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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发展,儿童救助机构里儿童的温饱问题逐渐得到解决,然而,孤残儿童教育问题越来越突出。本文深入分析北京市孤残儿童教育中各主体的互动问题,并且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旨在为救助机构孤残儿童谋取一个更好的教育环境,推进我国孤残儿童教育事业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北京市、孤残儿童教育、互动
中图分类号:G764
一、问题分析
北京市儿童孤残教育存在的最大一个问题是政府、社会公众、企业和儿童救助机构四者之间和各儿童救助机构之间缺乏有效地互动,这样僵化的互动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下面一一加以阐述。
1、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这三者与儿童救助机构的互动问题
(1)政府对儿童救助机构的扶持还不够,这也是目前儿童救助机构不能很好地帮政府减轻孤残儿童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的原因之一。[1]
(2)企业给予儿童救助机构的资源不足,从而也使儿童救助机构在有限的投入中产出不明显,无法很好地回馈企业,为企业带来效益。
(3)社会公众提供的社会资源有限,儿童救助机构与社会公众缺乏合作,儿童救助机构没有向社会公众及时有效地反馈情况。
2、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动问题
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的资源共享程度低、缺乏合作。三者的信息交流不畅,合作较少。
3、各儿童救助机构的互动问题
(1)由于个儿童救助机构的性质不同、教育理念的侧重不同、发展水平差异等因素影响,导致北京各儿童救助机构交流合作很少。各机构之间存在的分歧致使孤残儿童教育架构和内容没有一个科学统一的标准,教育效果更无从比较和参考。
(2)各儿童救助机构缺乏交流合作的现状,使北京儿童救助机构孤残儿童受教育情况缺乏内部监督,不利于孤残儿童教育的发展。
二、建议
<一>笔者从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和儿童救助机构四个主体的有效互动角度,结合国内国外环境,提出建议。
(一)政府
重点:加强行政法规建设,加强扶持力度,依法行政。[2]
(1)在对儿童救助机构方面,应出台和完善相关政策,对于不同类型的儿童救助机构有针对性的给予更多的资金和更大的帮助。[2]
(2)在对社会公众方面,政府应积极反馈给公众自己所掌握的关于北京市儿童救助机构儿童受教育的情况,并与媒体合作加强舆论宣传;与医院、师范院校和相关的研究机构商讨研究制订行业标准及相应的配套措施。
(3)在对企业方面,对企业吸纳残障孤儿作为员工进行积极地引导和相应的政策鼓励,并进行有效地管理;对于相应标准规范的制订应积极征询企业意见
(4)行政机关应就现今北京市儿童救助机构儿童受教育的情况向立法机构建言献策,而且应遵照法律法规积极执行有效落实相关政策。
(5) 在国际方面,应积极了解国外的儿童救助机构儿童受教育的情况和相应的法规政策,应结合国情积极借鉴;同时积极与外国政府、国外机构开展合作。[3]
(二)社会公众
(1)对儿童救助机构方面,社会公众应积极向儿童救助机构提供社会资源,同时对这些社会资源的使用进行必要的监督。
(2)对政府方面,社会公众应积极参与到政策的制定中,积极了解相关政策条例,对政府的关于儿童救助机构儿童教育的管理进行有效监督。
(3)社会公众应该积极向立法机构提出关于儿童救助机构儿童受教育问题的立法建议,同时遵守法律规定。
(4)对企业方面,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师范院校等)可就儿童救助机构里的大龄儿童就业问题与企业交换意见,可开展一些校企合作的项目。
(5)社会各界应积极通过媒体等渠道了解国外儿童救助机构的儿童受教育情况,有助于提高对特殊儿童教育的认知水平和关注度。
(三)企业
(1)对政府方面,应就儿童救助机构大龄儿童就业问题对政策、法律法规的制订提供建议和意见。
(2)对社会公众方面,应向社会公众(尤其是普通民众)积极宣传企业文化和企业为这些特殊儿童就业提供便利的措施,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3)对儿童救助机构方面,应与儿童救助机构积极开展合作,为机构内的大龄儿童提供相应的培训指导和就业机会。
