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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的发展中大国。我们的发展,既要考虑满足当代人的需要,更要为子孙后代留下生存发展空间。在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中城镇化步伐加快,城镇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城镇的发展和扩大必定要占用一部分土地,但是,城镇又不能不发展。所以,问题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发展城镇与保护耕地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建设与吃饭的关系。
1 城镇化建设与耕地保护之间存在矛盾的对立统一
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城镇化进程,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另外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将直接带动城镇住宅用地和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需求的增加。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城镇需要调整产业结构,进行现代化建设和旧城的更新改造。新城市的建立和老城市的扩大是我国整个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现代化的客观表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而占一部分土地,包括一部分耕地,是不可避免的。
新《土地管理法》着重强调了加强耕地保护问题,其目标是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但是我国耕地资源的主要特征却是耕地面积占土地资源比例小,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质量低,人均耕地少,且日益减少。在自然条件和生产力所允许的条件下,绝大部分能开垦的土地已被开垦。此外,目前我国人口还在以每年一千多万人的速度增加,经济建设正处于快速增长时期,“吃饭”和“建设”给耕地带来的压力,有增无减,并没有缓解。
2 寻找缓解城镇化建设与耕地保护之间矛盾的途径。
在客观上,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城市的发展和扩大必定要占用一部分土地,但是,城市又不能不发展。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发展城市与保护耕地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我们必须较快地发展城市,以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切实地保护耕地,使两方面得到协调和统一,在发展城市中尽可能地减少耕地的占用。 因此,必须找出一条既能减少耕地占用,又能及时为城乡各项建设提供必需的建设用地,保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以缓解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之间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途径是走土地集约化利用的道路。土地的集约化利用不但要从局部如某个城市或农村、某个地区或某块土地的角度来考虑,而且要从系统整体(整个国家)的角度来考虑。加快城镇化进程能更好地集约用地和节约用地,能够提高全国整体的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的目标,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
3 发展城镇化建设,保护耕地应采取的措施
3.1 集约用地使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是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各业用地的重要依据,是调控用地总量、结构和布局的重要手段,也是支持各项经济建设的基础工作。要切实按照城镇化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合理安排城乡各项用地。积极开展农村用地规划工作,确保村庄和集镇等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依据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土地整理等专项规划。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增强规划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3.2 盘活存量,注重内部挖潜
在城镇化建设中,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基础设施改造,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和“四荒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引导农民集中建房,以集中促进节约集约,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
3.3 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对在城镇化建设中必须占用耕地搞建设得项目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补充耕地,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同时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为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援。
3.4 依靠法律手段制止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对耕地保护不利的方面必须依靠教育,法律、法规,严格审批手续,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保证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对重复、潜力挖掘不够等乱占耕地的项目则严格禁止,防止借城镇化发展理由使耕地资源大量流失。
总之, 为了实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必须发展城镇化建设。但在发展城镇化进程中,要处理好保护耕地的问题。
1 城镇化建设与耕地保护之间存在矛盾的对立统一
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城镇化进程,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另外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将直接带动城镇住宅用地和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需求的增加。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有城镇需要调整产业结构,进行现代化建设和旧城的更新改造。新城市的建立和老城市的扩大是我国整个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实现现代化的客观表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为此而占一部分土地,包括一部分耕地,是不可避免的。
新《土地管理法》着重强调了加强耕地保护问题,其目标是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新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但是我国耕地资源的主要特征却是耕地面积占土地资源比例小,耕地后备资源不足,质量低,人均耕地少,且日益减少。在自然条件和生产力所允许的条件下,绝大部分能开垦的土地已被开垦。此外,目前我国人口还在以每年一千多万人的速度增加,经济建设正处于快速增长时期,“吃饭”和“建设”给耕地带来的压力,有增无减,并没有缓解。
2 寻找缓解城镇化建设与耕地保护之间矛盾的途径。
在客观上,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城市的发展和扩大必定要占用一部分土地,但是,城市又不能不发展。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处理发展城市与保护耕地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我们必须较快地发展城市,以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切实地保护耕地,使两方面得到协调和统一,在发展城市中尽可能地减少耕地的占用。 因此,必须找出一条既能减少耕地占用,又能及时为城乡各项建设提供必需的建设用地,保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以缓解城市化建设与保护耕地之间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途径是走土地集约化利用的道路。土地的集约化利用不但要从局部如某个城市或农村、某个地区或某块土地的角度来考虑,而且要从系统整体(整个国家)的角度来考虑。加快城镇化进程能更好地集约用地和节约用地,能够提高全国整体的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的发展,实现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的目标,起到保护耕地的作用。
3 发展城镇化建设,保护耕地应采取的措施
3.1 集约用地使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是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各业用地的重要依据,是调控用地总量、结构和布局的重要手段,也是支持各项经济建设的基础工作。要切实按照城镇化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集约用地为核心,合理安排城乡各项用地。积极开展农村用地规划工作,确保村庄和集镇等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要依据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土地整理等专项规划。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增强规划的公开性和透明性。
3.2 盘活存量,注重内部挖潜
在城镇化建设中,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立足现有基础进行房屋和基础设施改造,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低丘缓坡和“四荒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有条件的地方,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引导农民集中建房,以集中促进节约集约,提高农村建设用地利用率。
3.3 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对在城镇化建设中必须占用耕地搞建设得项目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补充耕地,确保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同时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为经济建设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援。
3.4 依靠法律手段制止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对耕地保护不利的方面必须依靠教育,法律、法规,严格审批手续,采取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保证城镇化的健康发展,对重复、潜力挖掘不够等乱占耕地的项目则严格禁止,防止借城镇化发展理由使耕地资源大量流失。
总之, 为了实现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必须发展城镇化建设。但在发展城镇化进程中,要处理好保护耕地的问题。