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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社会影响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社会风险的重要制度性措施。在重要社会决策和重大工程项目制定、出台及实施前,对其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诸因素进行分析,评估发生危害的可能性,对不同的风险进行等级管理,做好危机预防工作,采取措施防范、降低、消除风险,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因决策不当引发的矛盾纠纷。
一、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义
1、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2004年党和政府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进一步系统化,作出了“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一科学论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和政府对我国改革攻堅期和发展关键期社会冲突凸显与多发的回应。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符合“和谐治理”的要求,只有和谐治理,才能调整或协调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不同经济主体间的摩擦、冲突,预防、降低或消除社会冲突带来的威胁和损失,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实现社会和谐。
2、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从3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看,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大多数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尤其是一些问题的产生,与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密切相关。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承受程度统一起来,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改革决策时,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妥善照顾各方面群众的诉求;在调整政策措施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利益;在实施重大项目时,事前认真进行科学论证,准确把握人民群众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的平衡点。
3、是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长期以来,我们维稳工作都处于被动状态,重事后化解而轻事前防范。每到重大节日、敏感时期,一些平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压制下去的矛盾纠纷就会集中凸显出来,特别是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开发建设等带来的矛盾,聚集性、复杂性、反复性都很强,给我们照成很大困难。我们要实现从被动“维稳”向主动“创稳”的转变。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预测,将原本无序的各类矛盾之“水”导入评估之“渠”,变事后干预为事前预防、变堵截为疏解,使各类矛盾化解在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内完成,从源头上增强维稳工作实效。
4、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有效手段。对重大项目的立项、会审、审批前开展稳评,这样既能有效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项目建设的各项程序和职责,保障项目又好又快推进;又能最大限度的征集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提高政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坚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要把实施风险评估与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和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相结合,充分反映民意,全面集中民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1、权责统一原则。重大事项的承办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对评估结论负责。
2、合法合理原则。评估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公平、公正,体现公平,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意愿。
3、科学民主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深入调查研究,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征求意见,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充分论证,确保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准确。
4、以人为本原则。统筹考虑发展需要与群众承受能力,统筹考虑群众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以人民群众是否拥护作为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5、公平与效益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实现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1、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明确范围。对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重大决策;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有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及城乡发展规划和重点工程建设;关系到产权转让、职工身份转换、用工安置等重大利益格局调整的国有、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涉及到诸多利益群体或较大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建设规划调整、教育卫生网点调整等等,都应当明确,只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才能实施。
2、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明确内容。(1)合法性评估。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有充分的政策、法律依据。重大事项所涉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2)合理性评估。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是否坚持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超越绝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否得到大多数群焱的理解和支持,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反应如何。(3)可行性评估。包括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充分考虑到时间、空间和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重大事项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重大事项出台后是否会造成其他地方、其他行业、其他群体的攀比。(4)安全性评估。包括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哪些较大的社会治安问题;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会给周边的社会治安带来重大的冲击;当地群众对该项目建设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件;是否会出现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等等。这项评估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核心内容,要通过一系列程序对实施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做出风险很大、有风险、风险较小或无风险的确定性预警评价。(5)可控性评估。包括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对于风险较大或者风险很大的事项,是否需要做出“不实施”的决定;对于风险较小或者没有风险的事项,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预测范围。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步骤和程序
