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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题一:变性罪犯何处监
据报载,日前,在审查一起故意伤害致死人案时,办案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的性别栏上时而写着女性,时而又写着男性。这是怎么回事呢?办案人员最终才弄明白,犯罪嫌疑人杨某原来是一个“变性人”。据了解,现年40岁的杨某自幼幻想改变性别。衣着、打扮趋于女性化。结婚后,杨某想改变性别的欲望更加强烈,被诊断为“异性癖”。经心理治疗无效后,于两年前做了变性手术。4个月前,杨某与他人在上海新客站附近一饭店吃饭时,因琐事与被害人杜某发生争执。争执中,杨某持折叠刀先后刺中杜某的胸部、腰部等处,杜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被抓获到案后。时而说自己是男,时而又说自己是女。而在看守所里,同监女犯均拒绝同其呆在一起,无奈只好将其单独关押。不久前,杨某神人民枪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点评]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异性癖”患者变性手术之后的性别界定。确是一个难题,严格意义上说,“变性人”既不是男性,也不是女性。因此,犯罪嫌疑人杨某,男监、女监都不收就不足为怪了。“异性癖”又称异性转换症,是指患者的性别感或性欲发生了异变:堂堂须眉却日夜渴望成为女儿身,甚至不惜自残,长期不能自拔;窈窕淑女却与红粉世界格格不入,终日悔恨自己“投错了胎”。国外学者对该症认识比较早,而国内这方面的研究则刚刚开始。“异性癖”属于精神心理学范畴,是一种特殊的心理疾病。患者通常以身着异性服装为形式,以变性为其最终目的,同时具有异性的心理和行为特征。一般认为,该症2~3岁时即可萌芽,青春期时病情发展迅速以至突变,但轻重不一。他(她)们与同性相处终身感到不适,对自身外生殖器官尤觉累赘,性别的内心感受与实际情形极端不一致。这类病人常常表现为性格内向,易自卑,但自尊心强,普遍智商较高。过去认为,该症在我国很少发生,但目前看来并非罕见。据有关资料分析,患者中各阶层人士都有,年龄最大者50~60岁,最小者年仅10岁。该症的形成,至今原因不明。习惯认为是由于患者幼小时被按异性打扮或抚养;或模仿某一异性角色,或在异性圈内生活过久等等。但从实际病例观察,也不尽然。对于“异性癖”,国内不少学者主张采用心理疗法,具体有:厌恶疗法、暴露疗法、冲击疗法、替代疗法、松弛疗法等等。然而,纵观国内外临床实际,心理疗法往往效果不佳,尤其对重症患者无效,患者最终都需通过变性手术而治愈。然而,“异性癖”毕竟不是一般的生理性疾病,变性手术也不是一般的常规手术。手术的结果影响力大,涉及面广,它将引出人的社会角色(性别)、家庭关系、伦理道德以及社会规范等一系列的复杂问题。因此,变性手术的实施需要慎而又慎。至于本案中杨某的犯罪行为与“异性癖”、“变性人”无关,杨某故意伤人致死,天理难容,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话题二:为还母亲清白 欲做亲子鉴定
32岁的成都姑娘江丽有着1.70米的高挑身材,白皙的皮肤,高挺的鹰钩鼻和深深下凹的下巴。她的美艳常常吸引男人的目光。但她丝毫没有因此而喜悅,相反,她的外貌令全家人多年来深陷一种烦恼之中。江丽的父母都是汉族。但她从很小时起,肤色和长相就渐渐显现出白种人的某些特征。随着年龄的增长,她的面部线条越来越立体,个子也蹿得比别的同学高。她的长相不仅与哥哥不一样,就是与父亲也没有相像点。渐渐地,围绕着她的长相,背后的议论声越来越大,有的人甚至说她是其母与外国人所生的私生子……为了母亲,江丽决心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做亲子鉴定为母亲和自己讨个说法。日前,她已向成都一律师事务所咨询了有关做亲子鉴定的程序。
