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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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长期以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一直是学界相互之间争论的热点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也变得越发的复杂,在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学界未能达成统一共识的情况下,致使人民法院在处理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交错的案件时方式各异。本文主要针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进行探析。
  关键词: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主要观点 诉讼范围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23-0052-02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主要观点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通常是指人民法院在对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或是在对行政争议的解决过程中附带解决与本案有关的民事争议活动。而针对行政诉讼是否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话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大部分学者认为其可行,他们主要是基于提高诉讼效率、减轻当事人诉累等方面的考虑。而持反对态度的学者则认为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属于两种不同的诉讼,想要合并具有一定的难度。
  本文就是建立在支持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观点上,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进行讨论。学术界关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只限于行政裁决案件,这种观点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且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未被广泛的采用。二是只限于行政处罚案件,对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诉讼。该观点缺少相关的学理论证,将法律作为依据却并未遵照明确规定,就将行政裁决适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排除在外。而这样也就导致了适用情形受到严格控制,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价值、当事人诉累以及诉讼经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三是只适用于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两种案件,该观点虽然扩大了适用范围,但对于行政确认、行政许可等类型的行政案件却未能给出明确的论述。四是适用于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处罚以及行政许可案件当中。该观点使得受案范围得到了进一步的扩展,但仍有值得探讨的地方。在新行政诉讼法第61条中也规定了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以及征收等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同进行审理。
  从以上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学界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且范围也在逐步的扩大,但通过列举的方法是没有边际的,这就需要采取更加科学合理的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来进一步明确受案范围。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概括式规定
  概括式的規定,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进行明确,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可以向法院提起附带解决与行政诉讼相关的民事诉讼。根据此定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特点:
  经济性。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采用同一种程序来解决行政和民事两种争议。行政争议适用行政诉讼的审批规则,而民事争议则需要借鉴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审判规则。这极大限度上提高了诉讼效率,从而使其经济性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相关性。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两者之间存在着关联性。其主要体现在引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和引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事行为两者同属于一种行为,因两者存在着关联可以一并进行处理。
  双重性。其主要表现为:一是诉讼地位具有双重性。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是行政机关,则原告为相对人。而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行政诉讼中的相对人可以作为原告,也能作为被告,并且其他当事人或是第三人也可如此。重点是行政机关不在此内。二是诉讼具有双重性。在行政附带民事中的行政方面,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从而申请法院提供相应的保护,而在民事方面,则是当事人申请法院就民事纠纷进行裁决。
  附带性。顾名思义是以行政诉讼为主,民事诉讼为辅。由此可以看出附带民事诉讼成立必须建立在行政诉讼成立的基础之上,还有就是行政争议得到妥善解决之后,才能对民事争议进行解决,并且人民法院裁决得出的行政争议结果,对于裁决民事争议方面有着一定的影响和制约作用。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列举式规定
  (1)适宜于行政裁决案件。行政裁决,主要是指在相关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以此为依据,针对同行政管理活动有关的某些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行为,开展审查并予以相应的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特性:首先对象特殊性,行政裁决针对的不可以是行政纠纷,而必须是民事纠纷。其次地位特殊性,从法律关系的角度上来说,在行政裁决中行政机关与双方当事人属于第三方,并且在立场上,行政机关作为裁判必须保持中立。还有就是性质特殊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多属于行政机关按照职权或是申请而采取行政管理的活动,然而针对当事人争议而采取裁判和决定,表明行政裁决具有司法性。
  行政裁决能够提起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这一观点受到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致的认同。虽然其(下转第51页)(上接第52页)存在着对象、地位以及性质特殊性等特性,但它本质上来说仍代表着行政行为。
  既然是行政行为,那么它就在很大程度上能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就充分表明了行政裁决案件是可以附带民事诉讼的。行政裁决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行政机关就民事争议采取审查并予以裁判和决定的行政行为。民事争议是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办案范围,并且可以看出因行政裁决而提出的行政诉讼同因民事争议而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
  (2)适宜于行政处罚案件。当一方受到另一方行为的侵害时,很有可能构成民事侵权或行政违法,那么当事人就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民事侵权和行政处罚责任。这是由同一种行为所引发的两个责任,内在存在一定的关联。由行政处罚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进而解决民事争议。例如,由于某造纸厂向外排放污染物,使得附近群众的民事权益遭受到损害,同时也触犯了我国环境法中的相关条例。针对造纸厂的不法行为,环保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对其采取了停产整顿的行政处罚,但造纸厂不服上级部门的处罚决定,进而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此外,那些由于造纸厂排污所引发的民事侵权行为,附近遭受损害的居民向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那么同一行为所引发的行政违法和民事侵权两者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因此可以将两起诉讼进行合并审理,进而构成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这样不仅有利于法院对行政违法事项和民事侵权进行统一查明事实真相,还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有效实现诉讼经济。
  (3)适宜于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许可是指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其发放相应的许可证、执照等,从而使行政相对人所从事的某种行为或活动的权利和资格具有合法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行政相对人在进行某一项行为过程中,与他人之间有可能产生民事争议。
  (4)适宜于行政确认案件。行政确认是指针对申请人在法律中所属的地位、关系及事实,依照相关法律条文,行政主体行使鉴别职责进行确认、认可及证明,并作出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通常情况下确认的多为民事法律关系,这很容易发生与行政确认有关联的行政与民事争议存在交集的案件。
  三、结语
  总而言之,通过概括式与列举式两个规定结合的形式,进一步明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但应该注意的是范围的确认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必须分阶段、分步骤地逐步开展,从而使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更加具有科学合理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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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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