(4)企业应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帮助孤残儿等其他需救助儿童的专项基金,用于捐助、教育培训、宣传等方面。
(5)对国际方面,应与国外一些有经验的企业进行交流,对一些可行性较强的制度、措施、模式应积极借鉴。
(四)儿童救助机构
(1)对政府方面。应积极针对儿童救助机构儿童受教育情况为政策、法律法规的制订提供建议和意见,与政府合作制定行业标准和服务标准,形成统一的可衡量的教育评价体系;接受政府和法律的监督。
(2)对企业方面,应组织机构内的大龄儿童积极参加职业教育培训,为企业提供合适的人选,从而给企业带来业绩和利润。
(3)对社会公众方面,应积极与媒体、医院、学校及相关的研究机构、协会进行交流;将物资使用、儿童受教育情况及时反馈给公众(特别是普通民眾),让普通民众参与到儿童的教育服务中,方便民众更好地了解儿童受教育情况,接受民众的监督。
(4)对国际方面,积极与国外的一些成熟、有经验的儿童救助机构交流合作,促进北京市儿童救助机构儿童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就改善各儿童救助机构之间的互动状况的问题,笔者给出如下建议:
(1)各儿童救助机构应该加强交流合作,减少彼此对儿童教育问题的分歧。各儿童救助机构应与相关研究机构合力编写统一的、有层次的、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年龄段不同发育水平的残障儿童的教材。[4]
(2)积极与医院、师范院校合作,有意识地培养一批适合儿童救助机构内的儿童教育和康复的老师和工作人员,为儿童教育发展提供高水平、充足的师资力量。[5]
综上所述,只有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和儿童救助机构及各儿童救助机构之间加强交流合作,形成有效互动,才能有效地解决目前北京市孤残儿童教育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继锋,浅析当前儿童福利院面临的机遇与困难[J].中国儿童福利政策研究暨第五届全国儿童福利院院长论坛论文集,2009,(10)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2010,54号文件.
[3]胡奇.完善中国孤残儿童福利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J].社会福利,2012,(17).
[4]程秀琴.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特殊教育的探索与实践[J].读与写(下旬),2011,08(2)
[5] 周焕龙.北京市儿童福利院:以人为本打造孤残儿童福利服务资源中心[J].2006,(6)
关键词:北京市、孤残儿童教育、互动
中图分类号:G764
一、问题分析
北京市儿童孤残教育存在的最大一个问题是政府、社会公众、企业和儿童救助机构四者之间和各儿童救助机构之间缺乏有效地互动,这样僵化的互动引发了一系列问题,下面一一加以阐述。
1、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这三者与儿童救助机构的互动问题
(1)政府对儿童救助机构的扶持还不够,这也是目前儿童救助机构不能很好地帮政府减轻孤残儿童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的原因之一。[1]
(2)企业给予儿童救助机构的资源不足,从而也使儿童救助机构在有限的投入中产出不明显,无法很好地回馈企业,为企业带来效益。
(3)社会公众提供的社会资源有限,儿童救助机构与社会公众缺乏合作,儿童救助机构没有向社会公众及时有效地反馈情况。
2、政府、企业、社会公众之间的互动问题
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之间的资源共享程度低、缺乏合作。三者的信息交流不畅,合作较少。
3、各儿童救助机构的互动问题
(1)由于个儿童救助机构的性质不同、教育理念的侧重不同、发展水平差异等因素影响,导致北京各儿童救助机构交流合作很少。各机构之间存在的分歧致使孤残儿童教育架构和内容没有一个科学统一的标准,教育效果更无从比较和参考。
(2)各儿童救助机构缺乏交流合作的现状,使北京儿童救助机构孤残儿童受教育情况缺乏内部监督,不利于孤残儿童教育的发展。
二、建议
<一>笔者从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和儿童救助机构四个主体的有效互动角度,结合国内国外环境,提出建议。
(一)政府
重点:加强行政法规建设,加强扶持力度,依法行政。[2]
(1)在对儿童救助机构方面,应出台和完善相关政策,对于不同类型的儿童救助机构有针对性的给予更多的资金和更大的帮助。[2]