(一)责任部门进行评估。一是确定评估对象。牵头和协助部门应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群众代表和专家进行听证、论证,为评估提供科学、客观、全面的第一手资料。二是制定评估方案。广泛征求意见,掌握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评估重点,制定评估方案,适时组织评估。三是缜密分析预测。围绕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分析评估。特别要对评估事项实施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逐项进行分析预测,对因实施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做出评估预测。四是形成评估报告。结合各方面收集掌握的情况,通过认真分析研究,做出总体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同时,将评估报告、决策建议、政策草案、项目报告、改革方案、工作规划一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查,需逐级审核确认的应逐级提交。
(二)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将评估报告连同重大政策方案、项目报告、改革方案,分别送党委政研部门、“维稳”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初审,评估责任主体对评估报告所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党委政研部门侧重从政策的层面、政府法制部门侧重从法律法规的层面、“维稳”部门侧重从评估内容与矛盾化解等方面进行初审。初审部门应对评估事项专项报告提出明确意见。
(三)决策者做出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评估责任单位将评估报告和初审意见提交党委、政府或有权做出决定的机关审议研究,做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得实施的决定。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议决定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方面的人士参加。
(四)决定情况反馈。决策者做出评估决定后应及时将决定情况和相关要求反馈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及时反馈责任部门,并对预防和化解矛盾风险、做好稳定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目前从国内个别地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现状看,评估原则、内容、步骤、程序一应俱全,但要使评估工作真正不流于形式,还需在评估组织工作和评估技术、评估方法上下功夫。一要加强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工作流程环环相扣,为确保风险评估工作整体推进,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肩负起组织者的责任。二要建立强有力的评估专家队伍。为保证评估结论的科學性,必须组成强有力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按评估内容要求,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纲组成若干个专业评估小组,最后由综合组汇集各小组的评估意见形成综合评估意见。三要大力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技术的基础研究工作。积极运用目前国内外先进的社会风险预评估技术和方法,最大限度地保证评估结论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对策建议可操作性。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的要求和应用
(一)评估结论的要求:
一个完整而翔实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具体应当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
1、评定风险等级。要分析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概率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据此评定风险等级,把拟决策事项可能带来的社会稳定风险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为最高风险等级,决策事项可能引发全国性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稳定带来及其严重影响的,评定为A级;决策事项可能引发区域性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稳定带来较大影响的,评定为B级;决策事项可能引发一定范围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某一地区改革发展稳定带来一定影响的,评定为C级;决策事项不会引发信访问题或影响社会稳定,或虽可能引发小范围的信访问题、群体性事件,但可以通过稳定措施及时控制和消除的,评定为D级。
2、评估风险承受能力。除了评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评估结论还要对某项决策拟实施地区承受风险的最大能力进行评估。也就是通过分析决策事项将要实施的地区、范围内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与特定的标准或最佳惯例进行对照,得出该地区最高能承受哪个等级风险的结论。
3、提出风险消减对策。社会稳定风险消减对策就是将稳定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的措施。评估机构通过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等方面的审查和调查,对影响稳定、造成信访的问题的源头即风险源已经有一定了解,再加以客观分析,就可以对症下药提出风险消减对策。评估结论要对此加以论证,推荐最佳安全措施,最终达到消减和控制风险的目的。
(二)评估结论的应用:
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的内容,决策的制定者要按照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对决策事项做出处理:1、对不合法或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拟决策事项(合法性、合理性中一项或两项经评估不合格的),必须及时终止。
2、对既合法、又符合群众长远利益,但超出群众现实承受能力或多数群众不赞成的拟决策事项(合法性达标,合理性中不完全达标的),分两种情况处理:评定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在某地区风险承受能力范围之内的,对决策事项先试行,在试行期间运用风险消减对策做好稳定工作,经试行决策运行良好、未出现稳定风险的,可以正式施行;评定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超出某地区风险承受能力的,决策暂缓出台,按风险消减对策改进决策内容,消减稳定风险,取得群众支持后,再次进入评估程序。
3、对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均达标的拟决策事项,或风险评估等级为D级的拟决策事项,可以实施。但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维稳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政策、决策的正确执行和改革举措、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
总之,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依法维护、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提高政府公信力的有效手段,是消除大量社会安全隐患、维护新形势下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应加快推进实施。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泰宁354400)
