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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在经历了重重困难之后获得了较大发展,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本文拟对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现状及相关问题进行阐述并通过深入分析上述问题的成因,以期付今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制度构建有所稗益。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精神要件;主体;范围;途径
环境污染是一个世界级难题,面对我国当前严峻的环境问题,迫切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预防和治理。但是作为政府的有限资源无法完全延伸到污染控制的各个方面,环境质量的好与坏与公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环境保护不仅只是政府部门的事。因此研究健康、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有利于解决我国的环境困局。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研究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不足,有利于促进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进步与完善,有利于我国公众参与水平与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新材料、化学品的出现,使污染物的种类增多、污染机理复杂多变,污染程度更大。我们必须高度警惕,绝不能先污染、后治理而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是本文研究的重要经济和社会意义所在。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作用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以权利和义务的方式确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地位,并为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提供了渠道”。另外,污染防治法和环境法中也有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这些都表明国家越来越重视公众参与制度。
1.1公众参与是捍卫自身利益的需要
环境与人类生活、生产密切相关,人类离不开环境人类应该尊重自然,破坏自然环境最后受害的仍是人类自己,所以保护环境也是保护人类自身利益。保护环境要靠公众,在公众的强烈要求下许多国家够实行了环保立法和环保措施,公众成了环境保护的动力。
1.2公众参与有利于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
国家对环境保护进行管理,离不开公众的拥护和支持,这样可以提高决策的透明度,有利于排除环境侵害、减少环境纠纷。政府固然可以代表公众实现公共利益,但有时政府目光短浅受一些短期利益的牵制,难以实现公众所要求的目标,使公众参与进来,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并且环境专家的意见也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1.3公众参与对政府管理环境起辅助作用
环境问题具有综合性、复杂性、技术性,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首先,政府不能及时全面的搜集到信息,而公众生活在环境之中容易获得全面、真实的信息,为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决策提供帮助。其次,政府资源的不足需要全社会投入人力、物力、资金
保证环保事业的顺利进行。另外有些环保部门徇私枉法,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惜牺牲公众利益
。政府管理的这些弊端从反面说明了引入公众参与制度的必要性。环境利益是公众利益,所以政府决策的是否可行关系到各方面利益,他们是直接受害者,作为环境中的一员有权对关系他们环境权的决策提出建议,并且依公众对环境的了解方便收集信息,建议也往往是可行的,这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保證政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监督,打造服务型政府。
1.4公众参与有利于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政府是追究环境违法行为责任的主体,但是环境问题具有广泛性、复杂性,仅仅靠政府的力量难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监控,而公众的广泛性可以弥补政府监督的缺陷。就各国情况来看,目前环境执法不太受重视,公众参与可以使自己救济自己,减轻了环境执法部门的负担,同时也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由此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督只有通过公众参与才能实现。
二、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早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的“三十二字方针”中就有“依靠群众,大家动手”的要求。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对该原则进行了完善,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方面有了重大进步。但所有这些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其一,最明显的缺陷在于立法对公众参与的规定显得分散,不系统,不集中,这不利于实践中的执行,也会导致有些立法规定的矛盾。同时,有些规定只是间接体现在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其等级较低,权威较小,约束力较差。况且,在我国相关制度体系不是很完备的情况下,这些规定也不便于公众掌握。其二,现行立法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基本上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后的参与,即末端参与,这与公众参与的性质有很大的距离,与实现环境法目的所要求的公众参与相差甚远。①其三,公众参与的形式单一,缺乏鼓励公众全过程参与的激励性规定。实践中,公民及其团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没有公众参与的激励性机制,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困难重重。尤其,立法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规定得也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三、提升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能力的对策
3.1强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意识的生成与培育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起步较晚,公众对环境问题还缺乏了解。加强环境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环境危机感,提高公民的环保参与意识是完善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
3.2赋予公众充分的环境信息知情权
环保部门应该严格依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一套覆盖环保行政许可各领域、各层次的环境信息及与公众有关或将产生影响公众利益诉求的生态环境信息披露体系,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3.3设置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我国当前要注重立足于现实国情,循序渐进,构建一套既关注环境保护的特殊要求又能保持法律相对稳定、安全性的新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3.5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拓宽公众参与途径
公众参与需要从法律上得到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在中国现有法律的引导下,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规、条例或是实施办法等。细化地方操作标准,用法律形式明确政府、企业、普通公众在环境事务和环境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结论
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能克服市场和政府调节的缺陷,在许多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人们已经逐步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关注环保。为了调动公民环保的积极性,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从我国国情出发,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给公众提供全面的参与渠道。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公众参与制度,必将对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推动我国的环境民主、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体系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洋.我国环保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思考及途径思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9,10(8):188-190.
[2]蒋莉,马飞.试论我国公众参与环保法律制度建设[J].科技管理研究,2006,(9:63-65.