(2)在对社会公众方面,政府应积极反馈给公众自己所掌握的关于北京市儿童救助机构儿童受教育的情况,并与媒体合作加强舆论宣传;与医院、师范院校和相关的研究机构商讨研究制订行业标准及相应的配套措施。
(3)在对企业方面,对企业吸纳残障孤儿作为员工进行积极地引导和相应的政策鼓励,并进行有效地管理;对于相应标准规范的制订应积极征询企业意见
(4)行政机关应就现今北京市儿童救助机构儿童受教育的情况向立法机构建言献策,而且应遵照法律法规积极执行有效落实相关政策。
(5) 在国际方面,应积极了解国外的儿童救助机构儿童受教育的情况和相应的法规政策,应结合国情积极借鉴;同时积极与外国政府、国外机构开展合作。[3]
(二)社会公众
(1)对儿童救助机构方面,社会公众应积极向儿童救助机构提供社会资源,同时对这些社会资源的使用进行必要的监督。
(2)对政府方面,社会公众应积极参与到政策的制定中,积极了解相关政策条例,对政府的关于儿童救助机构儿童教育的管理进行有效监督。
(3)社会公众应该积极向立法机构提出关于儿童救助机构儿童受教育问题的立法建议,同时遵守法律规定。
(4)对企业方面,学校(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师范院校等)可就儿童救助机构里的大龄儿童就业问题与企业交换意见,可开展一些校企合作的项目。
(5)社会各界应积极通过媒体等渠道了解国外儿童救助机构的儿童受教育情况,有助于提高对特殊儿童教育的认知水平和关注度。
(三)企业
(1)对政府方面,应就儿童救助机构大龄儿童就业问题对政策、法律法规的制订提供建议和意见。
(2)对社会公众方面,应向社会公众(尤其是普通民众)积极宣传企业文化和企业为这些特殊儿童就业提供便利的措施,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3)对儿童救助机构方面,应与儿童救助机构积极开展合作,为机构内的大龄儿童提供相应的培训指导和就业机会。
(4)企业应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帮助孤残儿等其他需救助儿童的专项基金,用于捐助、教育培训、宣传等方面。
(5)对国际方面,应与国外一些有经验的企业进行交流,对一些可行性较强的制度、措施、模式应积极借鉴。
(四)儿童救助机构
(1)对政府方面。应积极针对儿童救助机构儿童受教育情况为政策、法律法规的制订提供建议和意见,与政府合作制定行业标准和服务标准,形成统一的可衡量的教育评价体系;接受政府和法律的监督。
(2)对企业方面,应组织机构内的大龄儿童积极参加职业教育培训,为企业提供合适的人选,从而给企业带来业绩和利润。
(3)对社会公众方面,应积极与媒体、医院、学校及相关的研究机构、协会进行交流;将物资使用、儿童受教育情况及时反馈给公众(特别是普通民眾),让普通民众参与到儿童的教育服务中,方便民众更好地了解儿童受教育情况,接受民众的监督。
(4)对国际方面,积极与国外的一些成熟、有经验的儿童救助机构交流合作,促进北京市儿童救助机构儿童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就改善各儿童救助机构之间的互动状况的问题,笔者给出如下建议:
(1)各儿童救助机构应该加强交流合作,减少彼此对儿童教育问题的分歧。各儿童救助机构应与相关研究机构合力编写统一的、有层次的、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年龄段不同发育水平的残障儿童的教材。[4]
(2)积极与医院、师范院校合作,有意识地培养一批适合儿童救助机构内的儿童教育和康复的老师和工作人员,为儿童教育发展提供高水平、充足的师资力量。[5]
综上所述,只有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和儿童救助机构及各儿童救助机构之间加强交流合作,形成有效互动,才能有效地解决目前北京市孤残儿童教育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李继锋,浅析当前儿童福利院面临的机遇与困难[J].中国儿童福利政策研究暨第五届全国儿童福利院院长论坛论文集,2009,(10)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2010,54号文件.
[3]胡奇.完善中国孤残儿童福利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J].社会福利,2012,(17).
[4]程秀琴.儿童福利机构孤残儿童特殊教育的探索与实践[J].读与写(下旬),2011,08(2)
[5] 周焕龙.北京市儿童福利院:以人为本打造孤残儿童福利服务资源中心[J].20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