查也比较重视;其次,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及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及时、正确反映并解决拖欠款问题,而规模小、资质低的企业,往往这方面做的较差。因此,要做好拖欠款的防范工作,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在承接工程业务时,必须对客戶的资信有一定的了解,必须做到知己知彼,防范风险。要配备专门人员,多渠道地对业主(或发展商)之投资主体、注册资本、土地取得方式、地价支付进度和来源以及建设资金渠道、银行贷款条件等情况进行了解,然后综合分析其履约支付能力,作出切合实际之判断。尤其是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或补充合同中有要求垫资施工包括支付周期延长等变相垫资条件的,更要慎之又慎。二是在欠付工程款时,应取得书面的债权凭证(欠条上应有业主或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单位盖章)。三是签订好书面承包合同,保证其合法权益。四是在催讨拖欠款时,必须做到有凭有据,最好的办法是欠款时让对方在账单上签字或以电报方式催讨。五是当诉讼时效快到时,应及时起诉,不要因为时效问题丧失诉讼权。
  5、加强施工企业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把好质量关
  首先必须提高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业务素质,使企业的法定代表充分认识加强内部管理、控制和核算是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树立质量求生存、求发展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提供债权债务信息,便于及时采取措施,才能杜绝“偷工减料”的事项发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同时也不会在拖欠工程款时处于被动地位。
  6、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尤其是建设工程优先权制度的研究
  本着司法为民的宗旨,抛弃守旧的观念,以开放、创新、发展的精神,继续摸索新路子、新方法,以期能更及时、更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规范、引导建筑市场,制裁违背诚信的行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格优先受偿”之规定,依法加大催讨工程款拖欠的力度,严惩拖欠之行为,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封锁主义,减少催讨成本。人民法院在审理发包人因资金周转困难而严重拖欠工程款,引发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拖欠劳务分包人工程款、供应商材料款、施工设备企业设备租赁费等连锁纠纷案件时,要统筹协调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力争通过案件审判盘活现有的存量资金,实现当事人双赢、多赢的结果。要综合考虑连锁案件的整体情况,根据当事人的偿付能力和对方的资金需求,确定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参照国际惯例,深化中间结算。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结清第一个阶段之工程款。实际上,单纯的合同尾款数额在整个工程价款中所占比例一般不会很高,及时结清第一阶段之工程款就可以大大降低竣工结算之压力;另一方面,如果进度款不能中间结清,那么施工单位至少要将已欠付之工程进度款之数额与建设方确定下来,这对减少竣工决算的麻烦非常有利,对发生合同纠纷后施工企业寻求法律支持(诉讼或仲裁)也是非常有利的。
  7、建立信用体系
  加大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企业信用网”、“个人信用网”的力度,使企业、个人的信用有据可依,有据可查。
  8、及时修订相关政策、法规,使之更符合现实、更具操作性
  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这种行为违反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但这一规定脱离实际:一是建筑市场垫资比较普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垫资,如果承包人不带资、也难以承揽到工程,如果不承认垫资有效,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我国已加入WTO,建筑市场是开放的,而国际建筑市场是允许垫资的,如果我们认定垫资一律无效,就违反了国际惯例,这是与国际建筑市场发展潮流相悖的。2004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合同无效,建设工程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结算条款,对其在建设工程的实际支出折价补偿的,应予支持。”虽然这是一份征求意见稿,但是其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把这一规定应用到实际中,做法应该是: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当事人已经结算,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且不存在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法院予以确认,这种做法有力地保护了施工企业的权益,有效地遏制了拖欠工程款现象,值得制定政策的各部门借鉴。
  参考文献:
  [1]郭梅珍,赵彦春.拖欠建设工程款的成因及后果
  [2]李诗林.工程款拖欠问题研究
  [3]黎飞.如何从经济和法律手段处理工程款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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