[3]程子君,李志强.中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不足及其原因探析[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9,34(9):17-20.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精神要件;主体;范围;途径
环境污染是一个世界级难题,面对我国当前严峻的环境问题,迫切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预防和治理。但是作为政府的有限资源无法完全延伸到污染控制的各个方面,环境质量的好与坏与公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环境保护不仅只是政府部门的事。因此研究健康、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有利于解决我国的环境困局。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水平在不断提高,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研究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不足,有利于促进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进步与完善,有利于我国公众参与水平与公众环保意识的提高。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各种新材料、化学品的出现,使污染物的种类增多、污染机理复杂多变,污染程度更大。我们必须高度警惕,绝不能先污染、后治理而付出沉重的代价,这是本文研究的重要经济和社会意义所在。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作用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以权利和义务的方式确立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地位,并为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提供了渠道”。另外,污染防治法和环境法中也有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这些都表明国家越来越重视公众参与制度。
1.1公众参与是捍卫自身利益的需要
环境与人类生活、生产密切相关,人类离不开环境人类应该尊重自然,破坏自然环境最后受害的仍是人类自己,所以保护环境也是保护人类自身利益。保护环境要靠公众,在公众的强烈要求下许多国家够实行了环保立法和环保措施,公众成了环境保护的动力。
1.2公众参与有利于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
国家对环境保护进行管理,离不开公众的拥护和支持,这样可以提高决策的透明度,有利于排除环境侵害、减少环境纠纷。政府固然可以代表公众实现公共利益,但有时政府目光短浅受一些短期利益的牵制,难以实现公众所要求的目标,使公众参与进来,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并且环境专家的意见也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1.3公众参与对政府管理环境起辅助作用
环境问题具有综合性、复杂性、技术性,仅仅依靠政府的力量难以达到预期效果。首先,政府不能及时全面的搜集到信息,而公众生活在环境之中容易获得全面、真实的信息,为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决策提供帮助。其次,政府资源的不足需要全社会投入人力、物力、资金
保证环保事业的顺利进行。另外有些环保部门徇私枉法,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惜牺牲公众利益
。政府管理的这些弊端从反面说明了引入公众参与制度的必要性。环境利益是公众利益,所以政府决策的是否可行关系到各方面利益,他们是直接受害者,作为环境中的一员有权对关系他们环境权的决策提出建议,并且依公众对环境的了解方便收集信息,建议也往往是可行的,这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保證政府的透明度,方便群众监督,打造服务型政府。
1.4公众参与有利于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政府是追究环境违法行为责任的主体,但是环境问题具有广泛性、复杂性,仅仅靠政府的力量难以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监控,而公众的广泛性可以弥补政府监督的缺陷。就各国情况来看,目前环境执法不太受重视,公众参与可以使自己救济自己,减轻了环境执法部门的负担,同时也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由此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督只有通过公众参与才能实现。
二、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现状
我国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早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的“三十二字方针”中就有“依靠群众,大家动手”的要求。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对该原则进行了完善,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建设方面有了重大进步。但所有这些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性文件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其一,最明显的缺陷在于立法对公众参与的规定显得分散,不系统,不集中,这不利于实践中的执行,也会导致有些立法规定的矛盾。同时,有些规定只是间接体现在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中,其等级较低,权威较小,约束力较差。况且,在我国相关制度体系不是很完备的情况下,这些规定也不便于公众掌握。其二,现行立法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基本上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后的参与,即末端参与,这与公众参与的性质有很大的距离,与实现环境法目的所要求的公众参与相差甚远。①其三,公众参与的形式单一,缺乏鼓励公众全过程参与的激励性规定。实践中,公民及其团体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没有公众参与的激励性机制,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困难重重。尤其,立法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规定得也过于原则、抽象,缺乏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三、提升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能力的对策
3.1强化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意识的生成与培育
我国环境保护事业起步较晚,公众对环境问题还缺乏了解。加强环境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环境危机感,提高公民的环保参与意识是完善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的前提条件。
3.2赋予公众充分的环境信息知情权
环保部门应该严格依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一套覆盖环保行政许可各领域、各层次的环境信息及与公众有关或将产生影响公众利益诉求的生态环境信息披露体系,扩大环境信息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3.3设置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我国当前要注重立足于现实国情,循序渐进,构建一套既关注环境保护的特殊要求又能保持法律相对稳定、安全性的新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3.5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拓宽公众参与途径
公众参与需要从法律上得到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在中国现有法律的引导下,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应尽快制定相关的法规、条例或是实施办法等。细化地方操作标准,用法律形式明确政府、企业、普通公众在环境事务和环境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四、结论
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能克服市场和政府调节的缺陷,在许多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人们已经逐步认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关注环保。为了调动公民环保的积极性,应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从我国国情出发,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给公众提供全面的参与渠道。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公众参与制度,必将对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推动我国的环境民主、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政策体系起到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洋.我国环保公众参与制度的现状思考及途径思索[J].产业与科技论坛,2009,10(8):188-190.
[2]蒋莉,马飞.试论我国公众参与环保法律制度建设[J].科技管理研究,2006,(9:63-65.
[3]程子君,李志强.中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不足及其原因探析[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9,34(9):1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