[点评]亲子鉴定是通过血清学方法,运用遗传规律对人体细胞中的脱氧核糖核酸(DNA)的构成进行分析,以此来判断父母和孩子的关系。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亲子鉴定的案例正以每年100%~200%的速度递增。亲子鉴定在80年代主要是以认亲为主,由法院委托。现在则是法院也有,自己联系的也有,原因更是五花八门:婚前同居、婚外情、怀疑配偶不忠、为寻父母……近年来社会变化带来的许多现象都能在亲子鉴定上有所表现。有一对年轻夫妇喜得贵子,可事后丈夫左算右算总觉得孩子并非己出,再加上爱人并非自己的“初恋”,越想越不是滋味,于是要求做亲子鉴定以辨真假。有位打工妹委身老板,可生了孩子后老板又不肯承认,她只好求助于亲子鉴定。有一小姐,甘做港商的长包女,但因为“太乱”,无法证明孩子是谁的,为合法继承财产也只好求助亲子鉴定,以谋求一份权威的“身份证”。亲子鉴定原本是一项严肃的、科学的分析研究,本应拒绝感情色彩。然而,现时的亲子鉴定中包含了太多的无奈。江丽姑娘的遭遇就是较为典型的一例。据有关专家称,一般说来,怀疑归怀疑,亲子鉴定的最终结果表明,绝大多数都是虚惊一场。有一对双眼皮夫妇生了个单眼皮孩子,却幼稚地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固执的丈夫坚决要做亲子鉴定,其结果是不言而喻的。但愿亲子鉴定也能让江丽及其家人摆脱烦恼。话又说回来,科学数据虽然可以还当事人以清白。但却伤害了当事人的情感,破坏了正常的人际关系。由此看来,亲子鉴定已不再是单纯的医学问题,在生活日渐多元化的今天,更应该加强法制与科学的宣传教育。
话题三:注射死刑全程揭秘
据长江日报报道,自从我国首次采用注射死刑以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至少已有6次成功地使用这种方式执行死刑。
1997年11月4日上午9时,共有4名死刑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注射死刑。在行刑前的20分钟,法官问罪犯:“你们死囚对注射死刑和枪决有过议论吗?”“有过,我们大部分死囚认为注射死刑能得全尸,也有少数死囚认为枪决来得更痛快。”一名罪犯如此回答。9时过5分,执行开始,第一位死囚名叫张荣才,法警让其捋起衣袖仰面躺下,在面临死亡的一刹那,张荣才脸色一下地变得蜡黄,四肢动作有些僵硬,袖子半天也捋不起来。执行的法医、法警帮他捋起了袖子,再用胶管帮他扎起了左臂,向其静脉注入药物。法医说:“别紧张,跟平常打针一样。”他说:“不紧张。”法医问:“疼不疼,家住哪里,能看见什么?”“家住上海。我感到头在飘,身体发虚。”说到这,他还想说什么,但话音中断,紧接着,他的脉搏也子数秒后消失。从开始注射药物到死亡计32秒。其他几名罪犯的执行情况类似于此,用时分别是40秒、35秒和58秒。
[点评]执行死刑的方式在不同的年代和不同的地区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不外乎吊死、打死、杀死、溺死、毒死、电死、枪决和新的注射死刑等方式。在我国,枪决执行死刑一直是常用方式,随着1997年新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注射死刑才成为我国正式允许的死刑执行方式。注射死刑能写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先进、人道的死刑执行经验,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表现。这种方式,主要是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让死囚能在一种完全丧失知觉的状态下,迅速死亡,它不仅可以保证死囚尸体的完整,消除死刑执行过程中死囚的恐惧感和疼痛感,还避免了枪决死刑血腥四溅的残酷场面,也不会发生由于枪决执行者偶尔出现的心理恐惧或其他因素使死囚未能一枪致命、不得不补射几枪而造成死囚犯的不必要痛苦。因此,注射死刑方式是一种安全、高效、人道的死刑执行方法。
注射死刑的实施方法十分简单,在特定的死刑执行场所,有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医技术人员,采用从静脉注射给药的方式予以执行。注射药物通常含两类药物,一类是麻醉类药物,它能使机体迅速失去知觉,不再对外界刺激有任何反应,使死囚犯不再有恐惧和疼痛感;另一类随后给予的药物能使心跳呼吸骤然停止,并导致其发生不可逆转的死亡。整个过程可以在几分钟甚至几十秒钟内完成。
