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具体构建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ilvQINGFE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羁押措施的监督,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关押,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程序。此规定作为新刑诉法修订的亮点之一,不仅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工作职责,同时明确规定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保障机制,对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该规定较为原则、笼统,笔者建议,实践中作如下细化:
  一是在审查的启动上,检察机关既可以依职权主动审查,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申请进行被动审查。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降低先前居高不下的羁押率,然而在目前检察机关特别是某些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情况下,在侦查羁押阶段进行全部审查还不太现实。在捕后侦查羁押阶段,侦查机关继续侦查,检察机关必须通过侦查机关和案件当事人了解羁押必要性变化信息,因此主动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案件宜限制在一定范围:(1)案情重大敏感、社会关注度高或者特殊主体(如7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或在校生)犯罪;(2)案件有后续补充侦查空间,检察机关在作出逮捕决定的同时引导侦查取证的;(3)具有刑事和解空间的轻伤害案件、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4)案件定性存在争议,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刑事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不应继续羁押的;(5)审查逮捕阶段即发现犯罪嫌疑人患有疾病、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妇女等影响逮捕必要性判断的因素,但在该阶段必须作出逮捕决定的。
  同时,在审查的频次和间隔期限上,可以一个月定期开展一次。如果期限过短、频次多,则得出的结论和审查逮捕阶段无异,从而丧失了审查的意义,检察机关也无力承受。如果审查期限过长,又不利于对嫌疑人的保护。
  诉讼环节发生变更,比如从侦查阶段到了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强制措施是否正确和适当进行审查,发现不应当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因此审查起诉必须就所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进行主动审查。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了将该条规定落到实处,办案机关应当在进入各自的诉讼阶段后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项诉讼权利及举证事项。同时为避免随意提请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应当提供其不具有继续羁押必要性的相关事实材料,但这种提供不是举证责任,而是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请求权,使办案人员对继续羁押的必要性产生合理怀疑。
  二是在审查的方式上,应当借鉴此次刑诉法修改逮捕程序改革的精神,进一步强化司法审查的色彩。为了全面准确查明羁押必要性事实,减少羁押的行政审批色彩,彰显程序正义,检察机关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也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必要时可以听取被害人意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请被动审查的案件,检察机关甚至可以考虑启动听证程序,围绕羁押的必要性,由有关各方充分表达意见,表明立场。由于侦查羁押阶段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必须考量侦查、审判工作需要,并且只有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对诉讼进展、犯罪嫌疑人人身及社会危险状况有充分了解,因此检察机关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和人民法院意见。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作为直接办案机关,可以在考虑审查起诉需要的前提下直接变更强制措施,而不必征求侦查机关意见。
  三是在审查的标准上,可以参照逮捕的适用条件同时辅之以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的表现作为考量因素。结合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政策适用变化,案件证据固定及诉讼进展情况,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悔罪表现、主体状况、监护帮教条件、以往遵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等情况,综合评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可能性,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影响诉讼的可能性。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前提下,捕后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无羁押必要:(1)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没有犯罪事实、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刑事政策发生变化,导致不认为是犯罪,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从犯、过失犯,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或者具有预备、中止、未遂、自首、立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已经羁押的期限与可能判处刑期基本相当;(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70周岁以上老年人,盲人、又聋又哑的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逮捕时不具备监护、帮教条件但现在具备的;(5)在交通肇事、轻伤害、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中,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履行完毕的;(6)犯罪嫌疑人有不适于羁押的疾病,或者正处于怀孕、哺乳期不适宜继续羁押的;(7)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四是在审查程序上,按照“承办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决定”的审查逮捕程序,根据启动主体的不同进行具体细化:检察机关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回访发现的,应注重收集相关材料,及时审查后汇报研究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包括监管机关提出建议的,均应附相关材料,连同申请书一并报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审查完成,作出是否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建议。如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或提出建议方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如经审查认为符合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向案件所处诉讼环节的相关部门提出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建议,相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建议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检察机关。相关机关如不同意检察机关建议的,亦应在十日内通知检察机关,并附相关理由。对于侦查机关提出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建议的,应制作《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建议书》,并附相关材料一并报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应当在受理后三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如不同意的,应向侦查机关说明理由。 