一、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意义
1、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2004年党和政府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进一步系统化,作出了“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一科学论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和政府对我国改革攻堅期和发展关键期社会冲突凸显与多发的回应。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符合“和谐治理”的要求,只有和谐治理,才能调整或协调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不同经济主体间的摩擦、冲突,预防、降低或消除社会冲突带来的威胁和损失,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实现社会和谐。
2、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从3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看,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大多数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尤其是一些问题的产生,与改革决策的科学性、改革措施的协调性密切相关。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承受程度统一起来,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在改革决策时,充分考虑社会的承受能力,妥善照顾各方面群众的诉求;在调整政策措施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利益;在实施重大项目时,事前认真进行科学论证,准确把握人民群众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的平衡点。
3、是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长期以来,我们维稳工作都处于被动状态,重事后化解而轻事前防范。每到重大节日、敏感时期,一些平时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压制下去的矛盾纠纷就会集中凸显出来,特别是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的开发建设等带来的矛盾,聚集性、复杂性、反复性都很强,给我们照成很大困难。我们要实现从被动“维稳”向主动“创稳”的转变。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及时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分析预测,将原本无序的各类矛盾之“水”导入评估之“渠”,变事后干预为事前预防、变堵截为疏解,使各类矛盾化解在既定的规则和程序内完成,从源头上增强维稳工作实效。
4、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有效手段。对重大项目的立项、会审、审批前开展稳评,这样既能有效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项目建设的各项程序和职责,保障项目又好又快推进;又能最大限度的征集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提高政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坚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要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要把实施风险评估与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和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相结合,充分反映民意,全面集中民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1、权责统一原则。重大事项的承办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对评估结论负责。
2、合法合理原则。评估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到公平、公正,体现公平,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意愿。
3、科学民主原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科学、规范的评估标准,深入调查研究,多渠道、多方式、多层次征求意见,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充分论证,确保评估工作全面、客观、准确。
4、以人为本原则。统筹考虑发展需要与群众承受能力,统筹考虑群众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以人民群众是否拥护作为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5、公平与效益原则。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实现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范围和内容
1、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明确范围。对关系到较大范围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社会管理等重大决策;涉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有关民生问题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改;有可能在较大范围或较长时间内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有关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及城乡发展规划和重点工程建设;关系到产权转让、职工身份转换、用工安置等重大利益格局调整的国有、集体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改革改制;涉及到诸多利益群体或较大群体利益的行业政策调整、建设规划调整、教育卫生网点调整等等,都应当明确,只有经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才能实施。
2、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须明确内容。(1)合法性评估。重大事项的制定和出台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有充分的政策、法律依据。重大事项所涉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2)合理性评估。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是否坚持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符合大多数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超越绝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有机地统一起来。是否得到大多数群焱的理解和支持,兼顾了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反应如何。(3)可行性评估。包括是否经过严谨科学的可行性研究论证,是否充分考虑到时间、空间和人力、物力、财力等制约因素;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重大事项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重大事项出台后是否会造成其他地方、其他行业、其他群体的攀比。(4)安全性评估。包括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哪些较大的社会治安问题;是否存在引发群体性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是否会给周边的社会治安带来重大的冲击;当地群众对该项目建设有无强烈的反映和要求;是否会引发较大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件;是否会出现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等等。这项评估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核心内容,要通过一系列程序对实施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做出风险很大、有风险、风险较小或无风险的确定性预警评价。(5)可控性评估。包括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否有化解不稳定因素的对策措施;对于风险较大或者风险很大的事项,是否需要做出“不实施”的决定;对于风险较小或者没有风险的事项,是否有相应的预测预警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能否将风险妥善控制在预测范围。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步骤和程序
