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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地震发生时,李克强就任国务院总理刚出“满月”。在外界对李克强在灾区的行动投以关注目光的时刻,这位新任总理撤出“战场”转到后方。从飞赴灾区到返回北京,24小时。
李克强如此“速去速回”,明智且高效。有海外媒体分析指出,试想中央首长坚持在抗震救灾第一线,可以“带来”多少问题就会明白。中央首长在抗震救灾第一线,主要作用是表态和提振民心。何况作为一个大国总理,即便在灾区,看得见的、看不见的相关工作不少是安全保卫和接待服务。甚至有媒体说,待的时间越长,也许负面影响就会出来了。
实际上,李克强明确提出,抗震救灾的下一步工作由四川省委省政府全面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方面根据灾区需要提供支持和帮助。对此,有评论家认为,此举与李克强所承诺的“地方能管的要交给地方管理”相契合。
从一定程度上看,在此次抗震救灾过程中,中国政府也表达出对自身角色定位和职能转变的态度。
就抢险救灾模式而言,从1998年抗洪抢险以来,中国已经逐渐形成了一整套针对特大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的模式。
中国当前特大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模式具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军队是救援力量的主体;二是国家领导人迅速亲临一线指挥;三是举全国之力进行救援。
中国当前特大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模式的运行比较稳定并已经法制化。《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构成了现行抢险救灾模式的基本制度骨架。
总体而言,中国当前特大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模式在减少灾区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方面起到了显著的作用。纵观比较美国阿里蒂娜飓风、日本“3·11”海啸抢险救灾情况,中国灾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比美国日本灾区落后得多,但救援成果绝不逊色,这体现了中国特色抢险救灾模式的优越性。
但是这一模式同样存在缺陷,如专业化不足、渗透性不足、易造成资源浪费等。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则有助于弥补国家集中救援模式的弊端。人们注意到,在芦山地震发生后14分钟,也就是8时16分,民间组织“NGO备灾中心”就已经派员到灾区进行救灾需求评估。
第一,社会力量参与容易吸引大量专业人员。尽管省级政府甚至发达的市级政府均有常备专业救援队伍,但在大灾大难面前也捉襟见肘。实际上,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医疗、卫生、防疫、驾驶、挖掘甚至飞行、爆破专业技术人员都不缺少,只是他们分散在各个行业、各个地区。动员社会专业人士参与救灾,一方面可以为财政节省大量经费,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专业救援力量不足的难题。
第二,社会力量对灾区更了解、渗透性强。社会救援组织、慈善组织往往是多元分布的,有各种类型。这些组织与灾区民众直接联系,其志愿者很多就是与灾区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人。因此,他们一旦参加救援,就会得到更多灾区的真实信息,并且分布在灾区各个角落。
第三,社会力量对资源的运用更加有效率。一般而言,社会力量的救灾资源主要来自募捐,这就使得其必须小心使用,因为不同社会组织之间在争夺民众募捐方面具有很强的竞争性。谁都希望成为民众募捐的主要接受者,谁都不愿意被募捐者抛弃,这就使得其在资源的使用上更加尽心。
积极吸引社会救援组织参与重大自然灾害的抢险救灾,并不意味着国家力量的缺位。实际上,这恰恰给中国国家抢险救灾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处理好打击谣言和促进信息传播的关系;第二,要增强国家在协调各方力量参与救援的能力。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随着社会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与救灾意识和能力的提升,国家也要逐渐转变角色,从包办者向协调者、服务者的角色转变;第三,要重视全社会成员自救、救援水平的提升。一个国家应对自然灾害的水平,在短时期、特定阶段可以通过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方式得以提升,但中长期来看,还是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普通民众救援、自救能力的提升。因此,地震、火灾等灾难的自救、急救知识应纳入各级教育的必修课范畴,切实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自救、救援水平。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李克强如此“速去速回”,明智且高效。有海外媒体分析指出,试想中央首长坚持在抗震救灾第一线,可以“带来”多少问题就会明白。中央首长在抗震救灾第一线,主要作用是表态和提振民心。何况作为一个大国总理,即便在灾区,看得见的、看不见的相关工作不少是安全保卫和接待服务。甚至有媒体说,待的时间越长,也许负面影响就会出来了。
实际上,李克强明确提出,抗震救灾的下一步工作由四川省委省政府全面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有关方面根据灾区需要提供支持和帮助。对此,有评论家认为,此举与李克强所承诺的“地方能管的要交给地方管理”相契合。
从一定程度上看,在此次抗震救灾过程中,中国政府也表达出对自身角色定位和职能转变的态度。
就抢险救灾模式而言,从1998年抗洪抢险以来,中国已经逐渐形成了一整套针对特大自然灾害抢险救灾的模式。
中国当前特大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模式具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军队是救援力量的主体;二是国家领导人迅速亲临一线指挥;三是举全国之力进行救援。
中国当前特大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模式的运行比较稳定并已经法制化。《突发事件应对法》、《防震减灾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构成了现行抢险救灾模式的基本制度骨架。
总体而言,中国当前特大自然灾害抢险救灾模式在减少灾区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方面起到了显著的作用。纵观比较美国阿里蒂娜飓风、日本“3·11”海啸抢险救灾情况,中国灾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比美国日本灾区落后得多,但救援成果绝不逊色,这体现了中国特色抢险救灾模式的优越性。
但是这一模式同样存在缺陷,如专业化不足、渗透性不足、易造成资源浪费等。而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则有助于弥补国家集中救援模式的弊端。人们注意到,在芦山地震发生后14分钟,也就是8时16分,民间组织“NGO备灾中心”就已经派员到灾区进行救灾需求评估。
第一,社会力量参与容易吸引大量专业人员。尽管省级政府甚至发达的市级政府均有常备专业救援队伍,但在大灾大难面前也捉襟见肘。实际上,从全社会的角度看,医疗、卫生、防疫、驾驶、挖掘甚至飞行、爆破专业技术人员都不缺少,只是他们分散在各个行业、各个地区。动员社会专业人士参与救灾,一方面可以为财政节省大量经费,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专业救援力量不足的难题。
第二,社会力量对灾区更了解、渗透性强。社会救援组织、慈善组织往往是多元分布的,有各种类型。这些组织与灾区民众直接联系,其志愿者很多就是与灾区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人。因此,他们一旦参加救援,就会得到更多灾区的真实信息,并且分布在灾区各个角落。
第三,社会力量对资源的运用更加有效率。一般而言,社会力量的救灾资源主要来自募捐,这就使得其必须小心使用,因为不同社会组织之间在争夺民众募捐方面具有很强的竞争性。谁都希望成为民众募捐的主要接受者,谁都不愿意被募捐者抛弃,这就使得其在资源的使用上更加尽心。
积极吸引社会救援组织参与重大自然灾害的抢险救灾,并不意味着国家力量的缺位。实际上,这恰恰给中国国家抢险救灾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处理好打击谣言和促进信息传播的关系;第二,要增强国家在协调各方力量参与救援的能力。随着社会组织的发展,随着社会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参与救灾意识和能力的提升,国家也要逐渐转变角色,从包办者向协调者、服务者的角色转变;第三,要重视全社会成员自救、救援水平的提升。一个国家应对自然灾害的水平,在短时期、特定阶段可以通过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方式得以提升,但中长期来看,还是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普通民众救援、自救能力的提升。因此,地震、火灾等灾难的自救、急救知识应纳入各级教育的必修课范畴,切实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自救、救援水平。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教师、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