  五是在审查结果上,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在捕后侦查羁押阶段和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可以直接变更强制措施。在捕后侦查羁押阶段和审判阶段,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是直接的办案机关,只能向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提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检察建议,而不能直接变更强制措施,除非原先作出的逮捕决定依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错误逮捕,检察机关撤销逮捕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第93条规定,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但该条文没有规定监督对象的具体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缺乏法律刚性保障,对此应当尽早出台司法解释对通知的具体内容和形式、不通知以及拒不接受检察建议的法律后果等具体操作问题进行明确。
  六是在审查结果异议的救济上,应当建立羁押必要性说理制度。为了提升检察机关执法行为的公信力,应当建立羁押必要性说理制度,无论是继续羁押还是解除羁押,都应当将理由和依据对当事方进行必要解释,以获取各方的信赖和尊重,特别是不能忽视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对此可以建立捕后变更强制措施“被害人告知”制度:对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凡有直接被害人的,应当及时告知被害人,一方面可以强化被害人对办案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执法监督,另一方面也让被害人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稳定被害人情绪,避免其上访,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其他文献
一、矫正方案应符合个别化特征  为了实现矫治目标,,社区矫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接收矫正对象后,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思想动态、社会经历、犯罪经历、家庭状况及性格特征等各方面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对其现实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对其采取何种矫正手段,并制定出更有针对性的矫正个案,具体表现为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对报到次数、走访次数、思想汇报次数、教育的内容、活动范围的限制等设定不同的矫正内
期刊
抓好队伍建设是检察机关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在新形势、新环境下不断探索检察队伍建设的新办法、新路子意义重大。下面就如何进一步抓好基层检察院的队伍建设谈几点浅见。  一、当前基层检察机关队伍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由于历史的原因,基层检察院干部队伍普遍存在学历层次低、专业水平低、复合型人才比例低、经济政治待遇低、平均年龄偏高以及吸引人才难,留住人才更难等问题。基层检察院人才流
期刊
摘 要:恶意诉讼是一种以合法手段为掩盖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针对这种行为在现实中的愈演愈烈,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出了专门性规定,从起诉、执行到救济都进行了规制,并赋予法院相应的处理权限。恶意诉讼的手段纷繁复杂,有必要对他们进行归纳整理,从而更好的认识恶意诉讼,防范和打击恶意诉讼。  关键词:恶意诉讼;民诉法修改;类型化  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
期刊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时间相隔不到5年,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再次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本次修改法律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
期刊
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日益猖獗,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不仅侵犯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干扰原本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更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潜在及现实的危害,甚至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2008年以来,广州市番禺区检察院共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28宗57人,挽回国内外知名品牌企业直接经济损失3400多万元。其中不乏重大、疑难、复杂、新型案件,如由最高检督办、番禺区院受理的首宗许某某等四人侵犯商
期刊
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依据所处的诉讼环节分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事判决、裁定监督,项城市检察院根据自身实践对刑事诉讼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机制的构想进行分析。  一、现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立案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刑诉法尽管从立法上确认了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权,但由于规定不
期刊
一、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社区矫正过程中,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对社区矫正机关及其工作者的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能够确保社区矫正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即检查、督促执行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核、教育矫治和帮助。同时,通过对执法部门不法行为的监督,切实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检察机关积极介入,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除了做好对社区矫正各个环节
期刊
摘 要:加强检察文化建设促进检察事业创新发展,已成为检察机关的共识。检察文化建设尚处于摸索阶段,还没有形成可统一推广的模式。本文从广义上、狭义上以及结构上诠释了检察文化的内涵,从核心价值理念、以人为本、文化与实践的关系、文化个性以及文化建设长效保障机制五方面入手,探讨检察文化建设的路径。  关键词:检察文化;内涵;路径  文化,作为人类创造的独有景观,蕴育着人的精神特性,彰显着人的气质品格,
期刊
如果关于“犯罪嫌疑人是否就是被告人”的证据,只有受害人、目击者等的言词或者主要以受害人、目击者等的言词为主,那这时就要慎重评价言词证据的证明力。经常有人指出:这一点的判断错误是导致误判的重要原因之一、一般来说,这些言词证据都不会是有意伪造的“假证供”。很多时候,案件有关人员在案发前都是毫不相干的,因而也没有动机、理由或利益去诬陷无辜的被告人。不过,“陈述人在指正了‘犯罪人就是被告人’后,才发现自己
期刊
经济全球化是指这样一种状况和进程:经济资源在全球范围内自由、全面、大量地流动,使得世界各国经济相互融合,各国经济的发展与整个世界经济的变动相互影响和制约。  经济全球化作为一种崭新的国际关系体制,主要体现在生产、金融和科技三个方面的全球化。主要指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逐渐消除了各种壁垒和阻碍,不断增加国家间的经济关联性和依存性。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国际分工和国际协作不断扩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