(一)责任部门进行评估。一是确定评估对象。牵头和协助部门应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重点走访等形式,广泛征求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对争议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群众代表和专家进行听证、论证,为评估提供科学、客观、全面的第一手资料。二是制定评估方案。广泛征求意见,掌握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评估重点,制定评估方案,适时组织评估。三是缜密分析预测。围绕评估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全面分析评估。特别要对评估事项实施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逐项进行分析预测,对因实施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矛盾冲突及所涉及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做出评估预测。四是形成评估报告。结合各方面收集掌握的情况,通过认真分析研究,做出总体评估结论,形成评估报告。同时,将评估报告、决策建议、政策草案、项目报告、改革方案、工作规划一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查,需逐级审核确认的应逐级提交。
(二)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将评估报告连同重大政策方案、项目报告、改革方案,分别送党委政研部门、“维稳”部门和政府法制部门初审,评估责任主体对评估报告所涉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党委政研部门侧重从政策的层面、政府法制部门侧重从法律法规的层面、“维稳”部门侧重从评估内容与矛盾化解等方面进行初审。初审部门应对评估事项专项报告提出明确意见。
(三)决策者做出决定。按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评估责任单位将评估报告和初审意见提交党委、政府或有权做出决定的机关审议研究,做出实施、暂缓实施或不得实施的决定。对重大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议决定时,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方面的人士参加。
(四)决定情况反馈。决策者做出评估决定后应及时将决定情况和相关要求反馈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及时反馈责任部门,并对预防和化解矛盾风险、做好稳定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目前从国内个别地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现状看,评估原则、内容、步骤、程序一应俱全,但要使评估工作真正不流于形式,还需在评估组织工作和评估技术、评估方法上下功夫。一要加强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工作流程环环相扣,为确保风险评估工作整体推进,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肩负起组织者的责任。二要建立强有力的评估专家队伍。为保证评估结论的科學性,必须组成强有力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领导小组,按评估内容要求,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纲组成若干个专业评估小组,最后由综合组汇集各小组的评估意见形成综合评估意见。三要大力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技术的基础研究工作。积极运用目前国内外先进的社会风险预评估技术和方法,最大限度地保证评估结论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对策建议可操作性。
五、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的要求和应用
(一)评估结论的要求:
一个完整而翔实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具体应当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
1、评定风险等级。要分析决策事项的社会稳定风险概率及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据此评定风险等级,把拟决策事项可能带来的社会稳定风险从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为最高风险等级,决策事项可能引发全国性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稳定带来及其严重影响的,评定为A级;决策事项可能引发区域性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改革发展稳定带来较大影响的,评定为B级;决策事项可能引发一定范围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给某一地区改革发展稳定带来一定影响的,评定为C级;决策事项不会引发信访问题或影响社会稳定,或虽可能引发小范围的信访问题、群体性事件,但可以通过稳定措施及时控制和消除的,评定为D级。
2、评估风险承受能力。除了评定社会稳定风险等级,评估结论还要对某项决策拟实施地区承受风险的最大能力进行评估。也就是通过分析决策事项将要实施的地区、范围内的政治、经济、社会形势,与特定的标准或最佳惯例进行对照,得出该地区最高能承受哪个等级风险的结论。
3、提出风险消减对策。社会稳定风险消减对策就是将稳定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的措施。评估机构通过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等方面的审查和调查,对影响稳定、造成信访的问题的源头即风险源已经有一定了解,再加以客观分析,就可以对症下药提出风险消减对策。评估结论要对此加以论证,推荐最佳安全措施,最终达到消减和控制风险的目的。
(二)评估结论的应用:
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的内容,决策的制定者要按照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对决策事项做出处理:1、对不合法或不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拟决策事项(合法性、合理性中一项或两项经评估不合格的),必须及时终止。
2、对既合法、又符合群众长远利益,但超出群众现实承受能力或多数群众不赞成的拟决策事项(合法性达标,合理性中不完全达标的),分两种情况处理:评定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在某地区风险承受能力范围之内的,对决策事项先试行,在试行期间运用风险消减对策做好稳定工作,经试行决策运行良好、未出现稳定风险的,可以正式施行;评定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超出某地区风险承受能力的,决策暂缓出台,按风险消减对策改进决策内容,消减稳定风险,取得群众支持后,再次进入评估程序。
3、对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安全性、可控性均达标的拟决策事项,或风险评估等级为D级的拟决策事项,可以实施。但实施过程中要坚持全程跟踪并做好后续维稳工作,及时发现和化解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政策、决策的正确执行和改革举措、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
总之,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是依法维护、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是提高各级党委、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提高政府公信力的有效手段,是消除大量社会安全隐患、维护新形势下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应加快推进实施。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检察院,福建泰宁354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