注射死刑在我国是一种新的死刑执行方式,还处于初步的试行阶段,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制定出一个标准的操作程序,即对于注射死刑采用什么具体的药品、用多少剂量、多长时间内注射完毕等,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而在当前的刑事诉讼法里,死囚犯自己也不能选择死刑执行方式,它只能由执法机构决定,今后死刑犯能否有权决定死刑执行方式,还可以进一步讨论。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规范化的注射死刑方式将会在全国实施。
(张 林)
(编辑 樊 明 祝 健)
据报载,日前,在审查一起故意伤害致死人案时,办案人员发现,犯罪嫌疑人杨某的性别栏上时而写着女性,时而又写着男性。这是怎么回事呢?办案人员最终才弄明白,犯罪嫌疑人杨某原来是一个“变性人”。据了解,现年40岁的杨某自幼幻想改变性别。衣着、打扮趋于女性化。结婚后,杨某想改变性别的欲望更加强烈,被诊断为“异性癖”。经心理治疗无效后,于两年前做了变性手术。4个月前,杨某与他人在上海新客站附近一饭店吃饭时,因琐事与被害人杜某发生争执。争执中,杨某持折叠刀先后刺中杜某的胸部、腰部等处,杜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被抓获到案后。时而说自己是男,时而又说自己是女。而在看守所里,同监女犯均拒绝同其呆在一起,无奈只好将其单独关押。不久前,杨某神人民枪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点评]世界之大,无奇不有。“异性癖”患者变性手术之后的性别界定。确是一个难题,严格意义上说,“变性人”既不是男性,也不是女性。因此,犯罪嫌疑人杨某,男监、女监都不收就不足为怪了。“异性癖”又称异性转换症,是指患者的性别感或性欲发生了异变:堂堂须眉却日夜渴望成为女儿身,甚至不惜自残,长期不能自拔;窈窕淑女却与红粉世界格格不入,终日悔恨自己“投错了胎”。国外学者对该症认识比较早,而国内这方面的研究则刚刚开始。“异性癖”属于精神心理学范畴,是一种特殊的心理疾病。患者通常以身着异性服装为形式,以变性为其最终目的,同时具有异性的心理和行为特征。一般认为,该症2~3岁时即可萌芽,青春期时病情发展迅速以至突变,但轻重不一。他(她)们与同性相处终身感到不适,对自身外生殖器官尤觉累赘,性别的内心感受与实际情形极端不一致。这类病人常常表现为性格内向,易自卑,但自尊心强,普遍智商较高。过去认为,该症在我国很少发生,但目前看来并非罕见。据有关资料分析,患者中各阶层人士都有,年龄最大者50~60岁,最小者年仅10岁。该症的形成,至今原因不明。习惯认为是由于患者幼小时被按异性打扮或抚养;或模仿某一异性角色,或在异性圈内生活过久等等。但从实际病例观察,也不尽然。对于“异性癖”,国内不少学者主张采用心理疗法,具体有:厌恶疗法、暴露疗法、冲击疗法、替代疗法、松弛疗法等等。然而,纵观国内外临床实际,心理疗法往往效果不佳,尤其对重症患者无效,患者最终都需通过变性手术而治愈。然而,“异性癖”毕竟不是一般的生理性疾病,变性手术也不是一般的常规手术。手术的结果影响力大,涉及面广,它将引出人的社会角色(性别)、家庭关系、伦理道德以及社会规范等一系列的复杂问题。因此,变性手术的实施需要慎而又慎。至于本案中杨某的犯罪行为与“异性癖”、“变性人”无关,杨某故意伤人致死,天理难容,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话题二:为还母亲清白 欲做亲子鉴定
32岁的成都姑娘江丽有着1.70米的高挑身材,白皙的皮肤,高挺的鹰钩鼻和深深下凹的下巴。她的美艳常常吸引男人的目光。但她丝毫没有因此而喜悅,相反,她的外貌令全家人多年来深陷一种烦恼之中。江丽的父母都是汉族。但她从很小时起,肤色和长相就渐渐显现出白种人的某些特征。随着年龄的增长,她的面部线条越来越立体,个子也蹿得比别的同学高。她的长相不仅与哥哥不一样,就是与父亲也没有相像点。渐渐地,围绕着她的长相,背后的议论声越来越大,有的人甚至说她是其母与外国人所生的私生子……为了母亲,江丽决心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做亲子鉴定为母亲和自己讨个说法。日前,她已向成都一律师事务所咨询了有关做亲子鉴定的程序。
