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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下社会、经济、文化的深刻变迁,社会利益格局大规模调整,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司法诉求的形式涌入司法领域。因此,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就成为当前检察工作的出发点、着力点和根本目标。检察机关应以创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作用,化解工作中的矛盾纠纷,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稳定与和谐。
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检察机关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社会的关键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奋斗目标和价值取向。检察机关必须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更新的视角去审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第一,促进社会和谐是检察机关应承担的政治责任。和谐社会是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也是一个能够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的法治社会。检察机关是负有一定处理社会矛盾纠纷职责的国家司法机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担负着重大的政治责任。社会转型过程中,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各种治安类案件持续高发,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检察工作领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检察机关促进社会和谐的主要内容、基本任务和重要途径。第二,促进社会和谐是检察机关应树立的工作定位。检察机关直接面对社会和群众,承办的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可能隐藏着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可以说,检察机关办案的过程,就是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所以,在打击犯罪活动、实施诉讼监督、调解矛盾纠纷、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要善于把矛盾纠纷中显现的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以更好的监督质量、更低的监督成本、更便捷的监督方式,为社会提供可靠的检察保障。第三,促进社会和谐是检察机关应确定的工作标准。检察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衡量法律监督工作的成效,不仅要看办理了多少案件,开展了多少次专项活动,接待了多少群众诉求,更要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做到了“案结事了”。也就是说,检察工作的所有部署和措施、执法和管理活动、改革思路和方案,都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都要以社会和谐这个标准来检验。
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任务。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保持社会的平安、稳定、有序,才能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設。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但一些不和谐因素所导致的矛盾纠纷仍然有可能引发社会冲突,最终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第一,用科学的社会发展观指导检察工作。社会转型和刑事犯罪有着必然的因果联系。从长远看,社会转型必然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稳定,矛盾纠纷减少,犯罪率持续稳定甚至下降。但是,社会转型也不可避免出现过渡性的社会不稳定,矛盾纠纷增多,犯罪率上升甚至发生重大起伏。所以,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要运用好法律确定的制度、规则和程序,法律监督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化解冲突,消除矛盾,定分止争,维护秩序。第二,用正确的社会稳定观谋划检察工作。没有全面、动态、可持续的和谐稳定,就没有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检察机关既要纵观全局,树立积极化解检察视野中矛盾纠纷的思想,又要克服就案论案和不从大局着眼片面抓稳定的观念,更加自觉、更加扎实地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促进社会的全面稳定。既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社会矛盾纠纷,又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稳定,不滥用司法力量以高压手段压制矛盾,而是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督尽量化解矛盾,实现动态的社会稳定。既要着力解决影响稳定的现实问题,确保当前的社会稳定,又要看到影响稳定的深层次原因,协助党委、政府着力于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以实现可持续的社会稳定。第三,用正确的社会政绩观引导检察工作。通过强化法律监督,依法正确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经济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应当严厉打击;而对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则要注意运用教育、挽救的方法,侧重于矛盾纠纷的化解。
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检察机关贯彻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司法为民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根本立场,检察机关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贯彻司法为民这一法治理念的重要方式。第一,把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要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坚持责任、法治、亲民、务实的司法理念,把工作基点放在“公正执法、一心为民”,构筑新型的“检民关系”上。刑事案件中,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案件中,要通过民事诉讼检察化解矛盾纠纷,依法公正和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案件中,通常属于人民群众与国家机关之间的矛盾纠纷问题,要通过行政诉讼检察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把维护群众的具体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点。检察机关所处理的利益关系冲突是具体的,所解决的矛盾纠纷也是具体的,因而所维护的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要恰当地处理这些矛盾纠纷,研究群众具体的利益关系,研究检察保障群众具体权益的特点和规律,准确处理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法律冲突,寻求法律的最佳运用效果,纠正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不作为等行为,努力维护好群众的具体权益。第三,把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作为检察工作的关键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绝不是靠拥有法律监督职权的特有权势,而是靠公正执法、严格监督、热情服务、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的行动。必须关注各类群体不同的司法需求,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起矛盾纠纷的处理都要在实体、程序、时效上实现公平正义,通过工作增加群众对法律的理解度,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的、理性的渠道解决矛盾纠纷。
