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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南斯拉夫的个体农户据1953年的《农业土地法》规定,经营的耕地面积不得超过10公顷。1974年宪法规定,在山坡地区,个体农户可以经营15公顷。1957年平均每农户经营4.69公顷土地(包括耕地在内),而1979年下降为3.9公顷,这种经营土地面积下降的趋势估计仍将继续下去。 近年来南斯拉夫纯农业户日渐减少,兼业农户迅速增加。1979年兼业农户在个体农户中已占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