[点评]亲子鉴定是通过血清学方法,运用遗传规律对人体细胞中的脱氧核糖核酸(DNA)的构成进行分析,以此来判断父母和孩子的关系。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亲子鉴定的案例正以每年100%~200%的速度递增。亲子鉴定在80年代主要是以认亲为主,由法院委托。现在则是法院也有,自己联系的也有,原因更是五花八门:婚前同居、婚外情、怀疑配偶不忠、为寻父母……近年来社会变化带来的许多现象都能在亲子鉴定上有所表现。有一对年轻夫妇喜得贵子,可事后丈夫左算右算总觉得孩子并非己出,再加上爱人并非自己的“初恋”,越想越不是滋味,于是要求做亲子鉴定以辨真假。有位打工妹委身老板,可生了孩子后老板又不肯承认,她只好求助于亲子鉴定。有一小姐,甘做港商的长包女,但因为“太乱”,无法证明孩子是谁的,为合法继承财产也只好求助亲子鉴定,以谋求一份权威的“身份证”。亲子鉴定原本是一项严肃的、科学的分析研究,本应拒绝感情色彩。然而,现时的亲子鉴定中包含了太多的无奈。江丽姑娘的遭遇就是较为典型的一例。据有关专家称,一般说来,怀疑归怀疑,亲子鉴定的最终结果表明,绝大多数都是虚惊一场。有一对双眼皮夫妇生了个单眼皮孩子,却幼稚地认为这是不可能的,固执的丈夫坚决要做亲子鉴定,其结果是不言而喻的。但愿亲子鉴定也能让江丽及其家人摆脱烦恼。话又说回来,科学数据虽然可以还当事人以清白。但却伤害了当事人的情感,破坏了正常的人际关系。由此看来,亲子鉴定已不再是单纯的医学问题,在生活日渐多元化的今天,更应该加强法制与科学的宣传教育。
话题三:注射死刑全程揭秘
据长江日报报道,自从我国首次采用注射死刑以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至少已有6次成功地使用这种方式执行死刑。
1997年11月4日上午9时,共有4名死刑犯被押赴刑场执行注射死刑。在行刑前的20分钟,法官问罪犯:“你们死囚对注射死刑和枪决有过议论吗?”“有过,我们大部分死囚认为注射死刑能得全尸,也有少数死囚认为枪决来得更痛快。”一名罪犯如此回答。9时过5分,执行开始,第一位死囚名叫张荣才,法警让其捋起衣袖仰面躺下,在面临死亡的一刹那,张荣才脸色一下地变得蜡黄,四肢动作有些僵硬,袖子半天也捋不起来。执行的法医、法警帮他捋起了袖子,再用胶管帮他扎起了左臂,向其静脉注入药物。法医说:“别紧张,跟平常打针一样。”他说:“不紧张。”法医问:“疼不疼,家住哪里,能看见什么?”“家住上海。我感到头在飘,身体发虚。”说到这,他还想说什么,但话音中断,紧接着,他的脉搏也子数秒后消失。从开始注射药物到死亡计32秒。其他几名罪犯的执行情况类似于此,用时分别是40秒、35秒和58秒。
[点评]执行死刑的方式在不同的年代和不同的地区有所不同,但归纳起来不外乎吊死、打死、杀死、溺死、毒死、电死、枪决和新的注射死刑等方式。在我国,枪决执行死刑一直是常用方式,随着1997年新的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注射死刑才成为我国正式允许的死刑执行方式。注射死刑能写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借鉴了发达国家的先进、人道的死刑执行经验,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表现。这种方式,主要是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让死囚能在一种完全丧失知觉的状态下,迅速死亡,它不仅可以保证死囚尸体的完整,消除死刑执行过程中死囚的恐惧感和疼痛感,还避免了枪决死刑血腥四溅的残酷场面,也不会发生由于枪决执行者偶尔出现的心理恐惧或其他因素使死囚未能一枪致命、不得不补射几枪而造成死囚犯的不必要痛苦。因此,注射死刑方式是一种安全、高效、人道的死刑执行方法。
注射死刑的实施方法十分简单,在特定的死刑执行场所,有具备专业知识的法医技术人员,采用从静脉注射给药的方式予以执行。注射药物通常含两类药物,一类是麻醉类药物,它能使机体迅速失去知觉,不再对外界刺激有任何反应,使死囚犯不再有恐惧和疼痛感;另一类随后给予的药物能使心跳呼吸骤然停止,并导致其发生不可逆转的死亡。整个过程可以在几分钟甚至几十秒钟内完成。
注射死刑在我国是一种新的死刑执行方式,还处于初步的试行阶段,到目前为止,国家还没有制定出一个标准的操作程序,即对于注射死刑采用什么具体的药品、用多少剂量、多长时间内注射完毕等,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而在当前的刑事诉讼法里,死囚犯自己也不能选择死刑执行方式,它只能由执法机构决定,今后死刑犯能否有权决定死刑执行方式,还可以进一步讨论。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规范化的注射死刑方式将会在全国实施。
(张 林)
(编辑 樊 明 祝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