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基层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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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是指国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又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法律程序给予其一定物质救助的制度。现结合2009年3月《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下发以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先后办理的5件救助刑事被害人案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发表个人粗浅的看法。
  当前办理刑事被害人救助案件的主要做法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公诉部门办案人员的建议,对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严重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以及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严重生活困难的近亲属中筛选出符合以上条件的刑事被害人。控申部门接到救助申请人的申请后,先调阅宗卷作案情审查,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后,初步符合救助范围的,由控申部门到申请人家庭所在地调查了解其家庭收入及组成人员,以及申请人在当地的行为表现等情况。有必要的还可以询问申请人的邻居,以及当地的街道(村)居委会。如果申请人确实存在困难,且申请人在当地没有恶劣行径,符合救助条件,控申部门将了解到的情况作出拟救助报告,向院领导汇报,院领导审批同意后则给予救助。
  在司法救助过程中,我们发现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存在以下问题:
  1、救助对象及范围过窄。根据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规定,检察机关救助的刑事被害人范围,是指检察院在办理不起诉案件时,对遭受犯罪行为侵害,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有效赔偿,生活严重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发放救助金的经济资助活动。在实践中,相对于庞大的刑事被害人群体,能获得司法救助的只是极少数。据不完全统计,富川瑶族自治县每年刑事犯罪立案数在200起以上,破案率大约为40%—50%,因此,每年大约有近百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不能从罪犯处获得赔偿。而对于那些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的案件,由于大多数罪犯并不具备赔付能力,导致了被害人实际得到赔偿的机率很小。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为例,从09年至今仅对5例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对于大部分得不到救助的困难群众我们的救助只是杯水车薪。
  2、救助资金缺乏。由于县政府在年初财政经费预算时,没有把被害人救助资金纳入政法系统经费中,所以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协调机制,仅从有限的办案经费中挤出一点。另外,单从财政解决救助资金,资金来源单一而且财政资金有限。所以检察院在开展这项工作时感到捉襟见肘。常常有被害人符合救助条件,但是由于资金短缺而得不到救助,尽管检察院常常在资金短缺时垫付救助金,但是仍有些特别困难的被害人的现实问题得不到解决。因此,救助资金的缺乏影响了司法救助工作的更好地开展。建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国家救助助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拨出专款作为国家救助资金。为解决财政困难,可以多渠道、多层次解决救助资金,可以考虑将刑事案件中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罚金、没收财产、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分级设立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基金,专款专用,作为救济资金财政拨款的主要资金来源。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要用其他资金来源补用财政不足。比如:民政部门发行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专项福利彩票的方式,由民政部门募集资金,将其注入刑事被害人司法救济基金。
  3、救助形式单一。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被害人救助相关规定,救助仅限于发放救助金。对于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固然应以直接发放救助金为主,但最好能兼顾救助的多样性、针对性、长效性。人性化的救助往往不是救助一笔钱了事,司法救助要发挥救助效益的最大化。对绝大部分的被害人,检察机关一次性司法救助根本解决不掉实际面临的各种困难。为发挥司法救助最大效益,司法机关应主动与当地政府联系、与教育部门联系,实实在在解决生活中、学习中的各种困难。因此,政法机关需要与民政、教育、社会保障、社区等部门单位加强沟通与协调,建立起一些救助的衔接机制,综合考虑被害人不同的被害情况和他们的实际需要,在金钱补偿的基础上,采取更加灵活的救助方式,如安排被害人就业、对被害人进行技能培训、进行心理辅导等。这样既直接弥补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又缓解了被害人的生活压力,在实践中也容易操作。
  4、救助机关内部工作衔接不顺。按照高检院的有关规定,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检察机关内部由控申部门受理申请、建立台帐、统计汇总、调研上报、跟踪回访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一个尴尬的情况:救助线索基本上都来源于刑检部门,刑检部门的办案人员因为直接接触案件,熟悉案件情况,有开展刑事救助工作的便利条件,但实际工作中只是起附从作
  用;而按规定要起主导作用的控申部门却不熟悉案情,也不方便接触当事人,导致出现间接开展工作的情况。同时,对于控申部门的职责而言,刑事被害人救助这项新的工作似乎是额外的,其有关人员普遍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负责跟踪回访等后续事宜实质上开展不起来。由此引发的一个问题就是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要规范化。应建立一整套规范化的办案流程:刑检部门从刑事案件中筛选出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送控申部门审核,控申部门专人审核办理。因此,检察机关刑检部门负责前期基础工作,控申部门负责后期发放、回访等工作。
  刑事被害人救助已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程序发展的一个趋势,更是我国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尽管这项工作尚属起步阶段,但相信通过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这项制度会越来越显人性化、制度化。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富川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富川 54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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