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检察机关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社会的关键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做好各项工作的奋斗目标和价值取向。检察机关必须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更新的视角去审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第一,促进社会和谐是检察机关应承担的政治责任。和谐社会是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也是一个能够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的法治社会。检察机关是负有一定处理社会矛盾纠纷职责的国家司法机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担负着重大的政治责任。社会转型过程中,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纠纷、群体性事件和各种治安类案件持续高发,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进入检察工作领域,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成为检察机关促进社会和谐的主要内容、基本任务和重要途径。第二,促进社会和谐是检察机关应树立的工作定位。检察机关直接面对社会和群众,承办的每一个案件的背后,都可能隐藏着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可以说,检察机关办案的过程,就是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所以,在打击犯罪活动、实施诉讼监督、调解矛盾纠纷、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要善于把矛盾纠纷中显现的各种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以更好的监督质量、更低的监督成本、更便捷的监督方式,为社会提供可靠的检察保障。第三,促进社会和谐是检察机关应确定的工作标准。检察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衡量法律监督工作的成效,不仅要看办理了多少案件,开展了多少次专项活动,接待了多少群众诉求,更要看是否化解了矛盾纠纷,是否做到了“案结事了”。也就是说,检察工作的所有部署和措施、执法和管理活动、改革思路和方案,都要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都要以社会和谐这个标准来检验。
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任务。稳定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保持社会的平安、稳定、有序,才能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設。我国正处于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但一些不和谐因素所导致的矛盾纠纷仍然有可能引发社会冲突,最终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第一,用科学的社会发展观指导检察工作。社会转型和刑事犯罪有着必然的因果联系。从长远看,社会转型必然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稳定,矛盾纠纷减少,犯罪率持续稳定甚至下降。但是,社会转型也不可避免出现过渡性的社会不稳定,矛盾纠纷增多,犯罪率上升甚至发生重大起伏。所以,在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要运用好法律确定的制度、规则和程序,法律监督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化解冲突,消除矛盾,定分止争,维护秩序。第二,用正确的社会稳定观谋划检察工作。没有全面、动态、可持续的和谐稳定,就没有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检察机关既要纵观全局,树立积极化解检察视野中矛盾纠纷的思想,又要克服就案论案和不从大局着眼片面抓稳定的观念,更加自觉、更加扎实地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促进社会的全面稳定。既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社会矛盾纠纷,又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稳定,不滥用司法力量以高压手段压制矛盾,而是通过有效的法律监督尽量化解矛盾,实现动态的社会稳定。既要着力解决影响稳定的现实问题,确保当前的社会稳定,又要看到影响稳定的深层次原因,协助党委、政府着力于从根本上解决矛盾纠纷,以实现可持续的社会稳定。第三,用正确的社会政绩观引导检察工作。通过强化法律监督,依法正确处理好各类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经济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是检察机关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对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应当严厉打击;而对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则要注意运用教育、挽救的方法,侧重于矛盾纠纷的化解。
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检察机关贯彻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司法为民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根本立场,检察机关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贯彻司法为民这一法治理念的重要方式。第一,把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要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坚持责任、法治、亲民、务实的司法理念,把工作基点放在“公正执法、一心为民”,构筑新型的“检民关系”上。刑事案件中,既要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民事案件中,要通过民事诉讼检察化解矛盾纠纷,依法公正和平等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案件中,通常属于人民群众与国家机关之间的矛盾纠纷问题,要通过行政诉讼检察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把维护群众的具体权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点。检察机关所处理的利益关系冲突是具体的,所解决的矛盾纠纷也是具体的,因而所维护的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要恰当地处理这些矛盾纠纷,研究群众具体的利益关系,研究检察保障群众具体权益的特点和规律,准确处理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法律冲突,寻求法律的最佳运用效果,纠正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规范、不作为等行为,努力维护好群众的具体权益。第三,把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作为检察工作的关键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绝不是靠拥有法律监督职权的特有权势,而是靠公正执法、严格监督、热情服务、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的行动。必须关注各类群体不同的司法需求,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起矛盾纠纷的处理都要在实体、程序、时效上实现公平正义,通过工作增加群众对法律的理解度,引导群众通过法定的、理性的渠道解决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